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多多”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预期收入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预期收入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预期
你给的一切
早已过了预期
变质的选择
无效的承诺
我不祈求
迟到的温柔
我不藐视
过期的守候
只是
我们在
正确的时间
度过了错误的岁月
一次次
我陷入无端的梦
变幻莫测的场景
瞬息万变的人情
唯一不变的
是对噩耗的恐怖
与其安慰自我
说我在等待
不如直接嘲讽
我在白日做梦
我相信,19岁
有着
属于19岁的感伤
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镇中学高三:周婷
篇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篇3:2004医药行业预期
2004医药行业预期
预计2004年在没有SARS偶然因素刺激下,医药行业可以保持收入20%左右的增长。SARS期间医药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明显增长。SARS暴发流行过后,医药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均有明显回落。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的增长率由第二季度的118%下降至第三季度的49%,利润总额则由67%至31%。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由108%下降至50%,净利润由131%下降至31%。一、质量认证不会根本改变医药行业竞争格局
2002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由原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级认证改为国家局和省局两级认证,以加快GMP认证工作的步伐。据SFDA统计,截至2003年7月,有1100多家非无菌制剂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加上各种注射剂在内的无菌制剂生产企业,全国共有1870家生产企业取得2608张药品GMP证书,占目前中西药制剂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37%,产品市场占有率占全国的2/3。还有六成即3000多家企业面对质量认证的最后期限或通过认证、或被兼并、或灭亡。
2004年预期:虽然质量认证的大限将至,近六成的企业面临“生死抉择”,届时中国药企将全面“瘦身”,但是由于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的产品已占市场大部分份额,故从根本上说,质量认证的实施将不会改变医药行业的竞争格局。
二、药价仍将处于下降通道中,优势企业具有价格谈判能力
我国自1997年以来先后10余次降低了中央管理药品的价格,蒸发了130亿市值。2003年上半年,国家计委又对西药199种(2200个规格)和中成药267个品种进行了调价,平均降幅达15-20%。药价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中,只是5月份受SARS因素刺激,居民医疗保健用品消费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同比有所上升,但之后,药品出厂价格又呈下降趋势。
2004年预期:总体上,药价仍将处于下降通道中。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药价被动下跌动能不足,但是市场竞争、产品供大于求等因素会使厂家主动下调药品价格。药品招标采购也是使药价继续处于下降通道的.因素之一。不同因素会使不同厂家或不同药品的价格上涨。
三、大宗原料药价格上、下半年冰火两重天,明年将在低位运行
由于下游深加工产品需求增加使青霉素工业盐需求呈上升态势,2003年以来,青霉素工业盐的供给远远大于人们的预期,故其价格从2003年6月开始呈下降趋势,降幅深达30%。受青霉素工业盐价格“跳水”的影响,相应厂家的收入及利润均有不同程度下降。9月底、10月初国内青霉素生产的九大厂商达成“限量保价”的协议,即从10月1日起青霉素工业盐FOB(离岸价)不得低于6$/BOU,每月出口数量不得超过760吨,并对各厂家的出口数量及价格实施监控。明年国内青霉素工业盐产量约在3万吨,基本供需平衡。
2004年预期:青霉素工业盐价格会在6$/BOU附近运行。维生素C原料药目前价格与成本之间仍存在空间,从供需情况看,其价格仍存在下跌空间。
四、特色原料药沐浴着专利药过期的春风,业绩持续增长
专利药品的专利陆续期满,为通用名药市场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除在抗生素、维生素、解热镇痛类、糖皮质激素类原料药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外,在他汀类、普利类、沙坦类、抗抑郁药原料药等方面也逐渐将享受专利药过期后、通用名药大量上市、原料药需求增加所带来的
[1] [2]
篇4:课题预期研究结果
主 要 阶 段 性 成 果 (限 报 8 项)
序号
研究阶段
(起止时间)
阶 段 成 果 名 称
成果
形式
负 责 人
1
、11、3
――2008、11、10
建立个人博客
网页呈现
张学冬
2
2008、11――
、6
《教师的心理状态的研究》
调查报告
石晶宇
3
2008、11――2009、7
《教师教研状态的研究》
调查报告
于静
4
2009、1――
2009、11
《网络教研与教师科研能力的研究》
调查报告
吴冬辉
5
2008、11――
、6
优秀论文专辑、教学案例、教学反思录

网上展示
付佳欣
6
2010、6――
2010、8
高质量的.研究论文和网络教研调研报告
文字材料
付佳欣
7
2010、8――
2010、12
发表研究成果文集《基于博客(BLOG)技术建立网络互助的实践与研究》。
文字材料
付佳欣
最 终 研 究 成 果 ( 限 报 3 项,其中必含研究报告 )
序号
完成时间
最 终 成 果 名 称
成果形式
负 责 人
1
2009、10
《教师的心理状态与教研状态的研究》
调查报告
于静
2
2009、12
《网络教研与教师科研能力的研究》
调查报告
吴冬辉
3
2010、12
《基于博客(BLOG)技术建立网络互助的实践与研究》
结题报告
付佳欣
篇5:如何管理通胀预期
如何管理通胀预期
摘要:通胀预期最核心的原因是人民币流动性过剩.就是人民币多了,发生通胀的可能性就大了.过去物价指数和人民币的`发行量有很密切的关系,但现在,有了钱人们不一定都进入消费领域,也就是说除了投入商品,还有投资行为,还有房价,所以现在流动性怎样反映通胀,比过去没有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时候更为复杂.作 者:许善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期 刊:卓越理财 Journal:WISE MONEY 年,卷(期):2010, “”(4) 分类号:篇6:预期违约制度全文
最新预期违约制度(全文)
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我国违约制度形态体系,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概括,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试图从理论的根源解析预期违约制度以解决实践的操作问题。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这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这个发生在时间上的区别就是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之间的根本差异。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它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向对方表示将不履约,构成了明示毁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表明将不履约,构成了默示毁约,故而受害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直接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然而现实的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能约定很长的履行期限,或有分期履行的状况,一方基于当时的自身的经营状况表明将预期违约后,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调整或基于诚实信用的合同的约束力,而重新决定履约,而受害方亦表示接受,则由预期违约而演变成实际违约的可能即不复存在,故而消除了毁约的危险。同时合同签订的期限利益除即时清结者外,对合同的双方均有概然的约束力,履行期限未届之前,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债务人在此期限前发生的毁约是“可能的违约”,但亦不能就此认为这种毁约就不是违约。这种毁约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造成了债权人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必然履行合同而为此履行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同时正是因为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来临前,合同的受害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去减少损害的发生或采取各种法律救济的渠道,所以这种“可能的违约”或“毁约的危险”相较于实际违约来说,一般地来讲损害的程度较轻。
