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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纳入法制化管理探讨论文

篇1:电动车纳入法制化管理探讨论文

电动车纳入法制化管理探讨论文

(一)电动车的标准问题

电动车国标一出,立刻引来民众的广泛热议。电动车的使用群体实在庞大,国内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如今已超过1.4亿辆②。据业内专业人士估计,在此标准以下的可能不超过20%。这个标准只要正式实施,数千万民众便面临一道难题:或选择上机动车道,或改变这种相对环保的出行方式,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涉及民生之本,我们应该慎之又慎。标准中有两项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就时速20公里以上的限制,笔者认为比较合理,对40公斤车体重量限制有待进一步商榷。出于重量的考虑,电动自行车的材料厚度、结构强度、电磁容量等均受到了限制,故有待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出更加合理的标准。目前对标准的主要的异议来自两方面的人群,一是电动车的制造厂商,害怕失去已有的成熟市场,同时由于电摩划入机动车范畴,生产的许可条件及市场的准入门槛提高,部分厂商将只能够生产电动自行车,而不具备生产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电摩)的资格;二是对出行速度要求比较高,又不愿意增加运行费用成本的购买者,对这部分人群,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及行驶费用的增加。对此,笔者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合符国情民生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标准,合理区分出电动自行车和电摩,这是后续管理的前提。

(二)对区分后的电动车的管理问题探讨

通过国家对电动车标准的强制推行,对电动自行车和电摩进行不同的管理,更重要是把电摩纳入新的管理模式中,而不是简单地把电摩跟以往的摩托车一样,实行同级管理。对电动自行车,无需做多大的管理调整,我国是自行车的王国,在这一方面我们以往有一系列的生产、销售及道路行驶管理制度,在此就不一一详述。对电摩,我们首先应该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但这中间尚有不少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探讨。

(三)电摩的生产制造安全问题

1.生产许可及生产准入的问题对于电摩的制造,首先从生产企业来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条件要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电摩的生产,我们应该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设置合理的电摩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市场准入门槛,不应简单地考虑对某些法规的无缝对接,这是不切实际的。据业内人士估计,超过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将变成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超过500万就业工人将面临失业③。2.设计制造的安全问题电摩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速度快,承载大,但从主体结构方面又不等同于以往的摩托车,这就要求相关制造企业,要严格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针对电摩的动力及使用特点,对标准中规定20公里以上,速度限制在50公里以下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技术规范,保证其具有可靠的安全特性。

(四)对电摩的交通道路管理问题的探讨

如果我们简单地把电摩列入机动车的范畴,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那会给那些早已经禁摩的城市带来新的问题。对道路上已禁摩的大中城市而言,将是一个尴尬两难的情况。城市道路已经拥挤不堪,如果电摩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对城市道路交通更是雪上加霜。同时,对电摩行驶的安全也是很大的挑战,人民的生命安全面临很大的隐患,据不完全统计,电动车的大部分车祸都是跟机动车相撞造成的④。所以,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对电摩这样一个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不同的地方还应该根据自身交通情况,出台合理的道路行驶规定,不宜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给电摩行业应有的发展空间。否则,电摩禁止上路的日子也就不远。

(五)电摩的行驶、驾驶等交通管理问题

新国标实施后,必然会带来相关管理措施的变化,对电摩的规范化管理既有必要,也是必需。笔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只是表示具体措施还在制定中。新国标实施后,电摩首先要上牌登记,原先在大多地区电摩是不允许上牌的,现在电摩上路要有电摩的机动车牌照。要上牌就必须经过参加保险等等的手续,才能到车管所登记,这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也便于规范的管理。也就是说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保险,牌证齐全,驾驶者必须年满18岁并考取电摩驾驶证,无牌无证无保险上路将面临处罚。

(六)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及报废制度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电摩由于其自身的行驶特性,必然会存在着一个强制年检和报废问题,对此我们要根据电摩的技术特点,对电摩除了强制年检外,还需要建立一个报废制度,以免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很大的隐患。电摩是以电池作为动力的,目前大部分的电动车使用的是铅酸电池,使用胶体电池比较少,对铅酸蓄电池的报废回收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使用电动车的一大优势,是电动车比较环保,没有汽油摩托车的尾气问题,由于电动车的大量使用,必然需要大量的蓄电池,但如果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管理及在制造过程存在不当,同样也会带来新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一点有待我们需要制定出一整套的法规,予以规范,防止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事件。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七)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建议国标委、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等部门,尽快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出台合情合理的电动车新标准,对电动车实行分类化管理;在标准出台的同时,配套的管理法规尽快予以完善,使标准的修订要适应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把电动车纳入规范的法制化管理轨道,在保障人民出行交通方便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护人民的利益,正确引导电动车产业向合理、有序、规范方向发展。

篇2: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论文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论文

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层建筑也根据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具体表现为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推进、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而法制化、民主化的不断发展也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实现程序化、法制化。因此,各高校必须改变旧有的高校管理制度,打破阻碍高校管理模式发展的“瓶颈”,推动高校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落实。

