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国家对工商企业和加工与修理修配行业普遍征收的税种,也是企业感觉税负最重的税种。会计应当依法及时、正确地核算应纳的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造成某一会计期间少纳税或未纳税的情况很多,被机关行政处罚的也屡见不鲜。如何将税法正确地贯彻执行于具体会计工作之中,有效防范会计核算差错造成少缴、误缴增值税,成为会计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混合销售收入指一项收入既涉及货物销售收入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二者相伴而生。伴生的劳务取费收入项目不是工商企业的兼营范围,而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偶而应个别购买人求助而有偿提供的安装、运输、技术培训和指导等取得的。该类收入本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在工商企业只是偶然出现。为防止税收流失,税法规定将其混合进货物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但一些企业误将其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便出现误缴营业税而少纳了增值税。

浅议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常见差错与纠正方法

例如,甲厂2007年8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18万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由甲厂运送。乙于拿到《提货单》当天,先交付10万元货款,另8万元暂出“欠据”,待货物运抵后结付。该批产品的库存成本为8万元。甲厂会计在办妥相关手续后,当日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有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相关法规而持有“钱没到手就不算销售”的商业观念,很容易被机关认定以销售冲减成本隐瞒收入的手段偷税。

增值税会计核算错误的纠正方法包括:

应完整归集纳税对象。按税法规定精神,企业除已确认发生的非常损失部分产品外,所有出库并即将退出该环节或领域的产品,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其他途径出货,也不论其是否实际作价和产生实际现金流入量,都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要求会计掌握以下要点:

准确归集《销售账》中各产品明细账户金额,即本企业中各纳税对象的账面销售收入数额。这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主体与核心内容。

认真查看《产成品账》或《库存商品账》,将其贷方发生总额与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总额相核对,如库存成本贷方转出额高于主营业务成本借方转入额,表明当期存在非销售外的产品发出或者赊销等情况。应分类确定,把属于改变用途和自用部分填入增值税计算表。

仔细审阅《原材料》和其他存货账目。看本期是否有将外购材料、边角料、残次品、破损或闲余物资及机器设备等的销售、抵债、捐赠等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发生。如果存在,则将其列进增值税计算表。这样,企业当期的征税对象便能归集全面和完整。

在实际*作时,会计期末应该首先查看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加额,找出属于应税的部分;再审阅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的价外应税收入项目。把上述各项合计填入税金计算表,价外费用便全部计税。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确认混合销售收入很简单:一是收入项目不在营业执照注册范围之内,而是伴随货物销售同步发生。财会人员在具体核算时应注意识别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只制造产品销售没有兼营应纳营业税劳务的企业,则发生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另征收营业税。比如某机械厂销售自己生产的车床每台套价款20万元,某制造商购买四台支付货款80万元,同时向厂家求助给其安装、调试和技术人员培训,另付劳务费2万元。厂方接受此要求并收取该款项。则这2万元劳务费就应混合进车床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法与会计制度非常重要的结合点。会计在增值税日常核算中必须严格把握和正确应用。要正确理解和准确应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需注意把握两点:

上述核算差错的纠正,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增值税法,切实能够正确、深入地理解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内容和实质精神,在期末认真复核并严格按规定报机关审验抵扣项目,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差错的重复发生。

从增值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2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会制度改革与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财务制度相分离的趋势。因此,税务会计应运而生,其作用在于提供税务相关信息,并在财务会计中协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本文将通过对增值税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来阐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法规对销售额的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以下三种关于销售额确定的特殊情况。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原则和顺序为,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均价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均价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A公司在某月份批发甲商品10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60元,销售额为60000元,销项税为10200元。由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照当月同类货物的均价核定其销售额为100000元,即每件不含税单价为100元,销项税为17000元。

对于上述情况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A公司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以上会计处理显然导致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因此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补充会计分录为:

①在企业可以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条件下:借:应收账款——A公司468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4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②在企业自行负担的条件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8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4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二)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应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期末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例如:A企业在某月份以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元。按合同规定,全部货款应在30天内付清,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给予8%的现金折扣。

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则会计处理为:

产业企业:

借:应收账款——A公司10764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92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商品流通企业:

借:应收账款——A公司107640,销售折扣与折让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在同一张*上注明,产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处理均为:

借:应收账款——A公司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三)包装物押金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则不纳入销售额征税;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则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产业企业通常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商品流通企业通常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增值税核算账户设置的改进建议3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明细科目设置过多,核算复杂: 现行会计制度设置了过多的明细科目,导致核算繁琐,给会计人员带来负担。

2.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表述不清: 明细表的项目定义不明确,导致非财务人士难以理解报表内容,即使财务人员也需进行计算才能获取相关信息,特别是“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与“未交增值税——本年已交数”两栏容易混淆。

3. 年末数据结转不便: 按照现有制度,年末“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余额无法自动结转下年,需人工制作凭证才能完成结转。

4. 科目定义不规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未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而“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设置不合理。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措施

1. 取消部分明细科目: 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和“已交税金”三个明细科目。

2. 更名科目: 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更名为“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保留“进项税额”科目,调整其他明细科目的借贷*质和核算内容。

3. 完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方核算当期已交税金,贷方核算应交增值税额。差额表示多交或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科目余额反映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4. 月末结转: 月末根据纳税申报数,将“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明细科目当月发生额结转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只结转允许抵扣额。结转后,“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未抵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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