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池幸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股份回购后重新分配的问题,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股份回购后重新分配的问题,希望您能喜欢!

篇1:股份回购后重新分配的问题
关于股份回购后重新分配的问题
有一家外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有五位股东原股份比例为:
A君占50%,B君占12.5,C君占12.5,,D君占12.5,E君占12.5;
现D君与E君要退出,假设股东会一致达成其二位股份升值10倍的协议,
问:1.现在因该如何解决处理该股份回购较为合理?
2.假设该股份由公司回购后,各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公平的再分配,分配比例又各为多少?3.假设B君与D君在公司回购D君与E君后在向A君转让其各自所占6.25的股份,各自只留存6.25的股份,问A君如何收购该股份,收购后三位股东的股份如何分配?
会计
篇2:股份重新分配协议书
第一条 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 60_%;;乙方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年__月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因一方自身所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双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双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按相应比例承担。
3.双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并指派以下施工管理人员: 施工员: 工资:每月 施工员: 工资: 每月 资料员: 工资:每月 塔吊工: 工资: 每月 塔吊工: 工资:每月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贰 份,股东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3: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闫海
由于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与市场主体的不成熟,中国证券市场上题材和概念的炒作之风盛行,然则假以发展的角度审视这些不断推陈出新的题材、概念,会发现它们中的一些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之一就是以云天化、申能股份为代表的“回购概念股”。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国外公司企业经常使用的资本运营手段和经营策略,但是相对于尚处发展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若干典型个案的出现则是一种金融创新性质的探索与尝试,创新往往意味着对旧制度的规避或突破以及新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因此对我国既有相关规范的反思与评价,建构既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的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证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股份回购的功能分析
股份回购(StockRepurchase),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的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一般认为,在一个成熟资本市场股份回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通过股份回购,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现代公司资本结构理论始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莫迪利安妮(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公司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不相干理论(简称MM定理),但是MM定理是在不考虑的所得税、破产风险、资本市场效率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响下推演出的,并不切于现实,因此后人不断放松假设条件予以逐步修正,提出了资本结构平衡理论,即由于债务利息可计入公司成本,而免交所得税,所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成本较低,较高的资产负债比例可以为公司带来税收庇护利益,然而公司破产风险成本也随资产负债比例的升高而增大,所以在公司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的约束下,欲使公司的融资总成本最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优资本结构是处于边际税收庇护收益等于边际破产风险成本的平衡点。[1]但是公司发展周期和外部环境变化决定公司必须审对度势,动态调整资本结构,与新股发行、举借外债不同,股份回购是一种股本收缩的调整方法,通过减少对外发行股份,提高资产负债率,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二)通过股份回购,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股票价格决定于股票内在价值和资本市场因素,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时,股市进入低迷状态,持续低迷引发股票抛售,导致股价下跌,流动性减弱的恶性循环,公司在本公司股票严重低估时,积极进行回购:一方面,收购价格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另一方面减少每股净收益的计算基数,在盈利增长或不变情况下维持或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值,减轻经营压力。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释放先前回购形成的库藏股进行干预,增加流通股的供应量,减少投机泡沫,使股价回至正常价格,股份回购使虚拟资本价格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使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紧密相联,避免了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
(三)股份回购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股东收益包括股票分红派息收入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收入,一般来说,国家对前者课以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后者课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若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则股东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实行股份回购,股东拥有选择权,具有流动性偏好的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现金形态的资本利得,而继续持股的股东由于所持股票的每股盈余提升,使个人财富增加,并且相关的资本利得税递延到股票出售时缴纳,因此基于税收的考虑,公司常以股份回购替代现金红利的分配。
(四)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通常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抵御恶意收购。[2]当公司以高于收购者出价的溢价进行股份回购,一方面提醒公司股东注意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且通过对外界股东的回购,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持股比重相应提高,控制权进一步加强。此外,储备大额现金的公司易受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大量现金用于股份回购,可减弱收购者的兴趣,这是反收购策略中的“焦士战术”。