一、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化、法制化观念深入人心。我国各高校逐渐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即公民受教育权逐渐受到重视、高校行使的教育权不断体现服务化性质,因此,各高校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规律,改变旧有的高校教师管理为主、忽视学生管理主动性的僵化模式,而应当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前提,对学生管理层面的权限、程序等要素给予明晰和扩大。然而,反观现如今某些高校,为了方便学生的管理,在出台一系列本校的《校园管理准则》中过分的强调学生的义务性条款,而对应的学生的权利性条款则故意模糊化甚至淡化,这种行为不仅会阻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活动的积极性,甚至会扼杀学生的责任感,以至于使得高校脱离正常发展的轨道,阻碍高校的发展道路。因此,各高校应当切实保障学生权利,建立起民主、合法的学生管理规范,从而让学生真正参与学校管理。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一)革除旧观念、深入依法治国方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化、法制化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且这也使得社会上的微观主体,小到学生群体、大到学校主体的指导思想、行为方式发生转变。如今针对于各高校衍生出了依法治校理念,这是一个由依法治国延伸而来的新观念、新思维,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各高校应当主动接受依法治校理念,革除旧有的“人治”为主的管理方式,以“法治”来取代“人治”。应当顺应我国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工作,适当减少教师的管理参与实践,让教师起“指导”作用,学生起“管理”作用,从而使得学生意识到自己是学校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主体,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以法律为准,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各高校的学生管理条文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条文同步,达到与社会发展进步与时俱进的目的。然而,当前的`各高校的管理制度中仍旧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管理条文遏制人性、阻碍学生自由发展、甚至与国家法律条款相冲突等特点。例如,前几年北京大学出台的校园管理规定中禁止学生在学校中摆摊规定、最近安徽师范大学针对学生实行军事化的管理方针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上述高校行为也压制了大学生发展的自由,不利于学生进一步融入社会。因此,各高校应当要以法律为准绳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彻底规范和清理,还应当在制定法规时考虑学生的个性自由、人身自由等等权利,而绝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学生的自由发展权利相违背。

(三)完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新模式要求权衡学校官方和学生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制度建设我有一下几点建议:

1.建立学生听证制度:将学生融入到学校管理的核心层面,当学校要制定有关于学生利益的制度时,要积极听取学生建议、接受学生监督。学校的听证会成员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例如学生代表、各班班长、学生会主席以及有关部长和干事、各社团负责人等,从而集思广益、听取各方意见,切实制定出符合学生利益的规定。

2.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此制度设定的目的是切实维护学生的权益,改变学生面对高校处分只能够被动接受的局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给学生一个表达自己想法以及提供证据的平台,从而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3.建立学校监督机制:学校在积极听取各方建议后可以制定师生年终考核评优条件、建立绩效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且将有关条件和有关制度给予公示,实现学生和教师的平等,让师生树立责任感,监督自身行为。

(四)树立探索精神、不断探索适应本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因此高校应当树立探索精神、不断探索适应本校的学生管理措施,跟上时代发展脚步。例如现如今我国社会不断的民主化、法制化,未来社会也更加的强调个人的自由,因此新模式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积极探索出适应大学生个性发展自由的管理模式,呵护学生发展的特殊性,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从而为社会提供创新型人才,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一个庞大且兼具复杂性的工程,可是伴随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各高校只要打破以往“人治”色彩浓厚的管理模式,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以及依法治校理念、积极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学生发展自由,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就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使得学生管理法制化工作的不断完善。

篇3: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真正地保障经济转型的顺利实现,就必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保障体系。

行政管理法制化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然而,在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影响下,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道路还是比较漫长的,其在法制化的进程中亦是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结合当前行政管理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有效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顺利实现。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制化;经济转型时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为此,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产业结构调整并不顺利。

这与行政管理法制化程度不高是分不开的。

因此,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目前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

以国家的宪法为基础,拟定系统、完善的行政管理法规,使得行政管理体系在法律环境中运行,从而有效地保障行政管理的具体活动依法执行,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行政管理法是我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构建系统、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都需要构建科学、全面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来指导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

只有行政管理法制化,才能够有效地保证我国社会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管理程序法发展相对滞后

对于行政管理法制化来讲,程序以及规则的民主化是最为基本的要求。

其体现了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以及公民参与度。

在行政机构执行公务时,要出示有关的工作证件,并将管理对象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是公务人员基本的职业素质。

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缺乏细致性和全面性。

并且,在很多程序上还未能实现具有实际意义的法制化。

以至于网络媒体时常出现这样的名词“越权执法”、“暗箱执法”以及“以权压法”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使得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任务执行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行政管理执法方式有待改进

城市管理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实施行政处罚权。

其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专业化以及统一化。

但是,在例如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素质以及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严重影响下,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具体来讲,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并不热衷;长效的管理机制明显不足。

在多数的城市管理过程中,主要的管理形式都是“突击”或者“运动”的形式,城市管理者多数都是凭借着主观判断或者自身经验,这些管理工作也仅仅是“治标”,却不能真正地“治本”,归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长期管理机制,以至于管理人员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无章可循”;管理部门负责人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

