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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的实证研究

篇1: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的实证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的实证研究

【摘要】本文以我国规模最大的100家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为样本,对其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状况进行考察。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程度比较低,其中组织资本信息的披露程度最高,其次是顾客资本信息,最后是人力资本信息;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程度的行业差异比较明显,信息技术等高科技行业公司的披露程度较高,而电力等传统行业公司的披露程度较低。

【关键词】智力资本;自愿披露;内容分析法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与智力资本相关的信息,智力资本不仅是企业创造价值和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而且也是其未来创新和利润增长的关键所在。Lev and Zarowin 通过分析会计数据和市场价值的相关性,证明过去来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已经降低。普华永道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发现,在投资者认为最重要的信息中,只有三种属于财务信息(现金流、利润、毛利率),剩下的七种信息中有两种源于内部数据(战略方向和竞争格局),余下的五种均是无形的信息,包括市场增长、管理团队的素质、市场规模、市场份额和市场拓展;投资者认为中等重要的信息可以分为三类:顾客(分销渠道、品牌、客户周转率)、雇员(智力资本、雇员保留率和每名雇员的收入)和创新(新产品收入、新产品的成功率、研发支出和产品开发周期)。这些投资者和分析师认为,重要的信息几乎都属于智力资本,然而多数没有被管理层披露,因而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研究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的自愿披露行为,对于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自愿披露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最近二三十年以来,会计界致力于研究外部报告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Healey and Palepu, )。Botosan()发现提高信息披露程度能降低资本成本;Sengupta()证明提高披露能降低债务成本;Healey et al. (1999)则发现提高披露能增加每股业绩,但与当期及预期盈余无关;Gelb and Zarowin ()发现披露水平高的公司,其股价与未来收益的相关性越高。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许多国家呼吁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程度,丹麦还编制了专门的智力资本披露指南。基于智力资本开发领域取得的成就,一批先驱企业率先开始对智力资本报告的探索,首开先河的是瑞典第一大保险和金融公司——斯堪迪亚(Skandia),他们于1994年设计了导航仪模型,系统化地解释了智力资本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丹麦组织一批企业从事智力资本开发,这些企业陆续公布了智力资本报告,随后亚洲、欧洲、中东地区的一些企业在智力资本披露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我国对智力资本披露的研究始于20世纪的最后几年,起步较晚,大部分停留在介绍国外的报告模式,并提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智力资本报告模式。其研究通常分两种,一种是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中增加与智力资本有关的账户并在表内披露,非财务信息在表外披露(谭劲松,2001;梁莱歆、官小春,);另一种是单独编制智力资本报告,如徐程兴()提出的企业智力资本报告的主表和附表及报表附注所组成的报告框架。张炳发、万威武(2004)提出的企业知识资本报告,从知识资本投资、知识资本积累和知识资本绩效三大方面对企业的智力资本进行报告。对智力资本披露的实践研究涉及较少,张丹()以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中心评出的上市公司100强中在A股上市的49家企业20至的226份年度报告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关人力资本、组织资本与客户资本等构成的智力资本披露内容已经存在,且披露内容逐年增加;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对市价影响显著;智力资本披露具有行业差异。冉秋红等()对我国20223家上市公司年报公开披露的非货币计量智力资本信息进行内容分析,对以货币计量的智力资本信息进行估算,实证结果表明,智力资本对组织经营绩效产生了积极的、正向的影响,以货币计量的智力资本信息对资本市场具有较为显著的价值相关性,而非货币计量的智力资本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并未得到明显体现,同时,这些发现存在行业差异。

然而,由于智力资本披露程度的度量采用内容分析法,其重现性比较差,因而很有必要扩大样本容量,对上市公司的.智力资本披露状况进行持续研究,以进一步明确公司智力资本披露的特征,为我国建立智力资本披露指南、有效指导上市公司的智力资本披露实践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取20规模居前的100家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为样本,选择了可以减少规模效应影响的规模较大的公司。已有文献指出,智力资本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相关(Bozzolan et al.,;张丹,2008)。虽然Striukova et al.(2008)的实证结果指出,年度报告并不是研究智力资本披露程度最好的载体,然而大部分文献还是选择年报为分析样本(Abeysekera and Guthrie,;Bozzolan et al.,2006;Guthrie et al.,2007),而且除了年报外,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如网络信息、新闻发布会等较少,因此本文选择分析样本公司的年度报告。样本公司所属行业如表1所示,主要行业的划分依据CSRC的行业分类。

(二)智力资本披露程度的度量

由于年报中的智力资本信息多为文字和图表形式,为了辨别和比较不同企业披露的智力资本信息,目前已有的大部分文献均采用内容分析法(Beattie and Thomson, 2007; Guthrie and Abeysekera, 2006; Guthrie and Petty, 2000; Guthrie et al., 2004)。然而此方法近年来颇受批评,譬如Beattie and Thomson(2007)认为,由于没有提供详细的编码规则,智力资本要素的概念边界不清,读者很难判断智力资本要素的类别。因此本文将详细论述智力资本的分类以及各要素的涵义、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

1.智力资本分类及要素的涵义

虽然目前没有公认的智力资本定义,智力资本报告的形式也各式各样,但包含的内容是相似的,主要是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顾客资本,即“H-S-C”结构。Guthrie and Petty(2000)提出三类24要素的智力资本披露框架,人力资本包含6要素,即Know-how、教育、职业资格、与工作相关的知识、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创新精神;组织资本包含9要素,即版权、专利、商标、管理哲学、企业文化、管理过程、信息系统、网络系统、财务关系;顾客资本包含9要素,即品牌、客户、顾客满意度、企业声誉、分销渠道、业务合作、许可合约、有利的契约、特许权合约。此框架被Brennan(2001)和April et al.(2003)所采用。Bozzolan et al.(2003)删减掉管理哲学、财务关系和创新精神三个要素,加入研究项目要素后形成22要素的分析框架。Abeysekera and Guthrie(2005)对智力资本要素进一步优化,并对各要素的内涵进行了说明。基于该结构,同时考虑我国目前智力资本管理的现状以及年报的内容结构,笔者将企业智力资本类别即要素结构设置为3类17个要素。

(1)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企业员工的知识、经验、技能、态度的总和,包括培训与发展、创新精神、雇员安全、雇员关系、雇员福利以及雇员状况6个要素。培训与发展指Know-how、职业资格和培训;创新精神指创新意识、创新兴趣、创新胆量和创新决心;雇员安全指企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认证等;雇员关系指工会举办活动、雇员参与社会活动;雇员福利指雇员和管理层的报酬、雇员福利、雇员持股计划;雇员状况包括雇员人数、专业构成、教育水平、专家资历、雇员年龄以及人事变动等。

(2)组织资本。组织资本是企业的基本构架,是将人力资本组织起来的机制和流程,包括智力资产、管理过程、信息和网络系统、企业文化、财务关系、研发6个要素。智力资本包括版权、商标和专利;管理过程指管理方法与运作过程;信息和网络系统是保障智力资本有效运转的技术保障,主要指公司的信息系统,譬如内联网、信息密集度、资讯科技能力等;企业文化是公司全体员工认同并遵守的、带有本组织特点的使命、愿景、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经营理念;财务关系是指企业与投资者、银行以及其他融资者的关系;研发是指为开发新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研究。

