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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会组织化与社区治理研究
社会组织化与社区治理研究
在行政改革日益向社会治理模式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化是一个必然的社会内部结构变革的基本特征.而在社会整体的组织化格局中,社区组织化对于社区治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文章以治理理论和社会组织化理论作为基本分析工具,阐述社区治理的本质和社区组织多元发展的重要性,并通过介绍我国现阶段社区组织的现状,发现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培育社区组织和实现社区治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作 者:胡仙芝 罗林 Hu xianzhi Luolin 作者单位:胡仙芝,Hu xianzhi(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北京,100017)罗林,Luolin(北京科技大学,北京,100080)
刊 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年,卷(期): “”(11) 分类号:C4 关键词:社区治理 社区组织 现状 对策篇2: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

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
对于从事或者仅仅是关注文化研究的人来说,英国学者莫莱(DavidMoney)和台湾学者陈光兴编辑的《斯图亚特・霍尔:文化研究中的批评对话》(以下简称《霍尔》)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恐怕也是珊珊来迟的文集①。关于文化研究的历史起源,一般都要追溯到雷蒙・威廉斯、E.P.汤普森和霍加特的著述和活动,但是实际上,人人都知道我们今天所了解的那种文化研究的成功主要是和霍尔长期不懈的努力联系在一起的,尽管霍尔本人在叙述文化研究的历史时总是要归功于这三位前辈,特别是威廉斯的影响。我们知道霍尔是英国新左派的创始成员之一,是《新左派评论》最早的编辑,是伯明翰'当代文化研究中心“的负责人,然而我们似乎对他本人”文化研究“方面的著述却了解甚少,这一方面是因为他没有写过像威廉斯的《文化与社会》和汤普森的《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这样的代表性专著;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的大部分论文都是分散发表在发行量很小的杂志和论文集里,而他本人似乎从来无意将自己在”文化研究“方面的论文编辑成书。直到1988年霍尔才出版了自己的第一本个人论文集《艰难的复兴之路:撒切尔主义与左派的危机》/2/,这也是迄今为止他唯一的一部个人论文集,从书名可以推测其中所讨论的主要是23”政治“问题。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霍尔》一书的出版恰恰弥补了”文化研究“方面的空缺(当然这本书并不是霍尔的个人论文集,而是包含众多学者的批判性的对话)。文集的编辑方法颇有新意,读者一卷在手,既可了解霍尔的成就,也可以从活跃的批评与反批评中得到相当的启发。但是这本文集完全排除了”政治“方面的论文,使人多少有点不安之感,因为文化研究是决不可能离开政治而还能够保持其特性和生命力的。
从80年代末到叨年代初,文化研究在美国开始成为一门”显学“,并且开始向其他地区扩散,霍尔一时之间似乎成为这门”显学“的鼻祖,不断有人要求他就文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发表意见。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发现霍尔显然处于一种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他多次表示他并没有处在一个”鼻祖“的地位上可以告诉人们文化研究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如果说他是英国早期文化研究的个中人并曾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他就尤其需要克制以某种”本质“的名义就文化研究应当如何而说三道四的诱惑。但是另一方面,文化研究的国际化特别是在美国学院体制内取得的巨大成功又使他深感不安,锁闭在庞大的学院体制内的美国知识分子似乎有一种把他们吸收的任何有生命力的东西形式主义化的倾向:先是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然后是福柯的话语/权力分析,现在又轮到文化研究了。英国文化研究有没有它的应当珍惜和继续保持的独特传统呢?如果有的话,霍尔认为,那就是政治问题在文化研究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在接受陈光兴的采访时他特别指出:”在伯明翰中心,即使是就某些特殊的问题所展开的争论,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文化政治是我们的关切和实践的焦点。不是某种特定的宗派主义的政治立场,而是文化与权力的关系:文化政治。简而言之,如果说可以从英国文化研究学习什么东西的话,那就是始终坚持在不同的语境中把握文化与权力的关联和组合的方式。“③从字面意义上看,霍尔所说的这个特点和美24国的文化研究似乎没有什么不同。毕竟,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美国文化研究的论著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除了文化和权力之外,还能有什么呢?
