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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责任研究

篇1:社会审计责任研究

社会审计责任研究

本文从社会审计的历程作为切入点,指出了社会审计责任的`几点成因,并在对其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社会审计责任的几点建议.

作 者:刘嫣菲  作者单位:太原市产权交易市场 刊 名:会计之友  PKU英文刊名:FRIENDS OF ACCOUNTING 年,卷(期): “”(7) 分类号:F239 关键词: 

篇2: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探讨论文

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探讨论文

摘要:在我国建设“双一流”大学的高等教育新形势下,对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认知能够帮助大学应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通过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凭借社会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的这三方面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辨析,认清我国在承担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中的困境和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化地承担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来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中国梦。

关键词: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合理化;中国梦

高等教育就是要求其服务的对象在完成初中等教育之后,能在此基础上充分满足受教育者的对于高深知识的承继和探究的愿望。对高等教育的研究,是要更好地找到一条能够满足受教育者这种愿望的途径,解决在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担起高等教育自身的各种责任。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区别于其他意义上的责任,是一种基于高层次的教育道德要求下的一种被高等教育自身所标榜责任,它包含着来自受教育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巩固等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虽然有的学者认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是指高等教育研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履行自己应尽之义务”,[1]但是从根本上说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是基于高等教育的传统理念,结合相关因素,能够从自身角度进行责任辨析和责任承担的。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应从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以及凭借社会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这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

“高等教育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完善”,[2]所以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首先就要落到高等教育的中心――人上。高等教育所要培养的社会人才,不是基于社会要求下所按工厂规则所进行的商品化模式培养的产品,相反,高等教育所培养的社会人才,是基于高等教育理念,具备高等教育知识,达到高等教育要求,能够首先是一个具有独立教育品行的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之于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首先就是要探索人才培养之道。社会人才培养模式在如今中国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进程中和计划经济积弊下,已经脱离了高等教育与生俱来的人才培养的要求,而是走上了一条纯粹的为市场而教育,为经济而教育的“歪路”。从现如今的高等教育中我们看不到为教育而教育,为人而教育的真谛。辨析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在探索人才之道时,就要重新把高等教育的理念进行巩固,回归高等教育本质,围绕着高等教育的中心,来建立合乎高等教育目标的培养模式。其次针对高等教育所要培养的社会人才,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要在回归高等教育本质的人才之道的基础上,让受教育者明白其自身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而不是同一产品的产出。需要让受教育者自身去认知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也乐得顺水推舟的把人的培养问题退化为一个就业问题,即用最少的时间急迫地制造出一大堆能完全为国家所用的年轻人”的现实,[3]这样一个现状,能够从自身去摒弃这样的被动灌输,同高等教育本质一道来汲取知识,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才。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想要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这种从高等教育客体对象角度来帮助高等教育对象完成自身认知和教育认知是作为高等教育研究的关键环节,是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的高层次道德要求,要不遗余力,也要循序渐进。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对于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研究的学术伦理的要求,是在学术责任基础上,升华到社会责任的必然。促进社会人才的培养,是学术责任承担还原现实的一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高等教育研究的本职赋予了其自身的学术责任,这也是作为一名高等教育研究者的基本责任和底线责任,但是做好高等教育研究,就要求在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进行兼顾,两种责任是互融共生、相互促进的。在高等教育研究的高层次学术道德影响下,高等教育研究方可完成学术坚守,实现社会责任担当。

