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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市场经济中民法作用论文
市场经济中民法作用论文
摘要:在当今社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它的产生是社会多元化的组合而组建构成,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数不胜数的经济行为。经济民法是监督,管理民事、商事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它不但具有独具一格的广泛性又具有实在的可操作性。它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操作行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经济民法的正确轨道稳步前进。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民法;信用关系;法律形式
一、引言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生产及销售完全靠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生产,而并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公平的经济、产权明确的文明制经济,但是在这理论上所有的这一切都是通过市场交换的规则根据市场的需求状态作出的强制性调整的经济形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缺陷就非常大。因此,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成为了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
二、市场经济中立法的作用
经济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民法在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一非同寻常的意义关系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经济民法是不是拥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民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具有哪种地位,它的重要性会如何?然而经济民法的作用,在认定经济民法在独立的情况下,具体地体现了经济民法的重要性。经济民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一个法律的部门的重要性到底会怎么样,这将取决于该法律实际运作中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的部门,从根本的角度上来阐述,是因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经济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经济民法决定了经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民法的普通作用
努力保障政府监督管理市场经济。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的各种条件之下,政府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微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干预企业经济上的正常运作。政府通过征收税款、实物标价、支出预算、银行利率等手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同时也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在必要的时刻将会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准则,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竞争公平、判处公正、财务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运行的具有必要性的规则,同时也是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经济民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市场的规则进行法律化,让社会市场按照这些市场规则去做出合理并且符合规律的选择,利用亚当斯密口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下一样,在计划经济下,由政府去代替市场做决策。经济民法它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合法化,具体化。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良性地而又有效地运行,从而建立起来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良性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民法的作用
1、努力建设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全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维持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具有重大性质的任务和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决定性条件。人民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现如今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决定了发展的生产工作都能按照集体意志来办。《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给予集体组织比国企更大的自主权力,并且作出了很多很多应对的具体的规定,非常强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2、经济民法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力后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要想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生产、提高经济、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需要对市场要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无政府性质的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当然,对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也不能过于死板,以防止犯计划经济时期的错误。市场经济是很具有效率的,但是无法避免的是:它也存在着缺陷。
3、指导、促进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民法对于成功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指导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民法不仅承认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努力维护现实社会中合法的各种事物,并且据此可以作出具有纲领性特点的明文规定,保证它相关的事物合乎法律地向前平稳发展。经济民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引导作出一系列至关重要的相关的规定,就是把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模范化、法律化。这就是充分运用法律的形式,提前地、有效的、有目的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指导到与发展规律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4、经济民法是推动我国发展对外经济的有力工具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持久的基本国策,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战略措施。在现代这个社会,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十分密切,无论世界上的哪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孤立起来独自地闭关锁国式的发展。,就不可能缩短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上的差距,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现代化。但是我们必须主动扩大外贸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以便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力度,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经济民法的作用将更加显著。
三、结论
我国的社会工作以及各方面的钻研都剖析了这样一个道理:用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节为主要方面的经济民法用它本身平衡和自由的确认,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可享受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及相对应的客观要求,对合法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对交易便捷化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成功建立打造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迈入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就是经济民法的完善和实施。需要我们不再把法律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当做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着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其关键。经济民法作为调整各种平衡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关连着社会发展的目标,这充分表现了现代法律价值的经济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修订第3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佟柔.民法原理(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篇2: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管理作用论文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管理作用论文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使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由此所引发的市场经济弊端日渐显露。在此背景下,政府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对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经济管理的内涵及特征,并对其在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管理;内涵;作用
