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进行会计核算。然而,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结合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的要求。
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质):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2340 贷:财务费用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2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增值税转型是指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一转型对两项税种产生直接影响:
1. 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
2. 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因为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可抵扣,导致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年折旧额随之减少,从而增加年所得税。
目前,对于转型后的外购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转让、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会计和税务具体处理方案:
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会计处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账户。转型引起的增值税减少可记入“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这部分收益,可先予确认,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在以后年度分摊计入“管理费用”。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应先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待该部分增值税确认后,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间平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旧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抵扣
在会计处理时,应先冲减有关备抵账户和收益账户。在增值税转型抵扣范围内,当转让价达到原购入价一定比例(如25%)时,转让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给受让方,受让方应类似购入新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按现行处理其他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转让方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受让方也不应确认这种转型收益。
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技巧3
(一)查补偷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未报销或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进项税额,均视为偷税行为,需要补缴增值税。对于偷税数额的确定,应根据销项税额的未报或少报部分,以及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来计算。若销项税和进项税均有偷税情况,则偷税数额应为两者之和。如果一般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即购销活动未记录在账簿中,导致未缴或少缴增值税,其偷税数额应按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减去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偷税数额 = 应纳税额 -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其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 购货的进项税额 - 存货的进项税额。
(二)查补税款金额的确定:对于发生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确定偷税数额并补征税款时,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而言,根据检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扣税额),重新确定当期应纳税额。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则进行补税处理;如果为负数,则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对于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应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对于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完成全部调账事项后,应结转本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如果余额在借方,则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如果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如果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并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则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如果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并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则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相抵,将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对于您提到的问题,针对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资料,应进行以下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无同类产品售价,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未计算销项税额而直接将成本价冲减产成品,属于偷税行为。因此,销项税额应为 80000 元 × (1 + 10%)× 17% = 14960 元。因此,应进行以下会计调整:
营业外支出 14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