实际违约造成的是现实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失,如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后,买受人拒不支付货款,那么对出卖方造成的损失现实可见,而如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未交付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约,这种预期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损失显然相较前述的实际违约损失要小得多,其因对方预期违约而要求对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将必然不相同。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法谚有云“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债务”,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债权人不得违反双方均享有的期限条件而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债务人得以此期限对抗债权人的提前履行要求,进行合理的抗辩。但反过来说,期待权同样是一种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期限的渡过而完成期待权与现实权的转化,这样的权利同样具有不可侵害的现实的利益。如债务人预期违约,将侵害债权人期待的可信赖利益的实现,债务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了“拒绝履行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受害方可以实际违约而请求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者的法律构成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5、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在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艰难过程产生后,合同双方均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预期违约方即表示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会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度的怀疑,亦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6、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在合同法未颁布实施以前,虽然先期违约纠纷现象在经济纠纷中屡见不鲜,但由于无法可依,不能有效保护正当的交易秩序。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明示毁约的若干问题
明示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它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易见,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比较容易捕获的,在审判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它的成立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与履行拒绝。履行拒绝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它与明示毁约的根本区别即在于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的前后。实践中有同志将两者合二为一,认为从法律形态上或法律后果上来说都是对合同主要义务的根本不履行,故而应将明示毁约置于履行拒绝之中。但律师认为,两者虽有都是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债务的共通处,但如前所述明示毁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履行拒绝则是实际违约,如将二者雷同,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救济获得。
1、如混同两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示毁约时,对方当事人只能坐等履行期限的`到来而提起法律救济,不能提前获得,只能眼睁睁地看到双方交易的秩序已被破坏而无力无助,而待到履行期限届满时行使救济权,损失已然遭到扩大。
2、如混同两者,则不存在违约状况是否可以消除的情形。前已述明示毁约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或危险”,如一方明示毁约后在对方尚未提起法律救济前,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仍基于诚实信用的考虑而克服种种困难撤回了毁约的意思表示,履行了合同,则原毁约方尚未构成违约。而履行拒绝则是完全的违约,即一旦履行期满而拒绝履行义务就必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情无力可消除。
3、如混同两者,必然导致违约损害赔偿的混乱。明示毁约损害了债权人通过合同可信赖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要较履行拒绝时已然发生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要轻,在当事人作出明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对方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对此予以放任,势必加重了毁约方的责任。
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后,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1、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2、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3、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4、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
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明示毁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实践中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实践中债务人作出明示毁约的表示常以辅之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以逃避毁约责任,如经济状况不佳、物价上涨、原材料供应不及时等等,这些往往给我们以误导,误认为这是债务人的正当理由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偏差。
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要正确分析正当理由与非正当理由,所谓的正当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不可抗力,如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不构成明示毁约;(2)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初始状态,债务人有权表示无须履行义务;(3)债务人根据合同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据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继续履行,等等。而非基于此的所谓其他理由当属无正当理由,根据这些理由作出的毁约表示当属明示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同志认为,认定明示毁约须以债务人提出毁约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的确,债务人提出明示毁约往往伴以其主观上的过错,但认定是否构成明示毁约的依据只能是债务人明确肯定地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情况为唯一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地保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如果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则势必发生当毁约方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事实上确实产生了合同义务客观上因债务人的表示不能履行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基于预期违约立法制度得到保障的情形,这也违背了预期违约制度设立的立法本义。
