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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篇1: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使我们能实现进行全球范围的即时通讯,而且使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成为可能。如今每一个电话接口都是一个潜在的网络接点,而已有的正式接点已近两亿个。数亿人直接使用信息网络,在四通八达的信息高速公路上任意驰骋。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这就越来越要求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具有很高的可依赖性。这种可依赖性既包括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包括使用技术的灵便性和安全性。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来看,其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使用的灵便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使用中的安全性问题,却解决得并不理想。

网络犯罪问题正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网络犯罪

以Internet为代表的电子信息网络是国际性的互联网络。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安全的网络犯罪问题也具有国际性。

从理论概括的全面性的角度看,电子信息网络安全应该包括网络设施设备安全、网络技术安全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等几个方面。所以,不少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者将针对计算机设施设备的犯罪纳入计算机犯罪概念之中。但如果仔细考虑,针对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的设施设备的犯罪,如,盗窃电子计算机设备、损毁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与一般的盗窃罪、损毁罪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危害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没有必要列入计算机犯罪或网络犯罪之中。另外,网络技术是否安全是一个技术质量问题,不涉及是否犯罪的.问题。所以,本文谈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指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问题;本文所探讨的网络犯罪,一方面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包括Internet国际互联网和其它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单位内部局域网)中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有许多相同的方面。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与电子计算机特性有关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1] 网络犯罪也是行为人以电子计算机的技术知识发挥作用为前提,实施的是与电子信息网络特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已有许多学者作过研究归纳,较笼统的归纳方法是分成两大类: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的犯罪。与此类似,网络犯罪也可以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几种:用电子手段损毁他人网络电子信息系统,非法占用他人电子信

[1] [2] [3] [4]

篇2:大学生网络营销犯罪风险与防控论文

大学生是一个处于学校和社会之间的群体,他们仍处在相对简单的校园环境中,却已经面对一些来自社会的影响。网络营销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因为其简单的操作和较高的利润,部分大学生开始加入网络营销活动。但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的经验不足,新兴行业的发展也不规范,其中有些大学生或知情或无意地做出了犯罪的行为。

一、网络营销的概念

网络营销是近几年随着网络发展而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营销模式,网络营销依托于网络进行,其过程不需要交易双方在现实中会面。网络营销拥有非常广阔的交易范围,任何人都是营销的潜在客户。营销方只需要在网络上建立产品的营销网站,然后对其进行宣传,就能对客户直销。且因为现在对网络交易的税收控制不严,网络营销相对于实体营销就具备了成本低,无需店面的优势,进而在定价上比实体店更低,因此客源就更多,形成了良性循环。但是,网络营销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交易的隐蔽性导致监管不严,进而导致犯罪风险提高,在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中更是如此。

二、造成大学生网络营销犯罪风险的因素

(一)网络营销要求低利润高隐蔽性强

网络营销的一大优势在于其经营不需要实体店铺,所以就无需支付高额的租金和装潢费用,造成许多没有本金的人也可以加入,大学生就是其中一个比例较大的群体。没有本金的限制后,非常渴望被视为能够独当一面的大学生就能够进入这个门槛低的行业中,在获取一定利益后将其作为自己的主业。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强,往往在犯罪之后,精通网络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消除大部分的犯罪证据,造成取证困难,犯罪嫌疑人很难被起诉。网络技术素养普遍较高的大学生很大部分都具备这种能力,并且在利润较高的诱惑下,大学生可能经受不起诱惑做出犯罪行为。

(二)大学生属于犯罪易感人群

大学生作为一个学生群体,虽然已经开始接触社会,但社会经验仍然不足,时常会模糊犯罪的界限,无意中做出犯罪行为。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好奇心,他们正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发展阶段,外界的刺激很容易引起他们的关注[1]。他们想要摆脱父母老师的监管,急于从经济方面独立出去,希望展现自己的价值。这时,能够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利润的网络营销就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在经营中,面对从未有过的利润,许多大学生会因此产生过分的营销激情,而他们不成熟的思想很容易让他们走上不正常营销的道路。加上此时他们希望获得关注和认同,如果营销中出现亏损,可能会导致大学生为了挽回损失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全面,甚至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营销中,许多大学生可能无意中就触犯了法律。

(三)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

网络营销作为近几年新兴的行业,国内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作出约束。网络营销拥有范围广影响大成本低的特点,造成许多大学生都有实力做网络营销。在做网络营销时,也有一部分人希望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求依法营销,但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又知之甚少,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依据。同时,也会造成大学生在进行网络营销中,因为经验不足被有能力钻法律空隙的人欺骗,因为逆反心理或者不清楚其中的违法因素而学习了犯罪手法,转而去欺骗其他消费者。

