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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成发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并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色。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除去职位、解雇和调离。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法官独立的普遍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法官法还规定,法院的委员会必须在每一个年度开始之前排列出非专业法官参加法庭工作的顺序。“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事务上的独立性,以此来排除一切国家机关的指令约束。”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的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如果是地方法院一审,而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则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领域内的行政案件由社会法院受理;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财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此外,相当部分的行政登记管理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
二、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分析
2.1行政权干预过多,难以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审判的公正
大多数政体都力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种外来压力。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事实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普通群众仍然认为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并最终导致行政诉讼步入困境而无法自拔。
2.2审判人员专业性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政诉讼有很强的转型和技术性。在我国,行政审判不实行行政法官任职资格制,行政审判人员不是从专门的渠道选拔任命,不需要有专门的学历和背景。
三、德国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借鉴分析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行政法院制度,而是沿用已有的行政审判制度,至于以后是否发生改变,难以猜测,但至少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并没有在我国有合适的土壤。与此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德国行政法院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应取其长,结合本国实际,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完善与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制度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事关法院经费获取、审判组织组成及协调等,由法院院长参与和决定,但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可能从事审判事务。我国法院改革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二元化异质性结构的冲突和整合,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
3.2建立完备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批精英化、专业化的行政法官,即使制定再科学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最终也是徒劳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行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于自身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于法治建设以及行政审判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提高行政法官工资,保证法官的薪水,从这一方面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德国的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法律,只接受法律和法规命令的约束,这是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
篇2: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摘 要:德国的坏境立法与我国的环境立法历来是我国法学界对比研究的课题之一。立法目的一致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和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学者。德国立法由失败到成功到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也对我国环境立法有很大启示。我国应以德国现行行政环境法为基础综合土地、农业、水利、环境等各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化”环境行政法。
关键词:德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行政法;中国环境保护法
德国的环境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较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虽然起步并不算晚、经历的时间也不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德国立法的先进水平。无论是以前失败的德国“环境法典议案”,还是德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法,都能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能够从德国环境法的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其失败中获得教训,从而更好地引导我国环境行政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立法及其经验教训
(一)德国早期环境立法“法典化”探索的过程
1.“法典化”①立法。
虽然说,在经历了多年的推动发展之后,“法典化”的构想最终破灭,但是这一过程留下丰富的经验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存在着联邦立法机构和州立法机构的两层立法体制。在立法方面分为联邦独占性立法权和联邦与各州共享的竞合性立法权。经由联邦法律的明确规定,联邦各州的立法机构能够对除了竞合立法之外的联邦各州独占的立法事项进行自己的立法,以及对联邦没有规定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调整。这种立法有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存在偏离性。德国原来的联邦框架性立法在的联邦宪制改革遭到了废止,同时改革对联邦立法权限进行了重新划分。州级偏离性立法权及与其相呼应的分期立法制由此诞生。
州级偏离性立法制度是联邦宪制改革的重大调整,各州享有的偏离性来源于竞合性立法。各州有权通过设置各州内部的法律对联邦法律作出偏离的规定,包括了最重要的自然与风景保护和水资源管理④,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自然与风景保护。对于这些偏离性的规定,就是在涉及规定中的事项时,联邦与各州的法律取舍可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但是,不论从法律的效力还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偏离性立法权并不都意味着各州可在任意时刻行使偏离性立法权来代替联邦法律。