(五)运用股份回购,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目标函数的差异,即代理成本,包括经营者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产生的成本以及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矫正偏差仅依靠诸如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外部约束远远不够,尚需要设计出一套成果分享方案,使职员和管理者的努力与公司财富增大建立相关性,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之一。[3]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从股东手里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依程序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奖励给公司管理人员。
(六)基于少数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回购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现代公司实行“资本民主”原则,即一股一票,重大事项的表决适用单纯多数或绝对多数决,因此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操纵公司,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少数股东的“以手投票”权利因此受限,法律为平衡双方力量往往赋予其诸如股东诉讼权等权能,但实施成本较高,而股份回购请求权则是股东“以脚投票”的权力强化,[4]重大事项表决时,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少数股东可以要求与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股份,这样一方面减少公司经营中的磨擦与冲突,降低协调成本,另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少数股东权益使之免受不公平待遇。
除上述功能外,股份回购还常常运用于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中,因此股份回购是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
二、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
股份回购的上述功能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尽管存在或大或小的施展空间,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承担着调整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的历史使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过度集中且不能流通,据深沪两市A股公司的中报统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498家,占全部1040家公司的47.88%,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比例超过75%的公司有406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9.04%,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产生不良影响:1、国有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而“所有者缺位”以及中小股东监督机制弱化,使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形成“内部人控制”,市场主体异化;2、国有股不能流通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分割性(股市被人分为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国有股权冻结和呆滞,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残缺。[5]因此,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历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6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国有股存量发行为主,协议转让、国有股配售、定向回购为辅的方案,但是正如许多媒体评论,办法的目的在于筹集社保基金,对国有股减持意义不大,因此后三者应该继续关注。而三者比较而言,国有股回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缓解国有股上市扩容对市场的抛压,有利于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保持股市的平稳发展,另一方面股份回份的参与方之间形成“多赢”的局面:1、对于国有股股东――国有控股公司或集团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进行国有资本战略调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变现资金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偿还银行负债,降低金融风险,化解改革中矛盾与问题;2、对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调整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杠杆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3、对于非国有股东,所持股票的内在价值提高,强化对公司经营的监控,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障。
三、股份回购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处许可”的模式,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另一种是规立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上许可的模式,如美国。我国股份回购立法散见于《公司法》第149条,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第24、25条,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1994联合颁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的“减资和回购股份”以及“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两个章节,尽管规定的比较粗糙,但基本采用“原则禁止,例处许可”的立法模式,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票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