在部分城市中,城市有关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城市管理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其并未制定出系统、完善的长期规划,以至于在遇到事情时,常常选择“堵”的方式进行处理,对“疏”类管理方式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行政管理的多头执法,严重地影响到执法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都是涉及范围最广的。

以至于呈现出“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特点。

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活动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接受来自政府不同层面、不同方面的管理者的监管。

这种“重复管理,交叉执法”不仅严重地降低了执法效率,还为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等方面负担。

不仅如此,由于是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在出现问题时,常常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很多责任都无人负责。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促进措施

(一)加强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

(1)构建系统、完整的行政管理执法程序,并将其严格地落到实处,从而使得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2)对行政管理执法程序不断更新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章可循”问题,应对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进行不断更新与完善,使其更加具有时效性和指导性,进而更好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3)有效加强监督机制。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来讲,其内部存在一定的自治权利是不可避免的。

政策的制定,不可能将所有细节都考虑进去,因为很多细节变化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产生的,而政策的制定则是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加强监督机制的构建与执行,是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的重要存在。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程序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间和顺序等。

(二)改进行政管理执法方式

(1)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行政管理执法方式制定的根本依据。

(2)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以及制度构建,并严格执行行政管理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3)加强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协调合作,鼓励全社会参与管理机制的制定与执行。

(4)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进而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以及长期化和规范化。

(5)充分推动监督职能的运用,实行责任的追究制度,并做到权责分明,严格落实。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监督管理

(1)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权,有效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工作效率。

(2)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与完善,合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并做好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得有关的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4)严格落实“人人平等”原则,引导管理者正确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从而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问题,给出正确的解决措施。

(5)对行政管理事件的应急机制进行加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行政监督。

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内容

(一)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1)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者应转变以往的“治人”理念,将法律法规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依据,而不是根据对自己的“利与弊”决定法规的是否采用。

并且,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要形成正确的服务意识,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工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积极促进执法观念的合理转变。

正确、与时俱进的执法观念是执法人员有效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要想真正地实现执法效果加强,就必须要不断加强执法观念的科学转变。

具体来讲,就是执法人员要将“整人”或者“优越”观念彻底改掉,树立行政服务、平等互助以及民主执法等观念。

同时,要对“能动执法”给予高度重视,在具体的行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能动性,遵循法律、法规,自觉诠释法律法规,进而将法律精神充分体现在执法过程中。

(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1)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受到多元化价值观严重影响的执法者来讲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权力观,对于防腐倡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提高执法者的法律认知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执法者的行政管理法律常识培训,有助于促进执法者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及时掌握每年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更改的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运用方法。

(3)加强心理学知识学习。

目前,违法心理学在行政管理方面用处越来越大。

由于执法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各类的违法者,其内心的活动带有一定的规律性,而违法心理学就是对这方面进行研究的心理学,其能够帮助执法者更好地了解违法者的违法心理,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

所以,行政管理执法者如果能够对该理论进行很好地掌握,并能够成功地运用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目的的实现很有帮助。

(4)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建设。

有效推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在执行的过程中,要认识到该制度的执行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并在制度的构建上将各主体的关系理顺;同时,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要分清哪些是该集中的,哪些是可以某个部门单独执行的,从而避免造成人员以及时间浪费;不仅如此,还要根据宪法等法律要求,制定执法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从而将执法责任有效落实,高效解决权责不明,执法混乱等问题。

进而使得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为了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评估与监管策略应做到及时更新与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改革成果。

目前,已经构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系统。

但是,在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仍需要对部门原则以及程序进行更新与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的规范化。

现代国家立法实际上多为行政立法,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可称为委任立法,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实质为立法行为,其形式为抽象行政行为,属行使行政权的范畴。

为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维护立法体系的内部和谐统一,保持国家法制化的统一与权威,完善行政立法规范化,健全行政立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行政法治实践中在某些领域尚有无法可依,而在另一些领域却主要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

究其原因,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审视,与行政立法有失规范化和立法监督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2)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立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首先要进行科学的立法规划,坚持立法项目立项和论证制度。

其次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调研,通过调查、座谈、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最后要针对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局面,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法律,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行政处罚是一种损益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或多或少都有抵触情绪,要想使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既要能熟练解释行政相对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还要善于做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使行政相对人了解法律,认识错误,避免再犯,达到教育的目的。

如果缺乏执法技巧,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都是被动、强制接受,执法目的难以达到。

五、结论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同时,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可以说,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

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保证行政主体沿着既定的轨道行事,使行政权能够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

在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进程中,会继续出现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实现行政工作高效率,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应对、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

要全面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化、行政职权法制化、行政程序法制化和行政立法等方面工作,强化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全面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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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论文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现实意义 现实问题实践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学生对母校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在变化;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已经不是以前单纯的管与被管的关系,其法律关系日渐凸显。在高等教育领域,大学毕业生因种种原因起诉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7月,广州五山黄某所在学校下发通知,称其“由于黄某未能缴清学费,决定暂时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事后,黄某多次找学校的各级部门反映,要求领取证书均遭到拒绝。黄某在诉讼中称,他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训,完成了校方规定课程,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年内完成了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应准予毕业,既然已经毕业,又为何不发毕业证?法院的判决已经结束,但它却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学生为何状告母校?这一现象督促着广大学生工作者去研究,去思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