三、默示毁约的若干问题
默示毁约行为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那样明确肯定,因而在实践中也更难于把握与操作,甚至可能导致这种诉权的滥用。因此,明晰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解决默示毁约操作的笼统性及简单性是非常必要的。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表示而预见到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在这里默示毁约方没有象明示毁约者那样明确肯定地表示他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如此,根据其行为和能力的状况可以预见他将不能履约,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故而亦构成违约。2、债权人对对方不能履约的行为表现证明不能履约须有充足确切的证据。这种预见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因此要防止主观臆断默示毁约、滥用默示毁约违约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必须要确立科学的客观的判断标准。
律师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1、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如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多次交易失信,或遭受意外损失,已出现严重亏损,影响其清偿能力;2、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其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清偿债务,但其故意转移财产,不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欺诈行为使得债权人足以对其的信赖产生动摇;3、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或将合同的标的物与他方重新签订合同导致履约不能,等等。在实践中要求我们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来确认是否构成默示毁约,应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原则严格加以确认,从而能够根据默示毁约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与第69条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制度有种种相似之处,表现在:1、两种制度均承认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虽然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但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将不能履行;2、二者的救济手段基本是一致的,即可以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3、两者对债务人义务的免除均是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但由这些相通之处很多同志据此提出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之外另行规定默示毁约制度的必要性的质疑。律师以为,两种制度仍有不同之处,一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毁约却不以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先后为条件;二是不安抗辩权发生在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难以向对方对价给付的情形下,默示毁约则不仅限于此,他可能发生于一方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默示毁约制度并不必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消除违约的危险,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要求停止中止履行须向对方提供担保。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但甲之后在履行期满交付货物前又与丙订立了关于同一标的的买卖合同并已将特定物交付于丙,则乙可以甲的行为属默示毁约主张违约责任;而如甲在与乙的合同订立后公司将陷入破产境地,使之客观上不能将特定物交付于乙,则乙可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予以救济。所以默示毁约制度相较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它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充分,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默示毁约的法律救济。默示毁约一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其法律救济的途径大致与明示毁约相同,但其尚有区别于明示毁约的补救措施——中止合同的履行。在中止履行的这种状态持续到对方没有对价给予给付的期间经过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便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或对方可以提供保证履行的担保,则中止状态结束,恢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期间。
默示毁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实践中,往往有的同志认为根据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履行保证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默示毁约的必要条件,即仅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尚不能构成违约,而只有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时才能认定为默示毁约。律师以为这与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立法宗旨背道而弛。首先,合同法第108条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其次合同法第69条所提及的履约保证是针对不安抗辩权制度所作出的规定,而并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毁约,第三,从默示毁约制度的立法本义看,只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得行使解除权,即就可根据默示毁约制度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如在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毁约的情况下仍不能提起救济,而必须等对方提供对履约的保证不能后方可提请救济时,必然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扩大和交易安全不稳定性的时间的延长。因此不能以债务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而作为认定默示毁约成立与否的前提。
篇7:预期违约特征
(一)履行之前特征表现
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二)期待债权
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三)任何一方均可主张
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资料
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四)补救方式
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五)可能违约
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篇8:收入
收入
income
The money and other benefits flowing to individuals, firms and other group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come is specifically defined to exclude certain types of income, such as an amount received from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following someone's death. Income includes wages, interest , dividends, realized capital gains , private and public pension payments, rents, royalties, net business income and self-employment income.
