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的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篇原一般纳税人受票企业营改增试点注意事项,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原一般纳税人受票企业营改增试点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喜欢!

篇1:原一般纳税人受票企业营改增试点注意事项

原一般纳税人(受票企业)营改增试点注意事项
营改增试点后,对原一般纳税人(受票企业,非试点企业)涉税事项有影响,现特作一简要整理,以供参考:
一、企业接受试点地区试点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时,应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予以抵扣。服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凭据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服务企业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要求其至国税机关代开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请参考财税111号文件)
二、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应区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进行抵扣:
试点地区: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上海市于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于20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一)、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接受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服务,抵扣规定与营改增前一样)。
(二)、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以下几种情形予以抵扣:
1、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铁路运输服务此次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抵扣规定与原来一样)
2、接受试点大学网地区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服务,按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试点地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其从税务机关代开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注意事项:
1、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从试点地区接受的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或3%)进行抵扣。
2、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日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受票时需注意审核对照试点地区试点时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申报进项税额抵扣需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三、 应注意,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四、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龙游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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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
营改增试点将在5月1号全面推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呢?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