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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证制度

篇1:安全作业证及安全防护试题及答案

安全作业证及安全防护试题及答案

1.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方针。 (3分)

2. 每一名员工在自己岗位上操作时都应先学习本岗位的,并在日常的操作过程中坚持 日常巡检 做到将隐患消除在最小状态。 (4分)

3、会 排除一般故障 。“四个过得硬”是指一要设备过得硬,熟悉各种 设备、工具、和安全装置 的 用途;二要操作规程过得硬,动作熟练,不误操作;三要质量过得硬,合乎规格不留隐患;四要在 复杂 的情况下过得硬,能 判断和预防 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 (12分)

4. 有员工被酸溅到身上后,,

5. 被电击的人能否获救,关键在于( D ) (3分) A触电的.方式 B人体电阻的大小 C触电电压的高低 D能否尽快脱离电源和施行紧急救护

6. 处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 ACEF ) (4分) A事故原因没查清 B事故未结案 C没有制定防范措施 D事故未上报 E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 F责任人未追究

7. 按照国标规定,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C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可称为高处作业。 A、2.5米 B、3米 C、2米 (3分)

8. 在易燃易爆场所,穿最危险。 A、胶鞋 B、布鞋 C、带钉鞋 (3分)

9. 在接触腐蚀品的管道和阀门时应使用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3分)

10. 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是。 A、高挂抵用 B、平挂平用 C、低挂高用 (3分)

1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A、1 B、2 C、3 D、4 (3分)

12. 发生事故后的报警方法及内容? (10分)

答:通过大声呼喊、对讲机、内线电话、外线电话向当班班组长、车间正副主任、安全管理人员报警。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事故类型、发生事故的化学品名称泄漏量及现场有没有人员伤亡;报警人的姓名电话等

13. 什么是“三违”?(6分)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4. 操作工“六严格”是什么?(6分)

答: ①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②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③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④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⑥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11. 危险作业包括八项作业,请回答八项作业的名称?(16分)

答: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

12.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家每一个人,同样做到安全生产更是人人有责,请简述你平时所接触到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简答各类安全防护在生产中的必要性?(15分) (自已发挥)

篇2:准驾证制度

准驾证制度

xx县电业局

关于实行准驾证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在我局实行准驾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内部实行准驾证制度,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我局签发的《xx县电业局机动车辆准驾证》,才能驾驶我局的机动车辆。

二、准驾证应记载以下内容:1、准驾级别(分为:试用、市(县)内、长途三种);2、姓名、年龄;3、服务单位;4、驾驶证号码;5、准驾车型(分为:大客、大货、小货、小客等);6、准驾证右上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局印)。

三、持有准驾证的基本条件为: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1、长途驾驶员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驾龄须满4年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2、市(县)内驾驶员年龄须在58周岁以下,驾龄须满2年且具有1年半以上驾驶经验;3、试用驾驶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驾龄须满2年且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四、准驾证由局办公室负责制作、审核、发放。

五、局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及驾驶员所在部门等组成小组,按照对准驾人员的考核办法,每年对持有准驾证的人进行审查考核,合格的继续发给准驾证,不符合的收回准驾证。

六、驾驶证、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搞好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在执行任务时,要针对不同的.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因天气恶劣引发行车安全事故;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导、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各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将本单位具备准驾资格的人员报局考核小组,待局正式行文确认准驾人员名单并颁发准驾证后,本制度正式施行。

篇3: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版

第一条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 测绘作业证的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收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七条 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外业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提供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九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 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作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领取测绘作业证情况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家测绘局。

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测绘作业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1995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1995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测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作业的其他测绘人员、测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

测绘单位的非正式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工作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对持有测绘工作证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安全、食宿、物资供给等方面,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六条 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二章 《测绘工作证》样式与发证程序

第七条 《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烫金国徽图案和“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临时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临时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

《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证件编号 有效期限和注册核准记录。

《临时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证件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八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 测绘单位离(退)休返聘人员、一年以上临时工及实习人员和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临时测绘作业的人员,需要持证进行测绘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临时测绘工作证》。《临时测绘工作证》有效期为两年。

测绘单位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条 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经审核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完成《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临时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本地领取测绘工作证情况填写《测绘工作证备案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测绘工作证实施规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证件的使用

第十四条 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

2、使用测量标志时;?