随着经济的飞速健康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的不断攀升,人均收入的持续增加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这些都得益于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经济发展秩序、调节经济活动,控制与管理经理运行的有效手段,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弊端,抛开经济管理,单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净化与调节作用远远不够,故强化经济管理势在必行。
1经济管理的内涵及特征分析
(一)内涵阐述
经济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经济管理者为达到某种经济发展目标,对社会经济活动以及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施一些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活动,以推动经济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经济管理工作要求政府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状况,充分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调节与控制,以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特征分析
首先,经济管理具有不断变化的动态特征。经济管理各个要素必须基于经济发展时代需求进行动态的更变,以适应经济发展与管理的需要。其次,经济管理具有复杂性、渐进性。经济管理是一个促使市场经济由不平衡到平衡的渐进过程,它要求各个管理要素之间要巧妙优化配合,以应对经济发展动态中的各类复杂问题,管理者应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与方法,提示经济发展的平衡性。最后,经济管理是动态性与系统性的结合体。经济管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主体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升经济管理效率。
2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调节经济活动,推动经济健康运行
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除了得益于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之外,与经济管理的调节作用是分开的。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很多,其中最直接、最简单且不容忽视的作用便是调节经济活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科学有效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对市场经济发展及运行状况做系统全面的了解与掌控,并基于经济活动的动态发展进行有价值的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调节策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市场经济自身存在一定风险,在经济发展遭遇瓶颈而无法靠自我调节突破时,这时经济管理便发挥其了调节功能,帮助其克服困难,持续健康运行。经济管理除了能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之外,还能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促使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正轨。国家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政策等,其中最常见的是经济政策,如价格调节、税收调节、信贷调节等,这些手段有效实现了对经济活动的调节。
(二)能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自身存在风险
市场经济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特征能推动为企业生产经营优胜劣汰、市场资源优化合理配置,提升资源利用率,不断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但毋庸置疑,市场经济的这些特征也促使其自身发展存在一定的弊端,如一些经济活动参与者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未遵守市场经济运行基本原则,将平等性、公平性等抛诸脑后,无所不用其极地谋取私利,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等是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更加明显。这些经济运行弊端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了恢复法治、平等、有序的市场运行状况,发挥政府经济管理作用势在必行。市场经济的潜在风险,经济运行机制的弊端等亟需经济管理进行调控与规避,科学的经济管理能有效推动经济管理者及时了解市场动态,运用最实用、恰当的经济管理策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有效规避市场经济运行弊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经济管理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高效性
经济管理工作除了具有有效调节经济活动、规避市场风险等作用之外,还具有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效率的作用。政府的行政权利来源于民众,且应该服务于民众,受民众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其实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经济管理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为。首先,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权是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不容轻视的权利,其由法律赋予,受法律保护。但在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外的一些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想高效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并使其行为符合法律精神,严禁做与法律背道而驰的事情。例如,在行政执法、决策、复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最后,政府行政部门一旦违背法律条文对当事人造成相应损失后必须给予赔偿。因此,经济管理的有效执行,可以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确保依法行政的高效性。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脚步的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也日趋完善,但经济运行问题却令人堪忧。此种背景下,经济管理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进行、高效运转的重要途径。这需要国家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管理与调节作用,严把经济发展方向,严控经济发展状况,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经济管理效率,使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参考文献:
[1]詹子平.论宏观经济管理的创新[J].黑龙江科技信息,(28).
篇3: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立法论价值、司法论价值、解释论价值。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
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权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平地分配财产,或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衡平原则表明,当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有时过严或不适合时,当某些具体问题过于复杂以至于立法机关不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的结果作出详细规定时,法院运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加以处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尔的观点,“一般法律思想”作为“原则”,其事实上本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官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来解释规范、恰当适用规范甚至发现规范的不合体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适当突破之。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表见理论和信赖表征制造者的信赖责任。学者认为,表见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优于法律事实,对表见效力的确认实际上阻止了法律的`逻辑适用。