霍尔不是一个原创性的思想家,也不是像詹姆森那种善于博取百家之长以构筑一个严密体系的学院派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家。他领导伯明翰中心完成了从文化主义到结构主义的范式转换,但是从来没有完全切断和威廉斯的联系。在他的理论术语中,除了文化和权力之外,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意识形态、领导权,也许还有市民社会,但所有这些术语都是有出处的。在意识形态理论方面,他先是利用阿尔都塞改造经典马克思主义,然后又利用拉克劳的理论批判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他关于领导权和市民社会的思想来自葛兰西的著作,而这只能说是IWO年代以来出现的新葛兰西主义的一部分。总之,如果把霍尔看作是开创了一个新研究领域的”学派“领袖,我们恐怕很难指出属于他个人的独特理论贡献究竟是什么。然而,霍尔的价值在于他是一个真正的”有机知识分子“,要想理解霍尔所说的文化研究在美国失去的政治锋芒,我们不应当到(文化研究:两种范式》或者是《编码与解码》这类好像是纯文化研究的文章里去寻找,而是应当探讨他介人现实政治斗争的方式,以及文化研究和政治分析是如何在这种实践中融为一体的。在这方面,霍尔对撒切尔主义的分析的批判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例让我们了解英国文化研究的价值所在,同时也可以让我们了解它的弱点在哪里。我在本文里将对霍尔的文化政治以及他使用的上述概念作一扼要分析,侧重点是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我们不仅要从政治的角度理解霍尔的文化研究,而且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他的政治分析。在霍尔看来,撒切尔政府于1979年上台不仅仅是一个政党政治现象,而且是一个葛兰西所说的领导权现象,它标志着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共识和”未成文25的社会契约“宣告瓦解,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或政治哲学即”撒切尔主义“开始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占据领导权地位。霍尔所采用的概念以及他对这些概念的.改造主要是为了分析撒切尔主义,《意识形态问题:没有保障的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这篇文章里霍尔抛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否定性意识形态概念(即意识形态作为虚假意识是阶级利益和关系的扭曲的反映,是科学认识的对立面),并且以拉伦(JorgeLarrain)所谓的中立性概念取而代之。最大的变化是霍尔否定了意识形态和阶级地位之间的固定关系,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没有固定的阶级属性:”我所谓意识形态是指由语言、概念、范畴、形象和表象体系构成的心理构架,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都利用它们来理解、界定和改造社会。“④另外一个变化是,受拉克劳的影响,霍尔认为构成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语言、概念和表象等)也不存在固定的联系,在不同的语境中不同的社会集团可以按照不同的需要把它们组合成不同的意识形态。他接受了阿尔都塞的观点,认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就是将个体询唤为主体,但是他反对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概念,即利用现存的国家机器再生产现存的统治意识形态,以维护现存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抽象的层面,我们很难看出这些概念的意义何在,相反要理解它们就必须进人霍尔的撒切尔主义分析。首先,和传统的保守党意识形态相比较,撒切尔主义似乎是一个大杂烩:既有传统的父权制的和有机保守主义的托利党意识形态,又有自由企业制度、占有性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等在传统上属于自由党的意识形态,它的能量似乎正是在于把一些以往是互相冲突的意识形态因素融合为一体,从向构成一种充满矛盾但仍然保持着统一性的现代保守主义/5/.可以这么说,撒切尔主义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把新的自由市场学说和传统的托利主义的某些因素结合起来的方式。其结果并不是自由主义理论家所说的”最弱意义的国家“,而是政治理论家Andrew26Gamble所说的自由市场和强势国家。撒切尔主义话语同时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家庭、经济、民族认同、英国特性、道德、犯罪、法律。妇女、人性。这种话语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把各种意识形态因素混合在一起,如果我们要理解这种话语的逻辑和统一性就必须发现其中隐含的各个不同的主体位置:自立和自利的纳税人--占有性个人,”有责任感的爱国者“,热情地维护个人自由并且反对国家侵犯自由的主体,可敬的家庭主妇,土生土长的英国人,等等。总之,在历史变革的关头,撒切尔主义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把已经长期习惯于某些位置的主体重新安置在新的话语所设定的位置上,这恰恰是阿尔都塞的拉康主义的反历史方法所不能解释的。
