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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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篇1: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马克思曾经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1]“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女舞蹈家、教师和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特式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2] 由此可以看出税收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离不开税收。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行为与税务行政诉讼有着十分重要的密切联系, 不管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 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这是一种由税务行政行为引起的司法行为。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办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是由人民法院说了算。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虽说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日益规范, 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从各级税务机关的相关报道来看,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很大比例,个别税务机关胜诉的少,败诉的多。透视当前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 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作深入的探讨, 将有利于改进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

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 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 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 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 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 机构繁多, 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 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 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 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 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 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 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 如果程序违法, 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 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 往往重实体, 轻程序。突出表现在: (1) 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 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 (2)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 (3) 达到听证条件的,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 (4) 所收集的证据, 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5) 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 (6) 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 (7) 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 (8) 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 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 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 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 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 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 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滥用职权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 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 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 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 二是避重就轻; 三是避轻就重; 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 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 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 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 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 也不能意气用事, 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 打击偷骗税行为, 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主观方面的, 也

有客观方面的,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 这就必须“对症下药”,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规范执法行为, 强化执法监督, 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 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按照法律规定, 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再次, 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 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 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 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 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 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 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 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 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 其次, 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 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 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 加强其他法律、法规, 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 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 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 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 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 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 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 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 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3]所谓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4]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和观念》,载《法学研究》第3期。

蒋永民

篇2: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历经30余年,已初步形成一套基本成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体系.本文根据多年工作的实践.结合当前我国地表水环境监测与评价的.实际,分析了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作 者:廖岳华    樊娟    陈世雄    罗岳平   LIAO Yue-hua    FAN Juan    CHEN Shi-xiong    LUO Yue-ping  作者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沙,410014 期 刊:安全与环境工程   Journal: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年,卷(期):, 17(3) 分类号:X824 关键词:地表水    环境质量评价    水质监测指标    单因子评价法   

篇3: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着很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论文吧。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金融监管

一、我国农村金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缺失严重。农村原本就是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我国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农村资金供给呈现萎缩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产值在GNP中的比重一直占40%-50%以上,但其获得的国家银行系统的金融资源却不到20%。而且一直呈下降的趋势。但事实上农村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单一农业经济结构已经被打破,农村二、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村主体也呈现层次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中小企业、规模种养殖户、产业龙头户的贷款需求额度逐年增加。,不同利益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但农村经济主体的弱质性和风险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商业化原则下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营者的需求,在我国农村目前提供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需求。

2.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由于中国农村在金融供需上的不平衡,尤其在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退出后,国有金融组织的缺位为民间金融服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我国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根本原因。由于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清,经济体系内市场化的步伐不一。导致一方面,国家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资金供求的严重不平衡必然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有供求必然会形成市场。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民间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先,民间金融借贷的利率较高,由于农村金融资源的过度短缺,导致农村民间金融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从而限制了农民有效利用金融资源的能力,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农村金融长期没有被纳入国家的合法范围内,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潜伏着经济风险。事实上,已经有多起农村地下金融组织从民间非法揽储,结果无法偿还的案例发生。民间金融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干扰,由于民间金融不在国家的有效监管之下,具有自发性与不可控制性,干扰了国家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的效果。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再贴现率。收缩信贷市场的规模,一部分机构或者自然人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上融通资金,可能会转向地下金融市场,这样就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3.目前现存的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信用合作社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但是由于各地的信用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清晰,名义上属于在信用合作社拥有股份的全体成员,但是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原则,背离了为互助、合作,为农民服务的建立初衷,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又不断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靠拢,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合作社股东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

二、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总体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依然是低效率的。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改善政策环境,健全法律体系,建立真正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体系。

1.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在传统小农经济模式为主的农村,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商业信贷的风险较高,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农村市场,在这一状况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要满足农村对金融服务不断扩大的需求,应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民间金融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因为实际的金融需求是由经济活动所决定的,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或非正规金融。尽管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民间金融仍然采取相对严厉的态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规金融已经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然有广阔的空间。应认识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我们也可以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2.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

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5月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文件,首次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农村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开展小额信贷成为丰富农村金融结构、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重要途径。

3.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市场环境

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加强农村民间金融调控,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农村民间金融调控不是限制金融发展的因素,而是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提高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上早就存在,近年虽经过多次清理整顿,仍然存在着种类繁多的民间金融形式,说明它们在农村有生存的土壤和需求。政府应在承认农村金融组织的前提下,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民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篇4:我国科普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我国科普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学普及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提高缓慢,科普工作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明显,原因主要在于指导科普工作的'观念相对落后,科普内容单一,经费投入较少.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科普工作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创新科普的内容、形式、方法,实现科普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作 者:刘庆炬  作者单位: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23 刊 名: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N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1(6) 分类号:N4 关键词:科普   工作机制   策略  