从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软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的手段,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授权法官进行一些严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是成文法主义的,立法者充当了规则的制定者,法官则为司法者。严格规则主义的司法传统禁止法官进行超越法律的价值判断,立法留给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但近代这种传统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首先来自于对立法者能够预设一切的能力的质疑。成文法的传统在约束司法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比如规则的一般公平与个案的具体正义之间的矛盾,法律非预见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发展的必然,其途径是通过基本原则的作用,进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补,发现个别规则的不合体系性并予以解释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大陆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则对法定方式欠缺无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上述作用。按照许多大陆法系民法的规定,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应采取法定要式,如书面方式、公证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为无效。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为的公示性、警示当事人以及保存证据等。但在行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通过多种方式,如利用“禁止权利滥用”、“禁止矛盾行为”等原则,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护信赖契约有效的当事人。就信赖之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值得保护的理由不仅在于主观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赖而对自己近况所为之改变,即处置行为,此种改变所达的程度,如德国实务上认为“危及生存”,理论上认为是“不可回复性”;就相对人而言,其对于信赖的产生必须是可归责的。当对履行有效的信赖保护超过了对法定形式欠缺无效的立法意图,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类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传统下,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注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时甚至超过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较大陆法更为灵活和弹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作用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法是法官之法。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带来非正义的结果时,常常运用某些抽象的价值原则予以规避,或者软化、突破具体规则,并在反复的司法过程中发现规则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规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首先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则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彼此可能产生矛盾,在规则的冲突调和中离不开法律原则。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方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法律的体系化关系到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的规范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否恰当,至关重要。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离不开解释。解释是发挥规范的体系功能的必要途径。只有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才能避免规范适用过程的僵化。在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某些法律规范的刚性的弱化,因为,这也是原则对规范的合目的性的矫正,其中离不开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解释论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对意思表示、契约条款的解释上。信赖是契约的基础,信赖保护是契约中的核心原则,从契约的缔约接洽、契约的履行、契约利益结构和违约规则的设计,都与信赖保护有关。在接洽阶段,“缔约上的过失”制度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害,使信赖契约成立、生效而受损的当事人回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契约成立后,“契约必须履行”,法律保护期待利益,当事人的信赖和期待在契约的名目下得以保护。契约应如何履行?一个看似合意的契约在发生实质分歧时应执行谁的意思,保护何种利益?契约的解释不仅涉及到契约应如何履行,也涉及违约的认定;这不仅关系到意思自治原则,也关系到信赖保护问题。为了确定当事人信赖的合理性问题,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契约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的。在意思表示和契约的解释中,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成为一对相互制衡的价值,解释的过程即是二者考量平衡的过程。契约解释的规则是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衡量的结果,有探求当事人真意的解释规则,也有习惯解释、文意解释、按照正常的理性的人解释等规则。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简化复杂、提升效率、保障交易秩序等基本价值,亦具有立法论、司法论和解释论的作用。但这并非意味着信赖保护具有无可争议的绝对性和保护的优先性。信赖保护原则有其适用的边界,边界超过即为僭越;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亦受其他原则和价值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其他原则妥协。信赖保护是一种原则,原则总有例外。这种例外可能是因为优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原则出现,如当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时,对信赖人的保护要让位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正如拉伦茨所说,在民事法中“信赖责任”原则乃是并随私法自治原则(指在法律行为领域个人自我形成及自我拘束的原则)而出现者。在法律行为的交易中,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保护的原则优先于信赖原则,于此对于他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一事的“善意信赖”不受保护。但无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造成其有行为能力的表象时,则应保护信赖人。
篇4: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跨越了民法的生产领域和交换领域,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精神。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理的观点逐步在我国确立,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维模式的固化,两千年封建文化思想造成的自由主义缺失以及经济上垄断主义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理的主张,即使是我国民法通说观点,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实行为的论述,也认为是脱离意思自治原则的。笔者认为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尽管在民法的各个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强度不同,但是不能否认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的观点,同时,意思自治原则的意思,其表示方式有明示与暗示两种,不能因为未明示而否定主体意思的存在,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划分,要遵循同一律原则。笔者尝试从民事法律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理。
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历史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植根于个体主义的文化观念,近代民法充分肯定社会中每个个体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的一切由个人自己负责;在个体的所有权利中,自由、平等是最基本的权利,因而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作为近代民法这种理想和追求的集中体现,近代民法在方法论维度确立了以个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思维方式[2]。
这种个体本位、权利本位的观念是民法“意思自治”原理的重要内涵。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其伦理基础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存在及尊严。近代民法鼓励、激发个人的权利意识,强化个人的权利意志,崇尚个人自由与尊严,在民法理论上实际将人、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三者等而视之。[3]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是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根本性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是民法制度理想所在和最终价值所向。总而言之,贯穿于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一直是某种哲学及经济学理论的直接表现。