无论是从规范内容、立法范围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偏离性立法都必须来源于联邦环境法的相关政策,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内在的立法精神。一般来说,地方的偏离性立法权不能在包括宪法、有关联邦法律、欧盟法和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括号内罗列的除外事项上得以体现。所以说,各州的偏离性立法权限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
2.德国环境立法失败的教训。
(二)德国新环境行政法的成功经验
环境法典法案失败之后形成的德国新环境行政法共分为四个部分:新《水资源管理法》、新《自然生态保护法》《非离子放射防护法》《环境法规清理法》。
1.环境行政法的范围更加具体化,职责明确。
在德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有关水资源的管理事项属于州级偏离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就理论而言,各州应当再行立法(除与水资源及设备以外)然而,这部统一的法理论上来说已经从足够专业的角度满足各州的需要,各州没有必要进行多余的立法。
(2)新《自然生态保护法》整合了各种立法的资源。德国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在已经被替代的联邦框架性立法权下产生的,联邦宪制改革后,融入了竞合立法体系中。这部生态保护法是联邦法和州法结合的产物。该法的意义:能够将各种立法的资源广泛的整合在一起;由于自然生态保护属州级偏离性立法范畴,因此,宪法规定的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立法中不得偏离的一般原则亦须予以具体化;能够保证代际自然生存基础和生物物种多样化的实现。
(3)《非离子放射防护法》填补了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的空白。该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对于其纳入的环境法典草案的理解,联邦议会的主张是由于对非离子放射防护一直存在法律漏洞,而且环境立法在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有着很大的空白,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人为的紫外线辐射危害有关的法律的欠缺。民间自发组织的防护活动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成效,因此,有必要进行该项立法。
(4)《环境法规清理法》确立了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名字上来看,可以看出该法并不是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的用途就是清理废止一些由于社会的发展或者是法规的变动而造成的已经不具有意义的联邦法律法规。联邦宪制改革废止了框架性立法是这部法律产生的主要根源,而先前的框架性立法涉及的法规的量是很庞大的,具体相关的法律有辐射防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法、环境污染损害法、环境救济法、建筑法、基因技术法、爆炸材料法、环境统计法、联邦环境局法、联邦废弃物法、废水排放法等。
2.新环境行政法的进步。
四部行政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法制工作做出了要求。其中三部是内容上的,新的《水资源管理法》和新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对水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作为环境立法的两大基本法域的水法和自然生态法在这个系统中达到了实质性的统一。《非离子放射防护法》是德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创新,同时也体现出了环境立法方面的新想法,我们能够看出其代表的环境立法的发展方向便是与时俱进,与科学俱进。最后一部《环境法规清理法》与前三部有着很大区别之处的,并不是对环境作出的实体性的规范,这种对已过时的法律进行清理,保证了现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的实施并为将来进一步的环境立法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环境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如从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立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立法、文件与我国19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特别是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执行,我国环境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但这些成果在当今法制国际化社会背景下仍显得有不足之处。
(一)环境立法的目的不合理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一切改善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为最终都是为了发展经济。从一定方面来说那边可以这么讲,既然是为了发展经济,那么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甚至有关环境的保护会阻碍到经济发展时,便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这似乎违背了环境法本来的意愿。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的发达国家基本都是经历了在破坏环境中发展,然后在发展达到一定高度时再回过头来治理环境的过程。我们都知道,整个大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一旦一个环节遭到破坏,整个系统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治理对于环境来说,只能算是延缓其毁坏的速度。治理相较于预防来说,成本和功夫都要下的大得多。而德国环境保护的目的更多是对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加以保护,同时强调环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二)环境保护管辖的权限分配不到位
德国宪法、法律和其他的规章对环境保护的权责都有明确的区分规定。德国环境法将其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首先,联邦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一般环境政策的制订、核安全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及跨界纠纷的处理。其次,州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环境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包括部分环境政策的制订等。联邦在环境政策制订及立法方面起到主心骨的作用,州在环境执法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在与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地方对当地的环境问题有着一定的自治权。在我国环境法中,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环境保护法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管理,同时,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的保护方面有着监督管理的权限。在此情况之下,环境保护出现了14个执法的主体。如此多的主体就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各部门争着管辖,造成执法的混乱;另一种情况,在遇到棘手的问题的时候,各部门都不想管辖相互推诿,环境问题如何能够得到解决?!