1.体现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

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一是首次明确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与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也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二是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标准更加明确清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在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权限、条件、时限和告知、送达等程序。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伤害。对此,《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这些规则不仅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上特点,标志着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已经纳入到法制轨道,这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突出学校与学生的双重主体地位,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因此,以《规定》为引领,建立法制化的管理体系,是摆在高等学校面前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2.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大学生维权的必然要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类似政府,强调行政权力的作用。招生、就业通过计划来进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也通过千篇 一律的模式来进行。这种体制导致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强调个体创造性的发挥,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近几年来,学生通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在上升,这就要求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要加快步伐。

3.学生管理法制化是理顺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必然要求。

目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其一,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高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当它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二,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是高校实行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这就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尽管“合同”的“对价”还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方主体的学生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只有通过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来理顺这种关系,才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推进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管理者“人治意识”根深蒂固。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大家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较少地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主要表现在:其一,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其二,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两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上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实际上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只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当然高校学生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如学生的问题、上网成瘾的问题、男女同居的问题等,这些都应认真分析其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合法的管理手段来解决。其三,将法制化管理与思想教育对立起来,认为实施法制化管理就会削弱思想政治教育,这同样是错误的'。相反,法制化管理离不开思想教育,法制化管理不能替代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它们既不能对立,又不能互相代替。

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其一,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头脑里根本没有依法管理这个概念;其二,管理者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甚了解,只会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如学生工作干部、公寓管理人员随意处分学生,随意处罚学生的情况多有发生;其三,管理者过分强调内部规章制度的作用,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

2.学校内部制度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的,只要是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冲突,就都是无效的。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冲突的案件也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如很多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就不能得到学位。这种规定显然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造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前制定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学校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则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

3.管理程序不够规范。

对许多高校来讲,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制度化”。表现在:其一,对于如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比如,学生学费的减免,医疗费的调整等与学生重大权益相关的事项的决定应该经过哪些程序,由哪些机构来决定都没有严格的制度。其二,越权制定规章制度。比如,涉及对学生处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校一级,可有的学生工作部门,甚至有的二级院系也自由地出台一些对学生处分的规定。其三,虽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不够规范,不够细致,不容易操作。比如,在学校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些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实践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如何使学生的管理法制化?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实际地位是不对等关系,因此应主要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宣传,让广大师生知晓有关制度。

为了更好地以法治校,也为了更好地让广大师生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要认真领会有关法律、有关制度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要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以学生为本,引导和教育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可跟学生、学生家长签订“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今后,学生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将按照这一协议解决。它将平时教育管理中涉及学校与同学之间关系的一些内容,学校、家长、学生之间分别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分别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2.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关注高等教育改革。

近几年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很少从法律角度对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进行新的思考,在对学生的管理上,仍然使用很强硬的行政管理方法,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在依法治教的时代,这种思维是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障碍,必须进行转变。其次,学生的自我意识在不断觉醒,这包括学生个体的觉醒和学校整体的觉醒,他们已经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教育已经形成冲突。这本来是件好事,但由于一部分学生管理者缺乏理解,采用“打压”式的方法解决问题,致使在有些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关系处理不好必将加深教学双方的隔阂,不仅会出现大量学生厌学现象,还有可能激发学生与学校、家庭、社会的冲突。

3.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校。

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这是现代社会与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首先,现代教育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其次,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依法管理,而依法管理则需要有依法思维的管理者运用法制方法实施管理行为。有的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的罚款处罚,而且有的数额高达上百元。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学校应注重“立法”质量,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重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对学生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罚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主与法制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予学生申诉权和申诉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

4.坚持平等原则,强化对学生的服务。

随着自付学费的增加,学生会更多地提出“交了学费,就要享受合格服务”的要求,学生“炒老师鱿鱼”的现象将会更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纪律问题,而是“合同关系”内含的要求。学校应该具有平等意识、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正当要求,不断改进服务。高校学生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那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管理,对教学质量不够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现象应该得到根本改变,这不仅是在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更是在履行对学生的“服务合同”。

参考文献:

[1]李宜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J].上海高教研究,,(2).

[2]秦惠民.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

[3]韩红根.依法治校与高校安全管理法制化建设[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1).

[4]周瑞珍.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J].改革与开放,,(5).

篇5:学生教育管理法制化研究论文

学生教育管理法制化研究论文

一、依法治教的内涵

依法治教的内涵:完善好教育管理法制法规,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的专业水平,实现学校法制化现代化管理水平,依法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科研事业的顺利发展。依法治教的工作重点在于优化学校办学的专业结构、课程结构、打造出政治理论过硬、思想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发展的学校专业团队,不断创新学校法制人才的培养机制,提高学校、老师、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提供支撑。全面推行学校规章制度为重点,实现学校法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发展。为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和具有法律知识素养的公民提供保证。

二、学生管理实现法制化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制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论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还是微观的角度呈现,加强学生法制化管理都是时代赋予学校的职责,更是高校更好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延伸

学校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科技、文化、思想的辐射源。法制化水平的健全和完善对整个社会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学生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对整个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同时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成败。

