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涪陵分所垫江支所:

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充分了解租赁项目公告及《互联网一次报价实施方案》的内容,现作出以下承诺:

新租赁户竞租责任承诺书例文

一、本单位(本人)完全理解并接受项目租赁公告及《互联网一次报价实施方案》的全部条款。

二、本单位(本人)已充分了解项目标的现状及瑕疵情况,出租方与贵所对本单位(本人)已知和未知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三、在201x年6月12日10:00在贵所举办的垫江县xxxxxx门市招租项目互联网竞价会中,本单位(本人)成为最高报价者,我已充分了解原承租人场外优先权相关内容,若原租赁户报价大于或等于我所报最高报价,则原租赁人成为新承租人,本单位(本人)自动丧失该门市租赁权。

四、在201x年6月12日10:00在贵所举办的垫江县xxxxxx号门市招租项目互联网竞价会中,本单位(本人)成为最高报价者。本单位(本人)承诺并同意:若本单位(本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租赁确认书》、《门市租赁合同》、《垫江县机关事务局管辖租赁房屋环境卫生责任书》及缴纳门市租金和交易手续费(以到账为准),则视为本单位(本人)放弃承租,本单位(本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违约金扣除贵所组织本次交易的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出租方的损失补偿);违约标的由贵所按出租方要求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因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与贵所和出租方无关。

竞租承诺人:

*号:

年月日

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书2

消费的安全责任书非常重要,那么,关于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书应该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书,欢迎阅读。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依照《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承租人、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向乙方传达*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规定。

2、提供良好的在公共区域内(不包含各承租单元内)消防安全设备,加强消防安全巡视工作。

3、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单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不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单元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x广场的*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并保持其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配合消防机关等其他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

2、负责建立健全承租单元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单元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向甲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备发生紧急情况下使用。

3、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4、负责组织乙方雇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在下班前负责切断承租单元内的电源。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电加热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在办公用途的屋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加热设备。

6、对因经营需要而置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负责制定和贯彻承租单元的消防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安徽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消防演习。

8、保护好承租单元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协助甲方保护好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

9、承租单元内不允许留人住宿,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向甲方申报。

10、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等危险品进入x广场。

11、举行大型活动及宣传,应事先向甲方备案并到有关*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此责任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案例分析]承租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公房租赁】3

承租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公房租赁】

(2008)杨民四(民)初字第**9号、(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号

案件事实:

一、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2**弄*1号房屋由甲祖父承租,1993年*2月1日起将户名更改为某甲。2000年某乙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某甲的名义,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擅自将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2**弄*1号房屋租赁户名更改为某乙的名字。2007年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乙变更回,但某乙不同意。为了维护自己权益,某甲只得提起诉讼。

二、上海市公平路***号底层后间及顶层阁原承租人为陈兄、陈弟的父亲,陈兄于79年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居住至2002年。陈弟户籍于96迁入,实际并为居住。该房屋的户籍分为两册,一册登记为陈兄一人,另一册登记为陈弟及其妻子、女儿。2005年1月12日,陈弟在陈兄不知情的情况下,只提供一本户籍,向出租人上海**物业公司申请变更承租人为本人。2009年3月,房屋动拆迁实施单位为该房屋动拆迁事宜与陈兄联系时,陈兄才得知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陈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海**物业公司确定陈弟为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调查经过:

一、接受原告委托后律师到派出所调查;到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二、接受陈兄的委托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房产交易中心调取陈弟位于闵碧路房屋的交易情况,并到物业公司调取河间路房屋增配情况详细资料。

审理结果:

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支持某甲请求,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并变更回承租人为某甲。

二、经过审查,*陈弟及其妻子在上海市闵碧路分得分配职工住房一套,后购得该房屋产权。陈兄在公平路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法院判决撤销上海**物业公司确定陈弟为公平路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办案心得:

一、本案中某乙在某甲毫不知情的情形下,书写了一封申请书,并冒用某甲的名字,向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租赁户名的行为,就是某乙故意告知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诱使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作出错误变更的意思表示的,就是一个欺诈行为,应该是一个无效的行为。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尽到认真负责审核的义务,造成了错误变更登记的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中,陈兄在未征得其他同住人同意,隐瞒事实真相,到上海**物业公司申请变更承租人户名。而上海**物业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将承租户名变更,现法院判决撤销该行为符合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第三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

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

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五十一条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第十二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办人:上海维正平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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