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cur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篇1: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政务微博:“安全监管总局”+LOGO标识。
二、发布平台
总局逐步开通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及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在总局党组领导下,由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制定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建设规划,拟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信息发布方案。
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承担宣传教育任务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
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在人事司(宣教办)指导下,负责收集、整理网民在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上的回复意见。
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
四、工作原则和发布内容
(一)工作原则。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政执法、生产安全常识、应急知识、安全文化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发布内容。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每条最多分别为140个和680个汉字(含标题及标点符号)。初期设置信息发布、新闻链接、生产安全百科(安全生产工作科普知识)、预警预防信息等栏目。根据运行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及时对栏目划分进行调整。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3.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
4.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5.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禁止发布的内容包括: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授权人员,信息发布人员的授权管理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各类信息的发布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1.国务院安委会(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同)和总局出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前征求意见、印发的重要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公文付印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应注明“报中国政府网发布”,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履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规定程序后报出。
2.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行动、活动安排,负责组织协调的单位应当在工作部署确定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按上一款要求办理。
3.各单位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政策性答复文件,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4.需在微博、微信上发布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由总局赴现场人员负责起草,经赴现场负责人审核,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相关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5.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以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等事项和承办司局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6.各单位有关业务活动、安全生产知识、应急知识的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7.需要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转发相关信息的,各单位应向人事司(宣教办)提出转发申请,由人事司(宣教办)审定并统一安排转发。
(二)回复制度。
微博、微信回复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规定进行办理。
1.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回复或解答,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回复处理结果。
2.一般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相关单位负责审定和回复。
3.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信访事项,由人事司(宣教办)转交办公厅按总局相关规定处理。
4.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提问,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5.较大以上舆情,由人事司(宣教办)根据舆情应对措施,组织进行及时有序回复。
6.对网民的评论和私信,要认真分析,对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并在微博、微信中发布处理结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
7.各单位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理睬,性质恶劣的可报告人事司(宣教办)予以删除。回复评论时,要真诚平等,不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言论。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政务微信、微博双微平台工作总结
政务微信、微博双微平台工作总结
xx警方微信平台和**警方微博平台主要工作内容为**公安宣传信息推送、线索举报审核传递、微信和微博聊天回复、公安服务咨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收集等。在整个20xx年度工作中,双微平台工作总结如下:
微信平台目前粉丝数量为76000人,20xx年共计编辑微信信息384条,推送信息48次,回复聊天600条,线索举报60条,建议投诉30条,建议回复30条,信息总点击量突破100万人次
微博平台目前粉丝数量为1600人,20xx年共编辑转发微博信息720条。回复聊天145条,线索举报6条,建议投诉16条,建议回复15条。共计浏览量350万人次。
20xx年xx警方双微平台工作计划如下:
1.整个20xx年度xx警方微信公众号将继续完成全年384条微信发布数量,信息总点击量力争突破150万人次,粉丝力争突破80000万人
2. xx警方微博运营号将完成全年600条的信息发布数量,粉丝力争突破20xx,总点击量力争突破400万人次
3.在编辑、采写、语言运用、等方面下功夫,多学习观摩优秀公众号的写作方式,自己利用工作8小时外的时间继续加强编写能力的学习。
4.在整个20xx年双微平台多积极参与县局的各项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双微平台粉丝的数量和质量
5.双微平台将继续和xx警方抖音视频号精诚合作,让xx警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双提升
6. xx警方双微平台将继续和省厅、市局等各宣传矩阵紧密配合,在整个20xx年宣传工作中积极完成省厅、市局的宣传任务
7. xx警方双微平台将继续做好xx公安宣传信息推送、线索举报审核传递、微信和微博聊天回复、公安服务咨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收集等各项工作

篇3:政务微博传播机制初探
毕业论文是每个毕业生都要经过的一道门槛,下面就让我们学习下怎么写毕业论文?