三、如何防控大学生网络营销的犯罪风险

(一)加强大学生网络营销监管

第一,学生辅导员是高等院校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对大学生网络营销的监管也应当纳入到平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例如在平时的班会中针对其他高校发生的因学生网络营销引发犯罪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通过组织专家讲座分析网络营销犯罪的界定以及防范措施。第二,网络的隐蔽性强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进行营销时没有受到来自有关部门的约束,或者说并没有真正让大学生意识到约束的存在。因此,大学生在进行网络营销的时候才会模糊犯罪行为的边界,才会有犯罪的风险[2]。所以,必须加强校园网络营销监管,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例如在学校内部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人进行监控,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手段对营销犯罪进行防控。第三,社会监管行为应该落实到营销行为的每一步,让大学生在进入这个行业时就意识到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并且在实际营销中,能够处处体会到来自外力的监管。这样才能让大学生有意识地阻止自己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违法型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大学生网络营销的风险。比如通讯手段这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网络营销中卖方与买方的联系方式,针对联系方式进行约束。例如双方若是使用QQ、微信的方式进行交易时的商谈,则可与这类通讯企业合作,所有进行网络营销的卖方需要核实身份,并且在联络中不能出现非法营销的行为。对没有进行身份核实的人员,监管部门则应严格控制其营销行为,或者彻底封锁没有身份核实的`人进行网络营销,一旦发现则给予处罚。

(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因其自身发展状态的不完善,又受到网络上纷杂的信息影响,其道德观仍处在模糊的形成阶段。然而大学生的发展又离不开网络,因为网络已经与他们的生活联系起来。因此,为了降低大学生在网络营销中的犯罪风险,应首先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3]。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则需要加大有关方面的宣传,增加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让大学生做到知法守法。对此可以开展法律讲座和法律竞赛,两者都有助于帮助大学生了解有关法律,最好是针对网络营销举行科普式讲座。这样可以召集到对网络营销有兴趣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科普,让有可能进行网络营销的这部分人意识到网络营销中和法律有关的内容。这样大学生就能够在进入行业前便具备法律基础,就能有效降低其作出犯罪行为的风险。

(三)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首先大学生在校学习主要是受高等院校的管理制度来进行约束的,学校的管理制度过于陈旧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营销犯罪在大学生中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当与时俱进,加强管理制度来进行约束,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并由学生辅导员进行深度解读,引导学生开展合理的网络营销。其次大学生在网络营销中犯罪风险的提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让大学生在经营网络营销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在对网络营销犯罪调查时才能做到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调查,保障了学生合法的利益。与此同时,学校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时也有了依据可言。因此,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能够减少大学生网络营销犯罪的发生,帮助大学生用正确的手段在这种门槛低的营销行业中积累经验,拓展业务。以此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也能帮助国家解决近年来的就业难问题。

四、结束语

大学生在进行网络营销时,因为自身经验不足,社会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其犯罪风险普遍走高。需要社会对其进行广泛关注,学校加强道德和法律建设,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才能做到规范网络营销行业发展,帮助降低大学生网络营销犯罪的风险,并且帮助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自主就业。

参考文献:

[1]刘泉利,王泽民.网络交易下的犯罪风险防控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6):64.

[2]金潇潇.大学生误陷网络传销的原因及对策[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34-36.

[3]张存烨.网络营销:大学生创业模式探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56-59.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共8篇)

[4]张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3-6.

篇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丁寰翔1,陈文晖2

(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 宁波315100;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象山315700)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高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理念,明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追寻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是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之义和实践之要。

篇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 ) 10 - 0048 - 04

作者简介:丁寰翔(1963-),男,浙江奉化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陈文晖(1970-),女,浙江象山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犯罪防控体系包括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犯罪预防一般是指人们注重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来防止、限制、抵消各种致罪因素,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现象的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犯罪预防的要求和指向,同时,犯罪控制还包括对犯罪的侦查、指控、审判、处罚与矫治。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防控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通过犯罪预防活动来达到更好的犯罪控制;通过犯罪控制活动更有效地预防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并且出现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形式结伙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重新犯罪率高的趋向。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务之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还不够健全。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以“第一章”的内容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基于追寻构建外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坚持的原则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

1.全面、优先保护理念

享有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的社会地位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权利的侵害也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因为他们获得满足需要的途径较少、对抗权益侵害的能力有限、权利受到侵害后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行为变异。因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外在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着联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要实行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全面保护包括:一是全面确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权利;二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三是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全面制裁;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大化,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别的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权利与成年人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保护相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不仅要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体现,还应该体现在社会政策、社会运行、司法原则和司法过程之中,体现未成年人的优先地位。

2.全社会参与理念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复杂的,要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够做到的,它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各种主体积极参与,内容有抚养、监护、教育、帮助、辅导、培训、强制教育、惩戒、矫治等。“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立法部门、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均应按照各自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不同职责,主动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工作。