(三)环境保护权责分配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和责任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要采取有关的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方面做出分配,即哪个部门、哪个人应当对哪方面的事项承担责任。在德国,联邦对整个环境法的执行进行宏观掌控,州和地方则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灵活实施。州能够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实施联邦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联邦在化学品、废物越境转移、基因工程和排放贸易等大的环境活动方面掌握着部分或者完整的执行权力;而州则是在联邦的监督之下对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等方面代表联邦执行法律法规。在立法权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权责、环境规划的权责、环保投资的权责四个方面,联邦、州和地方的环境管理职责都有具体的分配。
(四)环境执法问题突出
我国环境执法方面面临着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强、环境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无原因:首先,由于在环境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政府无法将所有的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环境执法上来[7];其次,环境立法的相关配套设施,即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的也相对缓慢;还有,由于法规政策的撰写者多为学者专家,对于实际操作情况不是很了解导致了一些法规在真正运用到实际中时出现种种难以克服的问题。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导致环境执法过于混乱行政资源浪费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在德国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将环境法制的贯彻重点转移到了环境执法当中,并将环境执法的`地位提升到环境立法相当的层次,更有助于环境执法的实施。德国联邦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德国还专门设立了环保警察这一新的职位。环保警察隶属于德国联邦内政部。每一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而他们的工作便是在发现环境污染时,及时采取补救行动。这一项创新是德国重视环境执法的体现[8]。
(五)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环保法第二章对于监督管理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仅规定了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来制定具体的规划,以及企事业单位违法的监管。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会导致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监督,地方环境执法在缺乏监督之下很容易出现“软执行”的情况,所以在加强地方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其权力的监督。德国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州是环境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中央对州的监督主要是依靠法律和司法途径,然而州对地方的监督有着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和财政监督等监督方式。与此同时,为了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州直接负责着对企业环境违法的监督。
三、德国环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又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成两个阶段,“法典化”时期以及后来法典议案失败后形成的新环境行政法时期。从德国的环境立法失败到位居世界前列,对中国环境立法有如下启示:
(一)环境立法应实现“法典化”、系列化
德国环境法面临的体制问题在我们国家来说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各地方并没有像联邦制下的德国各邦所拥有的立法权限,地方只能在中央赋予的权限之下进行各类活动。消除冲突便是统一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将各类复杂的专业立法统一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法发展没有德国那么完善,所以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摸索中将尽可能多的专业领域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典。
(二)必须制定和实施环境行政法
与德国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法还是比较落后的。从内容上来说,我国环境立法偏重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而在自然资源和能源保护方面则有欠缺。这同样体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思想意识上的差距,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法避免的,是一定会经历的阶段。而从德国新环境行政法来看,四部环境法思路极为清晰。两部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加以规制,环境法规清理机制在中间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与其他的部门环境法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完备的环境法体系。从这一方面来看,中国应该注意在未来的环境法立法中,突出自然资源保护和能源保护利用法律的环境基本规制工具的地位,同时保证环境污染防治。在立法的技术层面,吸取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失败的教训,避免理论和实践的分离、立法跟行政的脱节。
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在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应当树立以环境为中心的理念。环境建设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其主要对象,同时以改善好、治理好环境为主要目标,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不能让环境保护单纯的成为经济建设的垫脚石[10]。
(二)在环境职责分配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具体的环境职责应当有确切的划分,将环境责任明确的分配到各个部门甚至人的身上。同时,对于各项环境责任都应当有承担的主体,即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能够明确知道到底这一项由哪一部门来管理。
(三)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其法律规范,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并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做到发现污染,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对于环境执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应当明确区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从而使得由于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权力太过分散引起的环境执法混乱的状态不再出现。
(四)完善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不可能做到时时监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力量不够,政府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而我们的公众监督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公众监督要比政府力量多得多,覆盖面也要大得多。我们应该注意发展公众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当中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的全面修订展现了环境优先的高度,修订后,除其他事项外,加强执法和处罚规定,对污染给予公众监督更大的机会,并明确措施来应对合规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数据的篡改和非法倾倒污染物。
注释:
①法典化,是指根据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不成文规则编撰并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过程。
②教授法案,受德国环境部的委托,从1988年到1990年由四名法学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完成的包括169条条文的环境总则部分的草案。从1991年1993年,以《环境法典》总则草案为基础,由八名教授组成的另一个教授委员会完成了399条分则草案。这样,一部全面的《环境法典》工作的清晰框架便形成了。
③与此相关的联邦立法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产权、海岸保护与农业、土地权与建筑管理、大气保护、自然资源与风景保护、空间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
④这里所说的自然与风景保护是除了自然保护的一般原则、物种保护或海洋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除却了与水资源或设备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N].中国环境法治报,-04-30.