【摘要】政务微博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公共治理手段,是现代民主社会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网络回应。当前,我国政务微博传播机制存在着诸多缺失,需要我们从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受众以及传播效果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篇4:政务微博传播机制初探
从理论上说,政务微博是随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对信息公开的博弈而发生、发展的,其功能主要是用于发布政府信息,倾听民声,沟通民意,从而促进政府权力有序运行。从历史发展来看,政务微博是政府机关利用互联网络发展、变革自身的最新工具,是继政府信息上网、网站、政府信息化、电子政府、电子政务之后的最新信息传播形态。随着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民主宪政诉求的进一步增强,政务微博的传播机制已经从原来简单的微博信息发布转变为“微讨论”进而实现了“微施政”。可见,正视微博时代的政府传播现象,对我国民主、宪政和法治建设进程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微博时代的政府传播现象
历史地看,人类传播媒介的更新往往会引起传播观念和思想的嬗变。近年来,微博因其自身所具备的公开、及时和反馈性强等优势,迅速成为政府传播首选的一种新兴媒介,它在政府系统中出现以及被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政府传播机制,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并开始影响、改变政治上层建筑、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交往方式。
当前,微博在政府的政务活动中方兴未艾。新兴的微博行为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已根植于中国庞杂繁复的网络信息系统之中,开始影响、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与交往方式。不仅如此,这波新浪潮“革命”还引发了中国社会生态的突变:微博行为从无到有并渐趋活跃,成为跨越国家上层建筑与大众凡俗生活之间的一座桥梁,悄然重塑着现代中国政务的形象,不断改进中国传统的官民互动方式,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网络生态。因此,微博舆论场的出现和引起重视,改变了政府的传统政务活动方式和观念的变更,为数众多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个人纷纷试水网络注册微博,将其作为公布信息、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和官民沟通互动的重要平台。由于政务微博凭借短小精悍、传播速度快、反馈互动性强等优势,扩大了信息传播交流和民意表达的渠道,日渐成为党政部门公布信息、组织动员和调研民意的重要工具,在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党务机关和网络话语释放赋予了社会民众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又改变了传统人治型、法理型官僚行政权力运行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模式。目前微博在各个行业都有分布,如公安、旅游、宣传、交通、司法、文教、市政、质检、体育等政府职能部门。有报道指出,截至底,广东省政务微博在腾讯网上认证的有399家,其中党政微博252个,官员微博147个。[1]政务微博的受关注程度也较高,2月,广东省公安系统率先开设我国首批公安微博群,并在开通后的3个月内,评论总数已超过3万条,其粉丝总数逾10万;207月21日,成都市政府新闻办“成都发布”官方微博粉丝突破100万,成为国内首个粉丝破百万的政务微博。
篇5:政务微博传播机制初探
“政务微博”现象是政府转变职能、改革行政体制以及创新社会管理的结果。通过微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政府传播渠道的拓宽。近些年来,信息的传播活动从社会抽象的学理探讨逐步走向以政府为主体的具体信息传播活动分析,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明显,政务、官员微博的出现符合各级党政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以及适应“电子政务”、“信息化政府”的要求。然而对于社会研究者而言,这又造成了一个学科属性方面的棘手难题,他们似乎难以对这种传播现象进行恰到好处的归类和确切无误的定位。因为从传播学上看,政府传播是政府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所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而政务微博正是这样一种传播行为。但从行政管理学角度,这也是一种政府行为,可将上述传播行为视为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与扩展,而这种行政行为不仅仅触及了新闻传媒领域,更是由此对公众产生了“涟漪”效应,是政府信息传递给公众的最新传媒形式。由此可见,这一现象横跨两个学科领域,既可以将之置于大众传播的范畴里检视,也能以政府管理学的方法打量。但是目前对此研究的现状却由于政府传播处于二者的交叉点上,这个交叉点因学科之间的壁垒,导致这个领域是研究者的“盲点”。因此,尽管以政务、官员微博为主体的政府信息传播活动日益活跃,但这方面的现象认识和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也有少数学者对政务微博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政务微博的运行有赖于法律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沟通互动机制以及反馈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该研究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审视政务微博,而无法站在传媒的角度对政务微博的传播机制进行媒介思考。还有些学者甚至预见到,政务微博的产生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能够促进政府体制改革,运用不当便会对政府改革有负面影响。鉴于此,我们认为,从行政管理与媒介传播两者相结合的层面上特别是从传播学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辨析探讨,不仅及时,而且必要。
篇6:政务微博传播机制初探
微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政府传播机制和传播理念,但从整体上看,政府传播仍然具有大众传播的特征,具备拉斯韦尔“5W”模式中的所有要素,即传播的主体、内容、媒介、受众和效果。但也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异,第一个是“把关人”的那部分权力由先前属于大众媒体位移至政府部门,政府取代大众媒体成为信息的主导者和把关人。第二个是传播过程中的五要素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更。总体说来,对这两个变异的观察和研究对认识微博时代下的政府传播机制都有一定的意义,但第一个变异属于政府传播的外部社会机理研究,而第二个变异是基于政府传播本身而言的,具有本体的性质,因此对它进行详细研究更能从本质上认识政府传播机制及其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
篇7:微信群管理办法
微信群管理办法
1、总则
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速公务交流,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2、微信群设置
2.1微信群名:
2.2公司全体管理人员(总部主管、店长、课长)必须加入本群
2.3所有群员在进入本微信群后,一律以“部门店别-姓名”为群昵称。
具体操作步骤:
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选择“详细设置”对“我的'群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3、注意事项
3.1第一文库网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
3.2严格保守公司机密。
3.3本群中只用于公务,不得作其他私密交流。对于在群内反映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必须在2小时内予以回复确认。
3.4交流中,禁止诋毁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形象,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涉及人身攻击性语言。
3.5严禁在群内发布色情、病毒链接,一经发现,记大过处分。
3.6严禁在群内发布商业广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仅归公司副总办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