篇9:秋粮市场预期调查报告
粮食市场调控建议
――市场各方对发展粮食生产的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要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农民种田的科学指导,普及科学种田知识,推广规模化和机械化种植,有效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粮食的稳产、高产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种子及其价格的管理,加大良种推广力度,控制种子推广范围,避免发生种子品种过多、过杂的情况。
三是继续加大对规模粮食大户的奖励力度,促其增产增收;四是加强对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场各方对做好粮食调控的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粮食收储、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调动粮食加工企业的积极性,使其保值增值。
二是粮源虽然充足,但粮农惜售现象普遍,不利于集中收购,建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减缓粮农的看涨心理预期。
三是粮食收购主体多元化,一些粮商的收购价格随意性很大,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
1.电信企业市场调查报告
2.服装市场调查报告格式
3.饮料公司市场调查报告
4.房地产市场情况调查报告
5.烟草分公司市场调查报告
6.中医药市场调查报告
7.小家电市场调查报告
8.大学生消费情况市场调查报告
篇10:预期寿命决定心态
预期寿命决定心态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一项对青少年的长期追踪调查显示,15%的认为自己可能早死的孩子更有可能做出一些玩命事情,比如斗殴、企图自杀。
“更长的生命旅程,意味着更多实现梦想的机会和希望,更多生存压力和变数。这迫使人丢弃惰性,保持盛年时的'敢于尝试和勇往直前等优点,行动也更有效和积极。”这项研究的负责人之一桑德森说。“比如学更多技能,更注意呵护健康。”
用剩余寿命计算年龄
为了保持良好的心态,心理学家建议用剩余寿命来计算年龄,也就是你今年多大,不在乎你度过了多少个“昨日”,而是你还有多少个“明日”。
因为社会的发展,人们可以借此实现“越活越年轻”的神话。比如最近公布的我国人均寿命为73岁,到2050年,这个数字预计将达到85岁。这样说来,2050年50岁的人,比现在40岁的人还要“年轻”,人的衰老整整推后了10来年!