80年代许多左派知识分子批判经济决定论的结果是放弃了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和批判。在这个问题上,霍尔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他毫不怀疑撒切尔主义的主要目的当然是摧毁福利国家,解放资本和恢复自由市场经济,但是同时他也坚决反对在狭义的经济意义上来理解撒切尔主义,因为它成功地建立起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导权。这种成功不仅表现为扭转了社会思想的方向,改变了政治思想的术语和论证方式,而且为现代保守主义意识形态建立了新的社会基础。对此是无法仅仅从经济的角度说明的,或者说并不存在某种经济状况必然决定其领导权地位。霍尔是在葛兰西的意义上使用领导权概念的(它和霸权不完全是一回事)。领导权概念要求我们放弃统治方式的静态的理解,而转向一个领导集团的权威的形成过程,因为这种权威是不可能利用强制的方式形成的,而只能通过利用不同的社会力量建立联盟的方式作为自己的基础,建立联盟的过程包含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被统治阶级中赢得人们对权威的积极赞成。领导权概念的优势在于人民的积极赞成至关重要。霍尔认为这个概念在解释撒切尔主义方面的优越性在于,它能够说明撒切尔主义如何通过斗争赢得对于27整个社会的优势,它是如何同时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展开斗争而赢得领导地位的。撒切尔主义者并不是某种既定的意识形态天然的继承者,他们不得不进行意识形态斗争,与自己党内的反对派斗争以建立自己的地位。他们必须消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民主共识,必须消解一系列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并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意识形态和福利国家的承诺。通过意识形态斗争,他们改变了框架结构,从根本上改变了基本的力量对比关系。我们在这里发现了霍尔否认意识形态有固定的阶级属性的理由:”有些人按照他们的阶级地位本来是不会赞成撒切尔主义的,当这样的人忽然开始发现撒切尔的语言比福利国家和凯恩斯主义的语言更可信,更切合他们的经验,这就是领导权发生转移的转折点。这就是我为什么预言撒切尔将赢得1979年的大选。我发现许多人不再谈论工党。社会民主和福利国家的语言,忽然开始谈论另一种语言:成本效益、货币价值、选择、自由,等等。你无法用一种简单的阶级分析来解释这种现象。……它所取得的显著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深深地渗透到左派的社会基础之中,相当大一部分的熟练和半熟练工人、工会组织成员、城市工人阶级、大部分失业者都放弃了对左派的忠诚。这样,撒切尔主义一方面自L而下地推行社会规训,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地进行民粹主义动员,这两者的结合即权威民粹主义(AUTHORITARIANPOPULISM)使它赢得被统治阶级相当大一部分人的积极赞成。“/6/这就是说,撒切尔主义利用各种意识形态因素来建构新的社会共识,而这些因素并不是哪个阶级和社会集团所独有的;另一方面,新的社会共识一旦形成就足以影响各个阶级的成员。论文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在撒切尔主义形成的过程中,霍尔特别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私人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经济事物研究所从50年代就开始宣传自由市场、自由竞争等新自由主义学说。它把许多撒切尔主义概念投人公共流通领域,而在那个时候它们还没有28直接依附于一个任何政党或党派。应当如何理解这些私人机构及其作用呢?在这个问题K,霍尔则倾向于采用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而不是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因为阿尔都塞认为所有这些机构虽然是私人的,但就其功能而言却属于”国家机器“,即凡是通过意识形态维系社会关系再生产的功能都是属于国家的。”阿尔都塞的观点是利用现存的国家机器再生产已经存在的统治意识形态,我的观点是开辟空间以建立意识形态领导权。……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使他对意识形态再生产提出一种过分笼统的解释,完全抹杀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别,仿佛它没有实际的效果。但是我对撒切尔主义的分析表明,我们不仅不能抹杀而且要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因为市民社会是生产社会共识的关键场所。在市民社会的“自由空间”建构的意识形态权威和领导权是一种更为持久更为深刻的权力,因为它不是凭借强制力量赢得人们的认同和追随的。与国家的直接介人不同,在市民社会形成的意识形态领导权仿佛是人们对权力的积极赞成而自由和自发产生的。“/7/霍尔对阿尔都塞的批评有些是正确的,有些则属于误解。正确的部分是对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的批评,因为撒切尔主义完全是一个动态的领导权现象,即它的一个突出特征恰恰是其进人所谓的市民社会开拓和占领空间的能力,利用市民社会的空间的能力,利用市民社会的堑壕和堡垒在严格意义的国家之外掌握意识形态和思想权威的能力,以及在正式进入国家权力之前(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权力集团内部进行斗争的能力。阿尔都塞的再生产理论显然不能很好地说明意识形态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斗争和冲突的状况。但是,另一方面,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强制性国家机器有着严格的区别,当霍尔说”严格意义的国家“或”国家的直接介人“时,他显然是指强制性国家机器。如果说这里有什么混淆的话,那也是霍尔的而不是阿尔都塞的混淆。更重要的29是,在意大利以外阿尔都塞是最早注意到葛兰西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实际上是一次很自觉的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系统化,他在一个注释里说道:”据我所知,我现在所走的路以前只有葛兰西一人走过。他有一个令人惊异的观念,认为国家不能被缩减为(强制性)国家机器。他提出国家还不可少一定数量的市民社会机构,如教会、学校。工会等等。令人遗憾的是,葛兰西没能把这些机构系统化,有关文字仅是一些精辟却不完整的笔记。“/8/问题在于,阿尔都塞系统化的方向是国家理论,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的,它们是具有不同功能和运作方式的国家机器,而在80年代人们普遍把市民社会的”自由空间“视为解放的希望之所在的情况下,他的这种努力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霍尔在提到市民社会的”自由空间"时总要加上引号,说明他对此并不抱有空洞的幻想,但在当时特定的语境里他无疑是站在社会思潮的主流一边,强调应当严格地划分国家与市民社会。