篇5:我国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现行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定义中的“工作时间”定额太低

在我国的调查失业定义中,把在调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足1小时者均视为失业人口。而国外的情况是:美国规定为在调查周内工作不满15小时,法国规定不满20小时者即为失业,他们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甚至达到一半。这样一来,我国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显得偏低,而且现实生活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一周工作一小时,按照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一个普通人显然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生活。

(二)统计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对外公布的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它以户藉为依据、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是户口与就业等各种社会待遇挂钩的结果,其统计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相比要小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包括城镇非常住人口。我国的失业统计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进行劳动力抽样调查,而事实上,我国人口流动数量巨大,每年光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就有数千万,如果不对这部分人口进行失业统计,那么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政府不能知道流动人口的失业率,对其无法控制;而流动人口本身不能知道自己在本地区是否存在很高的失业率,不能对自己的工作流向有很好的了解,造成了盲流现象和社会的不安定。

第二,没有把乡村人口纳入失业率的统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0%以上,见表1。

而在我国的从业人员中,乡村人口则占了70%以上的比重,见表2。

占人口总数及从业人员数如此大比重的乡村人口的失业情况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得到反映,可以说是失业统计的重大缺陷。而我国乡村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失业,只不过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隐蔽性强,因此长期以来没有被重视,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我国的失业统计就能忽视这一点。此外,我国拥有1.3亿左右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注:~,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分别为:13508、13050、12537、12704、12820万人。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10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而且数量每年有所变动,这说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分子,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也面临着市场的考验和失业问题。我国的失业统计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表1 中国历年人口数及其构成(单位:万人,%)

附图

表2 中国历年从业人数及其构成(单位:万人,%)

附图

第三,抽样比率太低。我国在城镇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中,只抽取了2.5万人。以20城镇人口45594万人(已经剔除了不以户记的军人数250万)计算(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94、10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抽样比大约为1/18238,而美国的则为1/1600。可见这个比率太低了。

第四,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僵化。我国的调查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与国际一致,但是登记失业年龄界限却很不合理,仅限定为男16~50岁,女16~45岁,上限连退休年龄都不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这一方面使得很多在劳动年龄内(一般是16~65岁)的人都没有包含进去,另一方面,很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工作要求,他们完全符合失业的定义,但是却没有被包含到失业人口中去。这必然使得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失业率和实际值偏离较大。

(三)指标设计不完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反映“就业不足”和“隐性失业”现象。就业不足的统计定义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按此标准,我国就业不足人员是大量存在的,如单位的富余人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等等。就业不足从工作时间上讲是处于就业状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但是这种就业并不让人满意,人们仍然有寻找更多工作的意愿,因此失业统计中应该另设指标对此进行反应。

隐性失业的通俗解释是:形式上就业,实际上没有就业。经济学解释就是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或者负数的就业。这种情况在我国城乡非常普遍。当然,隐性失业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就业不足人员,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基本相同,只是隐性失业更为严重和隐蔽,因为他的劳动时间也许达到了就业的定义,但是他创造的边际利润却等于零或者为负。对这部分人的测定和统计,显然更为困难,但是完全不反映这个现象绝对是失业统计的不足之处。

第二,在失业指标设计上,缺乏深度和广度。我国的失业统计仅有失业人数和失业率指标,然后是根据年龄、性别和失业原因等对失业进行的简单分析的表格,缺乏大量的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其他数据,如按产业、地区、失业时间长短等划分的失业数据。我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查,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失业情况究竟如何,对政府制定政策有很大影响;我国地区间发展速度不同,失业水平也是不同的,但是缺少具体数据的支持,这也不利于当地政府进行调控和人们理性选择就业地区;分析失业时间的长短也能判断我国的经济周期等情况,反映了失业和就业的连贯性。但是失业统计体系却缺少这些数据,这使得它的使用价值大大降低了。

(四)操作性问题

第一,时效性不强。我国失业人口统计资料(主要是城镇登记失业情况)是以年末最后一天的失业人员计算的,不能反映全年的失业情况,部分失去了政策依据的价值。试想,在年末一个失业一年的劳动者和一个失业一周的劳动者怎能同日而语?然而他们被等同的计入了失业人数。