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引擎,而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的重中之重,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起到的助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新的思想和技术不断产生,而这些思想和技术的产生都有赖于高等教育,或者与高等教育有着高度的联系。高等教育虽然不是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生的,但确实从多个侧面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必然也会涉及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问题,这是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高等教育研究的本质属性。在改革开放以来,大众对于高等教育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的逐渐加强,使得高等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得越发的密切。随着高等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加快,其自然而然成为社会获取人力资源和思想技术资源的第一目的地。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之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是首先要让高等教育者,明白高等教育的发展才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一个高等教育停滞不前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发展着的社会,尽管可能会有漂亮的发展数据,但是本质上这个社会已经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等教育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我们不能按照社会的发展要求来给予高等教育任何的墨守成规的许诺,而是把两者独立起来,通过教育介质来相互影响,这种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教育介质就是凭借高等教育自身理念而生长出来的,无太多社会秉性的新思想,新技术,新人才。当这些新思想、新技术、新人才进入社会后,才能够使社会去糟粕而走新路,实现高等教育助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宏伟目标。要回归大学理念导向的发展道路,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看作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目标。现如今我国的高等教育办学属于市场导向型和政府导向性,产生了过分的市场化倾向,“虽然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这其中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止境地向市场化甚至企业化方向靠拢”[4],“市场化已使得我国某些大学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出现了过分追求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急功近利的行为”[5],导致了高等教育的成果,不管是技术、思想还是人才的产生,都难以契合理想的高等教育理念。社会对于高等教育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影响因素,但是不会是决定性因素,大学应该保持其独立的个体的地位,成为新时代的“象牙塔”。高等教育只有剔除绝对的社会化的影响因素,把高等教育理念还原到高等教育事实中去,才是实现高等教育目标,才能够使得良好社会和良好教育的齐头并进。“我国高等教育由于肩负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且更为艰巨”[6],但是我国现如今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缺失想象严重,或者说很多的高等教育研究者根本就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抱着高等教育的底线责任安于现状。尽管高等教育和社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但是由于其双方的本位理念决定了他们难以形成绝对的对立关系。社会服务意识是高等教育意识的一种,是承担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也是帮助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本因,这是从根源上影响着高等教育成果的进入社会后的效益最大化。

三、凭借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的研究,是要发现高等教育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帮助高等教育找到走出困境的理想路径,让高等教育能够为教育而教育。现如今高等教育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错误的高等教育理念或者不合实际的教育方式所导致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往往是被错误的社会因素所诱导,偏离本质理念和忽视社会责任。现在的高等教育不可避免的需要走出“象牙塔”,“大学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不再是被动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出变革的主体”[7],要在明晰社会和高等教育作为互相独立个体的存在的前提下,能够接力而为,与时俱进。如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成为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那么高等教育就会成为社会附属,失去独立的品性,成为社会培养社会劳动力的工厂。但是这些新的社会需求不可避免的被高等教育所考虑,所以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就是需要高等教育能够与新的社会需求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凭借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哺高等教育研究。这是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自身新要求,也是高等教育能够焕发新的生命力的必然途径。高等教育研究的路径是需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来进行完善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高等教育成果进入社会后形成的良性愿景,所以高等教育的研究不能仅仅守着高等教育这个第一对象,而是要从高等教育出发,辐射社会,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去探究高等教育的进步性和服务性。从正面进行高等教育研究得到的研究成果会是由内而外的,从侧面进行高等教育的研究得到的研究成果会是由外而内的,二者不可或缺,优势互补,是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研究的本质作用的必然选择,是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针对社会发展来反哺高等教育研究的第一立据。高等教育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受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高度影响。当高等教育的现行理念发生量变的时候,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在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和发展中展现出来,但是偏离高等教育理念所培养出来教育成果,一旦进入社会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产生深刻的质的影响。高等教育成果直接左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良性的教育成果是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反之则不然,所以我们要反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思考我们高等教育是否符合自身的本质理念,现行的高等教育理念是否能够指导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这不仅是高等教育研究的必然,也是做好高等教育,帮助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高等教育研究的出发点就是要求高等教育能够综合考量一切影响高等教育的内因和外因,深刻把握高等教育能够最大化影响的外部因素,将外部因素和内部机理相结合,来探索高等教育的未来。虽然对于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的认定众说纷纭,但最终不会脱离的两点就是人和社会。高等教育场所也是一个教育社会,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只有把握好人的核心作用,反观高等教育与社会的互融共生,才能深刻的体会到社会责任之重,达到高等教育研究的高层次道德,实现作为一名高等教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中国已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大国,高等教育改革也正在持续进行中。当前,需要指责的可能是,高等教育研究者对什么高等教育问题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自己,对高等教育方方面面都要求改革却很少要求对自己‘改革’”[8],但是只有提供范式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的辨析,才能够让高等教育研究者,能够有一个指导性的责任纲要,能够实现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认同,将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与学术责任一并,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董泽芳,张继平.社会转型时期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J].高校教育管理,(6):6-9.