正因如此,当我国民法学者言及民法的本质,一致认为民法是“权利法”、是“自由之法”、是“个人本位的法”,这些都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理想的重申;也正因如此,无论有关“法社会化”、“私法社会化”的论腔何等激烈,学界仍然认为“私的本位”乃是“民法在制度转变中不变的信念”[4],意思自治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理”,而意思自治基本功能即在于“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5],进而保障个人的自主生活。
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从民事法律事实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事法律事实及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会的人,“人非遗世而孤立,而是具有社会性,共营社会及经济生活”[6],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形成正常的交往关系,需要由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拥有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以后,就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某些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7]。
(二)我国民法通说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瑕疵
法律事实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事实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划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不科学之处在于疏忽了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划分。只有在客观事实层面,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分出事件与行为,才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它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但在已将客观事实分为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在法律事实下,根据人的意志为标准,再不加定语的划分为事件与行为,就会产生歧义。即它究竟指法律事实下的事件和行为,还是非法律事实下的事件和行为。非法律事实指法律未将某一个事实的发生与某一后果相联系,此时,该事实的性质为非法律事实,或称普通事实,非法律事实并非没有后果,而是该后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中的一部分,它和非法律事实的结合,构成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的全部。
我国通说认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规定的人的行为。
1.法律事件
民法上所称的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之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法律事件的发生有两种情形:一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过程,如人的出生、成长、患病、丧失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自然死亡,以及物的自然变化、自然灾害、天然孳息、时间的经过等;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活动造成的事件,如战争、社会大动荡等。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继续占有、权利的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亦属于事件的范畴。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8]。
2.法律规定的人的行为
我国通说的理论认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而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表示行为。[9]由此可见,我国通说认为民事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说概念表明,首先,民事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其次,民事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民事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通说关于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存在瑕疵的。德国民法典创设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能够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与义务。原因就在于法律承认意思自治的效力,赋予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与义务,并以可涵盖生产和交换两个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使民法更加体系化。法律行为被分为单方和双方,我们以这一分类来看,意思自治如何渗透在民法的各个领域。从单方行为来看:虽然目前主流观点只承认单方法律行为必须涉及第三人,如免除、追认、解除。但在主流认可的单方法律行为中,其遵循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单方法律行为是否可以不涉及第三人呢?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出发,它是应该包括的。法律事实的内涵是:法律将某一事实与法律后果相联系,该事实为法律事实。凡法律将人的行为与某一法律后果相联系,该行为即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又根据单方意思,还是双方意思,分为单方法律行为。主流观点的前提是认为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是意思表示(向相对人),否则就不是法律行为,然后其区分表示的意思需相对方同意,为双方法律行为,不需相对方同意,为单方法律行为。在这一认识框架中,无法容纳所有权、知识产权原始取得的行为,于是,便称它们为事实行为。这样的做法就违反了逻辑的同一律原则,相同的质,却做不同的对待。
(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是意思表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得到主流通说的认同和采纳。美国学者梅利曼指出:法律行为作为由法学家创造和发展的法律秩序系统化中一个基本概念,与主观权利概念一起共同构成主张和维护私法自治的媒介物。[10]这一概述实际上高度评价了法律行为所包含的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主观权利是任凭主体支配的一种法律手段取得实现的那种权利。主观权利所表现的特征便是主体对一种利益的意志能力。[11]虽然说,在民法上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意志力的结果,但按照“意志论”的观点,只有经过主体同意的权利义务才最具合理性,因此,意思自治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当然。主观权利在私法中被奉为最具说明意义也是最符合私法本质的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使一个旨在产生法律作用的正当意思发生作用,使这一正当参与在法律世界中对法律秩序发生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追求私法效果的行为。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之间的法律,私人利益主要是通过当事人自己来实现的,也即是说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得以现实化与具体化,并且这个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同时,法律也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手段,也是私法自治的载体。既然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功能发挥也正是通过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那么,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调控也需要借助法律行为这个载体来实现。民事私法设计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来实现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民事主体要实现其追求的利益需要满足法律为其设置的一系列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意思自治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该意思就为法所否定。换言之,私法主体追求利益的意思表示能否实现需要满足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四)民事事实行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民法通说认为民事事实行为中并没有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缺陷在于忽视了意思可以明示的方式发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生产劳动,一定会有其想获得劳动物的所有权的意思。作家的写作活动,一定会有他想获得著作权的意思。技术人员的科学发明创作活动,一定会有获得专利的意思。他们只是以一种行为推定的方式表示出来而已。另一个可用来佐证主流通说缺陷的事例是“抛弃”。我国法律通说将抛弃视为单方法律行为,既然可以承认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那么,同样方式原始取得行为也不应当排除在单方法律行为之外。