(3)顾客资本。顾客资本包括品牌与公司形象、顾客忠诚度、业务合作、分销渠道以及市场份额5个要素。品牌与公司形象包括品牌、质量标准和公司美誉;顾客忠诚度包括顾客满意度、客户忠诚度、客户拥有量、客户保持、客户服务等;业务合作包括商业合作、许可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分销渠道包括销售、零售、经销权和网络等;市场份额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

2.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程度的度量方法

依据前人的研究,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来度量公司的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程度。内容分析法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披露的次数或频率越高,表明该问题越重要。一些文献根据相关字词、短语、句子、段落的长度来计量要素披露的次数,而一些文献仅仅只计量字词出现的次数,不论其长度(Beattie and Thomson,2007)。如果限制年度报告的篇幅,那么要素所占的长度越大,则该要素越重要,如果年报没有篇幅限制,由于没有额外成本,增加要素披露的长度可能并不能提供额外信息。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没有篇幅限制,报告长度参差不齐,长的超过200页,短的不到100页,因此本文选择只计数、不计长度的方法来度量智力资本披露的程度。参照Bozzolan et al.(2003)的计数法,本文选择段落作为分析单位来计量智力资本要素自愿披露的次数,判断的依据主要是段落的意思,而不仅仅是特定的词汇。如果智力资本信息框架中的任一要素在某段被披露,则该要素披露记数1,如果没有披露,则记数0,如果某要素信息在年报中重复披露,则仅记录一次。年报分析完后进行分类汇总,即可得该公司智力资本信息中每一种类每一要素的自愿披露程度。

在度量每一上市公司年报智力资本自愿披露程度之前,必须认真研读年报,确认并计数与智力资本要素涵义相符的内容。为了提高该过程的可信度,本文作者之一和一名研究生通读10份年报样本,分别独立计量各样本公司的智力资本披露程度,然后将两份计分表进行比较讨论,经过几番讨论后,两名计分者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小,直至达成一致。两名评分者再分别独立对余下的90份年报进行评分,若评分结果一致,则计分过程结束,若不一致,则继续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篇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   摘 要:本文探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市场假说信息披露管制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在现实非有效市场环境下,必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管制的根源性诱因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经验能力不丰富、不均衡,会计程序、方法在公司之间运用上的差异,无意义会计数据的存在及其干扰,内幕信息、粉饰乃至虚假性行为的存在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等因素综合造成的信息失真、决策无效,投资者及一般证券市场难于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 笔者在对帕累托法则、公共产品理论、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披露的垄断性的研究基础上,认为政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管制是比较符合客观现实的做法。但笔者进一步认识到:政府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和弊端难以克服,单一形式的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终非长久之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市场的发展,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信息在当代社会显示出其巨大的价值潜能等经济条件及社会环境的变迁,都为会计信息商品化和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大力发展有偿信息市场,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将是信息披露发展的最佳选择。

关键字:信息披露、有效市场、信息披露管制、公共产品、会计信息市场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质、量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然而,我们仍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会自觉或自发地披露符合证券市场有效运行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还需不需要政府以各种形式实施信息披露管制?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管制

信息披露(Disclosure),所谓信息披露就是用公开的方式,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用一定的格式,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公布于众。信息披露是证券所有权市场化和信息需求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实施信息披露基于这样的认识:证券市场各参与者都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从而使证券价格反映信息的基本特征。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的公开,在证券市场中,通过传递财务和其他经济数据是企业广泛筹集资本的重要条件。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这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美国大法官路易斯・ 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早在19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和夏洛夫(Mautz & Sharaf)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 通常意义上的管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管制依据其主体不同,可分为“私人管制”和 “公共管制”。私人管制是由私人来约束私人的行为,公共管制是由社会公共机构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等对私人以及经济主体的行为实施的管制。戴奈尔F・斯巴尔珀在《管制与市场》一书中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为直接或通过改变消费者和厂商供求决策而间接干预市场分配机制所颁布的法规或采取的特定行动。”信息披露管制即为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包括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披露要求及会计信息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从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看,信息披露管制包括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全过程的管制。由于会计确认、计量是会计披露的基础,因而,信息披露管制集中体现在对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的管制上。

二、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披露管制

根据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在确定的条件下,竞争驱使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扣除了资本市场投资报酬率后计算出来的)趋于零。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教授尤金・法玛(Eugene Fama)1970年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EMH)。詹森(Jeson)把有效市场定义为:对于一组信息θt,如果根据该组信息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到经济利润,那么市场就是有效的。具体来说,如果某组信息θt(譬如,《金融时报》上公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赢利信息)被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的水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赚取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率,即平均经济利润趋于零。“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认为有效证券市场是一种能够充分反映已知信息的市场。有效市场假说蕴含着信息竞争,有效市场假说本质上是由零利润均衡状态扩展为不确定性情况下竞争市场的动态价格行为。市场竞争驱使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家从公司的财务报告、甚至公司之外的一切渠道获取公司的信息。在证券资本市场中,有无数的个人、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作为资金的需求方进入市场,寻求合理成本的资金;同时,亦有无数个人、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作为资金的供应方进入市场,寻求投资,获得盈利机会。如果证券市场的信息是畅通的,谁也不能操纵证券价格。“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把证券价格对不同信息的反映程度划分为三种形式:弱式市场、半强式市场和强式市场。在弱式市场中,证券价格反映了历史上的公开信息;在半强式市场中,证券价格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在强式市场中,证券价格完全反映所有公开和内幕的信息。法玛教授所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实质上是把信息披露作为左右证券行情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现存的证券资本市场都非纯粹的有效市场,往往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管制的根源性诱因便是投资者及一般证券市场无法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形成这种无法区分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公司管理当局对信息进行垄断性控制,形成会计信息不对称。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中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别,通常情况是:公司经营管理层依仗信息垄断地位和偏好采取有利于自己,不利于财产所有者的信息披露方式,而财产所有者又无法详细观察和监管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经营管理层与投资者相比,他们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公司的市场地位和投资价值,因此他们在与投资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

(2)投资者经验能力不丰富、不均衡。在有效市场中,披露的会计信息隐含着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平评估,即使那些经验不丰富的投资者也不会因不精通会计而受到损害,他们按照一种“市场公允价值”交易股票,便可获得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但是,在非有效市场中,不具丰富经验的.投资者可能难于甄别信息的真伪,没有能力去区别不同会计程序所形成的会计结果,或者调整这些会计数据的代价太高而不值得,于是,这些投资者可能被误导。

(3)会计程序、方法在公司之间运用上的差异。会计程序与方法在运用上的差异是证券市场无法区别效益不同公司的另一个原因。在有效市场中,竞争激烈的态势

使得企业不能通过截留、出售信息或调整会计程序来获取非正常报酬率,因为企业从内部交易赚取的预期利润将降低其相应的整体报酬率。而在非有效市场条件下,企业却会制造“内幕信息”,改变会计程序和方法以造成信息披露的混乱而从中渔利。

(4)无意义会计数据的存在及其干扰。关于无意义会计数据,许多投资者会抱怨其无益的干扰,证券市场上许多公司的赢利信息是通过不同的计量基础计算出来的,像市场价值、评估价值、历史成本及现行成本在会计核算中相互矛盾,并未统一,从而造成会计数据是难以理解的,正如六个橘子加两个苹果等于八个草莓一样,所产生的会计结果令人无所适从,从而以这些会计结果为基础的股票价格也无法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整体价值。