(二)学校自身办学方向的内在要求

新的法律法规、制度章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出台,而学校依然采取旧的规章制度,并且长期一层不变的,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如果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及时的修改和完善,就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问题。任何学校只有在公平、公正、效率、秩序的法制环境下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创新性专业人才。

(三)学生人格魅力健康形成的客观要求

社会上很多不正之风正在腐蚀着学生的思想,比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这些思想让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仅仅靠思想品德的教育是完全不够的,这就需要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相配合才可以完善。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想品德教育共同的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也为实施好素质教育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三、如何提升学生教育管理法制化水平

(一)强化学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学校法制管理者身上肩负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也是学校管理者法制化水平体系构建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学校的教职工首先要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教书育人。学校还可以多多举办法制讲座,督促老师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公正精神、法制理念等等,让学校的管理者多运用法律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尊重好学生的权利。学校的法制管理者还要树立好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始终把学生的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上。

(二)确立完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

电动车纳入法制化管理探讨论文完善健全的法制规章是构建好学生管理法制化水平的精髓,在这个基础之上,学校要及时修订好原先那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在学生管理方法具有相对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策略,这样才能让学校今后法制化的发展创造好最良好的法制条件。充分保护好高校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促进学校学生管理水平提供保证。

(三)实现民主化的管理模式

在现代社会中,学生不仅仅是单纯的被动承担管理的对象,他们也在积极的参与学校的法制管理,推动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学校的重要职责就是教育,根本问题就是要把学生教育和管理好,灌输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最终实现学校民主化的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学生增强自我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能力,让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贯穿于整个学校的日常生活之中。

(四)建设法制化的育人环境

提高学校学生法律思维意识,让学生在社会的环境中或者是学校的环境中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学校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入到法制化进行的重要途径,学生的管理工作坚持法制、思想品德、道德情操的教育结合在一起,多多利用党课、团课的时间进行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成为合格的公民,做到时刻用法律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最终实现学校法制化的育人环境。

结论:

高校要提高自身法制化管理水平,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用法的理念和法的精神解决现实发生的问题,树立好依法治校的观念,实现学校管理制度化、规则化,现代化的模式,提高学校管理学生的水平,切实把学生的管理工作推向法制化进程,为社会培养专业人才提供保证。

篇6: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省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公司法制化管理五年规划》和《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要求,切实推进“依法治企”,同时配合“xxx双文明综合承包考核办法”的实施,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xxx所辖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市东、市西、新区分局,变电、配电检修工区,修造厂、电建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电力设计研究院。

二、考核依据

1、《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

2、《xxx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3、《xxx合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和附件

三、考核机构

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劳动工资部、思政(宣传)部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程序

1、各单位对照该考核办法组织自查评分,并写出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于11月20日前报公司法律事务部。

2、由法制化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公司法制化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形成考核意见,报综合考核管理部门, 考核办法中的工资、奖金的扣发由劳动工资部负责实施。

五、    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

2、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办法,详见《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3.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江阴、宜兴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考核工资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工资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4、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所属各公司、单位,调度中心年综合奖金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奖金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奖金全部扣除。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由法律事务部负责。

篇7: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核分

一、基础工作

15

1、法制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各市局、市郊分局要明确负责部门。

9

1、法制化工作无分管领导扣3分,

2、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法制工作扣3分

3、  未按要求开展法制工作扣3分

2、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有法制化管理工作内容。

3

1、年度总结无法制化工作内容扣3分,,内容简单扣1―3分。

3、法制化、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健全。

3

无台帐扣3分,记录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二、合同管理

50

1、合同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

1、配备(专)兼职人员扣2分,

2、未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违反《办法》的行为扣1分。

2、做好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工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要调查清楚,

5

不得与有瑕疵对方当事人签约,如确需签约,需按实向法律事务部说明,不得隐瞒。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2―5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另按规定处理。

3、合同内容、格式的规范性

5

各类合同文书应当规范,文字准确、清晰,语义清楚,条文具体,内容合法。有一处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扣1分。

4、合同文本的审核

3

合同的承办部门认真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审核与对方草签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分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率及履行情况

10

1、二级单位及以上权限的合同签订率应等100%,大于95%且小于100%扣5分;

2、小于95%扣10分。

3、属三级单位合同签订率应大于95%,每低于2%扣1分

6、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与上报

3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不按时上报扣1分。

8、合同变更和解除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规定程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9、对招、投标合同的管理

3

招投标程序合法,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发出招投标文件,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9、合同纠纷处理

5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研究处理。不上报扣1分,造成经济损失,每10万元扣2分,不足1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10、对签订、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

3

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未受到追究的,发现一次扣1分。

11、合同备案、统计与分析

3

按时上报合同统计报表,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年度合同总结分析工作。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作总结分析的扣1分,分析内容不详实的,扣0.5分。合同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扣1分。

12、合同材料的归档

2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材料应及时归档,没有及时归档或遗失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案件管理

15

1、积极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

积极、正确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造成企业权益损害的扣1―3分。

3、不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

5

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的,视情况扣2―5分。

4、执行案件汇报制度,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

案件发生后及时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未汇报的扣4分,汇报不及时,未做相关工作的扣1―3分。

