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不同类型的案件,规定可能有所区别,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帮助: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法院20xx年5月15日(20xx)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xx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xx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20xx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
民事诉讼中的期限规定3
被告(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法院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