目前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失业率调查的频率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是每月调查五次,英国、法国、德国是每年调查一次(这三个国家的月度失业数据为登记数)。我国显然还存在差距。

第二,登记失业并不完善、严密。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这样的标准有两个缺陷:一是失业、下岗人员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在统计时就难免被遗漏;二是导致了以“登记与否”为依据,而不是根据“劳动事实”来登记失业。例如:部分进行登记的人员可能仍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比如一小时),如零工、摊贩(事实上的就业者)等却被统计在失业者之中;有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找到工作以后不去劳动部门消除登记。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二、我国失业统计的改革

(一)失业口径的界定

第一,提高“工作时间”的定额。用“一小时”的工作时间来确定就业和失业界限,这个定额太低了,因此,建议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1/3来定额,我国实行的是8小时5天工作制,因此可以把在调查周内工作13或者14小时以内作为失业的标准之一。

第二,放宽年龄上限。我国的失业统计年龄上限应该和国际一样,即65岁及以上者。随着我国城乡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普遍延长,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有继续工作的愿望,同时也

具备这个能力。因此,对于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应该统计在内。

(二)具体操作方法

第一,在城镇和农村实行两套失业统计制度,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需要,并注意官方与民间结合。在城镇全面实行失业抽样统计制度,而在农村的乡镇企业中实行失业抽样统计制度,对完全依附在土地上的农业失业人口则采取推测的方法。具体做法如下:

对城镇采取住户抽样制,加大抽样比率。我国的城镇人口数量大,同时经济条件有限,因此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行1/1600的抽样比率。但是,1/18238的比率也显得太低,因此,可以考虑实行1/5000的抽样比率,同时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而且要兼顾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资料的要求,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各地区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在国家样本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样本以达到在本地区也有代表性,这样能以最少的经济投入取得最满意的统计结果。

在农村,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失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以此推算其中的失业人数和失业率,这时也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而对依附在土地上的农业失业人口,由于其隐蔽性较强,因此可以考虑按照推算隐性失业的办法来进行推算或者估计。具体方法见本小节第3点。

另外,虽然我国的失业统计数据是由官方发布,但这并不排斥官方与民间各种机构的合作。譬如,对失业统计理论的研究、对失业调查项目的展开等等,都可以由政府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这样能保证专业人士的参与,而且具有一定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以常住失业人口统计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失业情况。在我国户籍改革并没有实现“城乡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的目标前,失业统计最好以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使失业统计更完整,同时能从宏观上指导和调控流动人口的就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盲流现象和社会问题。区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标准是在调查小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或者居住不满半年,但是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而我国进行常住人口登记的调查小区范围是: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地区。以时间期限和地理范围为标准,可以抽取那些管理得比较完善的地区进行流动人口的失业统计,以此来推算全部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在计算出常住人口失业率和流动人口失业率后,通过观察二者的高低(具体数字的高低各地区会有所不同),能对本地区的就业进行一定的指导。

随着我国户籍改革的到位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信息联网(注:公安部治安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底,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和实施,全国约有250个城市建成“百城联网工程”,约有6.5亿常住人口信息实现了网上查询。),我国的失业统计抽样调查体系将会更准确和完整。到那时,如果能实现不重复登记,那么各个城镇地区的失业率的加权平均数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失业率,其权数为该地区的全部失业调查人口占全国失业调查人口的比重。

第三,对“隐性失业”做出补充统计。我国城镇和农村都存在“隐性失业”,但是他们的表现方式是不同的,城镇主要是低效劳动,农村则是边际产出为零或者负数的劳动,因此,对他们的推算或者估计方法有所不同。

在估算城镇隐性失业人口时,目前用的比较多的是采用实际有效工时推算。例如,年城镇从业人员为21274万人,如果有效工时是制度工时的80%~85%,那么隐性失业人数大约为对3191.1~4254.8万人。而有效工时占制度工时的比重,需要通过模型或者函数测算出来。

对于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估算,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国际对比法,即在农业产值比重相当的国家或者历史时期下,找出一般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然后将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与此标准对照,多出来的部分就是农业隐性失业。二是抽样调查估算法,即通过对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得到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整个农村的隐性失业率。作为这项调查的单位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权威部门。国家统计局曾用这一方法测算出1994年我国的农村隐性失业人数为1.1亿,隐性失业率为25%。三是各种模型推算法。笔者倾向于使用抽样调查估算法,因为这可以作为以后农村失业抽样调查的理论基础,为下一步的失业统计改革打好基础。