股份回购现行规范的模式选择,部分是立法者对股份回购的功能和现实意义缺乏认识,但主要是理论界对股份回购存有疑虑。[6]笔者认为其中观点颇值商榷:1、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公司因持有回购的股票,而享有对自己的股东权,导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混同,这种观点过分强调股票的股东权利的表现特征,而忽视其作为有价证券的虚拟性,且相关立法对购回股票的表决权、分红分配权等限制,足以抑制股东权行使;2、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违背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传统大陆法系认为资本三原则有利于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但商务实践中,债权保护的方式是多样的,法定资本制的保障是有限的,且存在公司筹建成本过高与资金闲置的弊端,因此《公司法》修改建议中有学者提议降低注册资本,实行授权资本制;[7]3、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有害与股东平等原则,实际上,程序立法的完善能够保证任何股东享有转让与不转让选择的机会平等,合理的定价机制也可保证股东获得价格公平的权益;4、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中易发生操纵市场和中幕交易等不当行为,但是“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加强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可以确保回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综上所述,缓和管制,充许公司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实行股份回购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公司绩效,顺应世界潮流的新的模式定位。
(二)股份回购方式以及回购价格
《上市章程》第25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时行:(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通过公平交易方式购回;(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目前证券市场的个案基本采取“其他情形”中的协议回购的方式,回购价格等于每股净资产,例如申能股份向其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回购10亿股国有法人股,价格是19中报的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2.51元。原因是回购标的是不流通的国有股,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长期的价格“双轨制”,缺乏市场价格,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32号文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不能低于其净资产。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以类同于任何潜在投资者地位,按照股票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其优点是不存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的溢价,但不能实施批量购买,日交易量有限,并且为防止公司借此进行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减少对股价的非正常影响,要求证券监管当局对交易的价格、时间、数量等,予以严格监管。
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要约是指向全体股东提供出售股票的均等机会,以既定价格发出回购要约,国外的两种要约回购颇值立法借鉴:1、固定价格要约,即公司在特定时间发出以固定价格,回购固定数量股票的要约,如果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如果股东提供股票数量超过要约数量,则企业可决定全部或部分购买超数量部分,但并没有必为义务,此种方式产生的市场价格的.溢价通常被市场认为是积极的信号,但回购要约执行成本过高;2、荷兰式拍卖回购(DutchAuction),源于荷兰花卉拍卖所使用的系统方法,即公司确立回购价格范围和计划回购数量,而后股东选择价格范围内某一特定价格投标,公司汇集所有有效投保的数量和价格,根据计划回购量确立最低回购价格。[8]此种方式回购溢价低,选择性大,为广泛采用。
(三)股份回购的支付手段与资金来源
股份回购的支付手段并无相关明文规定,但一般采用现金支付。但是回购股票的大量的现金需求限制回购主体范围,且回购使营运资金耗费,也将影响未来的经营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拓宽回购支付手段,例如:国有股大都是公司成立时由实物折股而成,回购非流通的国有股,支付手段可相应地多样化,除现金外,还可以实物、无形资产折价,这样一方面缓解回购带来的现金压力,另一方面回购与资产剥离相结合,提高公司资产整体质量。此外,国外股份回购还有一种交换要约的支付方式,既公司发行优先股或债券作为回购股份的等价支付手段,此种方式兼顾了股份回购的调整资本结构的功能,应为我国立法采鉴。
关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仅有《必备条款》相关规定可能参照,即回购股份的款项应当从公司可分配利润和以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付,但不得减损公司资本。此项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规定意在保护公司债权安全以及平衡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利益,也与国外相关立法一致,应为新的股份回购立法延续。[9]
(四)库藏股问题
库藏股是指公司股份回购后并不立即注销,而是留于特定账户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公告”。因此,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库藏股的存在,但是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持有一定量的股份,因此股份回购立法中应补充、完善库藏股的相关规定,当然为避免公司与股东的角色混同,对库藏股的权利加以必要限制,它不应具有投票权、()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股权、资产清偿权以及相关义务。再次,因为库藏股不是资产,涉及库藏股的业务只能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减,而不能创造收益或带来损失,因此库藏股的会计制度的规范也是重要的内容。[10]
(五)股份回购程序
我国股份回购的法律规范仅有原则性规定且局限于回购理由和方式,欠缺具体的操作规则。程序是保证股份回购有序、高效进行的关键,通常而言,股份回购会对公司利害关系人以及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绝对多数通过,并报经证监会批准,涉及国有股转让应获取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发生在合并、减资情况下的股份回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合并、减资程序之规定。另外,股份回购程序立法还应包含保护债权人与强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股份回购导致资本收缩或营运资金减少,偿债能力削弱,会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参照《公司法》第184、186条之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将回购事宜知会债权人,并应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等措施后,才能正式启动股份回购。
为避免股份回购成为公司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工具,应在回购全程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回购的真实目的、回购价格的确认、回购支付方式以及资金来源等,回购成功后,应对现有股权结构、库藏股等内容予以公告。
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动力来自于其规管对象的活跃,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增多的股份回购案例,使已制订若干年的纸上条文变得生动,也凸显其简陋与滞后,立足我国国情,借签国际先进经验,制定《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规范是制度对来自于金融创新的积极回应,也是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
篇4:试论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及对相关问题的政策建议
试论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及对相关问题的政策建议