3、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4、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5、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及其相应的审批文件进入。

第十六条 测绘工作证不载明测绘工程项目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其内容由测绘任务登记书或测绘任务书证明。

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不得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五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工作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工作证无效。

临时测绘工作证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九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另一个测绘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调动人员如需继续使用测绘工作证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 测绘人员对测绘工作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测绘工作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工作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给予批评,收回的测绘工作证应当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测绘工作证的。

第二十二条 测绘人员利用测绘工作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上行为的,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举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未能及时予以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工作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测绘工作证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颁发测绘工作证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5: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

一百多年来,学界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老一辈的史学家们在这方面作出重要的贡献。然而,对一些重要内容和关键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以达成共识。主要原因是许多对汉代赋役制度的认识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要的文献材料在记录上存在差异,又无从考证,同时依赖假设、推理、t绎而成的。这样,需要的是考古新发现、新材料,尤其是第一手材料。1983年在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考古专家们从《二年律令》推测这是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的律令,记载了大量的有关汉初赋役制度的法令,填补了文献记载的空白,为我们研究汉初赋役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这些汉初法令的出土,一方面,提供了对汉初赋役制度新认识的新史料,并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基本上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借助新材料及其所提供的视角,可以重新认识汉初乃至整个汉代赋役制度,这对研究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赋役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关于赋税方面内容学术界已有专文发表,而徭役方面内容至今未见专文,现笔者不揣简陋,试图对此作一有益的探讨。

徭役,亦称力役,是国家强制百姓承担的无偿性劳动。对徭役的研究是汉代赋役制度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个传统的课题,有许多问题以前就已经解决了。但是,遗留下来未解的疑结也较多,主要原因是史料的缺乏或者文献记录相互矛盾。例如: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多少?“免老”年龄又是多少?汉初徭役征点对象的范围?汉初徭役范围与服役方式如何?汉初徭役管理如何?诸如此类问题,是深入研究汉代徭役制度的关键,非新出土的史实莫能解!现根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对这些问题依次解答。 一

关于汉代服役者服役的起、止年龄问题。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基本认同整个汉代“始傅”年龄为二十三岁,老免年龄为五十六岁。第二种认为汉景帝至昭帝时年二十而傅,而昭帝以后,年二十三而傅,至五十六老免。至于景帝以前的“始傅”年龄均为推论,不足确信。这一点上需要展开来讲,明确汉初的“始傅”年龄,以厘清整个汉代的服役年龄时限的问题。

何谓“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1]意思是说,登记名籍,以便给国家服役。我们先来看看以前常引用两条文献材料,对“始傅”年龄的解释,如下:

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盐铁论・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五十以上,血脉溢刚,曰艾壮。……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对孟康的解释中“古者”的时间无法具体确定,一般认为是先秦时期,则“始傅”年龄23岁,也是先秦时期定制,由此推论汉初的“始傅”年龄也是23岁。又有如淳所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的解释,再有昭帝时盐铁会议上御史所言“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因此,推断出汉初“始傅”年龄为23岁,老免年龄为56岁,结论似乎确信无疑,果真如此吗?

现据张家山汉简《傅律》内容来看,汉初对“始傅”的年龄规定,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意想。简文如下: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三**)、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三六五) [2]

从此简文看出,汉初吕后时期,“始傅”的年龄是依其父及本人的爵位高低所定的,分为三个档次,每档次隔二岁。父爵位卿以上及本人爵位大夫以上者,“始傅”年龄为24岁;父爵位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之间及本人爵位不更以下至上造者,“始傅”年龄为22岁;其父爵位不更以下的所有人,“始傅”年龄为20岁。“始傅”年龄的差次,反映出等级制度体现在汉初徭役制度之上,反映出官吏与平民、有爵者与无爵者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说明了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开端以来就楔入封建社会体制的肌体之中。

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对“始傅”的年龄有明文规定。据《汉书・景帝纪》曰:“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这就是说,景帝诏令全国男子至20岁时必须傅籍,以备服役。钱文子在《补汉兵志》云:“汉法,民年二十始傅,……自始傅为更卒,岁一月。”钱氏说法,正是据此诏令而推断汉制。此时“始傅”的年龄不再论爵位身份地位的高低,破除了汉初“二年律令”的所定的不平等的等级制规定,这是进步的,反映景帝时宽惠爱民的执政思想。不过,黄今言教授认为这是汉代的新创制,是对秦制“始傅”年龄的修改。[3]现在看来,不足为据,恰恰地说是对西汉初期吕后以来傅籍年龄的修改。

