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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工时应该怎么算?

篇1:加班的工时应该怎么算?

网友的疑问:

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公司实行的是三班两倒制度,不分休息日,因此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日的总工时就是我们的加班工时,但是公司以1.5倍的加班费来计算加班工资,这是不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我们该怎么争取我们的权益?

法律顾问的解答:

您好!我意见是:

1、如果你所在单位实行的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则你所在公司实行“三班两倒制度,不分休息日。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国家规定的法定月工作时间是加班工时”,是合法和有效的,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是:延长部分按1.5倍计算,如节假日的,仍按3倍计算,且节假日不能以补休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根据重庆市渝劳社办发[]125号文件精神,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是:每满8小时视为加班一天,加班费以2倍计算,未满一天的,以1.5倍计算。另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律按3倍计算。如果您所在地不在重庆则适用劳动部文件。

3、国家规定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20.92天),所以,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167.4小时才是加班工时。再遵照第2条所述计算加班工资。

篇2:两根肋骨骨折应该算几级伤残呢?

两根肋骨骨折并畸形愈合的,可以构成十级伤残。但在有些省份,如果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赔偿的,规定是按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定残的,如果按这个标准,不能评上伤残等级。 但不能按照工伤定残的。

骨折愈合是自然过程,促进骨折愈合的药物只是提供骨形成所需的原料,避免骨折愈合过程原料不足,引起骨折延迟愈合,确实有些药物可促进骨折愈合,但不能明显缩短骨折愈合时间。

肋骨骨折的严重程度要取决您哪几根肋骨骨折。一般,第1~3肋骨粗短,不易骨折,如果骨折说明外击暴力强大;第4~7肋骨易骨折;第8~12由于弹性较大,也不易骨折,如果发生,警惕腹内脏器和膈肌的损伤。所以,至少第1~3和第8~12肋骨骨折不是轻伤了。

涉嫌故意伤害的,先报警处理并要求验伤势,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为你处理。

肋骨骨折两根就能够成轻伤,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一般不会评残,只会根据伤情出具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办案单位根据法医的鉴定意见作出处理。

两根肋骨骨折只能算是十级伤残,另外,还需要看伤残的肋骨是哪两条肋骨,当出现伤残的时候,一定要立即报警,患者也要及时的进行就医,可以先到法医处进行伤残鉴定,出事后立即前往医院,之后的赔偿问题等到病情稳定之后在讨论,不要耽误自己的病情。

篇3:春节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1月27日至20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加班的工时应该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上年春节放假时间,是小编根据以往的规定为大家预测的,如果按照上述的放假时间来执行的话,其中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定要是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话,那么加班工资应该为个人工资的三倍,除这三天以外的时间安排加班的,则是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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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化学灌浆施工时应注意些什么?

化学灌浆施工时应注意些什么?

一、输浆管(金属管或塑料管)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装拆方便,

二、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在进行灌浆时,操作泵的人员应时刻注意两种浆液(双液灌浆)的进浆量使之保持相等;同时观察压力变压,一般压力升高可能由于浆液凝固、管路堵塞、或由于浆液逐渐充填裂缝,此时应立即停止灌浆。压力稳定上升,但仍在预定压力之内,此时是正常的,有时出现压力下降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孔隙被冲开,浆液大量进入裂缝深部所致,此时可以持续灌浆,

随着大量浆液进入裂缝,压力会逐渐上升并稳定。压力降低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封缝或管路接头漏浆造成的,则需及时停止灌浆,进行处理。有时由于泵压力增大,将浆液压入裂缝深处,使大量浆液流失,这时可调节浆液配合比,使之缩短凝结时间,或采用间歇灌浆的方法来减少浆液损失。

四、双液灌浆所用的设备、管路和料桶必须分别标明,不得相互混用。

五、灌浆前应准备水泥、水玻璃等快速堵漏材料,以便及时处理漏浆跑浆等情况。

六、每次灌浆结束后,必须及时清洗所有设备和管路,特别是环氧树脂与聚氨酯灌浆结束时,必须立即清洗。

七、灌浆结束后,应用1:2水泥砂浆封闭灌浆孔。

篇5: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到底应该算哪个工资?

如题,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到底应该算哪个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到底应该算哪个工资?]

篇6:自愿加班到底应不应该发工资?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王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王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王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新公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虽然对王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王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王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王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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