股份回购与库藏股制度是分不开的。库藏股是指公司购回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且尚未注销的股票。作为库藏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该股分已经发行在外;第二,该股份被发行公司购回;第三,库藏股份目前没有在外流通;第四,该股份尚未被注销。公司取得库藏股份的过程称为股份回购。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回购股份是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也是公司重要的理财行为。公司回购的库藏股根据需要可以被注销,可以再次被出售,也可以用于职工持股计划和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
一、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
(一)股份回购的财务杠杆效应和资本结构效应
1、股份回购的财务杠杆效应。股份回购使公司的权益资本减少,债务资本的比重上升,公司的股东权益负债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提高,在债务融资成本率小于全部资本收益率的情况下,财务杠杆作用的发挥可以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
2、股份回购的资本结构效应。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有效地调节企业的资本结构,股份回购的过程就是提高企业的负债融资比重和资产负债率的过程,购入的库藏股重新销售使其再次流通地过程则是降低负债融资比重和资产负债率的过程,可见股份回购为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了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安排合适的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股份回购的股利替代效应
股份回购引起的股价上涨使股东获得资本收益,这种资本收益具有替代股利收入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股份回购可以被认为是股利支付的替代方式。股份回购的股利替代效果可以用实例说明。例如某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共计5000万股,每股市价为15元,公司计划用现金以每股16元的价格回购1000万股。如果股票回购前、后的市盈率均为15,则股份回购前、后的收益状况如下表所示:
┌───────────┬─────┬─────┐
│ 时期│股份回购前│股份回购后│
│项目 │ │ │
├───────────┼─────┼─────┤
│公司净利润(万元) │ 5000 │ 5000 │
├───────────┼─────┼─────┤
│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万股)│ 5000 │ 4000 │
├───────────┼─────┼─────┤
│每股收益(元) │ 1 │ 1.25 │
├───────────┼─────┼─────┤
│每股市价(元) │ 15 │ 18.75 │
└───────────┴─────┴─────┘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用这笔现金16×1000=16000万元支付股利,则每股获得股息收益3.2元,股东共得股息16000万元;如果公司将现金用于股份回购,股东收益既包括1000万股库藏股的.价差收益1000×(16-15)=1000万元,还包括4000万股流通在外的股票溢价收益4000×(18.75-15)=15000万元,即出让股份的股东获得每股1元的资本收益,继续持有股份的股东每股3.75元的资本收益,合计资本收益还是16000万元。整体考察,两种方式下股东获得的收益是相等的,不过前者称为股利收入,后者称为资本利得。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股份回购的情形下,继续持有股份的股东获得了更多的资本收益。
(三)股份回购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效应
1、股份回购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而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份回购在缩减权益资本的同时,扩大了债务资本承担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受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降低。西方有关股份回购理论中债券持有人掠夺假说就认为,股份回购产生的收益是掠夺普通债券和优先股持有人利益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公司而言,资本结构的改变在增加财务杠杆抵税效应的同时,公司的筹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公司的筹资成本率可能会上升,一旦公司总资本收益率低于借款利率,其权益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财务杠杆率的提高而下降。此时,公司
[1] [2] [3]
篇5: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
摘 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源于美国,我国在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引入该项制度并对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它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证公司在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被少数股东利益掣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本文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参考国外立法例,分析我国对该权利的具体规定之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份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英文译为”the appraisal rights of dissenters”。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赎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见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法律中,它的产生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演变联系在一起,是作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全体一致”原则的平衡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的缺陷,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缺陷
我国于20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引入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与国外相关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立法相比,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
篇6:股份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回购其自身发行在外的股份,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等目的的一种公司理财行为,是上市公司提升股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从股份回购的运作机制来看,股份回购在资产负债表上直接表现为公司实收资本的减少,企业资本结构、所有权结构的变化,从实质上影响公司的利润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
1股份回购的意义