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外延有:无权代理的追认、免除债务、解除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外延有:生产劳动、作品创作、技术发明、所有权抛弃、专利、商标权的抛弃(拒绝交纳注册费)。对这类分类,包括前类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绝大多数学者称它们为事实行为,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可能是:①按葫芦画瓢,前人怎么说,就怎么说;②将德国法的法律行为简单地等同罗马法的契约,继续沿用罗马法事实行为的概念。 将这些行为称为事实行为不妥的理由是:①违反逻辑的同一律,既然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法律将某个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那么凡符合这一定义的都应归入这一分类,并冠于相同的名称。②对这类行为中某些具有特殊性的,只能在这类行为下再行分类,比如将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分为双方和单方;在单方法律行为下,根据是否涉及特定相对人,分出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不涉及相对特定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还可根据是否符合法律,分出合法的单方法律行为和违法的单方法律行为。违法的单方法律行为有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还可分出单一之主体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可是多数主体联合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多数人联盟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将其归类于双方法律行为。其实不然,双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如意思不一致,双方法律行为便不能成立,而多数人联盟或合伙则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发生的后果是某人不入盟,但不会影响联盟的成立。它有别于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不需对方同意,便可产生效力的行为。单方行为可以由单一主体实施,也可由联合体实施。联合是一种加盟行为,是否加入并不影响主体实施行为的决定,加入只代表今后实施行为的力度。多数主体的形成,通常是一人或若干人倡议,加入者附议而形成,他与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一致,本质上是不同的,双方法律行为只要相对方不同意,合同就不能成立,而多数人主体的形成则不具有这一特征,某人不同意,不会影响多数人主体的成立。
假定上述分析成立,则在这些行为中,贯彻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生产劳动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带来的是物产丰富。科学发明创造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带来的是科学发展的日新月异。意思自治是创新的基石。文学创作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带来的百花满园。
三、意思自治原则之为民法基本原理
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意思自治为基本原理,以具体制度为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通过从民事法律事实的民事事件和人的行为的分析,我们看到当事人意思自治贯穿了整个民法体系,成为民法普遍遵循的原理,成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理应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篇5: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论文
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体系正在不断完善,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层面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采用经济杠杆调控经济和谐平稳发展,为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保障。文章重点就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经济;作用;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的经济管理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而宏观经济管理就是一种高效的经济管理手段。因此,必须增强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全面了解,充分认识到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的前提是对经济管理和相关研究工作进行掌控,在掌握相关概念和理论之后在科学的宏观经济管理理念指导下开展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轨道。
1宏观经济管理概述
宏观经济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力,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从而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施加影响的经济管理活动,能够对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和提供方向指导。第一,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因此宏观经济管理的实质是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管理和政府管理相比具有极大的差异性,我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都是将政府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组成部分,除了政府管理之外还有其他的管理分支,其权力和管理范围都高于政府管理。第二,国家开展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在市场经济不同发展时期会有不同的宏观经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特定的时期和条件进行目标的调整。宏观经济管理想要实现的目标包括: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全面提升经济效益,进一步优化国家经济结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增强综合国力等。第三,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是宏观层面的各项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宏观收入分配、宏观经济结构优化以及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等,它和微观经济管理相对。
2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1适应社会化大生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逐步进入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而且正在向着社会化大生产的目标迈进。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全面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推进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在这样的环境下,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生产要素的流通也逐步加快。那么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就必须对社会劳动进行合理分配,将其按照一定比例并且依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分配,确保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对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不能仅仅依靠价值规律的市场调节,还需要借助宏观调控这一有形之手增强宏观经济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国家已经完全摒弃计划经济模式,不会下达指令性计划,也不会再对企业生产进行系统规定。所以,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发展,这样的情形容易导致市场经济混乱情况的出现,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对此,要通过宏观经济管理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对国家经济进行协调指导。
2.2弥补市场调控缺陷
市场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缺陷,而宏观经济管理则成为了弥补市场缺陷的保障,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协调稳定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市场,而且市场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当中不可或缺。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在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多种多样复杂问题,仅仅依靠市场调控是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例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市场竞争的存在,从而为市场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动力支持。但是不合理的竞争也是难以避免的,它会导致市场紊乱,这个时候市场调节也就难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造成经济波动。对此,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迫在眉睫。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仍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进而导致市场经济不成熟因素的存在。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宏观经济管理成为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市场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那就可以通过增强宏观经济管理的方式解决无法通过市场调节而解决的难题。