[2]常纪文.环境法治:现状与任务[N].学习时报,-08-27.
[3]戴双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32.
[4]曹明才,刘学彬.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方法的创新探讨[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49.
[5]胡涛,李丽平,田春秀.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启示[N],中国环境报,-05-10.
篇3: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启示论文
摘 要:二战后,德国在战争废墟上重建家园,迅速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经济大国。究其成功之因,在于德国从国情出发,选择合适的发展道路。我们应立足自身实际,吸取和借鉴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深化改革,努力创新,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政府干预
1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理念
德国现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消除市场缺陷,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效率、发展、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也叫“德国模式”。
它作为一种由国家调节的市场经济,确立了明确的社会市场目标———“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等原则相结合”。政府在市场中的功能介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之间,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干预,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公平、效率、稳定、发展。
篇4: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启示论文
鉴于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绩和当前存在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党中央经过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艰巨任务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无疑将给我们启示和借鉴。
(1)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各阶层利益,保证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在德国经济变革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为了适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劳动用工制度的要求,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改革的重点。
(2)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求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平衡。我国政府在宏观调控职能上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但在把握对经济干预的度和范围上仍不明确,往往会出现干预不当的现象,从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鉴于德国,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应做到两点:一要明确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把国家的作用仅局限于制定经济秩序政策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层面;二要把握好干预的度,国家或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应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不能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转的效率。
(3)推进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转型,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府机构体系。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并不是政府工作的中心,政府干预应兼顾经济和社会目标。此外,随着非政府组织不断成长、基层自治不断完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政府还应积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其他公共管理主体共同提供公共服务,以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4)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以增加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抑制通货膨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德国基本法中把货币管理作为一个维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标准。在我国,由于央行完全依附于政府,使得所掌握的货币、信贷杠杆多数情况下被当作应急措施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我们必须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以及财政的关系,建立起财政与货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并将其具体化、制度化。