[2]李泽,赵凤娟.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新探[J].龙岩学院学报,(1):1-4.

[3]何雪莲.诛心之论与橡皮泥――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J].江苏高教,2011(4):13-16.

[4]邢燕.浅谈大学的社会责任[J].中国电力教育,(11):6-7.

[5]严吉菲.市场化危机: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责任“契约”的离析[J].高教探索,(5):35-38.

[6]吴筱贞.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3):6-9.

[7]白华.关于现代大学社会责任的思考[J].重庆高教研究,(3):24-26.

社会审计责任研究(共5篇)[8]潘懋元,方泽强.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J].高校教育管理,2012(6):1-5.

篇3:浅谈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浅谈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而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亦会因未能通过审计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而会被追究其审计责任。因此,如何正确划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使会计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由于现代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因为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时,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的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

(一)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单位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造成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节利润;用以资信等为目的的非法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调增其资产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通过关联交易,运用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或在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进行调节企业的收益;对应确认或披露的损失、负债不予确认或披露;通过虚假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虚构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3.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故意隐瞒应纳税事项,对应税经济事项不作账务处理,逃避纳税;购买、虚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取得纳税凭证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行为。

4.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认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伪造、变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要求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拒绝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解释有关情况,导致注册会计师误解的;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

5.社会审计机构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了审计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应界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企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不予采纳,不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或披露;企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采取避重就轻的处理方法,部分采纳审计报告意见。

6.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7.企业发生的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会计监督方面的其他法规,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违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规,未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违反会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管理方面的法规,未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丢失和毁损等。

(二)下列行为应界定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就出具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索取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的审计证据,如重要的购销、投资(联营)、担保合同,重大经济事务的董事会决议(或纪要)和法律诉讼事项,造成对其重大经济事项的漏审,导致审计报告失实、失真的。

3.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因遗漏或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客户会计处理的重大错误,或涉及其高层管理人员舞弊时,迫于客户关系或压力,未能根据事实真相,记录于其审计工作底稿,而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应予披露或揭示的事项不予披露揭示,而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如注册会计师明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的违法行为,而不予指明揭示;明知企业存在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重大的会计报表期后事项、关联交易和或有损失事项,而在其审计报告中未予适当披露和揭示,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5.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和结论不相符合,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意见,有意回避企业存在的问题,使其审计工作底稿的结论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7.会计师事务所和注

册会计师存在的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对此,笔者认为,在各方面明确各自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基础上,首先,要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第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篇4:浅谈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浅谈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而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亦会因未能通过审计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而会被追究其审计责任。因此,如何正确划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使会计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由于现代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因为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时,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的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

(一)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单位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造成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节利润;用以资信等为目的的非法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调增其资产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通过关联交易,运用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或在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进行调节企业的收益;对应确认或披露的损失、负债不予确认或披露;通过虚假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虚构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3.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故意隐瞒应纳税事项,对应税经济事项不作账务处理,逃避纳税;购买、虚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取得纳税凭证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行为。

4.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认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伪造、变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要求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拒绝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解释有关情况,导致注册会计师误解的;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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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审计责任审计毕业论文

关于审计责任审计毕业论文

2011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南京中北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中北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包括: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四个方面;南京中北公司七位高管及负责该公司年报审计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罚。该案中,南京中北公司一些董事辩称,年报由审计机构审计过,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出具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再次说明,虽然“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把审计师的审计责任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区分开来(Schwartz,1997)。本文通过对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以下简称“两责”)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阐明了审计需求保险理论的合理性――一种确定审计责任的合理制度安排。

