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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篇1: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孙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的人员(简称中人);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第二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

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

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

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

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

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

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

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

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

退休年龄58计发月数152退休年龄59计发月数145

退休年龄60计发月数139退休年龄61计发月数132

退休年龄62计发月数125退休年龄63计发月数117

退休年龄64计发月数109退休年龄65计发月数101

退休年龄66计发月数93退休年龄67计发月数84

退休年龄68计发月数75退休年龄69计发月数65

退休年龄70计发月数56

7、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解读: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不能自主支配。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类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按拨款的比例承担。

第三类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实行经费自理;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主要实行经费自理,只有在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才给予相应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事业单位负担。

8、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发给基本养老金?

解读:《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解读: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10、什么是职业年金?它具体起什么作用?

解读:职业年金实质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为职工增加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而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1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实行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建账?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即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阶段独立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如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果跨统筹地区调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计发退休工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国家机关办法计发的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到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篇2:事业单位今年试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已超过800亿,这笔日益庞大的“养命钱”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该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经进入研究论证和听取意见阶段。

尹成基透露,到去年年底,全国11个试点省份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已超过800亿元。这部分基金的增加还会保持一个比较快的速度。

一直以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部分资金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目前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

对于这部分资金,各界要求保值增值的呼声日益迫切。“如果不用于当期支付,就面临着保值增值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非常必要。”尹成基说。

据报道,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曾召集部分商业银行及基金公司进行小范围座谈,就该办法进行讨论,这部分资金的投资管理模式将转化为委托外部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工具将适当拓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都将成为新的投资渠道。

尹成基表示,今年将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并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事业单位今年试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篇3:潍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解读

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日前潍坊公布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办法》标志着潍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费单位缴20% 个人承担8%

《办法》规定,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同时,为解决部分人员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平衡衔接,《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老人实行“老办法” 新人实行“新办法”

据悉,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实行“老人(改革前暨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老办法、新人(改革后暨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逐步过渡办法”。

对于“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老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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