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陷(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c. 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d.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导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5 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导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W 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5 级伴明显器质*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导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导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以上。
二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
a. 重度智力缺陷(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完成;
b. 完全*失语;
c.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 双眼盲目 5 级;
e. 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 2 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导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3 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 4 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 4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5 级;
c. 双眼盲目 5 级;
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 20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广泛,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导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3 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2 级伴明显器质*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损伤导致瘢痕挛缩,*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导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80% 以上。
如何鉴定工伤等级?工伤鉴定时间2
如何确定工伤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估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过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不等。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个条件确定。这五项条件中,需要护理者的为一级,需要护理者的四项为二级,需要护理者的三项为三级,需要护理者的一至二项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属地原则,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伤认定事项。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3
本文由 *人才网 编辑整理,对评残标准各个级别的划分及具体规定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伤残等级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其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具体的评残标准级别
一级至四级: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至六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生活能自理。
七级至十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
器官系统分组
评残标准根据工伤及职业病涉及的系统和器官,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
五:职业病内科
工伤遗留问题
伤残等级的评定考虑以下因素:
器官缺损: 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
功能障碍: 器官缺损或疾病严重程度导致的功能障碍。
医疗依赖: 伤残后仍需*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
护理依赖: 伤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
心理障碍: 特殊残情导致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