至于西汉中期,昭帝对“始傅”与“免老”的年龄都有新的更改,男子“始傅”年龄延迟了三年至23岁,体现其厚惠百姓政治思想,其实目的亦是为了缓和武帝以来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解释孟康、如淳的注释及《汉仪注》所说的内容,其实都是汉制,尤指西汉中期以后的徭役制度。总之,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在吕后时分为24岁、22岁、20岁三个档次,不能单纯地认同为景帝时的20岁,或者昭帝时的23岁。] bV4e D K ` V+z6@?k L ~Y` I:h[Bz@电子技术论文| L7~Gno + oU ^5 {cRIoV*Le

关于服役“免老”的年龄的问题,通常认为是56岁。何谓“免老”?是指因年龄高而享有豁免徭役的特权。《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这是秦制,免老的年龄界限:有爵者为56岁,无爵者为60岁。汉承秦制,免老年龄也定为56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学术界也就据此认为汉代的免老年龄为56岁,至于西汉初期免老年龄也只是向前推论而已,无史可稽察。现据张家山汉简,有许多相关记录,可以对免老、老有新的认识。如《傅律》记载:论文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三五六)

此简大意是,凡大夫以上者年龄至58岁、不更者62岁、簪者63岁、上造者64岁、公士者65岁、公卒以下者66岁,皆可为“免老”,豁免徭役。免老的年龄依爵位高低而不同,大夫以上者以相同年龄为免老,不更与大夫相差4岁,不更至公卒以下依次只相差1岁,公卒与无爵者与大夫相并8岁。与秦制相比,有爵者不以56岁为免老,而至少是58岁以上,年龄至少延缓了2岁;无爵者不以60岁,而以66岁免老,年龄延缓6岁。这说明了西汉初期的确有减轻徭役的史实。不同爵位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反映了汉初社会等级制度与徭役制度紧密结合。此律令表面上看国家要求所有人服徭役,具有全民平等性,但结合前面提到的《徭律》内容看,大夫以上者可以不服国家徭役,说明了汉初徭役制度并不具有“全民平等”性,而阶级性是其本质的特点。下面有一条《徭律》令,也说明了这一点,且颇具意味。简文如下:

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者,以为免老。(三五八)

意思是说,若百姓产子五人以上,男子已经傅籍(不更以下子20岁“始傅”),女子至12岁(汉初时待嫁年龄),其父可以为免老;若产子五人,其父是大夫,本人可以为免老。经过秦末农民战争、楚汉战争,汉初时人口锐减,需在增加人口,以恢复经济,故定此律奖励生育。但是,它实行的后果是打破了原有的免老制度,使之不存在了免老年龄界限的问题,说明了汉初时“免老”不仅仅因年龄免除徭役的制度,而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

除“免老”以外,汉政府还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老”,可以享受减半服徭役的权利。这又是一个对汉史的新认识,以前未曾涉及。据张家山汉简《傅律》记载:

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老。(三五七)

此律文说,爵位不更者年龄至58岁,簪者59岁,上造者60岁,公士者61岁,公卒、士伍者62岁,皆可以为老,豁免一半的徭役。这与“免老”的规定有所差别,现将“免老”、“老”年龄的详细对照情况列表如下:爵位大夫以上者不更簪○上造公士公卒以下者免老年龄586263646566爵位 不更簪○上造 公士公卒、士伍老年龄 5859606162

与免老相比,有所区别:(1)从所指的对象上讲,免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人,而老的对象很有限,仅包括不更、簪、上造、公士四等爵位者及公卒、士伍这些人,其他人不定为老的对象。(2)从年龄结构上讲,自不更至公卒、士伍之间,免老与老的年龄都相差4岁。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西汉初期免老、老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其年龄的限定必须根据本人的身份地位而定。鉴于张家山汉简的材料,以往学界所认为汉代免老年龄56岁的观点也还需仔细斟酌。二

关于西汉初期徭役的征点对象,学术界认为汉代国家规定可以征调任何一个人,凡“编户齐民”到适龄之后,都有服徭投的义务,即使丞相之子也在征调对象之内,有身便有赋,有丁便有役。然而,汉代并非全民服役,对免服徭役的人群有一套特殊的规定:凡有宗室属籍及诸侯、功臣的后代,或有官籍、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或者享有一定爵位者,或者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的儒生,或者有车骑马以及奴婢者、入粟者等,皆可免除徭役。[4]

现依据张家山汉简,针对西汉初期徭役征点对象问题,对以上的见解进一步肯定,并且阐述新的认识。据《徭律》记载:

安全作业证制度(精选15篇)