一、“两责”难以区分的原因分析

1.“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交叉。审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是指其对委托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所做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并为查出对财务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会计责任是指管理当局要对建立、维护公司内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理论上两个概念的区别非常明确:各自的负责主体、依据和内容都不尽相同。事实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指向的是同一个标的,即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正是由于对同一标的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往往导致两责外延的交叉重叠,并引发实践中因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而出现“公婆各有理”的局面。

2.审计业务委托人的错位。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向公众的投资者(所有者)负责,因此理论上审计业务的实际委托人就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然而由于审计结果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因协商一致而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现实中选择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支付审计费用对审计师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此时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虽然也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较高的监管成本,导致其他各方的监督是有限的,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它的影响远没有选择权更加直接(陈汉文,2009)。因此,审计师在现实业务中保持“超然独立”非常困难,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容易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使得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有着剪不断的关联。

基于上述原因,在实践中明确地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在责任总区间内恰当地确定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区分“两责”合理的制度安排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可以比作一个区间的两端,区间的范围是投资者因为使用有重大错报的会计报表而导致的损失。这里有两种极端的做法:完全的审计责任而不追究管理当局会计责任和完全的会计责任而审计师完全不负责任。完全的会计责任就是一旦发现财务信息的错报,由管理当局负全部责任,审计师完全免除责任。这在短时间内保证了审计师的利益,但是从长期看反而起不到保证审计职业长远利益的作用。因为随着针对审计师的诉讼案例的增加及胜诉的不可能,社会公众将失去对民间审计职业界的信任,从而降低对独立审计的需求(周中胜,2009)。完全的审计责任就是将财务信息的风险完全转移到审计师,投资者可以不管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只要审计师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就可以完全依赖该财务信息进行决策;一旦发生投资损失,就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全额赔偿。也就是说,投资者所预期的投资回报是可以替代的,无论从投资回报中获得经济利益还是从审计师获得经济赔偿,两者是没有差异的。

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将财务风险全部转移给审计师。因为让审计师承担过高的风险,其要求的费用必然很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价值,对股东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一定最有利。另外,从社会角度而言,如果审计师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产业(Schwartz,1997),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用审计承担部分责任的制度安排,而不同的审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对权利义务的配置分配了审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风险比例。

在独立审计制度引入后,投资者可以雇请审计师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以降低财务信息的信息风险,但由于审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对审计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审计师偏离既定的审计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提供了行为空间。这样,一种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投资者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财务信息风险部分转移给审计师,实现财务信息风险的降低。也就是在财务信息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增加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风险。这就派生出了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针对审计师的诉讼爆炸现象,促使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日益盛行。该理论认为,审计具有保险价值,即它能够在审计失败时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诉讼权利和审计师相应的赔偿能力两个条件。在股票市场中存在众多的信息使用者,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赔偿合约的签订;而民事赔偿法律直接规定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了在审计师和信息使用者之间分配财务信息风险的作用。

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审计师就审计意见的公允性对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负有保证义务,如审计师违反这种保证义务且给报告使用者带来损失时,审计师要对报告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保险功能的产生,对投资者利益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在最高法院通知地方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之前,审计保险功能是不存在的,投资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通知的出台,实际上赋予了审计师保险人的身份,强制要求审计师向投资者出具一份保单,法律变更使得审计的保险功能从无到有,为股价注入了“审计保单”的价值。学者认为,2003年的规定颁布后,一直为同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审计师,会向上市公司补收以往审计业务所欠收的审计保险费,补收的保险费和股价中反映的审计保险价值显著正相关(伍利娜,2010)。

三、结语

审计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扩大了审计责任的外延,同时又促进了审计职业的发展;减少了报表使用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财务信息风险,实质上是一种财务信息风险的转移机制,也是财务报告使用者与审计师的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降低社会公众和审计职业界之间在审计责任问题上的分歧。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审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伍利娜.审计赔偿责任与投资者利益保护[J].管理世界,2010(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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