(5)信息来源渠道较多,存在内幕信息、粉饰乃至虚假性行为。经营管理人员出于某些原因,可能会粉饰会计信息、,甚至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信息使用者。企业的利润水平往往受到多种非人为控制因素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利润水平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赢利能力。此外,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经营受托责任是在一种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形成的,这又增加了界定经营受托责任的难度,以披露的会计信息为载体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经营受托责任基础就会变得脆弱。

(6)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妨碍信息的充分披露。由于现存的证券市场为非有效市场,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为零,这就造成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披露成本超过了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管理当局或管理层会放弃披露部分信息,只有当披露成本较低且信息的社会价值大于市场价值时,政府所要求的信息揭示才是可取的。这是成本效益原则对信息披露的经济约束。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务上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由国会授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管制。虽然作为管制形式之一的会计准则,其制定权一直保留在民间机构,但其监督权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也一直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管制。实际上,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施行管制有利于提高市场有效配置资本的能力,能够创造一个相对公平、有效的信息环境。这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帕累托法则(pareto's law)。西方经济学家帕累托对收入和分配进行广泛统计研究后得出一项法则,政府管制可以使社会产出接近社会最佳量,从而改善社会福利。当前,市场意义上的会计披露制度存在着市场失灵,由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并非最佳,各经济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普遍存在,导致信息披露造成的经济利益不公平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因此,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是必需的、有益的调控行为。

(2)公共产品理论的支持。公共产品能够提供社会福利,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消费或使用,并且公共产品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消费而影响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机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不同人之间免费传递,每个人都能消费信息的内容,因而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常常被假定为一种公共产品。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成本转嫁给信息消费者,正是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因为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供应缺乏积极性,公共产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应不足的。张维迎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囚徒困境问题。诚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每家公司的最优选择都是少花钱少披露,向市场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就会缺乏动力。为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问题,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将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对于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上采取了政府监督和管制、行业自律的方式。

(3)委托代理理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理性行为。所有者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投资报酬最大化,而经营管理人员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经济和心理需求,如声誉、晋级、酬金及利润分配等,两者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经营管理者总存在着一种在满足契约的基础上尽量将成本保留在低水平上的动机。因此,协调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代理责任的托管,建立彼此相互信任尤为必要,正如戴维・费林特(David Flint)教授所指出的:“经管责任的基本准则是以诚实和规范这一社会哲学为先决条件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理想的情况是:第一,财产所有者能了解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监督财产的运行及保管,能够了解掌握财产的价值变动规律;第二,经营管理者与财产所有者没有根本利益冲突,财产经营者能尽职尽责,并获得应有的报酬。可惜稳定这种经管责任的内在因素只能在一个非常狭小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影响委托代理责任双方彼此信任的心理、信息和利益等方面的障碍,单靠这种内在的自发的因素是难以持久稳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因此,问题的解决还要借助于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以约束和监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信息的披露和诠释。

(4)信息披露的垄断性。在非管制的会计信息市场中,公司是会计信息的垄断供给者,它不仅限制会计信息的产出,而且以垄断价格出售会计信息。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公共事业中,对它的管制措施是允许垄断生产但严格管制价格。对会计信息而言,也可以借鉴公共事业的做法,采取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的措施,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法,因为让每个人都去购买同一信息,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强制披露的成本是比较低的,绝大多数的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相对于通过个人契约的形式获得会计信息来说,强制披露大大地节约了投资者的成本;再者,强制披露、严格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乃至失真的现实弊端。

(5)资本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是一个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是各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是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达到的。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个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更多更好的管制,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性。另外,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和更优化的资源配置。

四、不是结论的结论--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深层反思。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披露的垄断性等因素的存在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及证券市场公

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这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缺少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制,很难想象,会计信息的质量状况将如何,内幕交易的猖獗程度将如何、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程度将如何?但是,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时,以下几个问题仍值得深入考虑:

(1)信息披露管制不能确定资源配置是否最优化。根据阿罗(Arrow)的“不可能性理论”,要得到一个让我们知道的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管制政策是不可能的。价格机制通过供求平衡能显示总体社会偏好,它是资源配置的依据。一旦以管制政策代替价格机制,便无法对总体社会偏好进行确定。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实际上并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最优化。

(2)公共产品过剩如何解决。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正是基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才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的市场中,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产品往往也会呈现出生产过剩的趋势。尽管“管制”能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生产过剩问题,这对于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会计信息而言也是如此。

(3)管制成本的大小及负担问题。信息系统既为公司管理当局提供信息,也为公司外部使用者提供信息,两者具有一定的共性。威郡豪弗(A・Wagenhofer)于1990年指出,虽然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其边际成本应该是很小的,但是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这种情况下,成本该由哪一方来承担?是公司消化还是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公司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而将其转嫁给商品消费者,这对其中非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并未消费会计信息,但却为此付出了代价。

(4)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与效益。在信息披露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垄断会计信息的供给。这不仅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意味着会计信息使用者都以垄断价格去购买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产生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非管制的额外成本。当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管制,也会发生相应的成本,并且信息披露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故而在作采取信息披露管制措施时,应对管制效率及管制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权衡。 通过上述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探讨,不难发现:政府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和弊端难以克服,单一形式的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终非长久之计。笔者认为经济条件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最佳之举是在政府适度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同时发挥政府调控管制和市场导引、配置的双重作用:首先,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有可能促成会计信息的有偿使用,因而有可能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确定问题,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其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市场的发展,既有可能使披露信息量增加而披露成本降低,也为会计信息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再者,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对于那些涉嫌商业秘密、容易导致法律诉讼以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信息无能为力,上市公司有意弱化或避开对该类信息的充分披露,而发展会计信息市场将会缓解这一状况;最后,会计的飞速发展冲破了会计只是一种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局限,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商业竞争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指南针,证券市场披露的股票价格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信息的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充分地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潜能。因此,大力发展有偿会计信息市场,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管制发展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 罗斯・L・瓦茨等著,《实证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9月

2. 薛云奎著,《会计大趋势》,中国财经出版社,1911月

3. 朱荣恩著,《中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月

4. 乔彦军著,《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会计》,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12月

5. 吴联生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管制研究》,《财会通讯》2期

6. 孙忠欣、刘兴云主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释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篇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

摘 要:本文探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市场假说信息披露管制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在现实非有效市场环境下,必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管制的根源性诱因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经验能力不丰富、不均衡,会计程序、方法在公司之间运用上的差异,无意义会计数据的存在及其干扰,内幕信息、粉饰乃至虚假性行为的存在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等因素综合造成的信息失真、决策无效,投资者及一般证券市场难于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 笔者在对帕累托法则、公共产品理论、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披露的垄断性的研究基础上,认为政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管制是比较符合客观现实的做法。但笔者进一步认识到:政府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和弊端难以克服,单一形式的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终非长久之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市场的发展,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信息在当代社会显示出其巨大的.价值潜能等经济条件及社会环境的变迁,都为会计信息商品化和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大力发展有偿信息市场,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将是信息披露发展的最佳选择。

关键字:信息披露、有效市场、信息披露管制、公共产品、会计信息市场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质、量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然而,我们仍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会自觉或自发地披露符合证券市场有效运行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还需不需要政府以各种形式实施信息披露管制?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管制