2.3维护我国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最为基本的特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国企内部也进行着一系列改革,在产权分离以及政企职能分开的情形之下,我国政府逐渐把国企推向市场,在对国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直接插手其经营与管理,但是仍然充当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角色对国企进行必要管理,尤其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国企制定重大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必须给予一定干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我国的公有制制度,并且促进体制改革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可以说宏观经济管理是维护国家经济体制的关键,更是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这与我国的国家体制和发展现况紧密相关,更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各级政府一定要不断强化宏观经济管理,确保我国经济体制不动摇,并加快我国的改革进程,促进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3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的策略
3.1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进步,国家各级政府就需要不断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管理的现实需要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制定针对性的经济管理策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创新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策略之一,在宏观调控中不可忽视。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各级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所要达成的经济运行状态的预期目标,这一目标也成为评价宏观调控工作质量的标准。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必须具备有效选择性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状况处在不断变化当中,伴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和变化,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也需要具备不同的侧重点和差异性的特征,必须是可以根据现实状况进行合理选择的目标。例如,经济过热环境下,应该将控制经济增长速度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最大化地降低经济过热对国民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经济衰退时期应该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来确保经济的稳定协调进步;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需要将维持经济总量平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并且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二,宏观经济管理应该在居民消费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并对管理目标进行针对性调整和创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居民消费行为日趋成熟,社会消费走向稳定发展之路,此时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需要对投资增长速度进行控制,以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第三,就国家进出口而言,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必须将侧重点放在合理控制进出口比例以及优化进出口环境方面。
3.2创新宏观经济管理方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采用科学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这就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创新,也就是全面优化能够促进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方法,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经济、法律、行政以及传媒手段等。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创新和优化,能够最大化地提高经济管理效能,国家各级政府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采用以下几种创新型的宏观经济管理方法:第一,强化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市场经济同样也是法制经济,再加上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利用法律手段确保经济运行状态的稳定和运行方式的合理运用,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对宏观经济管理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创新和优化。宏观调控重点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管控,那么就需要根据经济环境、发展要求、经济管理目标等实施经济管理手段,并与行政手段实现紧密配合,进一步强化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第三,推进电子化政府建设,提高宏观经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经济全球化步伐正在逐步加快,这就需要对电子商务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时代发展潮流推进电子政府机构体系建设,并在网络政府工程建设上加强投入,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成效。
3.3创新宏观经济管理主体
宏观经济管理主体创新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管理效能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包括依法成立并且承担着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机构,而在对管理主体进行创新后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一,组织创新。组织创新即改革和完善政府机构,对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创新改革,进一步协调政府机构,全面优化政府规模,并在政府机构办事效率提升方面加大力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各级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对市场运行进行全面监管,维护好市场运行程序,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承担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必须在人员创新方面提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实际发展要求进行人员选拔,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发挥出更大作用。第二,严格遵循政企分开原则,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决策体系,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实现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的巨大转变,由直接性的管理变成间接性调控。第三,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控与约束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积极协调各个职能部门,使其能够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避免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
4结论
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大环境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宏观调控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弥补市场调控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维护我国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发展。在明确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策略,提高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更大的平台,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重点就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主体进行创新。
参考文献:
[1]张勇.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范式的形成与发展———论中国宏观调控实践的理论价值[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3):83.