明确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职责分工,完善中央银行内部的机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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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素仙。中央银行独立性与货币政策有效性[J]。当代经济研究,,(7)。
篇5: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启示论文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非常注重社会和谐,在追求高利润的同时,追求利益分配平衡和提高收入水平,力求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
(1)保护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首先,以立法促进竞争、反对垄断。德国《基本法》、《反竞争限制法》等法律法规为市场经济规定了总体经济秩序;其次,运用经济杠杆,扶持中小企业,鼓励竞争。虽然《反竞争限制法》改善了中小企业的外部条件,但政府还特别制定了旨在提高中小企业效率的措施,目的是使中小企业能与大型企业有效竞争。
(2)保持适度政府干预。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国家应对经济生活作适当的调节和干预。但社会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国家干预完全不同于中央统制经济的国家干预,它主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进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措施。德国政府对于国家干预的态度可以归结为:尽量少干预,但要做必要的干预。按他们的说法:国家只负责维持“秩序”,而不参与“秩序”。
(3)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以确保货币稳定。二战后,德国历届政府都把稳定货币列为财政金融政策不可动摇的目标。为了使联邦银行充分发挥稳定货币的职能,德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奉行不受政府干预的`货币政策的体制。德国以实践证明,一个以立法形式保证的、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是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能起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作用,也是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手段。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二战后,德国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是重要前提。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的手段。德国政府利用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
篇6:法国、德国铁路客运站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法国、德国铁路客运站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1 法国,德国铁路考察情况
1.1 法国铁路概况
法国国家铁路公司(SNCF)成立于1938年,1983年正式改为国有企业。SNCF有员工17.5万人,营业里程为30990km,客运车站4575个,其中高速铁路1540km,包括巴黎东南线、地中海线、大西洋线和北方线。TGV高速列车可以在既有线运行,服务里程超过6000km。新建东部高速线正式运营。
SNCF实施总部、地区局(23个)、段和车站4级管理。SNCF,总部设有4个产业部门(公共运输部、法国欧洲客运部、货运部和运营基础部)和4个职能部门。产业部门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拥有自己的财务管理部,实行事业部制管理。法国欧洲客运部(VFE)是SNCF旅客运输的核心机构,负责高速和普速干线客运业务,主要客运产品为TGV、大力士、欧洲之星、珊瑚号等,法国铁路年发送人数达到10亿人次。
法国铁路共有35000个售票终端,其中6900个站内售票窗口、1300个自动售票机、19000个旅行社窗口,其余为境外窗口。20,法国铁路的客票销售额达到40亿欧元。
1.1.1 圣·拉萨尔站
圣·拉萨尔站隶属法国国家铁路,是巴黎市区六大火车站之一,主要承担巴黎往西北部诺曼底地区、英吉利海峡方向的客运任务,日均办理旅客25万人次、办理旅客列车576列次。
圣·拉萨尔站为开放式、尽头式车站,分快速线、巴黎城轨线,共有站台15个,站内设有敞开式人工售票窗口6个。据介绍,车站主要的售票模式为年月票、网上订票、自动售票机,售票额分别占25%—30%、10%、30%,在车站售票窗口购票的多为老年人和旅游、团体旅客。
圣·拉萨尔站负责巴黎西北区的客运服务,主要管理职能是市场营销宣传、旅客投诉受理,同时也承担国际客运服务工作。车站内设有区域性站务中心(设有调度总控台),主要由行车调度集中系统和车站客服集中系统组成。行车调度集中系统主要掌握旅客列车开行、旅客换乘等信息;车站客服集中系统主要为旅客提供站车、售票信息的咨询与引导服务,接受社会和旅客的监督等。
1.1.2 巴黎东站
巴黎东站地处法国巴黎市区,也是巴黎市区六大火车站之一,主要承担法国东部(如莱比锡、佛莱堡)、法国北部,以及瑞士、德国南部、奥地利、捷克、匈牙利等地的客运任务。巴黎东站也是一个开放式、尽头式车站。在巴黎东站,考察组重点对客运服务、晚点处置与经营情况进行了考察。
据介绍,法国铁路对旅客有正点承诺,当终到列车晚点30min以上时,将由各车站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处理,除了给旅客送食品和水外,还要给予一次性赔偿,但不是现金而是一次性乘车购票的优惠券。
从站场布局设置来看,巴黎东站集生活、休闲、商业中心于一体,各类品牌商铺合理有序地分布在站舍及基本站台上,为旅客提供了一个宽松、休闲的候车环境。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SNCF下属的管理公司,车站不负责站内商铺的经营管理。站内的商铺、广告招商及经营管理由SNCF下属的专业公司负责。车站内的保洁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由车站公开招标确定。