第四,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失业统计应该有所不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完善发达地区的失业统计系统,譬如在调查频率、调查范围上首先与国际接轨;对于不同的行业,可以规定不同的就业和失业标准,可以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而且在对失业结构作进一步分析时,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指标,从而对该行业失业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种宏观指导的作用。

第五,加大调查频率。我国对外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以年计的,这对现实的就业情况没有很大的实际用途。另外,我国的流动人口失业情况调查的对象是在调查区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更是要求时间上的及时性。但是我国疆土大、人口多,不可能实现一个月对外报告一次的频率。因此建议每季度报告一次,这样能对现实的就业进行比较好的指导。

【责任编辑】李静萍

【参考文献】

1 袁志刚.失业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 杨宜勇.失业冲击波—中国就业发展报告[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3 杨缅昆,章飚.失业统计:一个尚待开发的核算领域[J].统计研究,1997,(5)

4 成健梅.我国失业统计的国际比较与改进[J].中国统计,2001,(2).

5 叶世芳.我国失业统计的改革[J].统计研究,,(3).

6 宋长青,熊自力.失业统计改革的10个问题[J].中国统计,2001,(8).

7 Http://www.stats.gov.cn.

篇6:浅析我国自考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的论文

关于浅析我国自考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的论文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己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三十余年来,自考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然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文中对相关的问题做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国自考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自考教育侧重专业技能教育,忽略对考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自学考试实行“宽进严出”。“宽”指入学门槛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国家规定参加自学考试,不受年龄、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己有累计5000余万人参加了学习考试;“严”指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难度大: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时间进行考试。一般专升本须通过8门国家统考课程,高升本则须通过16门。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考试可以通过签到、划重点等方式来降低试题难度,且本校监考不十分严格,普遍存在作弊现象。自考则不同,考前试题绝密,考场配备最先进的反作弊设备,监考老师认真负责,近年来,几乎杜绝了作弊抄袭。

由于考生能否取得相关证书完全由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决定,因此考生将通过考试当成唯一目的,相关院校只注重对其考试能力的培养,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应试教育。自考几乎无入学限制,考生入学前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只有加强德育、美育,才能造就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自考教育缺乏有力推广,权威性、知名度与社会认可度不够。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入学门槛较高,受教者皆文理兼善,而对于有特殊偏好的考生,高考的狭隘与不公则显得尤其突出。自学教育既能满足该部分考生的要求,又能使想要提高自己的人获得学习深造的机会。虽然自考具备普通髙等教育所不具备的灵活性,但因社会对普通髙等教育的偏爱,使其并没有获得与其本身教育质量相符的权威性、知名度与社会认可度,许多考生、辅导员甚至都不知道有自学考试,有些单位也不承认自考学历。

(三)自考生与全日制学生E别对待,不利于自考生积极发展。

自考生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又多是在职,不能经常到校学习,故学校持有一种不闻不问的心态,不能将自考生与全日制学生一视同仁。

首先,在教学机构设置上,自考生由学校自考中心管理,各专业皆隶属于继续教育学院,与普通教育完全脱离,这必然会影响学校在资源配置时的倾向。例如在教学配置方面,普通学生是由教授、讲师授课,而自考生则多由硕士研宄生授课,以现在的研宄生水平,其教学质量不言而喻。自考生本来基础就不是很好,加之教师水平较低,其与本科生的`差距只能越拉越大。在日常生活方面,普通学生可以享有学校所有教育资源,而自考生会受到部分限制。如住宿,分配给自考生的宿舍较少,出现多人一间,或无法入住的情况。再如校园卡,自考生的校园卡多为临时卡,只能用于消费,而没有借阅书籍的权限。其学生证背后甚至都无磁条,无法享有车票打折优惠。

其次,无任何奖励措施。自考生没有任何助学金、奖学金等生活补助,也无法保送研究生或取得交换生资格,即无任何正面鼓励,这对自考生的学习生活无法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自考生因学历不高,加之学校的双重标准,会产生自卑心理,这会给其学习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因素,甚至有厌学、弃考、辍学现象发生。

二、对我国自考生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在高等学校中宣传推广自考教育,扩大自考教育的知名度,为中途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继续参加更高水平教育的学生提供一个选择。

(二)取消公务员考试中“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限制,使自考生能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平台公平竞争。

(三)提升自考教育的考试难度,使其成为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而非仅是获得学历的捷径,从而进一步提髙自考教育的社会认可度。

(四)在常规的课程设置之外,加强美育、德育建设,开设文艺选修课,是否学习该课程可由学生自由选择,且不计入全国统一考试。对于学习优异者,可颁发奖励证书,并体现在毕业评价中。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增进学生之间的感情,提升个人素质。

