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金融危机风头已过,上海大学毕业生求职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今年6月,团市委委托上师大青年学院和上海青年研究中心对沪上12所高校461名毕业生进行抽样调查,最近出炉的调查报告显示,远离所学专业系等妥协行为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常常存在。三成毕业生曾遭遇各种各样的求职陷阱,更有四成学生坦言在求职过程中有过不诚信行为。

半数求职者专业不对口

调查:三成毕业生曾遭遇“求职陷阱”

接受调查的461名应届生分布于本市12所高校的42个专业,以本科学历为主。截至今年6月30日,共69.7%的受访者找到工作,其中5..7%已与就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四联单”。剩余未找到工作的受访者多为求职所困,表示会选择创业的仅0.7%。

在已找到工作的毕业生中,进入事业单位的占39.1%,其次分别是民营企业(25.2%)和国有企业(19.9%);仅有7.6%的受访者进入外资企业,进入国家机关的为4.6%。而尚未找到工作的学生的预期则与之形成显著差别,期望进入国家机关和外资企业的分别占18.7%和17.9%,民营企业的“支持率”仅为2.4%。

调查还显示,表示所从事的工作*质与所学专业“完全相关”的人数占受访者的52%,近半数受访者选择了跨专业就业。主持调研的上海青年研究中心主任黄洪基分析,这一现象部分表明高校纷纷开展的通识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生的跨专业就业能力,但同时也反映出部分高校学科设置的缺陷,“一些社会需求不旺盛的学科产生专业人才过剩现象,应当采取一定措施进行调整”。

近半数求职者遇过“陷阱”2

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一项关于“求职陷阱”的特别调查显示,近半数求职者曾在上海遭遇过“求职陷阱”,而现场招聘会则成为“骗子”最常出没的场所。

七成受访者计划春季求职

调查显示,有68%的受访者计划在传统的“金三银四”寻找工作机会。其中,应届毕业生和拥有1-3年工作经验的职场新人占到了求职者总数的七成。还有16%的职场资深人士,拥有5-8年工作经验,计划在这个春天寻找更大的职业发展平台。

职业顾问认为,应届毕业生和职场新人仍是2010年春季求职的主力*。201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16.8万人,比2009年增加1万人。许多“求职陷阱”专门瞄准经验不足的新人,因此,对求职者防范“求职陷阱”的指导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

五成求职者曾遭遇陷阱

由智联招聘网携手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进行的调查显示,近五成的求职者在上海求职过程中曾遭遇过“求职陷阱”。具体到遭遇陷阱的场所,现场招聘会的比例最高,占到35%,超过三成。排在第二位的是职业介绍所,比例达到三成。通过不正规的网站求职而遭遇陷阱的比例也不低,达到了两成。值得关注的是,还有近一成的求职者曾接到过陌生电话通知,在约定的面试地点不幸“中招”。

近六成的调查者将遭遇“求职陷阱”的原因归结为缺乏求职经验,同时有三成的调查者承认,由于市场需求大,求职时心态过于急躁。

七成“陷阱”发生在企业内部

调查显示,近三成的求职陷阱是“未开工先要交钱”,近四成的“求职陷阱”发生在新公司。其中,“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与招聘信息不符”和“实际工作岗位与合同不符”分别占到了“求职陷阱”的26%和13%。

职业顾问表示,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等费用。同时,求职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含混不清的情况要勇敢指出。

毕业生求职“试用期”六大陷阱3

一是试用期期限过长。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是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试用期*低于当地的最低*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水平。

五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六是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最后,还提醒求职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或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譬如房、车等类似的特殊待遇。否则,违约金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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