车站虽然是完全开放式的,但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车站每个角落。车站内秩序井然有序,可见到全副武装的法国内政部警察队员(主要是防恐防爆)。
1.2 德国铁路概况
德国铁路集团由德国铁路股份公司总部(DBAG)及下属的路网公司、长途客运公司、短途客运公司、车站与服务公司、信息系统公司组成。德国铁路客运公司设在法兰克福,主要为长途客运公司和短途客运公司,下设4个职能部门,共计1707.27万人。德国铁路集团的客运产品主要有ICE(城际特快)、IC(城际列车)、EC(欧洲城际列车)、IR(地区列车)、RE(地区特快列车)、RB(地区普通列车)、SBAHN(城市轻轨)、CNL(城市夜行列车)、D(长途直达快车)、IRE(地区间特快列车)等。全国分为4个售票管理中心,33个分处管辖720个售票点,有4300名售票员,采用人工售票、自动售票机、网上订票、电话订票、车上自动售票机和车上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目前,德国铁路发售的全部车票中,车站售票口占33%,自动售票机占23%,旅行社代售占21%,网上订购约占10%。
1.2.1 科隆站
科隆站位于德国著名的科隆大教堂附近,是德国西部的铁路枢纽和重要中转站。科隆站是一个通过式、开放式的车站,具有典型的低进线上(站房为平面一层,乘坐电梯上二层站台面乘降)的特征。整个车站通道宽敞,形成无障碍式乘降条件。车站内为四跨无柱雨棚,共有12个站台,分高速、普速线。站台上的立柱灯箱式、电子导向牌清晰可见,站区内有醒目的列车时刻揭示牌,排列的自动售票机、旅客座椅,并提供自动小推车供旅客乘降使用。车站整体布局设计,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服务理念。
1.2.2 法兰克福中央站
法兰克福中央站于1888年运营通车,是目前欧洲最大的火车站之一。该站为德国第二大尽头式车站,有25个站台,站内城际交通配套,其中城际线6条、地铁线4条,日办理列车1700列、发送旅客35万人次。
法兰克福中央站为钢结构6跨无柱雨棚,每个站台始端均设有旅客自助呼叫对讲设备。在车站旅客总进口处,除设置清晰可见、简单明了的LED电子导向牌外,还分布有许多查询机。旅客可以方便地查询乘车方向的车次、时间,以及相关信息(时刻、方向、候车区域等)。车站实行一、二等车厢分区候车,站台分为A、B、C、D4个区,如一等车厢候车区为A区。站台电子导向牌在公布列车车次、到达时刻的同时,也公布列车候车的等级区,以方便选购不同等级车票的旅客候车,确保站台秩序和快速上车。在站台上,一等候车区设有候车室,提供特殊自助式服务,如座位、饮水机、查询呼叫求助平台、免费无线上网等。
法兰克福中央站以自动售票机为主,售票窗口主要是咨询。旅客在站候车时间一般不超过5min,旅客列车的正点率较高,如列车晚点超过30min,车站将采取安慰、送食品等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旅客进行赔偿。旅客如来不及购票,可以直接上车补票,收取2欧元补票手续费。
法兰克富中央站是一个地域性大型客运站,管辖110个大小车站,包括法兰克富机场站。全站员工共150人,其中法兰克富中央站为100人。站台上的管理人员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每个站台配置3人,主要负责为旅客导向、解答咨询、站场巡视检查、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
法兰克富中心站不设行车调度职能,主要有服务、安全、清洁三大管理职能。全站依靠200多个现场监控摄像头实施全方位监控,并设有中央车站监控中心(配置3人),主要由监控系统、列车车站卫星定位系统、服务系统组成,负责及时受理站内旅客服务求助,列车突发应急事项处理,列车求助车站给予提供服务支持。据介绍,其求助对象一般是残疾旅客和携带行李较多的旅客,其重点旅客主要是外宾和需要中转的团体旅客。
法兰克福中央站站内总面积为1.5万m2,其经营面积达到9000m2,接近于2/3,形成了集书店、商店、餐厅、邮局、银行、花店、旅行社、药店、美容院等购物与休闲于一体的商业中心。经考察,车站内的经营面积确定、经营合同的洽谈、广告的发布均属于德国国家铁路运输公司直接管理,车站可对布局提出合理化建议。站内经营采取租赁方式,根据不同的经营门面、地点确定价格(最高100多欧元/m2),所售商品及服务价格由德国政府监管,与其他市场无特殊差异。
2 考察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对法国、德国铁路的考察,欧洲国家铁路的一些共性对于我国铁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1)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营机制。从法国、德国铁路运营的整体情况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理念贯穿于整个运输组织中。从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能细分、客运产品开发及定价、运输组织服务、客票销售、商业运营等,都体现出市场营销理念。法国、德国铁路运营取得的良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无疑受益于其市场为导向的运营机制。
(2)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法国、德国铁路车站服务的迅捷有效、站场监控的实时性、旅客导向的准确性、列车晚点的处置等均基于及时的信息与有效的预测。强大的信息集中处理平台形成了法国、德国铁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其经营成本可控、运营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升。
(3)灵活的票价政策。法国、德国铁路在客票的价格政策上均采用了灵活机制,虽然两国的实行方式和涉及范围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票价政策的把握上,法铁公司的强制性预订系统展现的效果尤为突出,在实际操作中放权到商务运营公司进行市场化调整,以取得效益最大化。
(4)完善的'营销机制。在客运营销方面,欧洲铁路公司更关注于服务,实现服务的价值化、商业化。在实际营销机制中,体现出“细节决定成本,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大量的营销方案中,将提供的分等级服务明确到不同的票价体系中。
(5)自助式的服务理念。为了更好地销售客票,除人工售票方式外,更多地使用自动售票机、网上订票方式。特别加大了新售票方式的研发,如手机智能卡技术。在人工售票方面,逐渐摈弃了传统的售票职能,而更多地转为营销咨询、推介职能。铁路客运站均为开放式,旅客无需凭车票进站,其他社会人员也可自由进出车站,不用进行安检。旅客凭车票自助剪