信息披露(Disclosure),所谓信息披露就是用公开的方式,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用一定的格式,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公布于众。信息披露是证券所有权市场化和信息需求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实施信息披露基于这样的认识:证券市场各参与者都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从而使证券价格反映信息的基本特征。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的公开,在证券市场中,通过传递财务和其他经济数据是企业广泛筹集资本的重要条件。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这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美国大法官路易斯・ 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和夏洛夫(Mautz & Sharaf)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 通常意义上的管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管制依据其主体不同,可分为“私人管制”和 “公共管制”。私人管制是由私人来约束私人的行为,公共管制是由社会公共机构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等对私人以及经济主体的行为实施的管制。戴奈尔F・斯巴尔珀在《管制与市场》一书中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为直接或通过改变消费者和厂商供求决策而间接干预市场分配机制所颁布的法规或采取的特定行动。”信息披露管制即为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包括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披露要求及会计信息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从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看,信息披露管制包括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全过程的管制。由于会计确认、计量是会计披露的基础,因而,信息披露管制集中体现在对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的管制上。

二、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披露管制

根据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在确定的条件下,竞争驱使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扣除了资本市场投资报酬率后计算出来的)趋于零。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教授尤金・法玛(Eugene Fama)1970年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EMH)。詹森(Jeson)把有效市场定义为:对于一组信息θt,如果根据该组信息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到经济利润,那么市场就是有效的。具体来说,如果某组信息θt(譬如,《金融时报》上公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赢利信息)被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的水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赚取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率,即平均经济利润趋于零。“有效市场假说”理论认为有效证券市场是一种能够充分反映已知信息的市场。有效市场假说蕴含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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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自愿披露的实证研究

篇4:我国上市公司盈利信息鉴别的实证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盈利信息鉴别的实证研究

本文采用事项研究的方法,考察会计盈余公告前后股票累计超额报酬率的变动,通过对样本分组配对,检验我国股票市场能否区别具有相同的每股收益但具有不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会计信息,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与主营业务利润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往往锁定于某种特定的表面信息,不能充分理解和应用有关信息来评估证券价值,并进一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会计盈余信息为例,市场对会计盈余信息的功能锁定体现为投资者只注意到名义的数字,而对会计盈余的质量缺乏应有的关注,对具有相同会计盈余但盈余质量不同的公司的股票不能区别定价。如利润相同的两类不同行业的公司,一个是朝阳产业,一个是夕阳产业,显然朝阳产业公司的发展前景优于夕阳产业的公司,但市场却给这两类公司的股票以相同的定价。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锁定于特定的表面信息,能否充分理解和应用有关信息来评估证券价值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会计盈余的质量是否给予应有的关注,对具有相同会计盈余但盈余质量不同的公司的股票能否区别定价,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研究设计

1.研究假设

会计盈余是投资者用来衡量和估计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数额、时点和不确定性的一项重要信息来源。在我国上市公司盈利信息公布对股票价格影响的大多数研究中,发现我国股票市场中未预期盈余的符号与股票非正常报酬率的符号之间具有统计意义的显著相关。本文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考察市场在能够对会计盈余作出价格反应的同时,能否对会计盈余中不同性质的成分加以区别而不是锁定于公司会计盈余的帐面数字上。

企业的利润从总体上可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非主营业务利润两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主营业务利润最能代表公司的实际业绩,这是因为:(1)一个正常的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通常会达到70%以上;(2)与主营业务利润相比,利润的其他组成部分更容易被企业管理当局操纵。国外的证券分析师在分析公司盈余的质量时,通常将盈余分为永久盈余(Permanent Earnings)和暂时盈余(Transitory Earnings),前者是指那些能在未来长期持续发生的盈余;而后者公限于当前会计年度。如果市场是理性和有效的,将不会对会计盈余中的暂时性成份作出价格反应,因为暂时性盈余在以后年度不会再发生,不能进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股票定价模型,当然对股价不会产生影响。

本文采用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作为“永久盈余”的表征向量(Proxy Variable),检验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从利润总额中识别出主营业务利润成份作为资产定价的依据之一。本文研究设计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信息观的研究手法;二是计价观的研究手法。在信息观下,采用“事项研究”(Event Study)的思想考察会计盈余公告前后各30个交易日等4种“时窗”之内股票累计超额报酬率的变动,检验市场能否正确地区别对待具有不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的名义每股收益。在计价观下,旨在发现市盈率与主营业务利润比重之间是否如有效市场假说所预期的呈正相关关系。

2.样本选择

笔者从我国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公司中选择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作为研究样本:

(1)样本选择建立在赵宇龙等的研究结论上:即之前我国股票市场会计盈余数据的披露对投资决策没有明显的信息含量,本研究所选样本仅限于、1998和三个会计年度;

(2)为了保证在年报公布日之前至少存在31个交易日用来计算股票累计超额报酬率,、和所选的样本都必须是在当年1月1日以前已经上市;

(3)为了控制行业差异,本文只选取通讯、计算机、电子、生物制药四个高科技、高成长性板块公司;

(4)为了使所选样本的主营业务利润比重在符号和性质上保持一致,本文选取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都大于。的观察值,同时排除了主营业务利润比重大于100%的极端值。

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样本数为271家,其中19的样本数为72家,19样本数为93家,19样本数为106家,三个年度均被选中的上市公司为46家。

3.描述统计量

为了下文的统计研究,特定义如下符号:

(1)UEit=NIit―NIi,t-1

其中,UEit表示每个样本(公司年)的未预期盈余;

NIit表示i公司在t会计年度的净利润,t=1997,1998,1999,i=1,2,…,260.

(2)UEit*=UEit/ASTit

其中,ASTit表示i公司在t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

UEit/ASTit是为了消除公司规模因素的影响。

(3)CNI%=CNIit/TIit

其中,CNI%代表i公司t年度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CNIit代表i公司t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TIit代表i公司t年度的利润总额。

(4)采用4种长度的进窗(Window)来衡量年报公布导致的股价变动CAR.令年报公布日为第0天,记t=0,CAR0i代表i股票从年报公布日前30个交易日起直到公布日当天起为止这个长度为31天的时窗内的累计超额报酬率,它等于:

其中,Rit是i股票在第t天的报酬率(须作复权处理),Rmt是第t天的市场报酬率,它等于当天参加交易的全部股票的个股报酬率Rit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同理可得其余3种时窗的CAR:

为了便于研究,本文首先从271个观测样本中用不放回的随机抽样方式选择260个样本作为最终分组配对的样本。然后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将所选的260个样本分为13个投资组合 (称之为组合系列A),每个投资组合Ai(i…1,2,…,13)都包含20个观察样本。接着将每个投资组合中的20个样本按照CNI%从小到大的顺序分成组个新的投资组合系列B和C,每个投资组合Ai中CNI%排列前10位的样本为投资组合Bi(i=1,2,…,13),排列后10位的样本为投资组合Ci(i=1,2,…,13)。这样分组配对的目的在于构造两类具有消除公司规模因素影响大致相等的UE*,但主营业务利润比重CNI%明显不同的投资组合Bi和Ci.