篇3:中国大陆的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危机
中国大陆的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危机
“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最终导致了中国大陆社会整体性改革开放的具有历史意义事件,可以说,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安徽农村的土地承包事件,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一个伟大的起点。中国大陆的以起自1980年农村的“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为标志的剧烈的社会转型,其实质究竟是什么?它现在又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变化?它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又是什么?这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仍然是大陆的思想理论界以及执政力量没有能够全面科学回答的问题。如果没有或者不能对于这个事件的实质进行彻底科学的认识,有关的改革理论就不会走向科学。并且,单纯的经济改革过程也已经说明,正因为没有能够把发生在农村社会的“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上升为科学的理论认识,也才导致了当1984年后经济改革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后的城市经济体制(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上)的挫折和反复,并且不能获得类似于农村“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成就。“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的伟大意义在于,她不仅为大陆的经济改革提供了一个起点,而且客观地充当了中国大陆整体性社会转型的开端,从而大陆开始了一个新时代。关于这个事件的意义,已经勿庸赘言。但是,必须科学地说明她的实质,这个事件的实质则在于:她是劳动者自己对于生产资料关系的调整,既劳动者自己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改善出来的生产关系,这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同生产资料间的结合方式。
现在看来,我国的经济学界与理论界对于“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这个历史性事件的实质没有给予充分正确的认识和总结,而且,当着经济改革从1984年由农村转向城市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借鉴基本上是错误的。“农业生产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质是确立了农业生产过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关系的最合适的模式,而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却始终没有确立起工人阶级(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形式。从1984年的承包租赁制到现在的股份制,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即工人阶级利益被不断的损害。国有企业改革如果不能得到工人阶级的支持,就根本不会获得成功,这个结论已经可以做出。
国有企业的改造过程同样是一种劳动组织模式的变革过程,这里的关键因素在于如何改善劳动者(即工人阶级)同生产资料的关系问题,如果要从经济政策上进行选择的话,那么,就是需要找到符合生产资料同劳动者的合理的结合方式,前提是尊重劳动者的创造和选择。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不二法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更好的线路。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改革,企图从西方经济学中找方法必然失去。美国20世纪企业组织方式的形成过程,是在自由市场的演进过程中完成的,而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组织,则是在计划体制中派生的。因此,如何选择对于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模式,我们没有任何成功的先例可以借鉴。只有首先确定了科学的经济改革的理论,我们才能够采取正确的行动。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造过程,同时是一个重新确立中国大陆的劳动组织的过程,对于大陆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而言,一种符合劳动者发明创造的企业组织建设,是整个中华民族重新崛起的基础。而且,对于大陆21世纪的社会发展来说,必然是企业组织不断创新的世纪。劳动组织的再造也是中国大陆政治文明进步的前提。