[2]姜红.关于宏观经济管理创新的若干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18):96
篇6:浅析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浅析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从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的内涵,说明了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作 者:孙秀云 刘丽华 作者单位:孙秀云(一重股份公司水锻厂助理政工师)刘丽华(一重股份公司水锻厂馆员)
刊 名:一重技术 英文刊名:CFHI TECHNOLOGY 年,卷(期): “”(4) 分类号:F2 关键词:职业道德 一般规范 市场经济篇7: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的作用论文
1宏观经济管理的概述
1.1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
宏观经济管理是国家通过政策、法律、制度的形式和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控制,达到在结构和总量上调节和管理的目的,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条件下,有效的经济管理和控制措施。
1.2宏观经济管理的相关理论
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侧重于模型的建立和解释,而中国的学者则倾向于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对于经济管理的很多西方经验直接应用在我国经济调控会形成水土不服的问题,例如:亚当斯密力主应该用看不见的手在主导市场,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观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被验证为只是一种理想的模型,放弃对市场的干预会导致市场的无序、盲目地发展,最终会引发市场的灾难。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可以起到积极性的作用,政府将企业不愿意做、做不好、利润低的行业接管过来,有助于社会加速的发展,经过多年的验证,特别是在的世界金融危机中,我们更加看到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指导性的必要,以及政府对市场调节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一切市场经济都不可能离开政府以更高层面上的调控作用,宏观经济管理的价值正在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也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创建和完善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
篇8:宏观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的作用论文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短暂,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烙印,宏观上看我国经济的投资驱动为主特点十分明显,投资中政府的投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主导投资和行政干预的作用显著,至今我们还在提倡拉动内需。这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非常明显的.区别,西方国家宏观经济体现为消费驱动,服务业主导,投资基本由私人和自由企业来进行,基本上是一种消费型的经济模式。我国经济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发展过程,平均年GDP增长速度接近10%,而平均年通货膨胀率却只维持在3%以下,人民币币值稳健,市场经济一直稳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宏观经济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因是市场经济本身缺陷和我国当前发展形式以及市场经济的实际要求所共同决定的。首先是市场经济失灵需要宏观经济管理,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无法自发消除垄断;市场不能完全体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不能有效地处理外部经济的问题;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等,我国企业为了创造更大的经济利润,纷纷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加大产量步伐,在竞争中彼此抢抓市场,盲目地生产,结果造成供大于求,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其次是我国目前处于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调节也不健全,市场运行常常受市场之外不正常因素干扰,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必须要有宏观经济管理来保障经济平衡有序地运行。在这种复杂经济格局面前,价值规律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依靠宏观经济管理。再次是我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必须要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在几十年经济发展的背后,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投资型的经济主导,消费疲软,需求不足,缺乏核心竞争产业,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等等。针对以上情况,如果失去了宏观经济的调控与管理,我国经济就会面临经济形势严峻,出现内需不足,就业压力大,无序竞争的局面。因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定离不开宏观经济管理,可以推向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还会继续沿用宏观经济管理的方法,确保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3结语
宏观经济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调节、控制和管理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需要进一步改变,要发挥宏观经济管理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稳定社会物价水平和平衡国际收支等综合能力,在推进市场经济体系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确保经济的发展始终处于正确的轨道。
篇9:科技档案在市场经济的作用论文
科技档案在市场经济的作用论文
一、科技档案进入市场的基本方法
(一)更加开放化和网络化
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发展的不断深入,要想科技档案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建立科技档案目录网络,利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来辅助市场各种科技需求交易的顺利完成。结合当前市场的需求,笔者认为,各级档案部门应不遗余力的积极建立科技档案市场,同时积极引起互联网络,使之能够说上下结合,形成统一完备的网络系统。同时实现对内对外的同时开放,为完善全国性科技档案大循环做好基础的每一步,从而有效促进科技档案全社会的有效交流。
(二)灵活的经营方式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笔者以为,科技档案资源的交易必须选择适合的地区来建立固定的经营交易场所,在此基础上,配以完备的工作制度,以供供需双方能够自由入市。除此之外,供需双方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交易方法也应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呈现,如可出售联合开发、复印件、入股提成等,以此来丰富交易市场。
(三)完善健全各项法规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因此科技档案的市场操作也必须符合法制经济的各项要求,,因此一切营运的.操作,均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操作,不能越轨。对供需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合同签订、洽谈成效方式等工作环节予以法制化、制度化,以此来确保科技档案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唯有在确保供需双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双发合法的交易过程,才能依法确保科技档案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管理功能要服务化和多样化
逐步完善科技档案市场各项管理方法、方式,在确保供需方法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拓宽科技档案市场的监督功能、保障功能等,另外还应敢于打破陈旧,积极革新现有制度,采取可靠全新的有效措施,为科技档案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建设提供服务。
(五)“有偿转让”、“有偿利用”的形式