二、统计检验结果

统计检验的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投资组合a和投资组合Ci的UE*在统计意义上是相等的,CNI%(Bi―Ci)均远远小于0,双侧t检验的p值皆在0.0001以下(表中未列示p值),即投资组合Bi的主营业务利润比重远小于投资组合Ci.然而CAR0(B―C)、CAR1O (B―C)、CAR20(B―C)、CAR30(B―C)基本上都通过了t检验,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理由说系列B和系列C中13对相对应的投资组合的CAR在统计意义上有显著差异。表1结果说明在未预期盈余相同的情况下,市场对主营业务利润比重有显著差异的两类股票并没有区别反应。

本文计算了系列A中各投资组合A1,…,A13的未预期会计盈余UE的均值和股票超额报酬率CAR0、 CAR10、CAR20、CAR30的均值之间的相关系数和秩相关系数。相关系数ρ(UE, CAR0)=0.607, p(UE,CAR10)=0.581,p(UE,CAR20)=0.624,p(UE,CAR30)=0.540,相对应的Spearman秩相关系数分别为0.408,0.572,0.565,0.610;此外,本文还考察了Bi与Ci的中位数差,用MEAN―WHITNEY检验对中位灵敏差作了显著性检验,得到了与均值差相似的结论。

**表示在0.0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0.05水平上显著,UE(B-C)=UE(B)-UE(C)。CNI%(B- C)=CNI%(B)-CNI%(C),CAR0(B-C)、CAR1O(B-C)、CAR20(B-C)、CAR30(B-C)的含义依此类推。表中列出的数值是Bi与Ci的均值差,所有Bi与Ci的平均值相对应的标准差均小于0.33.

三、市盈率与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相关关系研究

根据股票的盈余资本化计价模型(Miller and Modigliani,1966),股票价格P=E*/r,其中 E*代表公司的每股经济盈余,r为盈余资本化比率。我们用表征公司永久盈余的每股主营业务利润CEPS作为E*的量度,即E*=CEPS=EPS×CNI%,这样股票价格P=(EPS× CNI%)/r,进一步变换为:P/EPS=(1/r)×CNI%.从此式可以看出,如果市场符号半强式效率假说,即投资者能够识别不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下的不同盈余质量,那么股票的市盈率 P/EPS与主营业务利润比重CNI%应表现为正相关关系。

本文对选择出的271个观察样本基础上剔除市盈率超过80的极端值后得到180个样本,然后将它们按照主营业务利润比重CIN%从小到大的顺序划分成9个投资组合,每个组合中有20个观察

样本。本文对这9个投资组合分别计算其内部20个样本的市盈率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中位数,其结果如表2所示。

本文还计算了投资组合D1,…D9的主营业务利润比重CNI%的中位数和市盈率P/EPS的中位数之间的相关关系和秩相关关系。相关系数ρ(CNI%,P/EPS)=-0.712,Spearman秩相关系数为-0.549.

由表2可知,当投资组合D1,…,D9的主营业务利润比重CNI%在不断增大时,市盈率P/ EPS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同时,投资组合D1,…,D9的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中位数和市盈率的中位数的相关系数和秩相关系数均显著小于,这表明市盈率与主营业务利润比重之间并不如市场有效假说所预期的成正相关关系。该发现支持市对股票的定价并不是以体现公司真正业绩的永久盈余为基础,则是仅仅锁定于公司的名义会计收益。

四、结 论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在结构来看,市场实际上非常缺乏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表现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内幕交易猖獗,机构大户操作价格屡禁不止。机构大户利用他们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规模上的优势,要辨别会计盈余的质量实在是举手之劳。但是他们为什么仍然象“幼稚的投资者”那样来解析公司财务报表呢?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庄家往往与上市公司一起联手操纵会计利润从而为自己在二级市场上的兴风作浪提供“题材”.

从已有的经验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能诱发股价飚升的题材除了宏观上的利好政策刺激外,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分配方案、资产重组等信息。这些题材归根到底还是属于业绩题材,因为只有做出较高的帐面利润才可能推出诱人的分配方案;资产重组之所以火爆,也是因为它可以通过“会计报表重组”在一夜之间把丑小鸭变成白天鹅。另一方面,以业绩为题材进行炒作不会有“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证券监督部门不会容忍绩差股被炒成天价而会干预甚至查处“庄家”.如果庄家能以绩优为旗,炒作起来就冠冕堂皇了。要把绩差股变成绩优股,唯一的办法是操纵会计利润。 Haw, et.al(1998)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对帐面利润的操纵,很大部分发生在“线下部分”,也就是诸如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非主营业务利润部分。换言之,一旦市场能够区分不同性质的会计盈余对股票定价的影响,上市公司和“庄家”借以炒作股票的题材就不复存在。正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上和规则上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尚未得到充分的实施和体现,为配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机构大户等“庄家”就有动机维持市场的这种状态,这样他们可以得到更大的超额利润。

以上两部分的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只是机械地对名义EPS每股收益作出价格上的反应,不能辨别EPS中永久盈余成份的经济含义。投资者的功能锁定意味着公司经理人员可以通过操纵公司帐面利润达到蒙蔽市场的目的。

本文认为要抑制这种盈余操纵行为以减缓对市场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消极作用,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应加紧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市场法规,使公司间的经济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在公允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应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提高公司重大经济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为了避免投资者被公司经理人员的会计花招 (通常采用不同会计方法操纵会计盈余)所欺骗,笔者认为不应该通过减少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来实现,因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强行规定使用某一种会计方法处理经济业务并不能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本质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会计信息表面上的可靠性而牺牲更为重要的决策相关性。相反,笔者主张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但同时应对每一种会计方法的选用及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予以具体、严格的限制,这样才能使公司的会计报表更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会计信息。此外,尤为重要的是应不断提高投资者使用会计信息的能力。与西方成熟的证卷市场相比,我们没有象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穆迪(Moody)这样独立性强、研究实力雄厚而且信誉卓著的投资分析和信息咨询机构,所以中国的股民不能得到专业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服务,很容易落入上市公司和“庄家”设置的信息陷阱。所以,按照标准普尔、穆迪等公司的模式培植和扶持独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和专业的证券分析师至关重要,这样才能使投资者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逐渐变得“聪明”起来。市场之所以有效,很重要的原因是信息中介之间、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竞争,激烈的信息竞争使所有与价值相关的信息被充分、及时、无偏地反映在证券价格中。

篇5: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战略效应实证研究

[摘 要]本文通过探讨需求不确定和成本不确定因素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分析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并运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对其资本结构战略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普遍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融资策略,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没有凸显出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产量竞争。

[关键词]资本结构;战略效应;农业上市公司

1 引 言

在西方国家,资本结构与产品市场的相互作用已经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资本结构的战略使用也逐渐成为西方国家上市公司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我国,产品市场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资本市场存在一定的信贷约束,企业的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较大,在不确定条件下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如何从竞争战略以及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债务融资决策,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样本选择与变量选取

2.1 样本筛选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2—20我国深沪两市A股农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其中选择标准具有以下几点:①剔除了样本时间段内数据不全个体;②剔除了ST公司。共选出了15家符合条件的农业上市公司,获得了105个样本观测值。数据主要从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年报中获得。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整理,采用EVIEWS5.0软件包进行分析处理。

2.2 解释变量

资本结构(DEBT)。由于我国大多数公司都存在短期负债长期化现象,不能仅仅将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情况作为资本结构,因此本文将资产负债率作为资本结构的替代变量。

2.3 被解释变量

(1)需求不确定(DEM)。根据Brander和Lewis的观点,由于负债的有限责任效应,且负债能够强化公司的竞争行为,使其在产品市场上保持一定策略优势,因此当处于产量竞争中的公司面临需求不确定因素时,公司有动力提高债务水平来扩大产出,从而降低对手的边际利润和均衡产量,以在市场中获得有利的地位。所以需求不确定因素与公司的资产结构正相关。Showalter认为即使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价格竞争,当需求不确定时,高水平的负债对公司保持竞争优势仍是有利的。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在一个较高的需求和价格水平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本文采用Showalter的方法来量化需求的不确定。假设公司的销售收入以一种可预测的固定的模式增长(或下滑),当销售收入偏离这种趋势较大时,就代表了需求的不确定性。Showalter的研究表明三次方程较好地捕捉了这种波动,本文借鉴他的研究方法,构建如下销售趋势:

2.4 控制变量

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很多,因此有必要对一些主要变量进行控制来增强模型的解释能力。本文选取公司规模(Log(总资产))、经营风险(DEV/EBIT)和赢利能力(息税前利润/总资产)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公司规模预期与公司资本结构正相关,而经营风险和赢利能力预期与公司资本结构负相关。这里经营风险的量化公式为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息税前利润一阶差分的标准差(DEV)与其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的比值。

3 实证分析

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先对主要研究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考虑到极值的影响,本文以各指标的中位数代替均值进行分析。

(1)负债比率水平差异不大

样本公司总负债比率水平为0.514,其中最小值为0.122,而最大值达到了9.151,表明有些公司负债持有量是其总资产的9倍之多。总体来看标准差为0.861,公司之间负债比率的差异不是很大。

(2)经营风险差异较大

RISK的标准差为38.711,波动性较大,说明虽然同属于农业上市公司,但是面临的经营风险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性。

(3)赢利能力普遍偏低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赢利水平普遍偏低,平均水平仅为0.035,标准差为0.055,行业内赢利水平差异性不大。

(4)面临的市场不确定因素差异不大

需求不确定和成本不确定两个变量的标准差分别为0.682和0.491,说明行业内公司面临的市场不确定因素较为一致,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3.2 回归结果分析

为了对比说明模型的有效性,本文分别采用混合最小二乘法、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三种回归方法加以比较,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1)模型整体较为显著

由表对比可知,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效果较好。R?2等于0.8225,即模型整体解释能力达到了82.2%。F统计值为97.302,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回归方程整体上是显著的。

(2)公司规模系数符号与预期相背

公司规模系数符号为-0.5832,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规模与其负债水平成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司规模越大,负债水平反而越低,与预期不符。主要有两种可能性解释:一是规模较大的公司赢利能力也会随之增强,公司本身资金充裕,无须进行较多的债务融资;二是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背农”现象较为严重,盲目进行规模扩张,并没有起到规模经济的效果,反而造成了规模不经济,致使公司产生了融资困难。

(3)赢利能力与资本结构负相关

赢利能力系数为-4.3242,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公司的赢利能力与公司资本结构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公司赢利能力较强,就会减少负债融资,与融资优序理论相一致,符合理论预期。

(4)需求不确定因素

需求不确定因素的系数为-1.6445,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考虑到了产品市场上的不确定因素,但是需求不确定因素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决策影响方向与理论预期并不一致,当存在需求不确定时,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并没有增加负债融资来增强自己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反而减少了负债融资。即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没有显现出来。由此看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了保守的财务融资策略。虽然与理论预期不一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当出现需求不确定因素时,虽然负债能够促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保持战略优势,但是这种不确定性也会增大高负债公司破产的概率,特别是对于赢利能力较弱的农业上市公司。

(5)成本不确定与资本结构正相关

成本不确定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具有正向的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Showalter的研究结论表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数量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

4 结 论

本文通过分析产品市场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情况,探讨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结果发现:①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考虑到了产品市场上的不确定因素。②受自身赢利能力及所处行业环境的影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没有显现出来。当出现需求不确定因素时,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并没有增加负债融资,而是普遍采取了保守的融资策略,以减少可能造成的财务风险。③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数量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本文的研究表明,受自身赢利能力较弱和所处产业特征的影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没能很好地发挥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而有效地利用资本结构决策的战略效应能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保持强势的竞争地位,因此从长期来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过于保守的融资策略可能并不利于公司保持强势的竞争地位,特别是面对外来实力雄厚的强敌,有效地使用资本结构的战略效应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篇6: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论文关键词:资本结构 实证分析 影响因素 混合回归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固定效应方法,对资本结构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利用深圳交易所256家上市公司近七年的数据资料,建立了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模型。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担保价值、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显著。

一、引言

自从MM定理发表以后,许多学者开始对资本结构进行广泛的研究,并揭示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和企业总价值,而且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理行为,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稳定,所以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财务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实证是研究资本结构的重要方法,对评价、验证各种理论观点以及启发新的思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实证研究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国内不少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利用不同时期的截面数据成功地建立了资本结构模型。但国内目前的资本结构实证研究所选数据多是截面数据,没有将时间序列数据结合起来考虑。采用的方法以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为主。

本文试图将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平行数据)相结合,寻求资本结构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种平行数据不仅能增加样本数量而且能进行比单独的截面或时间样本更有效的估计,因为平行数据考虑到不可观测的公司影响,使各公司的截距各不相尸,从而减少了误差。

二、研究方法

(一)实证假设

本文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将成长性、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和担保价值作为影响资本结构的关键因素,并提出实证假设。

1.公司规模 大公司更容易采取多元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战略,使投资分散,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成本,稳定收人流,减少经营风险,所以相同的负债水平下,大公司的破产风险较小,可以承担更多的负债。从非对称信息角度看,股东、债权人与小公司之间的冲突更加剧烈,信息不对称程度大,所以小公司在贷款时将会面临更多的限制条件,长期融资成本较大,只能依赖于短期融资。

根据理论,我们假设:

H1:长期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H2:短期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负相关。

2、担保价值 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债权人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债权安全,债权人会要求企业提供有形资产作担保,以降低由于信息劣势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另外,根据破产成本理论,担保价值越大,期望的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就越小。

所以,我们假设:

H3:长期资产负债率与担保价值正相关。

H4:短期资产负债率与担保价值负相关。

3、获利能力 Myers和Mailuf(1984)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模型指出,内部融资成本较低而被优先选择,负债次之,最后是股权融资。也就是说,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内部资金可能越多,可以相应减少举债的数量。

所以,我们假设:

H5:资产负债率与获利能力负相关。

4、成长性 Myers(1977)认为成长性高的公司股东在投资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能会有采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动机,比如:改变投资项目,分散资源等。另外,成长性大的企业大多属于新兴行业,经营风险较大,破产成本也较大。鉴于这种预期,债权人将会对这些公司借款施加更多的限制,这最终会制约公司的灵活性。同时,Myers等学者又指出如果公司的短期债务多于长期债务,代理成本问题将会减弱。由于成长性V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而长期融资渠道受阻时,短期融资将会增加以弥补资金的缺口。许多实证表明成长性与资产负债率的关系比较复杂,没有一个定性的结论。

我们先根据理论作出假设:

H6:长期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负相关。

H7:短期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正相关。

(二)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56家公司为研究总体,利用这些公司从到的'进行实证研究。考虑到样本前后期的一致性,所选出的样本均是19已上市的公司,同时做出了以下调整:1剔除ST,PT类公司。2.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3.剔除掉一些不全的公司。

(三)指标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指标

总资产负债率Yi=总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长期资产负债率Y2=长期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短期资产负债率Y3=流动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2、解释变量指标

公司规模X1=LN(主营业务收人)

担保价值X2=固定资产净值FA/总资产TA

盈利能力X3=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

X4=净利润/主营业务收人

有学者认为,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相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公司盈余管理空间。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分母为总资产,避免了一些公司账面净资产很小或为负数的情况,分子为主营业务利润,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非主营业务进行利润操纵的情况。但鉴于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关键指标,所以本文将这两项盈利指标同时纳人分析模型中。

