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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篇1:探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探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摘要】本文基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背景,对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出现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以厘清两者的关系,进一步加深对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解和实施。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探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篇2:新会计准则下谈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论文

新会计准则下谈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论文

一、会计确认的核算方法与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主要是解决某项交易或事项“是什么,是否应当在财务会计上反映”的问题,判断某项交易或事项及哪些数据能够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其选择、确认的标准有:①符合某一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时首先要明确某一项目如何形成会计要素和怎样形成会计要素,如形成的是资产还是费用,是收入、负债还是所有者权益等。②具有可计量性。可计量性是进行会计要素计量的前提条件,是指某一项目可以用货币表示其量的大小,只有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业务产生的数据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它是会计信息得以量化的基础。③具有相关性。这一标准要求确认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项目,排除不相关项目,压缩信息的多余度,增进会计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④具有可靠性。这一标准要求在入账前以客观的态度审核业务内容及其数据是否真实,辨别有关数据是否可验证,以防止扭曲会计信息。确认是会计核算的首要阶段,在这个阶段涉及如下问题:一是时间的确认,指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在什么时候记录并登记入账。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作为确认依据的,如果确认依据选择不当,将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二是“身份”的认定,即确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记入哪种会计要素。如果“身份”的认定不正确,就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会计计量的核算方法与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财务会计计量,主要是解决某项交易或事项在会计上“反映多少”的问题,体现会计信息定量化特点。计量问题是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企业财务会计计量结果构成了确认、记录和报告的内容,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企业财务会计计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两个方面的内容。计量单位是指计量尺度和量度的单位,可供选择的计量单位有两种:①名义货币单位;②固定货币单位。选择名义货币单位,可以简化会计核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名义货币发生贬值,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采用固定货币单位,能够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致性,但会计信息的反映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或主观判断失误,会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

计量属性是指计量成本,包括历史成本、重量成本、公共价值、可变化净值等。①历史成本是取得资源的原始交易价格,具有可靠性,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物价变动时,其可比性、相关性下降,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会出现低估现象,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缺乏统一性,难以揭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②重置成本能反映真实财务状况,但确定重置成本困难,无法与原持有资本完全吻合。③可实现净值能反映预期变现能力,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它不适用所有资产。④公共价值能评价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新会计准则为了使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更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对决策更加有用,全面引入了公共价值计量属性,规定在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以公共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中以公共价值确认换入资产并确认置换收益等。但确定公共价值的主观随意性大,增大了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公共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

三、会计记录的核算方法与会计信息质量

在会计记录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核算方法有账户设置、编制会计分录、复式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通过这些核算方法,形成会计信息,达到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目的。会计记录的核算方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在会计记录方面规定:①企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商誉、生产性生物资产、矿区权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还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计量依据,即资产减值的价值是可收回金额的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由于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从而使资产减值准备的确定更多地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确认,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而会计人员主观判断和评估准确程度的高低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新准则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予转回,虽然堵塞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途径,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原计提的减值存在转回的实际,新准则规定不予处理,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②债务重组要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为前提,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债务重组利得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给上市公司带来利润,因此,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其每股收益在新准则实施后,将出现大幅上涨。这些由于会计政策变化形成的收益,可能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质疑。③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机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的业绩,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业绩,达到赢余管理的目的。

综上,会计核算决定了会计信息质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它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善。同时,要求企业的管理层和财务经理改变会计核算思路,转变监督理念,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从根本上遏止企业利用会计核算方法操纵会计利润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经济科学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4、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分析影响,会计硕士考试辅导。

5、《企业财务会计》第五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各项资产减值核算的比较与分析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各项资产减值核算的比较与分析

【摘要】本文根据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就新准则下企业各项资产减值核算的适用准则、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列支与可否转回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动性、非流动性分类外,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并将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货投资等)改在表内反映,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企业)等内容。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使人们对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犹如雾里看花。

一、适用准则不同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存在差异,不可能对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在同一项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但该准则主要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p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其他资产的减值则由其他相应准则规范。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具体如后面附表所示。

二、是否需要核算减值视资产的期末计价方法不同而定

资产的期末计价是指资产负债表中以何种计量属性反映资产的价值,这与资产的后续计量相关。中外会计中,资产的计量历来有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时,资产按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反映,客观、可靠,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避免由于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差异,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是传统会计中常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在原有的损益表重心观下,由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变现,因而无须考虑其市价的变化,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但在资产负债表重心观下,资产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计量资产时,就不应以反映“过去”的成本为基础,而应以反映“未来”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在物价明显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可比性比较差,由此产生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信息相关性强,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允价值又比较容易确定,因而受到推崇并广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全面推广使用公允价值。

从资产的性质来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敏感性存在差异。流动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对公允价值的变动非常敏感,相关性强;非流动资产则不然,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对其影响并不大。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来看,经历了禁止使用(1992年前)、大量使用(1998年起)、限制使用(2001年至今)的多次反复。考虑到中国会计标准国际趋同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欠发达的现状,本次会计制度改革,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尽可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尤其是资产的现实价值,强化相关性质量。从此理念出发,我国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也符合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趋势;少数资产(如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则沿用成本计量模式,防止企业的操纵。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不存在减值的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资产,无论从资产定义或谨慎性原则考虑,亦或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根据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会计上应以反映资产“未来”的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予以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以其变动金额调整权益,但当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降时,应确认减值损失。

三、确认资产减值的比较范围不同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理论上讲,比较的方法或范围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二)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三)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列支不同

企业计提的资

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是资产(账面价值)转化为费用(或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导致费用(或损失)的增加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问题是,这种减值损失如何列支,是计入资产负债表还是当期损益?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不同资产的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和减少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处理。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五、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处理不同

理论界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应否转回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资产发生减值时,依据资产定义和会计确认的'四条基本原则确认损失价值;而当原来影响资产减值的条件发生变化、资产价值恢复时,也应依据相同的原则对恢复价值进行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对已经计提资产减值的恢复价值进行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管理当局就有可能利用资产减值转回进行盈余管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IAS36)允许转回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规定当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减少时,企业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必须增加至其可收回价值。同时规定,对于资产减值的转回,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究其原因,IAS36对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是从资产定义(未来经济利益观)角度考虑的,认为当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进行的会计确认,属于会计估计事项。所以当计量资产可收回价值中所使用的估计因素发生改变时,属于一般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也应进行会计确认,将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我国曾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允许转回已经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主要理由:一是发生减值的长期资产,其后价值回升的可能性一般很小;二是长期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难以准确计量。在《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近几年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见,我国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特别规定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出发点是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粉饰其经营业绩。同时,也使财务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这是我国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的一项实质性差异。其余资产的减值损失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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