5、案件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3

案件资料未归档扣4分,归档不及时,资料不完整扣1―3分。

四、规章制度管理

5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有令不行现象。未达到,根据情况扣1―2分。

2、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3

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发生差错扣1―3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

15

1、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

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完成,根据完成情况扣1―4分。

2、采取切合本单位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措施

4

有具体措施,且切实可行,并措施落实,未完成,根据执行情况扣1―4分。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记录,材料完整。

3

材料完整,记录详细、真实,未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扣1―3分。

4、形式多样。

2

形式单一的扣1―2。

5、普法工作及时总结。

2

有普法工作总结、记录,缺少根据实际情况扣1―2分。

篇8: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的论文

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学生管理 法制化 权利本位

论文摘要:法制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在这一进程中,高校要准确把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树立学生权利本位观念,坚持学生权利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学生权利由应然到实然的实现,在步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正当程序和权利救济原则。

教育理论一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的学习,健康的成长。因此,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学校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管理职能。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体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高校的学生管理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

一、法制化—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

高等教育进人21世纪之后,在教育理念、办学定位、学生管理观念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法制化已日益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现在学生管理领域就是众多高校不约而同地选择法制化的改革和转型进路。虽然这些选择出于不同的原因并且有一定的“被迫”和“非自愿”色彩,但这些选择本身足以说明法制化已经成为当下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我们可以从社会整体环境和高校自身发展需要两方面解析这一选择的深层背景。

(一)社会整体环境包括依法治国战略对高校的影响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两个因素

一方面,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具体落实到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工作中,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秩序,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实现。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按照教育部《意见》的精神,学生管理也要按照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增强法制理念。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的影响,在一段时期内,高校的学生管理主要关注学校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忽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权利的义务,形成了学生义务本位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势。

学界一般认为,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关系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当今社会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倍受重视和尊崇的时代,是一个法律关照社会、关爱权利的时代”。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社会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强调个体创造性地发挥、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随着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深人开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权利内容上,大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在权利类型上,大学生权利既包括受教育权、知情权、学习权、隐私权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申诉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现实生活中,大学生通过用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在上升,这也在一个侧面佐证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高校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此言一语中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转型,高校学生管理在法制化进程中也在不断面对新问题。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激增,一校多区,一区多校等问题客观上增加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困难;社会化和企业化的高校后勤管理面临着学生管理理论上的合法性来源危机和实践中的机制不协调;学生违纪类型和处罚措施不断多元化等等。而高校管理的现状,存在着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滞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缺乏规范的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高校的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的依据等诸多问题。因此,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同时由于管理水平不高、侵犯学生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引发的诉讼案件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增加较快,这就要求加快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

二、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与融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焦点

尽管对于高校管理权的界定还有很多的争议但是一般认为,高校管理权是高校根据教育法享有的,为了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力量或努力,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就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融合的博弈过程,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和融合构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焦点。

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体现在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和限制。从理论上看,高等学校是履行国家教育目的的机构之一,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是为了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而设立和开展教育活动,学生的利益就是学校的利益。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包括受教育权为主的各项权利,因此二者不应该具有冲突。但是权利和权力这一对充满了诱惑的法学范畴,正如孟德斯鸿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和权利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永恒的矛盾,发生在高校内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概莫能外。

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权有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倾向。受到历史和立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沿袭着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高校管理实践中轻视甚至侵害大学生权利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总结高校管理权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一类是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如受教育权、人格权、姓名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诉权、听证权、诉讼权等。相对于前者,大学生程序权利的缺失和受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没有规定程序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对学生的权益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现实中,还有相当多数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几乎都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也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下日益增多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有较大部分因为高校管理权侵犯学生程序性权利而引发的。 另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权限制大学生权利的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实现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等三种形态,依次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最后才是现实权利。在大学生权利的实现阶段中,高校的学生管理对大学生权利实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现实权利这个阶段,也是权利实现的关键阶段。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外化形式,其内容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因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现实权利主要通过高校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赋予和保障实现的。但是有资料显示,正是由于高校校规存在着内容违反上位法规、超越上位法规、缺乏程序性救济措施等等问题,使得高校校规成为限制学生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的融合,体现在权力对权利实现的保障。大学生的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保障大学生权利实现的功能:首先,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的特殊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和诉讼权等。高校是大学生教育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学生管理权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保障绝大多数大学生能够有秩序、合理地享有上述教育权利。其次,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体包括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健康权、荣誉权、生命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诸多内涵,高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饮食卫生、住宿条件等等涉及到大学生的诸多公民权利,加强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小环境,保障和维护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利。

三、学生权利本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

根据法学理论,权利本位是指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学生权利本位就是指,在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高校要保证全体大学生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大学生权利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关系问题上,坚持权利优先原则,尊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保障大学生权利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实现。相对于具体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学生权利本位意味着一种观念和精神层面的统领,它构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对于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进程来说,要深刻把握学生权利本位的精神内核,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学生权利优先原则,正确处理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取向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就是要以权利的实现为轴心,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要素,义务是第二性的要素。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如何维护受教育对象的权利重视不够。由此出发,往往会使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对法制和学生权利保护的认识产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误解)。毫无疑问,教育活动的秩序化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价值基础,然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和人的权利。我国设置高等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应以维护学生权利为目的。因此,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必然要求树立学生权利本位意识,尊重和帮助学生实现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在处理权利和权力冲突时坚持学生权利本位。