对于劳动者的解放仍然是中国大陆在经济基础层面上的一次彻底而深刻的革命,现在看,关键的问题是需要进行劳动组织的创新和健全对于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长期不能在劳动组织方面确立起统一的形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大陆社会的生产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工人阶级与企业管理者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农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货币收入始终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变,而且农村劳动力的转化渠道还处于萎缩的状态,农村社会的继续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而政策对于农村发展的扶持能力也在不断的弱化。农村社会的基础实施建设(交通、通信、能源)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几乎停滞不前。
在1980年社会剧烈转型过程中的20多年来,中国大陆社会没有能够形成一大批能够深刻全面的解释时代生活的思想家、理论家、哲学家,整个中国大陆的意识形态领域没有形成核心力量,思想理论创造力的疲乏一方面来源于文化传统转型的失败,另一方面也受到政治家规定的“不争论”的影响。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似乎成为了我们时代的显学,但是,经济学的各种观点基本上是移植、翻译和介绍西方现代经济学的观点,这实际上一种拾人牙慧的做法,说明当中国人在丢弃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后的无助、茫然和迷失方向,同时,更关键的问题则在于经济学研究没有了科学的思维方法,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如果说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世界工人阶级的圣经的话,那么,对于当代中国大陆的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来说,仍然需要一部劳动者的圣经。近一个时期来,以朗咸平教授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开始把矛头对准了那些掠夺国有资产的国内的知名的企业家,从而在经济学界引发争论,也在普通人们的心中引发震撼作用。朗咸平的意义在于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和认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同时也要求我们从实践的角度去检验现行的主流经济学说。比经济学家们的错误观点更可卑的是,中国大陆的经济政策尤其表现在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面,始终不能找到正确的出路。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缺乏科学的经济理论指导的缺陷已经表现无遗,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害怕出现政治动荡而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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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浅谈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
浅谈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
摘 要: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大部分人士都对欧美的风险社会观念有一定的误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分析和反思目前制定当中的风险,也可以代表群众所普遍的主观构建的风险,并且我国已经进入到成熟的风险社会中。刑法观必须要考虑社会风险,并在风险社会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讨论,并且需要讨论其如何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务必杜绝以风险预防名义的刑事立法。
关键词:风险社会 风险治理 刑法观
上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提出风险社会的观念,并认为风险社会观念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并且各个国家都已经进入到风险社会中,需要使用相应的风险社会观念去审视社会。风险社会的观念自从传入我国以来,刑法相关人士都认为应当以该角度来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并经过统计和分析,提出风险刑法、安全性发、风险政治等观念。本文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中所存在的风险及我国风险社会环境下刑法观的合理应用范畴。
一、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风险
(1)制度风险
1.法规执行机制缺陷:所指定的法规再好、再全,去过丢失了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最终也是空谈。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风险行为上,相关部门制定了针对性的法规来预防风险,当时目前许多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少执行制度,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够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防范作用,从而使法规无法真正的实施,导致法规变成少数执法者利用职务谋取私人利益的方式,从而形成出现更加严重的风险。假设法律在执行体制有问题,则在无法起到风险预防作用的同时,还会成为某些风险的制造源头。