篇6: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第一文库网购索证制度

1、食品原料采购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2、食堂原料采购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常识。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要索取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营业执照等,采购肉、禽类食品要索取检疫证明。

4、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准,标出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采购非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6、采购无法索要生产资质情况的农副产品时,需对方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7、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8、不得采购腐烂、变质、过期、标志不全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和食品。

9、-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10、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车辆专用、清洁,不得与有毒物、污物混运,以防止交叉污染食品。

篇7: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8: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

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篇9: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适应工厂灵活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强化工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员工的设备操作技术水平,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避免误操作而引起的设备事故或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设备操作证是指准许操作人员独立使用机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是设备操作人员通过技术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凭证操作是保证正确使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2、管理职责

2、1资产部作为工厂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操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考核及操作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人事部门会同资产部做好设备操作人员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门及各设备使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协助资产部做好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工作。

3、设备操作证发放管理程序

3、 1新进员工上岗前或在岗员工转岗前须由所在单位组织技术理论学习并指定师傅现场指导设备操作实习后,在确认已懂得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保养设备时,向工厂设备主管部门申请理论及操作考核,合格后由设备主管部门签发操作证,方能单独操作设备。

取得由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由设备使用单位统一收取上缴资产部换取工厂发放的设备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厂内特种设备。

3、2为便于对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各单位新员工上岗前或在岗员工转岗时应及时将名单送人事部门确认后送设备主管部门,便于发放或变更设备操作证。

3、3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设备操作证(或复印件)上岗作业,以备查验。

3、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造成设备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4、考核

4、1无工厂发放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每发现一人次扣罚所在单位xxx~xxx元。

4、2因无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造成设备事故,按照不高于事故经济损失的20%,扣罚所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设备报废,将追究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4、3因无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工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5、凡操作权属为工厂的机器设备(不含出租设备),均要持有设备操作证;调离工厂应将设备操作证上缴设备管理部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还需要将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一并缴回。

6、工厂人事部门在办理员工辞退或调离手续时,应同时将有关设备操作证收回,并送设备管理部门注销。

7、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厂另行决定。

8、本办法自下发日实施。

9、本办法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篇10: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11: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12: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安全第一,重在预防新人,学习了!

篇1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1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业,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必须张挂安全网;

六、凡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还必须具备熟悉水性、会游泳的基本条件;

八、水上打捞工作应由专业潜水作业人员进行,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只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篇15: 作业安全口号

2020最新作业安全口号

1、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2、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3、安全生产创效益违规操作酿祸端。

4、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5、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6、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7、只有紧绷安全意识的弦,才能弹出平安快乐的调。

8、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9、人人有改善的能力,事事有改善的余地。

10、仓储原则要遵守,先进先出是基础。

11、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12、无危为安无损为全,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损敢以此规,你我安全。

13、安全第一,心手相牵共享幸福生活;预防为主,相互合作确保永绩经营。

14、感情深,一口闷,酒后上班头发昏;上班之前不喝酒,互相提醒够朋友。

15、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16、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治理事故隐患,监督危险作业。

17、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18、安全一松,全线告终;坚持不懈,万事成功。

19、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20、安全意识在我心中,安全生产在我手中。

21、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22、关注安全小细节,记住规章防事故。

23、安全从警惕做起,幸福从安全开始。

24、常在车间走,安全记心头。

25、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26、紧记父母生育恩,烦恼调理丢一边,你我生命我珍爱。

27、消防、消防,重在预防。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28、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29、安全从我做起,遵守安全规章。

30、隐患需早除才能岁岁平安无事,警钟要长鸣方可年年效益有加。

31、安全帽必须戴,防止坠物掉下来。安全带是个宝,高空保险不能少。

32、平安要靠每一个人的,而不是要靠一个人做到就行。

33、事故后果紧系心,安全素质不断升。

34、一线工人请注意,品质效率在于你。

35、安全是公示效益的`保证,安全是员工幸福的源泉。

36、强化班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37、安全是关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8、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39、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40、致富千日功,出事当日空。

41、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42、不讲安全搭上命,挣座金山有啥用。

43、爱家就是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44、安全入一个人的双腿,不珍惜它人生可能会止步于此。

45、安全是朵幸福花,大家浇灌美如画。

46、健康是生存的基础,安全是幸福的保证,而事故则是悲剧的根源。

47、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8、树立城市忧患意识,学会防灾避险应急逃生本领。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坚持工人持证上岗。

49、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50、爱是生命的花,生命是有爱的家,用心爱花,安全为家,幸福犹如得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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