以“有偿利用”形式来表达出扩大交流的基本目的。首先科技主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科技成果所有者,通过对成果的科技水平以及先进程度等科技水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科学的协商出一个收费标准,并在此标准予以公布后,相关用户在交纳一定费用之后,便可拥有对其的使用权利。除此之外,还可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该形式可在与科技成果所有者商定后,将该科技成果授权给档案部门,由档案部门将其推向市场。通过该形式,不但可提高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而且,还大大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如何增强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使之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
首先要使科技档案齐全,系统,确保提供科技档案的查准率、查全率和速度。做到高效、优质服务;其次增强信息渠道、提高开发力度,以便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1.注意平时信息反馈工作,通过信息反馈,既了解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不足和问题,又总结研究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特点和规律,做到心中有数,使信息反馈工作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2.印发目录。开发科技档案必先开发目录,使利用者能在目录上方便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档案信息。
3.编写科技档案资料。这是科技档案利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科技档案转化为资料,通过整编资料,既能达到资源共享、广泛利用,又能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原始档案安全。
4.加强档案室与生产部门的密切联系,加强档案部门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网络、扩大信息来源,改变自我封闭环节,从被动服务转向主动服务。
5.采用先进的管理设施(如微机、摄影机、放像机、复印机、照相机),扩大信息渠道和检索途径,为生产进行全方位服务,如利用微机硬件、将目录转人计算机,根据需要编制分类目录,或利用微机直接检索,使其检索直接化和多样化。
6.利用微缩技术,使其全部科技档案缩微化,通过计算机联网直接查阅所需科技档案,减少借阅档案的许多中问环节,同时也使馆藏更优化、便捷。
7.加强档案人员各项业务培训,以此来强化档案人员的业务技能,为确保市场竞争提供快捷有效的高质量服务。首先必须强化档案人员业务理论水平知识,使之能够深入到生产的第一线,能够哦主动提供科技信息资料,其次还必须学习掌握现代化管理技术和设备,实现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小结
总之,在新形势下,科技档案工作者只有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接受新事物,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人才。必定能找到为企业生产服务的新路子,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科技档案工作,开创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篇10: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论文
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快,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已经成为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制约。困此,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促进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意义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所有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所以应采取所有权保护模式。二是隐私权客体说,即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就是侵害了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关系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而应该采取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即使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也相当有限,民法中也是少之又少,且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本文由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建议
纵观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缺乏系统保护,只能从零散的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从现有条文看,民法对个人信息能够提供的保护主要是事后保护,缺乏事前保护;事后保护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形式单一。
1.对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谈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此需要引进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延。简单地讲: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法律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目的是表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彰显国家对个人信息领域的高度关注和对民众人权的充分尊重。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普通人格权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内容、财产性内容都与个人信息权有部分重合的地方。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作为信息化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其被赋予了特殊的时代内涵和技术意义。
2.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定
仅仅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在个人信息本人权益保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说明与提示义务;合理使用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发生后的补救义务。
3.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第一,在民法典中确定个人信息权。目前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确定和最集中的保护应当体现在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还是应集中在民法中,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民法的下位法,只有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确定,才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立法上的依据。此外,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有具体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确定个人信息权将更有利于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个人信息权救济条款。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民法上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也仅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规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涉及其他领域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也未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应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出台之际及时增加相关条款,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能够得以有效的遏制。
四、结语
之前,我国对个信息缺少立法保护,个人信息遭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随着社会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越来越迫切。因此,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既具备理论基础,又具有现实必要性,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经启动。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