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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

篇1: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1月28日起施行。

房产税的征收意义和作用

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篇2: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的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国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在;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一房产,部分用于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酒店、写字楼出租房间的,其出租的房间,一律按其祖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征收房产税。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企业,应按照重估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提折旧的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申请减兔手续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纳税单位因房改将单位职工宿舍出售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凡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再缴纳核销固定资产部分房产的房产税,凡未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的,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拥有或使用房屋三十日内,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据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面积、原值,以及出租的租金等情况,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以及新增加房屋,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亦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租赁房屋的合同、租金、面积、座落地点等事项向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据此以及纳税人的申报,向出租人征收房产税,凡是租金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税额由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军队、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依照规定暂给予免税。上述单位、个人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发给《免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免税证》实行年检制度。不按规定申报和和领取《免税证》的,由地说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需要减免税的,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房屋承租人不向地税机关如实提供纳脱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听证的具体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房产税纳税期限,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申报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每季申报缴纳一次;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申报缴纳时间由县(市)地税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悦人委托施工企业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买卖的房屋,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房产税,由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买入单位或个人从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他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房产税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作用

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篇3: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个人房产税主要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个人房产税税收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的计算: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篇4: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篇5: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换句话说,房产税征收对象就是房产。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房产税征收范围绕着房产进行,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企业房产税征收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应该是第二次购置的房产,如果只是第一次购置的可以不缴纳,但应该缴纳房产税而没有缴纳的时候,就会因涉及偷税漏税而造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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