1.1优化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通过一切有效手段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中通过股份回购在某一时期能减少该企业的实收资本,提高资产负债率,这样能缓解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给企业带来利益。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股份回购增加企业负债比例,使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高于企业债务,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这样就避免企业花周折去借债来达到这一目的,而在短时间内便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
1.2稳定公司股价
股票价格由股票内在价值和资本市场来决定。
通常在经济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股市就会陷入较低迷的状态,引起公司大量抛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和资金流动性减弱的恶性循环。
在股价下降时,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导致公司股票数量减少,采取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使投资者看到公司的价值提升及可观发展前景,这样就能吸引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帮助公司保障稳定的财务结构,维护公司的股票价格。
1.3改善股利分配
股票回购经常被作为公司对股东的一种回报手段,与现金股利相比较,是一种更为灵活的股利分配方式。
首先,股利分配是依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的,但股票回购却不一定,并不是所有股东都会有平等的待遇;其次,对未来公司的股利分配,股东仍具有对剩余索取权,但股票回购后,需要股东放弃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再次,股利分配讲求的是股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一旦公司中断了分配,便被股东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由于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它可以将现金快速地转到股东的手中,而且对未来股利的派发没有任何压力。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弊,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起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
结合案例具体分析股份回购对公司存在的影响。
篇7:股份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摘要: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的需求在不断增加,通过对股份回购案例的探讨,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篇8:股份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1案例背景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华翔”)―期间先后开展了两次股份回购。
第一次股份回购发生在205-11月,公司计划回购总资金不超过2亿元,以不超过14.5元/股的价格,回购股份不超过1,379万股。
第二次股份回购发生在201-8月,公司拟动用不超过5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7元/股,回购股份不超过7143万股。
两次回购发生时间十分紧凑,回购方式同为集中竞价交易。
2.2股份回购对宁波华翔财务状况的影响
(1)回购资金过大,减弱盈利能力。
宁波华翔公司第一次回购实际支付14,420.85万元,第二次回购实际支付金额为15,982.45万元。
在短短不到两年内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支付的资金超过30,403.3万元,短期内大规模的回购给企业盈利能力带来很大影响。
在回购后企业获利水平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弥补股份回购所支付的巨额资金,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减弱。
(2)支付方式单一,削弱偿债能力。
宁波华翔公司使用现金回购,这样必定会减少流动资产,但由于负债基本保持不变,使资产负债率提升,尤其是宁波华翔在短短两年里进行了两次回购,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
宁波华翔公司2010―2012年负债比率变化表。
见表1。
公司主要采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对短期偿债能力做出评价。
通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
表2数据显示,宁波华翔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逐年下降,―2012年流动比率分别是2.33、1.96、1.44,速动比率分别是1.80、1.45、103;随着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的大大降低,影响宁波华翔的偿债能力;从资产负债率来看,2010―2012年宁波华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是0.27、0.30、0.41,资产负债率逐年增加,实施两次回购后资产负债率增加了13%,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偿债能力越弱。
随着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的大大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逐年增加和权益负债率的逐渐下降,宁波华翔公司的偿债能力大大降低,宁波华翔公司在短
3股份回购问题的解决措施
3.1拓宽融资渠道,以解决回购所需资金
在我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回购资金不足,而且大多数上市公司基本依靠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这样就加大了回购的难度,所以,上市公司需要拓宽回购的融资渠道,可以考虑融资回购。
上市公司使用大量资金进行股份回购,这会对公司的支付压力变大,导致企业的利益受损。
宁波华翔公司由于股份回购金额过大,企业现有的资金不足,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因此,宁波华翔公司应拓宽融资渠道,以解决回购所需资金,以保证金额大不会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在实施回购时,应该充分考虑使用债券融资方式来进行股份回购,从而保障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
由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低的资金成本,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将其转换成公司股票,所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极好的融资工具。
3.2开展支付方式多样化
股份回购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债券支付等,企业通过拓宽支付方式的手段来满足公司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经营利益。
开展支付方式多样化可以缓解企业的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获得更大的利润。
由于公司在股份回购中支付方式单一,使得财务出现严重亏损,导致偿债能力下降。
按照我国资本市场的股票回购支付的'特点和要求,股份回购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回购和资产回购。
现金回购支付方式是公司直接用现金回购股份并注销,这种方式适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在回购后不会对公司长期利益造成损害,宁波华翔公司并不适合此种回购方式来回购;资产回购是公司利用暂时不使用的资产和获利较差的资产并将这些资产中的国有股部分的资产进行注销的回购方式,使用资产回购这种支付手段非常适合宁波华翔公司现金短缺但想要实现股票回购的情况。