3.发挥国家亲权作用理念

除了家庭外,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亲权是指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权力与责任,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范文网 )当父母无力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时,应由国家亲权代替并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由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国家亲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并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充分体现了国家亲权。在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国家亲权的作用。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坚持的原则

犯罪防控既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中观的制度、计划和微观的方案、措施、手段的运用,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但是,不管犯罪防控的宏观、中观或微观及其不同的解析,均需要遵守一定的准则,这就是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同样应该遵守体现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宗旨、价值的准则,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原则。

1.综合系统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病症,因此,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综合性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方案、多手段、多途径的特点,也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依据。另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明确防控目标,决策防控规划,落实防控方案,确保防控的阶段性、持续性和可控性,做好防控效果的评估,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系统中的不同但具有联系的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综合治理必须系统化,才能达到持恒和效率。

2.社会化原则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是指人们通过内外作用将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的过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化不足或者社会化偏向产生的结果。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就是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良好环境,使未成年人通过接受教化和社会互动获得正常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公民。从司法角度来看,一方面,司法过程就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正确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另一方面,司法过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司法内和司法外资源,确保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化原则就是社会宏观调控系统和微观管理手段的结合,它有助于动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社会化原则包括人的社会化和防控工作的社会化。

3.保护、教育与矫治相结合原则

未成年人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重要,即使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国家也应该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教育和矫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处分,应以尊重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和自然发展为原则,注重教育;惩罚作为事后的反应手段,重在矫治,而应当被严格限定。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

(一)确立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民众的幸福感。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没有政府的主导和重视是不可能的。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在:

1.科学制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的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政府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理念,通过一定的社会政策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真正和谐的社会。

2.加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为市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可以鼓励成立所谓第三方组织(包括相关公益组织),明确组织活动基本宗旨和目标,通过委托、购买方式引入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从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罪错帮教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纠纷排查、解纷息讼、帮教培训工作。

3.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根据国际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公约,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国家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教育投入、提高儿童与少年的福利、增加未成年人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未成年人的基本素质。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构,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协调、投诉、督促、立法建议等基本职责和职权,更好地体现国家亲权的精神。

(二)完善法律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前述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梳理现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司法的法律法规,逐步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1.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作为基本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通过立法特别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探视和抚养方面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父母、其他家庭成员、社会及其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正常探视权的实现和正常抚养费用的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陷更重要地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专门程序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权利及其实现。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基本上与成年人共同适用的刑事法律,没有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一是完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条件、刑罚适用类型和量刑基本原则;二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明确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职责、调查审理程序、审理方式、未成年犯的执行方式等,充分体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三是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监禁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专门化、社会化,推进社区矫正在犯罪未成年人矫治中的运用,确保犯罪未成年人更快地复归社会。

3.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之中,将所有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其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诉讼过程中均可获得法律援助。

(三)重视社会建设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完备,更依赖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同和关怀。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社会化异常,出现非常态人格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他们,比如,家庭人际关系不睦造成的情绪障碍导致未成年人对社会难以适应,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社会发展中的文化冲突亦会影响健康人格的形成,并导致未成年人与社会要求不协调的行为倾向。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重视社会建设需建立如下防火墙。

一是家庭防火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出生后的第一驿站,是人初始社会化的场所。提高家庭素质,提升家庭教育,优化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提高家长对教育好子女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应当树立“养不教,父母过”的观念,树立教育子女是父母天职的观念。同时把教育子女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既要有当家长的家庭责任感,又要有当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另外,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与水平。

二是学校防火墙。学校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正规教育的地方,学校重智力教育,轻德育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会造成少数学生不能顺利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很容易在社会不良因素和不良交往的影响下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三是社区防火墙。任何自然人的生存、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区。社区的不良风气、不良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环境,必然会对未成年人心理产生极坏的影响,并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感染和侵害,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倡导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另外,通过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建设,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对有不良行为和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进行就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为减少、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创造条件。

(四)强化未成年人司在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骨干作用

对于预防犯罪来说,未成年人司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少年保护为主,以少年责任为补充”,“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司法的趋向,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平台。未成年人司法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

第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通过严厉打击、惩戒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犯罪行为,来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司法机关通过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直接保护未成年人民事实体权益。

第三,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司法部门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切实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最佳处遇。

第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延伸。司法部门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总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分析成因,向立法部门、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创新社会管理,宣传未成年人法治,联合和指导社会各种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范的共建工作;做好个案调查和跟踪帮教工作,强化审判效果。未成年人司法向社会延伸、向判后延伸,架起未成年人司法与社会(家长、学校、社区及相关主体)、政府及未成年人之间的桥梁,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