《动物检疫法》便是典型案例,该法律的施行目的是,有效的对动物产品或者动物进行必要的检疫,并且检疫需要通过相关动物检疫机构进行认证。事实上,有多数动物检疫机构并没有执行应执行的检疫职务,反倒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检疫规定,通过检疫、检验等手段为单位或个人创收。许多相关工作人员也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导致许多的非法、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入到群众手中,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法规的制定必然需要执行人员来执行,其执行力度或执行机制的不足,必定会导致法规的形同虚设。
2.制度严重缺乏规范化:制度制定的原因是为了对风险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但如果预防风险的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则在实行该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能对风险起到的防范作用,还极有可能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缺乏规范的特点而制造出另外的风险。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有许多的情况。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和现状。假设制度出现滞后现象,则会使得法律会出现严重的滞后并原理现实,并逐渐使法律出现漏洞,成为制度上的缺失。
潲水油的制度则是典型案例,从潲水油当中提炼出的食用油是一种不能使用的危害物质,但有关检测机构表示,从潲水油当中所提炼的食用油的危害物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这便代表从潲水油提炼的食用油能够进入到市场并销售。所以,当前我国的食用油执行标准则变身成为风险的源头,导致食用油指标变得不再可靠。社会的快速发展,造成制度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国家的发展会出现严重的滞后风险。对此,立法者就必须要时刻保持对制度的反思,认识当前制度的缺陷,并发现缺陷和问题时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防范。
(2)被群众扩大化认识的主观风险
风险社会的风险不仅仅是来源于制度上的问题,群众的主观扩大化认识也是较为主要的风险源头。当前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其各种负面言论传播也较为严重,群众受到影响的可能性也较高,这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群众的风险意识。当前我国社会的分工较为明确,群众的相互依存的观念逐渐深刻,这样的观念逐渐深刻也导致了承担风险后果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当前信息化和网络化社会的背景下,群众很容易感知到风险并猜测其后果,在缺乏全面且有效的'信息化交流情况下,如果不能掌握风险的结果,并且在有人煽动的情况之下,就会有许多的人群因为信息的不准确使得出现恐惧、慌张的情绪,加重风险的危害。
群众在意识到风险之后,便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风险之前自主的使用自身认为妥当的预防侧率,最终导致风险认识被扩大化。例如,前些年四川的钼铜项目,因为群众的强烈反对而关闭,其根源是群众盲目认为钼铜项目会对附近的居民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但是其机构在群众有该反应之后,便申请政府对项目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该项目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还会给当地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群众并没有相信政府,而是自以为是的认为该项目应当被取消。
二、我国风险社会下刑法观的应用界限
在风险社会环境下,违纪违法行为的犯罪化需要符合风险社会理论指向的群众主观所组建的制度风险,不能够不加区分的将任何风险都放置于风险社会的概念之下加入刑法,更加不得认为只要发现具有威胁性大社会危害风险时,就直接建议介入刑法,最终使得刑法因为预防风险而被迫遭受绑架。
(1)刑法处理违法违纪的行为只得存在于微观层面
1.刑法不应当将不规范犯规归纳到风险刑法处理范围:在当前的法律体制背景下,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用来维持社会的健康、持续运行,并不是创造秩序。所以,执法便只能够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加以严惩,并不能够直接的接入到法律的运作过程当中。刑法既是维持法律正常运行的根据和强有力的支撑,还是相对较为较为独立存在。刑法必须要时刻以维持法律正常运行作为前提,如果刑法所维持的法律本身出现问题,则刑法就不得再继续对其进行维持,否则,会导致刑法认为该法律的制度,但该法律却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从而使得刑法脱离法律法规的设计初衷。
刑法惩罚我是通过威慑,杜绝出现任何风险,虽然不能杜绝风险的所有源头,但是任何的风险想要起到负面作用都必须要有制度作为基础,对于本身有问题的制度而言,假设至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改变和改善就能够杜绝该风险的出现,便不需要将风险本身定义为违法。针对因为制度的问题所产生的风险,则需要将风险纳入到犯罪范畴内,并将其定义为强化群众、刑法威慑的道德化身。对此,刑法不应当运用于因为失去了规范性的制度而产生的风险当中。