如果公司能扩展股份回购的支付方式,用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方式代替单一的现金支付的方式,可以让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减小公司资金压力。
3.3规范公司股份回购的规模
由于我国在公司回购上的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公司回购市场混乱等负面现象。
所以,股份回购规模必须要在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下,并在一定范围内操作实行,增加其有利的方面,避免其不利的方面。
如果回购规模较大,支付金额较高,会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稳定。
宁波华翔公司第二次回购数额较多、规模较大,支付金额上限也较高,尤其是在公司现金流不足获利能力不强时,在短时间内回购大规模支付高额的股份,会使公司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
所以,宁波华翔公司在决定股份回购前,财务人员就应该对公司现有资金是否适合回购,回购支付的最大额以及回购后公司财务能力能否支持公司长期发展等,应做出合理的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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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珏群,龚立恒.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2,(12).
股份回购用于职工股权激励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公司财务的影响【2】
摘要:企业进行股份回购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而不同的方式进行回购会对会计处理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按照不同来源的取得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对各种方式进行分析,以期对企业合理运用不同的资金来源提供借鉴。
股权激励是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目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为拟采用股权激励方式的公司打开了合法解决股份来源问题的通道。
《公司法》第143条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收购股份的方式,其中之一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得到股份并将其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也明确了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公司股票的回购得到解决。
而我国现有法规制度中对股份回购所需资金来源的会计处理有着不同的规定,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较大选择和操纵空间,从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回购股份资金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1.《公司法》第143条在规定了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用于职工激励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2.财政部发布财企〔〕67号《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1)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
库存股转让 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2)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3.《企业财务通则》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的的利润。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职工奖励所需的资金可以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并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
也就是说,这部分预留的利润实际上被限定用途,不允许向公司现有股东进行分配,并应转入资本公积金,在职工行权时,根据行权时价格与回购股份价格的差额,调整这部分资本公积金额。
二、回购股份资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政策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方法。
该项准则的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成本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篇9:国债回购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
常见的挪用国债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做法是券商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国债托管合同,许诺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诱惑下,托管方明知现券有被挪用的风险,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无论上述哪种挪用方式,对被挪用资金来源、去向、产生的损益及损益的去向都应该是侦查部门需要查明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的确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的确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据。
现结合案例,对国债回购过程中的有关鉴定问题作简要阐述。
2.1 案情介绍
2003年11月国有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国债托管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将2亿元资金委托乙证券公司购买2002年3期国债,并托管在其营业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10月31日,甲公司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内开设了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账户,户名:甲公司,资金账号:001,A股东账户在该资金户指定交易。11月10日,乙证券公司使用甲公司开户资料私自开设了户名为甲公司账号为002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0。
2003年11月1日,甲公司将2亿元资金划拨至001资金账户后,乙证券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购买了2002年第3期国债199950手,并向甲公司提供了国债交割清单。2004年10月31日,上述国债本金及利息全部划归了甲公司。
2003年11月11日至2004年3月8日期间,002资金账户以A股东账户上的国债为抵押,连续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回购拆入资金共计2315462405.96元。上述抵押的国债于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3月10日全部拆入购回,购回国债占用资金2316592686元。期间,该户频繁进行股票买卖,无其他资金流入、流出。200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该账户8种股票转托管转出,经计算其购入成本为36262082.15元。2004年3月24日资金期末余额为10.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