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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填写范文

篇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2日起施行。

篇2:报考指南:护士执业注册

一、中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中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篇3: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是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健康标准,并按照第七条规定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市卫生局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 按照《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提出护士注册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按照以下步骤取得:

(一)到北京市卫生局窗口服务大厅登记,选定1所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医院。

(二)到选定的培训医院参加为期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培训费用参照医院接收进修生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期满后参加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组织的理论与实践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申请人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第八条 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拟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九条 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拟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六)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重新申请注册的,还需向市卫生局提供在市卫生局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注销其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丢失由市卫生局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发证书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一)《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证件照1张。

(四)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 本市启用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用于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护士执业注册活动。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市办理护士注册所需申请表格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版本。申请人可从北京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的 “许可大厅”栏目自行下载。需要网上填报的,按照填报说明进行网上填报。

第十七条 实施护士执业注册过程中,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院校及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教学医院负责代为办理教学及带教实习教师的护士注册事宜。除参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教师的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临床护理教学的证明及附表。

第十九条 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护士注册信息系统中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上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7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卫医字〔〕194号)、3月19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46 号)同时废止。原已经办理的护士执业注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篇4:执业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版本

执业护士注册管理办法最新版本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护士执业注册填写范文(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5月12日起施行。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必须提供的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 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请粘贴在A4纸上。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首次注册程序

1、填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8年”、或“-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执业护士再次注册

执业护士再次注册对象

1、已在我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

2、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执业护士再次注册程序

1、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

执业护士再次注册需提交资料

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篇5: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2日起施行。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必须提供的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 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请粘贴在A4纸上。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首次注册程序

1、填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或“-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篇6: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护理专业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在医院完成______月临床实习.实习临床专科如下:

特此证明.

临床实习专科

实习时间

证明人

内科

外科

妇科

儿科

其他:

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医院(签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备注: 须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护理、助产专业学生护士实习证明模板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拟毕业学历

专业

在读学校

实习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习期间学习工作基本

情况

实习期满

考核情况

实习机构 实习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篇7: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实习证明

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护理专业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在医院完成______月临床实习。实习临床专科如下:

特此证明。

临床实习专科

实习时间

证明人

内科

外科

妇科

儿科

其他:

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医院(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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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护士执业注册实习证明表

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护理专业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在医院完成______月临床实习。实习临床专科如下:

特此证明。

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医院(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须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拟毕业学历

专业

在读学校

实习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实习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习期间学习工作基本 情况

实习期满 考核情况实习机构 实习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模板

2.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的模板

3.护士执业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范文

5.护士注册实习证明模板

6.最新护士实习证明表的内容

7.医院护士实习证明模板

8.护士实习证明模板

9.关于护士实习证明模板

10.护士实习证明

篇9:执业护士注册用临床实习证明表

执业护士注册用临床实习证明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拟毕业学历

专业 所读学校 实习医疗

机构名称 地址及邮编 机构登记号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学生所在院校统一印制管理,实习医疗机构填写,毕业时随学历证书发给学生本人,作为护士注册提供的材料之一。

篇10:[广东省]梅州市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确保今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首次注册今年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的程序、对象、条件、应交材料、要求等按梅州市《关于2004年首次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04〕33号)文件执行。

二、护士执业再次注册护士执业再次注册工作按梅州市卫生局《关于2004年护士执业再次注册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04〕90号)文件执行。

护士再次注册应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证副本(小蓝皮本)原件;

2、护士注册申请表;

3、体检合格表;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复印件;

5、护士注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三、首次和再次注册完成时限

完成日期 完成内容

10月15日前 领取注册申请表

10月25日前 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交注册材料到辖区卫生局审核及信息录入

11月5日前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交注册材料及机构版所录入注册信息到辖区卫生局初审及打印大证、副证

11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卫生局交注册材料及所录注册信息和再次注册名册表到市卫生局复审

11月30日前 市卫生局交首次注册材料及注册信息到省卫生厅终审盖章

四、要求

(一)《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注册年度填写: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

(二)首次注册信息录入电脑注册软件及打印大证、副证的发证签发日期: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三)2003年以后首次注册护士的再次注册信息输入改版电脑软件后须导出至a盘,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法规及相关文件做好护士的首次和再次注册工作,严格把关,依法行政。

梅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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