篇11:违约小知识:预期违约
违约小知识: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社会生活发展促成的,有些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履行会使债务人带来不利后果。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而静待恶果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种类有明示,默视两类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毁约,或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明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的向对方提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毁约方自愿、肯定、不附条件的表示,如附有条件,则应视为表示不肯定对方可以就所附条件作出新的承诺,故不属预期违约;
2.毁约方作出违约表示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否则则构成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3.毁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将要毁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表示。
4.毁约方拒绝履行的合同义务,对相对方,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以致签约目的落空才构成预期违约,如毁约方拒绝履行的义务是合同部分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不妨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毁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的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就、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无效等等
默示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毁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
2.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提供充分的保证;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诉。预期违约成立,相对方即取得诉权,因为预期违约虽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但已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侵害,自然应取得法律的保护。
2.接受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一方既已表示预期违约,对方就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要求毁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坚持合同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守约方收到预期违约的表示后,可以坚持合同效力,要求对方到期继续履行,但必须要求违约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坐等履行,致使损失扩大。
4.采取自助措施,在违约方没有撤回预期违约的表示之前,守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也可签订替代合同,以补偿签订合同的目的。
篇12:秋粮市场预期调查报告
为深入了解粮食生产情况,准确研判后期秋粮价格走势,根据山东菏泽市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开展秋粮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定陶县物价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秋粮生产情况及市场预期等进行了专项调查。同时将调查情况与县统计局、农业局及农调队进行了核实。
秋粮收成情况
从整体情况看,虽然前期遭遇了严重的旱灾,但我县今年玉米单产较去年仍呈现增长趋势。从调查情况来看,今年玉米预测单产495公斤,与去年的473.27公斤相比增加21.73公斤,增长4.6%。今年玉米种植面积665860亩,与去年同期649031亩相比增加16829亩,增长2.6%。
具体情况为:调查的2家散户中玉米种植面积均与去年玉米种植面积基本持平。农户们普遍认为:一是去年产量较高,价格一直比较稳定,销售渠道畅通,纯收益增加;二是种植玉米相对于棉花比较好管理,占用农时少,农民可以腾出时间外出务工增加收入。而调查的2家种粮大户的玉米种植情况为,20玉米种植面积分别为126亩、400亩,该两种植大户玉米种植面积分别为135亩、200亩,分别增加了-9亩、200亩,增加幅度分别为-6.7%、100%。主要原因一方面个别农户鉴于管理原因减少了种植面积;另一方面大部分规模种植大户上年收益较好,年又扩大了种植面积。
造成今年玉米增产的原因一是今年玉米机播面积大,播种质量高,出苗整齐,苗匀,保证了密度,玉米田间整齐度好于往年。虽然由于干旱,有个别地块缺苗断垅,但是今年全县平均密度比去年增加,这也是今年玉米增产的一个主要因素。二是气候是夏玉米增产的关键因素。玉米苗期干旱,利于苗期蹲苗,拔节期7月上旬我县共降雨163.44毫米。利于玉米拔节。三是病虫害较轻。病虫害发生面积少于往年,玉米苗期主要是蓟马和灰飞虱危害,我县利用机防队对高产创建示范方开展统防统治,普防两遍。全县大部分地块基本没有粗缩病,个别蒜茬地块粗缩病病株率6%左右玉米褐斑病较轻。四是高产创建示范方带动作用明显。
秋粮种植成本及秋粮市场形势
――种植成本情况。
2014年我县种植户玉米生产成本与去年相比略有上涨(包含人工成本费、土地租金)。今年平均每亩玉米生产总成本为534.75元/亩,与去年的505.75元/亩相比,每亩成本增加了29元,涨幅为5.7%。主要成本构成如下:
化肥:平均每亩148.75元,与去年的150.75元相比,下降了2.0元,降幅为1.3%;
种子:平均每亩51.5元,与去年的50.00元相比,上升了1.5元,涨幅为3.0%;
农药:平均每亩40.75元,与去年的32.5元相比,上升了8.25元,涨幅为25.4%;
灌溉:平均每亩80.00元,与去年的40.00元相比,上升了40.00元,涨幅为100%;
机械作业费平均每亩76.88元,与去年的71.25元相比,上升了5.63元,涨幅为7.9%。
――秋粮市场形势。
经对部分粮食收购企业及农户调查了解,由于今年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玉米收获期晚于去年,普遍反映今年玉米市场行情总体看好。虽然玉米还没有到收获期,但是我县部分粮企已经做好收购准备,价格稍高于去年。据了解,中储粮预计今年玉米开秤收购价格为1.20元/斤;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预计今年玉米开秤收购价格为1.25元/斤,而去年开秤收购价格分别为1.04元/斤、1.12元/斤。
预计玉米开秤后期价格会略有下降,但幅度不会太大。从调查情况看,不少农民都不愿意马上出售玉米,而是等待玉米价格的继续上涨。玉米种植户对玉米市场价格预期均在1.1―1.2元/斤。认为种植成本及其他费用支出呈逐年上涨的趋势,种植玉米也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收益。如果玉米价格达到预期合理价格,绝大部分农户的玉米都不会囤积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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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收入证明书
签证专用收入证明书
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 ,自 年 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是我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目前担任职务,税后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特此证明。
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单位全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注:收入证明签章必须为公章或财务人事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