(六)为自考生配备与普通学生相同的师资力量,严禁不符合教学条件的个人执教。

(七)使自考生与普通学生使用相同形式、相同效力的证件,而只在教育类别中体现差异。

(八)提供助学金、奖学金,保送研宄生、交换生名额,其金额与比例可适当少于普通学生。

篇7: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论文

1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1.1成本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从这方面来看,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对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而言具有重要作用,而造价成本管理又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良好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够帮助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更好的对建筑项目下一个施工环节进行成本预估,成本预估越准确,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就越高。此外,合理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能够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能够保证资源利用的更有效化,从而产生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的进行社会建设。

1.2质量管理

建筑行业在国家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的需求和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企业若想获得更好的信誉口碑、更多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人们更多的认可就必须从建材质量、施工技术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来提高房屋建筑质量。房屋建筑的质量评判标准主要从建筑外形美观度、内部结构合理性以及建筑使用质量这三方面进行评判。外形美观的建筑才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当然,人们最注重的还是房屋建筑的使用质量,只有居住使用舒适、自由和安全的房屋建筑才能获得居民的肯定。

2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施工企业单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因为其他_系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机轴与核心。工程施工单位若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高效的完成施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当务之急。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诸多的因素决定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等因素,因为这些都是与施工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一旦得不到良好的控制和管理,就很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8: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论文

3.1招投标管理不规范

投招标是整个过程项目的开始,因此,必须重视这部分工作的完成质量。当前我国建筑投招标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标价制定不科学,存在故意压低标价的行为,标价的压低将导致工程进展过程中资金的不到位,从而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

3.2合同管理不规范

施工合同有效而科学的管理能够避免合同双方产生利益纠纷,从而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保证建筑项目资金投入的正常化,保证工程项目整个资金链的完整性。一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和变化因素过多,这些因素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内容规定的繁杂性和难以统一性,也正是合同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对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管理的重要性。

3.3工程监理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工程监理能够对管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一个完善的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能够自发的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而缺乏有效监理的话就会很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当前我国监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专业人员少,机构编制不齐全,组织管理混乱是最为主要的问题。

3.4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极其匮乏,存在侥幸意识。而且,部分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根本无法承担起事故的任务。此外,部分施工单位和建筑企业对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忽视了最重要的施工安全问题。最后,部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其位不谋其职,对事故安全监理工作根本不重视,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根本没有好好的执行规章制度。

3.5节能环保管理不到位

节能已成为当前时代发展的重要课题之各大行业都在不遗余力的倡导着节能环保,建筑行业作为大消耗重污染的行业,更应该重视节能环保。但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往往为了节省成本而对建筑施工节能环保不重视。

4提升建筑工程管理的办法

4.1建立科学的工程管理制度

使建筑工程的各个实施阶段得到有效的连接,整个工程的操作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建立科学的工程管理制度,使得各个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范围清晰,相互间协调管理严密有序,从而突出了整体的团队配合能力,减少了对能力突出的个人的依赖性,加强了部门的管理统一性,大大减少了个人决定的事情发生,提高了部门的机动反应能力。

4.2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这是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策略。那么作为工程建筑的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强化对工程的监督工作,对施工的整个过程按照相关的规章条例和合同内容的具体细则对工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制定出严明的奖罚制度,使得工程监督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有了好的制度还需要有责任心的领导,所以,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制定领导起带头作用的主管负责制,这样就明显加强了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

4.3控制工程成本

合理的运用资金,能够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可以使建筑工程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所以,建筑工程企业要合理的控制成本,第企业要制定精确的预算机制,确保高效的使用可控资金;第二,制定明确的成本分析制度,使其与工程施工的每_个环节有机结合,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成本控制。

4.4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坚持做到抓好全程质量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把质量控制与施工人员的奖金和工资挂钩,制定处罚规则。施工人员在每一项工序中,要做到态度严谨,认真把握每一个环节不出现任何问题。质量如有不合格时,必须整改使建筑工程质量达到最好状态。

4.5注意节能环保

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可以积极吸取外国先进的节能施工技术,购进先进设备进行学习和推广。而且要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企业自身的节能技术创新能力。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节能环保,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

5结束语

建筑企业如何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站稳脚跟,如何为未来发展道路扫清障碍,探讨其根本动力,那就必须积极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建筑质量是评判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重要标准,只有从这一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着手,才能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想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必须注重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准备工作的完成质量,不断加强和提高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和施工准备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房屋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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