篇5:试论无锡地区银行卡犯罪现状和防控对策

试论无锡地区银行卡犯罪现状和防控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发案频率、造成损失、科技含量和防范难度日渐增大,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伪卡欺诈、恶意透支、银行卡套现、网上银行卡诈骗等行为屡打不绝,利用银行卡实施短信诈骗等已成为社会公害,直接损害了银行卡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卡银行的良好声誉,并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研究银行卡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探讨打击、防范、控制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对于维护法治秩序和金融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作 者:王伟    WANG Wei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无锡,214002 期 刊: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Journal:CHINA PUBLIC SECURITY 年,卷(期):, “”(1) 分类号:X92 关键词:银行卡    诈骗    透支    套现    防控对策   

篇6: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引言

犯罪具有可防控性,所以,研究犯罪的防控体系具有意义。在犯罪学界,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许多犯罪学家在讨论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时,往往都不作关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探讨,其原因可能就是:犯罪之需要防控并可以防控是不证自明的。当然,特别认真细致的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在论述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时,还是注意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探讨的。如,储槐植、**等撰著的《犯罪学》就设有专节讨论“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结论是:现存社会基于共同的道德情感,出于维护社会共同体不毁灭以及社会统治秩序免遭瓦解的需要,必然要对犯罪予以防范和排除。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控制和防止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性质和政府的决策及其作为。[1] 本文探讨犯罪防控的问题,其前提就是这样的研究结论。

另一方面,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研究,一般是承接着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的成果,即在多角度、多层次地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展开对犯罪防控的探讨。关于犯罪防控的研究结论往往与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结论可以作相关的对应,即有犯罪的社会原因就有犯罪的社会防控,有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有犯罪的心理防控,有犯罪的治安原因就有犯罪的治安防控,等等。也有的将犯罪防控与犯罪的类型相对应。如,我国台湾学者许金春、马传镇、陈伟平等撰著的《犯罪学》的第三篇即为“犯罪类型与犯罪防治”。[2] 不论是将犯罪防控与犯罪原因对应还是将其与犯罪类型对应,都是很具有研究价值的。但本文中,笔者想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犯罪防控问题,即对应于犯罪构成来探究犯罪防控。

一、 关于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尽管贝氏理论受到了后来的新构成要件论者、目的行为论者等的批判,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是得到广泛承认的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三段论体系是最普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构成,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麦耶尔原则上赞同贝林格的观点,同时又认为,“实际上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当中,可以发现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构成要件有外部的(客观的)构成要件和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但是他又认为,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是属于责任的问题,应把它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中排除出去,而把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为法律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符合性。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赞同贝林格和麦耶尔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及以此为基础构成的犯罪概念,但他认为,仅把构成要件的实体看成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是不够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行为、行为客体、行为的情况、行为的结果等因素。他又认为,行为,作为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动态过程,所以,应作为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整体来把握,可以把行为分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①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之外,美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由各具特点的要件构成。带有普遍性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情节和刑罚。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实体意义上的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条件和政策性危害则是诉讼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3]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皆不相同,苏联刑法理论中有具有自己特色的犯

[1] [2] [3] [4]

篇7:建立高校学生犯罪防控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高校学生犯罪防控机制的思考

高校学生犯罪问题呈现态势不容乐观,犯罪形式日益多样、新颖,智能化、隐蔽性强,盗窃犯罪最常见,因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较多,因心理问题导致犯罪的现象突出,可以从法制教育预防、加强心理教育与援助、建立与家长的互动教育、完善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约束等几方面建立一套防控机制,有效防范高校学生犯罪,保证他们的言行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作 者:何莎莎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刊 名:科教导刊 英文刊名: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G64 关键词:高校   学生犯罪   防控机制  

篇8: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教学心得体会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教学心得体会

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学校通知开学延期,但为了响应“停课不停学”的号召,要开展线上教学。刚接到通知的时候,自己心里就慌了,作为一名只会站在讲台前上课的老师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一整天我都在想,如何上好网络直播课。

于是我开始尝试,在网上找教学视频让学生自己去看,自己开直播教学。刚开始上网络课,每个班进来学习的学生并不多,有些学生进来看一下又出直播间了,有的学生就一直在那点赞刷礼物,还有些是在直播间聊天的都有,没几个学生理会我在讲的是什么。看着直播间里各种陌生的网名,我根本分不清谁是谁,也不知道谁没来听课,下了课自己心里很沮丧,一直在想,我该怎样才能让学生都来上课?

通过区里统一的培训,上直播课的时候,也是越来越适应,我看到直播间的'每个学生都显示的是自己的姓名和班级,为了保证每位学生都进直播间听课,我还会对直播时的在线人数进行录屏,下课后再去核查哪些学生没进来学习。慢慢的,学生每天都按时进直播间学习,也没有人乱刷礼物和聊天了,我提问的时候,学生都在屏幕上回答问题,课堂上的学习交流越来越多了,课堂的纪录也越来越好了,直到下课都没有逃跑的,就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我的教学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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