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寶寶”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希望大家喜欢!

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篇1: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为大力推进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的实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近期,光泽县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依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出台了《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对该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原则、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二是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录用、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做了详细的规定;三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全部纳入就业信息系统管理,做到享受政策人员基本信息准确、提供资料真实、增减变化申报及时,实现就业信息实名制和动态管理;四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强调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挪用;五是强化管理监督职能,落实监督检查、整改处罚制度,坚决杜绝虚报、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新规的出台将使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日常管理更趋规范。

篇2: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总结

一、积极推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大力挖掘辖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通过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充分吸纳就业、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等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政策效应。截至11月底,我辖区新增就业岗位800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60余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余人,免费职业介绍260人。

二、多渠道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双向选择平台。

今年以来,我辖区共举办各类招聘会3场。3场招聘会共联系了50家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提供服装加工、机械制造、市场营销、保洁绿化、家政服务、企业管理等1200余个就业岗位,现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达120余人。

1、4月3号—13号,以康庄社区牵头的到北京保安公司就业的招聘工作拉开序幕,我们通知辖区30岁以下的男性失业人员报名登记见面应聘,为适龄青年提供就业信息,现场咨询百余人,报名人数30余人。

2、5月6日市总工会在鼓楼广场召开大型供需见面会,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多达700余人,仅临纺社区就有632人参加,参加企业两个:宝珠药业公司和家福乐,共提供就业岗位80个。当天达成就业协议或就业意愿的50人。

3、6月16日,双拥社区与恒安房地产公司联合在双拥社区举行人才招聘会,恒安房地产公司提供就业岗位150余人,当天参加招聘会的300余人,现场就业登记的有80余人,达成就业协议的40人。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范管理。

1、办事处领导非常重视劳动保障工作,积极响应《尧都区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积极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动脑筋,在社区开发专职计生员、便民服务、门卫、司机等公益性岗位21个,通过竞聘面试,现都走上了工作岗位。另辖区失业人员在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还有5人。

2、自XX年4月20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以后,我们结合《尧都区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定了路东办事处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管理办法与考核办法,健全了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的档案。规定每月公益性岗位人员集中学习一次,讲评工作情况,谈收获、说感受、解决新问题,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对上岗情况进行走访,并由社区每月对上岗人员的工作情况写出鉴定并上报考核月报表。

3、按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根据尧区劳社发【XX】17号文关于《尧都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大力宣传,在每个社区和重点小区张贴通知和报名须知,让大家都知道报名的程序和所带证件,不要错过报名机会。在3天的报名过程中,我们都仔细看证件,认真做登记,证件不全的让其补全,不符合条件的,耐心做思想工作,认真做解释,让其满意而去。3天共报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121人。

四、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积极搭建创业平台,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为帮助创业人员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和理念,减少创业风险。推荐辖区参加我区举办的syb创业培训10人。

五、统筹城乡就业,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为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全区统一部署,我区对失业登记人员及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利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全面的就业帮扶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截止11月底,我辖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0个,办无业证明10个。

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以“树立行业新风,塑公仆形象”为口号,恪守“真心真意为民着想,诚心诚意为民解难,实心实意为民办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职业风范和“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廉洁自律,勤政高效”的职业道德。在对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年检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堵塞虚报、冒领漏洞,防止基金流失,我们尽量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证件没拿全的我们都留有电话号码联系,让退休人员少跑腿或不跑腿,争取一次年检完毕。从4月20日—6月20日,共年检退休人员579人,遗属补助37人,并全部录入微机管理。

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率先启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落实好此项工作,我办事处早谋划、早实施,于12月10召开了我区城镇居民医保专项工作培训会议,全面部署了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共发放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张贴通知一千余份,要求以社区为平台办理居民医保。广大社区干部克服重重困难,周六、周日不休息,延长上班时间,对来办医保的人员认真核查相关资料,耐心解释,细致做登记,方便百姓,使城镇居民应保尽保。截至12月31日共办理参保人员14215人,交医保款1933210元。

八、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深入扎实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利用社区例会,文化讲堂向社区干部学习工作方法,了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XX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xx周年,也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为未来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之年,我们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劳动保障工作带来的挑战,以稳定就业局势和协调劳动关系为重点,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篇3: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五)被劳动教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4: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治安保洁员的管理体制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兴电、富隆两个社区分别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治安保洁员实行定岗定责,由街道和社区双重管理。

二、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一)工作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保洁、保绿和保安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

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30。个别岗位和特殊敏感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三、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每周一至周五早8:00到指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签到,节假日不签到。1、必须由本人签到,代签视为旷工一天。2、每次签到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迟到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请假制度。治安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者,必须向指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递交请假条。请假一至两天者由社区管理的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街道公益性岗位负责人批准,并于当日9:00前上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须填写正规请假条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须报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如遇临时任务或工作调整,必须服从街道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电话号码及居住地点若有变动要及时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汇报。

(六)公益性岗位工作禁止找人代替。

四、治安保洁员的工作标准

治安保洁员一岗双职,既是治安员又是保洁员,必须服从领导,爱岗敬业,遵守作息时间,履行岗位职责。

治安巡逻要做到:在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加强负责区域的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敏感时期要加强预警信息的搜集和上报,确保负责区域的安全稳定。

楼道保洁要做到:楼道清洁无垃圾、浮土,扶手无灰尘,楼顶无蛛网,墙面无小广告。

外环境保洁要做到:路面及两侧无垃圾、杂草、杂物,街头小广告要及时清理,确保路面和墙面干净整洁。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天都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可予以相应处罚:

(一)请事假者,每天扣发工资25元。

(二)请病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每天扣发工资20元。

(三)无故旷工,每天扣发工资4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每天扣发工资50元。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天30者,除每天扣发工资50元外,提交区劳动就业局坚决予以辞退。不签到或提前签到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无故脱岗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5元。

(五)工作期间不佩戴工作牌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

(六)每次工作后由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发工资15元。

以上各项罚款每月累计不超过650元。

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月派专人对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情况予以直接处罚。发现社区公益岗位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根据考勤结果进行评比,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受表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精简时优先录用。

六、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沙锅屯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所有。

七、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5: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北京时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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