成长性X5=(期末总资产一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

(四)确定研究方法

理论上有三种运用平行数据建立模型的方法,分别是: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和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

普通最小二乘法假定没有公司和时间的影响,不同时间、不同个体的截距完全一样,于是比固定效应模型包含更多的参数限制条件,所以普通最小二乘模型的误差平方和会比较大。事实上,各公司有自身的具体情况,它们往往会从各自的特点出发,选择资产负债率。另外,不同时间的资产负债率会受当期的政策、经济的影响。如果添加限制条件引起的误差平方和的增加不显著,那么限制条件是适当的,可以采用普通最刁、-燕I。否则,就应当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误差平方和的F检验(F=9.34>1)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公司因素影响是显著的,继续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法将会造成误差过大,而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法是有效的。

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是两种相互联系的估计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将不可观测的因素影响包含在误差项中,而固定效应模型将其包含在截距项中。随机效应模型的问题是如果误差项与解释变量相关,将造成随机效应模型估计量不一致。而固定效应模型却能弥补随机效应模型的不足,无误差项与解释变量是否相关,其估计量总是一致的。但是固定效应也存在一些缺陷,它需要给每个公司进行单独的估计,所以不如随机效应有效。为了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我们采用了Hauseman检验。结果以5%的显著水平拒绝了随机效应模型的无关性假设。因此,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Yit代表第1个公司在第t期的资产负债率。Xit代表随公司和时间而变化的影响因素。

zi代表随公司而变化的影响因素。wt代表随时间而变化的影响因素。

是待估计的系数向量。残差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截面误差成分Oi、时间序列误差成分和混合误差成分

三、估计结果及分析

(二)估计结果分析

1、长期负债的公司规模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证明假设H1是正确的。结果表明我国大公司的非对称信息程度较低,破产风险小,银行显然更愿意对大公司进行长期贷款。另外,大公司的经营项目多,投资的项目更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一也比小公司大。短期负债的公司规模系数也为正,这与假设H2恰恰相反,表明大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短期负债。这可能是由于大公司的往来账款、应付工资、利润等项目较大,造成短期负债较多。从另一方面来看,自从1992年以来,商业银行的坏账增加,出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银行对长期贷款保持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使得获取长期借款的难度增大。此外,我国的债券市场还不够完善,大公司要想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形式筹资也难于实现。因此,当长期负债融资渠道受阻时,大公司只能通过短期借款以获得所需资金。总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正相关,回归系数为 0.0518,也就是说,规模为一千万元的公司比规模为五百万元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要高3.6个百分点。可见公司规模的影响是很大的。

2、担保价值与总负债、长期负债、短期负债的相关系均为正,表明公司担保价值越大,不对称信息程度和破产概率越小,资产负债率越高。结果与假设H3相符而与H4不符,担保价值对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显著。

3、获利能力的回归系数全部为负且显著,与假设H5完全吻合。固定效应模型预测,如果其它条件不变,主营业务利润率每增长约6%,净利润占主营业务收人比例每增长94%将引起资产负债率增长1%。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获利能力的这种负相关关系还可能有我国资本市场特殊性方面的原因。因为获利能力强的公司能够满足配股的条件,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取成本更低的配股资金以满足资金需求。

4、长期资产负债与成长性显著负相关,与假设H6一致。总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正相关,即公司成长速度越快,负债率越高。这是因为成长机会大的公司市场的扩张欲望强烈,需要大量资金来扩大市场,而其内部积累严重不足,配股又需严格的资格审核,资金到位需较长时间,因而,不得不依靠增加融资速度较快的负债。成长性对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显著。

六、结论

经过本文的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公司规模、担保价值、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显著。

由于受数据资料的限制,本文对影响因素的考察仅限于四个关键因素,其他因素,如:非负债税盾、风险偏好管理决策等未纳人模型中。另外,资本结构采用的是账面价值,没有考虑市场价值,这些都将对模型的解释能力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上述研究限制,本文的分析和结论难免有武断之处,恳请专家学者予以指正。

篇7: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摘要: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形式,它传递着上市公司在整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景信息,是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石所在。本文以部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为样本,对现行年度报告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有力的证据。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的演变过程回顾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自1994年发布以后曾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订,现行的准则修订于。回顾该准则的演变过程,能够使我们对其制定意图、基本框架、披露内容等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实际情况。以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变迁过程的回顾,主要以披露内容和披露项目的改变为主线,对其变化路径及合理性予以分析。

1.重要提示。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无年度报告质量的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质量的承诺→增加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陈述。作为年度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重要提示,将其责任予以明确化。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价、鉴证,强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正确评估,有效降低其投资风险。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会计数据的披露量呈增长态势,而业务数据的披露则呈反向变动。就会计数据披露增加的项目来看,全部为损益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显著关心十分耦合;就业务数据的减少来看,主要是由于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在董事会报告中专门反映的原因。

3.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介绍。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递减趋势。将那些与其决策相关性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从而有可能避免过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决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却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权结构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这些信息必然会增加现在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决策成本。

4.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混合报告一辅助报告一专门报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凸现出证监会对于构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视。首先,将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以及监事会报告单独列示,使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进而根据其相应职能,确定其报告范围。就董事会来讲,由于它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由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重大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营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监事会来讲,强调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意见,将监事会的工作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勤勉机制。但我们认为豁免条款值得推敲,由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必要程序。淡化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有可能造成监事会功能缺损甚至丧失。

5.重要事项。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内容和要求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形成、利润预期、经营前景将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尽可能改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6.财务会计报告。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从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到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统一性、可读性;从披露报表项目到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时间。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变化在于的准则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时间,即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消除了1994年准则对报表编制时间与披露时间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准则的制度缺陷。

8.披露载体。在三次修订中,披露载体只发生过一次变化。在19的准则修订中,除了要求在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以外,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登载公司年度报告。通过国际互联网披露年度报告,实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的`调查分析

截止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已达1088家,本文选择其中的10%为研究对象。我们从《中国证券报》元月至4月期间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中,随机抽样选择了108份报告为研究样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严格执行了年度报告准则关于年度报告摘要格式的规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披露项目。其中对于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以及股东大会简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项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间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

表1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会计数据:

1.列示本年度会计数据

(1)按要求列示11项本年度会计数据

(2)未全面列示本年度会计数据

・未列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未列示“补贴收入”

・未列示“营业利润”

・未列示“其他业务利润”

・未列示“投资收益”

2.提供截止报告期末前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4.列示利润表附表业务数据

1.列示公司的业务数据

2.未列示公司的业务数据

102

2

5

2

1

1

108

55

69

1

107

94.44

1.85

4.63

1.85

0.93

0.93

100

50.93

63.89

0.93

99.07

从表1可以看出,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绝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只有极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严格遵守规定;就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来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50.93%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则未作披露。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在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股本变动情况

1,列示股份变动情况表

2.未列示股份情况变动表,但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股本”项目注释

股东情况介绍

按规定项目介绍股东情况

33

28

108

30.56

25.92

100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  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公司经营情况

1.仅按产品、行业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2.仅按地区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3.同时按产品、地区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4.未提供分部信息