2.刑法只能应用于破坏法规并且侵犯法益而出现的风险当中:所有的制度制定的初衷都是为了有效的预防风险,巡查制度的缺陷及对其造成破坏就等于制造了风险。制度化的风险并不能够针对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风险,任何风险,国家都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所以,对风险制度的破坏,并不能够证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如果制度中出现了破坏较大的危害性行为就定义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就必须接入刑法。则会使得刑法变成风险的管理制度,导致刑法失去了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导致法律当中无最高法的定义。
虽然风险出现之后刑法不应当直接接入,但是并不代表着刑法绝对就不能够干涉风险制度的维护工作。刑法是我国法律当中的最后后盾法规,只有在危害行为已经严重损坏了风险制度之后,并且对法律造成严重危害时,同时利用其他任何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防止时,刑法才能够接入。对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当中的必然条件仍然是危害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法规的权益时。除此之外,从法益陷害所规范的风险社会刑法接入的界限的运用意义还在于,可以有效的预防司法机构通过防范风险的名义滥用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整体执法情况分析,司法权的滥用和限制相对比,权力的滥用情况更为严重。以往,少数的司法机关打着风险预防的名义,利用法律的特殊形式或者特殊情况,扩大化的打击社会犯罪危害性的临界点。
(2)刑法不应当将群众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防护对象
目前,我国的社会风险判断中,其具备较强的主观性和不客观性,某些风险被某些意图不轨的人夸大。刑法作为执法、制裁力度最大、规范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法规法规,不应当将群众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防护对象,将主观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利用刑法保护群众的安全感受,帮助其建立安全的思想。
社会与风险的进步呈现的形式为一体两面,是社会想要进步时不然会出现的事物,国家法律并且无法将其全部禁止,不然,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国家就必须拟定适当的范围,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可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能够对这些风险随时进行控制,能够随时将这些风险进行分配和分散。根据目前社会来说,当前可以被允许的包括许多的领域,例如医生在医疗事故归责范围内所使用的治疗措施、具备一定风险的体育表演、有一定风险的舞台表演、工业行业的生产中、公共交通等。当前风险社会中,只要风险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或对群众的生活造成危害,群众便可以适当的容忍这些风险的出现,对风险控制提出相对较为苛刻的要求并且要求通过刑法来保护群众的主观感受是不可行的。
群众的安全感受会以为个人的思想观念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并且这样的感受较为抽象,无法进行统计和分析。安全感受作为刑法保护对象将会使得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少一个统一且准确的标准,使得司法和立法会出现严重的随意性。假设法规将群众的安全感受作为保护目标,并且随着群众的意愿处罚群众认为存在威胁的食物,则刑法的适用将不会再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取决于群众的个人感受。群众的个人感受会因为感性的影响,对某些认为的危害性行为有严厉的惩罚要求,惩罚越严重越能够满足群众的安全感受,但这便会导致刑法变得更加的残酷。一旦刑法变得更加残酷,则群众又会反过头来指责刑法,导致破坏刑法的尊严。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的孙伟铭案例,其因为群众的要求,一审盘踞孙伟铭死刑,但是判决一出,群众又认为刑法惩罚力度太过严重,又要求国家减轻处理力度,导致二审时又减轻对孙伟铭的量刑。所以,刑法不应当随着群众的风险感受而改变判决力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社会风险刑法观,在社会风险理论上的认识存在许多的观点的不同,并且在风险社会理论上也存在许多的误解。在风险的防范上,相关人员需要加强注意各项细节,并且这些细节会因为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环境而出现较为繁琐、复杂的局面。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我国刑事立法需要保持自身所拟定的风险社会观,对敌人刑法和风险刑法的采用需要根据实际的风险行为进行拟定,不得盲目行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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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综述了国内外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研究,并对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及设想提出了三个问题.
作 者:刘飞 汤孟飞 LIU Fei TANG Meng-fei 作者单位: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广东,广州,51148 刊 名: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ANYU POLYTECHNIC 年,卷(期):2006 5(1) 分类号:F27 关键词:资本结构 公司治理 金融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