二是积极促进大学生权利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运行的三个阶段,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大学生权利实现不充分、权利不能从应然转为实然”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没有正确地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受到历史、立法、管理和观念上原因的影响,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在大学生权利实现问题上,忽视甚至漠视大学生的应有和法定权利,坚持传统管理至上、强调服从的义务本位观念,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转变观念,认识到保障高校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更是现代化社会人才培养的基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尊重并研究学生权利的应有和法定形态,在日常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中积极体现和维护,促进大学生权利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

三是涉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正当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学生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要求管理部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坚持涉及学生权利变更中的正当程序,避免因为侵犯学生程序权利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案中,校方均以程序瑕疵被判败诉。

四是涉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权利救济原则。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实现为基础和中心环节,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之一,与权利享有、权利行使构成完整的权利运行阶段。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内涵之一,就是要在涉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权利救济原则,建立起合理、有效、多元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在高校内部可以依据《教育法》和我国学生权利保护的实际,在学生管理活动中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引人教育仲裁制度等多种形式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逐渐完善学生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在高校外部,应将大学生权利救济纳人司法审查程序,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司法审查介人高校学生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大学生权利救济过程中,高校等行政机构处于明显有利地位,而大学生处于事实上的被动地位,在司法审查监督下,借助国家公力救济,处于被动地位的大学生才能实现对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护。

篇9:论述行政法制化论文

论述行政法制化论文

摘要: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开始及核心,行政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在政府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我国的行政决策能否法制化,这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能否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大环境。本文则是着重从四个方面对行政决策的法制化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一是对行政决策法制化进行理论分析,界定了什么是行政决策及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科学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二是分析了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三是分析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决策系统的四大基本构成要素,并阐明.了西方行政决策制度有哪些借鉴价值;四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西方行政决策的一些较为科学的做法,提出了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行政决策;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决策失误;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开始及核心,行政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在政府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推进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提高政府的行政决策水平,保证政府部门有效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基本理论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核心,是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进行的决策。

(一)行政决策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决策,又称政府决策或公共决策,是决策领域的一个子系统。对于行政决策内涵的界定,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阐述:

一是认为,“行政决策是行政官员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一定目标,根据一定的条件,作出多种方案可供选择,经过比较,从中选择一种最佳方案去付诸实施,并在执行中进行反馈,使决策符合实际。”①

二是认为,“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解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决定的对策。它不仅限于行政管理的内容,还包括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内容。”

三是认为,“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采取行动之前的意志反映,是行政机关为达到某一目的选择的一种办法。”③此外,行政决策理论的创始人赫伯特·西蒙还认为决策是公共行政学和公共行政管理的核心,管理即是决策,行政的过程就是决策的过程。

综上所述,行政决策的内涵概括如下: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根据掌握的行政信息,依法确定行政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并作出选择以及付诸实施的动态过程。行政决策由于其所在决策领域的特殊性,它除了具备决策的一般特性外,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特征。总的来讲,行政决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决策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是管理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层次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领导。

第二,决策内容的权威性。行政决策的内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权威性。

第三,决策过程的规范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因而具有规范性。

(二)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决策的整个过程,所有行政决策的组织、活动过程以及行政决策的执行、监督、反馈等均必须遵循的原则。行政决策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毫无疑问,效率是行政决策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平则是指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一种状态。

第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

现代国家是法制国家,行政决策的合法化是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的全过程的每一个行政决策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第三,科学化、民主化与公开化原则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指行政决策应符合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般规律,符合行政决策的客观现实。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指行政决策程序应当要有人民群众的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公意。“决策民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⑤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是指行政决策程序的任一环节都应该向社会公开。

二.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还需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还只是初步形成,加上新旧体制的更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因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人民法制观念薄弱、国家民主程度不够、决策辅助机构有形无实、行政决策责任难以追究、行政决策监督不力等,其中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监督软弱,流于形式。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由于存在党与政府、党与行政机关等的职权范围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在党身上,这样一来就使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显得软弱无力。

第二,监督体制不健全。我国的监督体制很不健全,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介入。在我国许多社会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反映的问题,难以被重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没有很好的结合,而是被割裂开来。

三、西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比较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现行的行政决策体制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都早已实现从非程序决策到程序决策、非法制化决策到法制化决策以及个体决策向组织决策的过渡。

(一)西方行政决策系统的构成要素

当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决策系统,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一是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也就是行政决策中心,主要由行政决策组织中的领导人员组成。

二是行政决策的咨询系统。当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行政决策咨询机构的建设。

三是行政决策的监督系统。行政决策的监督系统属于行政决策的监 控组织。

四是行政决策的执行系统。西方行政决策的执行机构可以是政府组成部门,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等。