公司财务状况

1.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及其变动原因

2.说明公司财务状况但未全面揭示变动原因

公司投资情况

1.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

2.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

3.没有投资项目

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1.进行定量预测

・仅预测产量

・仅预测收入

・仅预测产值

・同时预测收入、产量

・同时预测收入、利润

2.未进行定量预测

63

1

1

43

99

9

65

35

8

8

3

1

3

1

92

58.33

0.93

0.93

39.81

91.67

8.33

60.19

32.41

7.40

7.40

2.78

0.93

2.78

0.93

85.18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报告不够规范,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使投资者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无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效率。

表4  监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1.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8

30

72.22

27.78

表5表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从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准则要求予以披露,多数企业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表5  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购销产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严格按规定项目披露

・未披露交易价格

・披露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未披露结算方式

・未披露定价原则

・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未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严格按规定项目披露

・未披露定价原则

・未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

・未披露评估价格

・未披露结算方式

・未披露获得收益及其原因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

・严格按规定项目披露

・未披露形成原因

・未披露关联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无重大关联交易

51

3

36

21

42

6

38

43

28

9

14

16

13

3

4

45

4

20

41

29

47.22

2.78

33.33

19.44

38.89

5.56

35.18

39.81

25.93

8.33

12.96

14.81

12.04

2.78

3.70

41.67

3.70

18.52

37.96

26.85

6.财务会计报告

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项目之外进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审计报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会计报表附注,显示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主动性较强。

表6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项目

公司数

比例(%)

标准审计意见

・披露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

・披露审计报告,未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未披露审计报告,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未披露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

非标准审计意见

・披露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

97

54

17

19

7

11

11

89.81

50

15.74

17.59

6.48

10.19

10.19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评估

通过上述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显,自愿披露不足。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报告准则规定的项目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从内容来看,除财务会计报告、股本变动等个别项目以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囿于年度报告准则所要求的项目,而对于自愿披露项目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有关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选择双重作用的结果,缺乏来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有力支持,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从而必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

2.披露内容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虽然,年度报告披露是一门选择的艺术,但必须以公允中立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为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从上述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对公司投资情况、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重要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或完全未披露,从而降低了年度报告的可靠性。

3.披露时间滞后,缺乏及时性。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但分析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其决策的相关性。

四、简短结论与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年度报告准则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1.将公司治理状况纳入年报披露的范围。随着年报披露准则的修改和完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已从最初的混合报告、辅助报告发展成为专门报告。但这些报告仅限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和公司有关情况的一般说明,而未涉及对股东权利维护状况、中小股东权利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状况等公司治理主要内容的披露。现有的披露内容难以使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效率作出恰当的判断,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从而使年度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下降。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2.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3.不断完善法定项目的披露。首先,应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分部报表,进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定量的财务预测信息、股本变动情况、监事会的独立意见、重要的业务数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的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作为法定披露项目予以规范。同时,应处理好年度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

4.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准则通常只规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构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内容。然而,要作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而,过度披露则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应注意对事关企业竞争力的信息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4年1月10日,1912月17日,12月10日,年12月8日。

[2]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41―48。

[3]林志毅等.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现状、问题及对策.见:张金良等编,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41―80。

[4]Beaver.薛云奎主译.Financial Reporting:An Accounting Revolution.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Committee On Financial Reporting.Improving Business Reporting-Acustomer Focus,Meeting the Information Needs Of Investors and Creditors.New York,NY:AICPA.1994.

篇8: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研究

摘  要: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形式,它传递着上市公司在整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景信息,是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石所在。本文以部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为样本,对现行年度报告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有力的证据。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的演变过程回顾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自1994年发布以后曾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订,现行的准则修订于1999年。回顾该准则的演变过程,能够使我们对其制定意图、基本框架、披露内容等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实际情况。以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变迁过程的回顾,主要以披露内容和披露项目的改变为主线,对其变化路径及合理性予以分析。

1.重要提示。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无年度报告质量的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质量的承诺→增加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陈述。作为年度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重要提示,将其责任予以明确化。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价、鉴证,强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正确评估,有效降低其投资风险。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会计数据的披露量呈增长态势,而业务数据的披露则呈反向变动。就会计数据披露增加的项目来看,全部为损益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显著关心十分耦合;就业务数据的减少来看,主要是由于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在董事会报告中专门反映的原因。

3.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介绍。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递减趋势。将那些与其决策相关性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从而有可能避免过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决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却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权结构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这些信息必然会增加现在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决策成本。

4.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混合报告一辅助报告一专门报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凸现出证监会对于构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视。首先,将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以及监事会报告单独列示,使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进而根据其相应职能,确定其报告范围。就董事会来讲,由于它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由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重大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营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监事会来讲,强调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意见,将监事会的工作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勤勉机制。但我们认为豁免条款值得推敲,由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必要程序。淡化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有可能造成监事会功能缺损甚至丧失。

5.重要事项。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内容和要求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形成、利润预期、经营前景将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尽可能改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6.财务会计报告。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从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到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统一性、可读性;从披露报表项目到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时间。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变化在于年的准则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时间,即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消除了1994年准则对报表编制时间与披露时间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准则的制度缺陷。

8.披露载体。在三次修订中,披露载体只发生过一次变化。在1999年的准则修订中,除了要求在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以外,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登载公司年度报告。通过国际互联网披露年度报告,实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的调查分析

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已达1088家,本文选择其中的10%为研究对象。我们从《中国证券报》元月至4月期间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中,随机抽样选择了108份报告为研究样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严格执行了年度报告准则关于年度报告摘要格式的规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披露项目。其中对于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以及股东大会简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项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间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

表1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绝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只有极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严格遵守规定;就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来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50.93%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则未作披露。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

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  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报告不够规范,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使投资者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无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效率。

表4  监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表5表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从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准则要求予以披露,多数企业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表5  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表

6.财务会计报告

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项目之外进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审计报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会计报表附注,显示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主动性较强。

表6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评估

通过上述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显,自愿披露不足。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报告准则规定的项目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从内容来看,除财务会计报告、股本变动等个别项目以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囿于年度报告准则所要求的项目,而对于自愿披露项目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有关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选择双重作用的结果,缺乏来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有力支持,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从而必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

2.披露内容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虽然,年度报告披露是一门选择的艺术,但必须以公允中立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为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从上述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对公司投资情况、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重要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或完全未披露,从而降低了年度报告的可靠性。

3.披露时间滞后,缺乏及时性。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但分析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其决策的相关性。

四、简短结论与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年度报告准则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1.将公司治理状况纳入年报披露的范围。随着年报披露准则的修改和完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已从最初的混合报告、辅助报告发展成为专门报告。但这些报告仅限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和公司有关情况的一般说明,而未涉及对股东权利维护状况、中小股东权利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状况等公司治理主要内容的披露。现有的披露内容难以使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效率作出恰当的判断,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从而使年度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下降。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2.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3.不断完善法定项目的披露。首先,应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分部报表,进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定量的财务预测信息、股本变动情况、监事会的独立意见、重要的业务数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的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作为法定披露项目予以规范。同时,应处理好年度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

4.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准则通常只规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构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内容。然而,要作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而,过度披露则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

,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应注意对事关企业竞争力的信息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4年1月10日,1997年12月17日,1912月10日,1999年12月8日。

[2]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41―48。

[3]林志毅等.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现状、问题及对策.见:张金良等编,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41―80。

[4]Beaver.薛云奎主译.Financial Reporting:An Accounting Revolution.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Committee On Financial Reporting.Improving Business Reporting-Acustomer Focus,Meeting the Information Needs Of Investors and Creditors.New York,NY:AICPA.1994.

篇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2016年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16年,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2016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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