(检)票上车。站务人员(通常还有列车乘务人员配合)在站台进行抽检车票。
(6)商业化的运作方式。法国、德国的客运站不仅是旅客乘降的场所,更多的是生活、休闲的商业中心,有各种服装品牌店、餐饮店、超市、邮政等商业店铺。铁路客运站与城市交通衔接紧密,做到了“零距离”换乘。在站场设计上有同站台换乘、立体换乘等方式,各种交通方式衔接合理、换乘方便。
(7)完善的客服系统。法国、德国的大型客运站均设有服务中心,客运站段共享旅客列车运营组织的相关信息,在运输组织、旅客服务、质量追踪、应急处理等方面,既保证高效率,又保证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车站完善的客服引导及监控系统,注重人性化管理,为残障旅客提供便利盲道、求助、垂直电梯等设施。
(8)契约化保洁管理。在车站及列车保洁方面,客运站段与保洁公司签定协议,明确内容、时限、标准、收费、质量等各方面的服务要求,实行契约式管理、专业化运作。
(9)完善的培训机制。法国、德国的铁路员工培训均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强调有针对性的培训,对培训需求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调研,不断完善培训内容、方法和形式。重视对一线客运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强调班组长对乘务人员的陪乘和沟通。
3 客运工作相关建议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及客运专线的建设,传统的运能矛盾将相对弱化,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加大市场份额,将是铁路运输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根据法国、德国铁路考察情况,结合武汉铁路局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利用客运专线的中转客流和城际铁路开行管内动车组、加大列车密度,利用速度、票价、便利优势抢占短途客运市场,利用城际铁路为客运专线吸引长途客流,形成客运专线与城际铁路的优势互补。
(2)具体的客流市场调研及部分营销创意可外包给区域内的市场调查机构或咨询公司,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和各种资源能力,有效保证市场调查的客观性、真实性,同时有利于营销创新。
(3)在客运专线开通初期,其销售渠道应以车站售票窗口、代售点、自动售票机、电话订票为主;在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出互联网订票、短信订票等方式。在客票销售上,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和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全面增强客票营销及销售力度。同时,要尽快解决POS机刷卡购票,网上电子支付等问题,为后续推广新的销售方式奠定基础。
(4)在客运专线的客票销售中,应提前进行必要的营销宣传,并在运营初期给予一定的票价优惠,充分利用积分卡、月票、季票、年票等优惠票政策,发展固定客户群,收集相关旅客信息,为今后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奠定基础。同时,建立对旅客满意度的调查及相关销售策略的追踪机制,明确定期调查周期。制定相关的规范要求。
(5)在客运专线车站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交通方式的“零距离”换乘,以最大限度方便旅客。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为旅客提供更多的候车便利、消费选择,既可以避免旅客候车过于集中在站台、过道、候车室等场所,又为铁路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6)客运专线在客运服务方面:①创造为旅客提供自助服务的条件,让旅客有更多的自助服务选择;②客运服务人员要有针对性、选择性地提供服务,根据旅客需求重点提供应需服务,努力提高服务的有效性;③建立科学、标准和相对固定的旅客满意度指数测评体系和车站质量认证体系,实施旅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制度化、日常化,保障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7)客运专线将采用调度集中(CTC),建议在建立大区域调度中心时,借鉴国外铁路的集中管理模式,将客运服务系统纳入调度中心。较大客运站要做好安全监控,形成集客运服务系统为一体的监控管理中心,突出以服务为主体的管理理念。鉴于武汉铁路局管内武汉和汉口是客运专线的接入站,建议在设计与建设阶段就关注并重视客运服务系统的集成问题。
篇7: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将私法手段运用于公共事务领域以及将私法理念、私法方式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已成为必然,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更好的适应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对于完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有益处,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
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
篇8: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环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德国的环境保护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其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到强化环境监测监管、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对我国环保有重要启示.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从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之措施加强环境保护.