(二)西方行政决策制度的借鉴价值

西方行政决策制度因各国国情不同而不同,不过有些共性因素是我们可参考借鉴的。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有些问题应认真思考:

一是行政决策的决策范围应集中于核心职能的范围。随着政府干预范围的扩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也日渐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是行政决策方案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化过程也就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得以实现的过程。

三是决策必须与执行分开。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品质与行政决策的执行效率,当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决策与执行出现依法分开的趋势。

四是行政决策的过程必须法制化。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很重视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问题,强调对行政决策程序进行法制化管理。

五是应建立行政决策的责任机制。行政决策体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对行政决策主体部门和公民来说是互为赢利的格局。

四、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前提是行政立法的存在。良好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行政决策权力行使的根本保障。实现行政决策的法制化,这是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决策观念的现代化

决策观念是不是现代化,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的方方面面。这里所讲的决策观念的现代化,是指整个社会普遍具有民主和法制意识以及服务于人民的意识。有人曾说,“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或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公民法制观念的稀缺。”06因此,要实现我国行政决策的法制化,就要解决的是行政决策观念的问题,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树立行政决策主体的服务意识,加强行政决策主体的责任意识。

(二)决策制度的民主化

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指行政决策的主体部门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充分表达对行政决策的意见,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其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决策过程的程序化

任何行政决策都有一定的行政决策过程。行政决策程序的首要功能是规范、制约、监控和促进行政决策权的合理、合法地行使。

(四)决策责任的法定化

健全和实施行政决策责任制,这是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需要以创新的精神来创设新制度,开辟新路径。目前应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是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是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违法必究,这是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

三是要建立行政决策主体问责制度。行政决策主体包括决策信息的提供者、方案拟定者、咨询者、决断者、执行者等,他们在整个决策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决策失误的救济化

行政决策失误的救济,是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政府行政决策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而予以弥补的制度。行政决策失误救济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补救作用。对于行政决策失误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法律救济具有其他救济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监督作用。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通过受理相对人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制度。

三是教育作用。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把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以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准。在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时,允许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人员列席旁听并可提出申辩的制度。

二是确立行政决策行为的司法审查。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司法则又是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最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三是建立创新抽象行政行为决策体制的司法审查制度。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和控制,以建立创新抽象行政行为决策体制的司法审查制度。

五、总结

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和难点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愈益显得尤为迫切,尤其是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逐渐提到日程上来。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政府就是在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循环往复中一次次完成行政管理过程的。因此,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决策选择的正确与否,决定了我国的改革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决定着政府改革的成败,同时对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也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邹钧,《日本行政管理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 王健刚等,《简明行政管理学辞典》,上海交大出版社,1987年版.

[3] [罗]未哈依.T.奥洛维亚努,《国家行政管理学概论》,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 [美]H.A.西蒙,《行政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5月版.

[5]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6] 王雨本,《法制,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7月第1版.

篇10: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改装、拼装,影响行驶安全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3)。

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F)或普通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

第十六条 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残疾人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证。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

第十九条 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员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行车正常后应立即返回应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六)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外形尺寸、构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饮酒后不得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汽车的,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限期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二)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及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超过过渡期的电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饮酒后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以2倍保费的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并督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六)故意遮挡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故意污损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九)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悬挂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注册登记的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规安装棚架、边斗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附加装置的(带驾驶室的三轮电动车除外),处以5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附加装置。

(十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车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三)驾驶电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十四)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30元罚款。

(十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六)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七)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20元罚款。

(十八)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九)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电动车的有效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电动车上缴国库;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本办法规定,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凡违法生产、销售或违规改装、拼装电动车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维修,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5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广应用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到实处

1、研究制定《大同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和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3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编制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制定出台《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4、编制 《大同市2016-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按国家要求完成,持续实施。

5、编制完成《大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链》。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7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6、制定出台《大同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7、制定出台《大同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7 月份完成。

二、推动产业发展,壮大电动汽车产业

8、落实大同市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加快电动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重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9、组织召开整车企业与零部件、充电桩企业对接会,推进整车企业与零部件充电桩配套企业同步发展。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10、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项目库,积极组织招商对接活动,推进我市与国内外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投资合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三、加大推广应用,扩大电动汽车保有量

11、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 30%。

牵头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2月份。

12、市、县、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要达到 50%。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3、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2016 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14、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12 月份。

15、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 创新建设及运营模式,推进“互联网+”商业模式。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12 月份。

五、落地配套政策,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保驾护航

16、贯彻落实《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366 号),加快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7、电动汽车注册登记启用专用号段。对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电动汽车,依申请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免收电动汽车新车牌证费用。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18、按照《大同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低速电动汽车牌照系统,开始对外业务。

牵头单位:市公交局交警支队。

时间进度:4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9、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研究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鼓励政策。

牵头部门:市农机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12 月份。

20、推动电动汽车检测中心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1、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部门:市考核办。

时间进度:5月份。

22、对符合国家规定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不征收车船税。

牵头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3、将我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及我市生产的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纳入我市县、区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3 月份。

24、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12月份。

2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时间进度:12 月份。

26、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的重要意义, 普及电动汽车知识,解读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时间进度:12 月份。

篇11: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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