作 者:王萍 Wang Ping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 刊 名: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PKU CSSCI英文刊名:FORUM OF WORLD ECONOMY } POLITICS 年,卷(期): “”(2) 分类号:X3 关键词:德国 环境保护篇9: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
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
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德国是职业教育最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它为德国企业培养了大批的有用人才,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看看德国职业教育中的“教、学、做”的完美结合。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我国现行的偏重系统理论传授的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相比,以岗位要求为培训目标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更受企业的欢迎。我国的职业教育也应该构建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的'要求为培养目标、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体系,从而对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进行改革。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重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相对于学校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了这种实践培训落到实处。这使得以培养生产第一线实际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了受企业欢迎的教育。虽然我国目前也非常重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但学校制的培养模式,客观上使学生远离了生产第一线,并且集中安排的生产实习,又不利于学生及时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 (三)职业教育的多种形式能满足所有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由于跨企业培训中心具有其他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前东德地区被越来越多地用来作为培训机构不足的补救措施。对于我国而言,众多的中小企业难以单独举办职业教育中心,因此,组织企业联合举办或者由行业主办跨企业培训中心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四)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的学生能更快就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在德国,每年有80%的年轻人是通过接受双元制教育而走上工作岗位的。这对我国多年难以解决的大学生就业难(而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又缺少)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德国是一个原料缺乏的工业国家,它依赖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技术力量”。德国的职业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有用人才,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它通过制订周密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强调学用结合.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让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培训机制等等举措,既保证了教育的质量,又为社会企业培训了大批的应用人才。这些经验都值得中国的职业教育者学习和借鉴。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的学生能更快就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下,由于学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学习,使得学生和企业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大大降低了培训后失业的风险。在德国,每年有80%的年轻人是通过接受双元制教育而走上工作岗位的。这对我国多年难以解决的大学生就业难(而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又缺少)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德国是一个原料缺乏的工业国家,它依赖的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技术力量”。德国的职业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有用人才,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它通过制订周密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强调学用结合.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让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培训机制等等举措,既保证了教育的质量,又为社会企业培训了大批的应用人才。这些经验都值得中国的职业教育者学习和借鉴。篇10:德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在新形势下对传统高等职业教育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对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随着形势条件的变化,不断改革、发展与完善.
作 者:刘德勇 作者单位: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40 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 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 年,卷(期): “”(6) 分类号:G4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职业能力 专业设置 教学内容篇11: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意义分析论文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意义分析论文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初、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 ,“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己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
篇12:德国餐饮职业教育及对我国餐饮业职业教育的启示
德国餐饮职业教育及对我国餐饮业职业教育的启示
从德国职业教育入手,从理论教育与实训教育双轨制、职业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两个方面介绍了德国餐饮业职业教育及其对我国餐饮业职业教育的影响.
作 者:孟丹 作者单位:海淀走读大学,现代技术服务学院,北京,100083 刊 名:海淀走读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IDIAN UNIVERSITY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F0 关键词:餐饮 职业教育 双轨制 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