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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务

篇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务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务

增值税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a.税务会计的定义和职能:

1>定义:以税法法律制度为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由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

2>职能: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

b.增值税会计的定义和特点:

1>定义:增值税会计是按照增值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对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2>特点:

A.由于政策变化快,管理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创新,相关会计处理的变化随之而动,由简入繁。

B.当期应纳税款和查补税款以及当期已交税款和未交税款从核算到申报采取了分离的方式,核算和申报比较复杂。(设Z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C.对不同情形的进项税额分类管理使会计核算也相对复杂。(设Z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D.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项目多,勾稽关系比较复杂,正确申报率较低。

内容提要

1.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

2.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Z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

5.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增值税新旧处理方式比较

6.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进项税额的确认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简称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简称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必须取得以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收购凭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4.运费结算单据

特别提醒:国税函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一般纳税人取得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

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第28条

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销项税额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a.销售收入的确认-正常销售情形收入的确认:

根据条例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几项: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Z税、车辆牌照费。 1b.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情形收入的确认:

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到(八)项)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a.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正常销售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特别注意的是:先开据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b.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视同销售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4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上的差异

差异主要在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与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上

会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项条件方可确认收入实现,比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一般性原则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从上述列举的情况比较,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是确定性原则和谨慎原则,而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主要是要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比会计的收入确认要更加严格。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户设Z

一般纳税人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待抵扣进项税额”四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一)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当期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下设Z“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9个专栏。

(二)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缴纳以前期间的欠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044号)规定,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后需要进行调账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待抵扣进项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设立“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额。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库存商品

制造费用(购入直接领用)

管理费用(购入直接领用)

销售费用(购入直接领用)

其他业务成本(购入直接领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库存商品

制造费用(购入直接领用)

管理费用(购入直接领用)

销售费用(购入直接领用)

其他业务成本(购入直接领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规定,对企业外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买价、运费、安装调试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其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付账款(应付的价款)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和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成本和进项税额)

生产成本(免税项目“生产成本”)(成本和进项税额) 制造费用(免税项目“制造费用”)(成本和进项税额) 管理费用(免税项目“管理费用”)(成本和进项税额) 销售费用(免税项目“销售费用”)(成本和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成本(免税项目“其他业务成本”)(成本和进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成本和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账户(成本和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票且认证抵扣时,作进项转出 (六)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劳务,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账户,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建工程(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成本和转出的进项税额)

贷:存货类账户(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七)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固定资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借:原材料(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价税合计)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原材料(确认的价值)

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确认的价值) (八)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原材料(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不含税)

固定资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价税合计)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原材料(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

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 (九)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

制造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

委托加工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

销售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

管理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现金(价税合计)

应付账款(价税合计) (十)一般性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买一赠一或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将实际收取的销售收入按公允价格在销售货物及赠送货物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反映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十一)平销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分为现金或实物返利。两者区别在于能否抵扣增值税,但都要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缴纳同样的所得税。

会计处理如下:

(1)现金返利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物返利

开具专用发票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开具专用发票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十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约定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十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购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

票,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应收账款等账户(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受托方不作为购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收到受托方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应收账款等账户(价税合计)

销售费用(手续费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购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应收账款等账户(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购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

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应收账款等账户(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等账户(不含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等账户(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

贷:存货类账户(成本价)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修建房屋,成本价300万元,市场价400万元。

借:在建工程368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

产成品300万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 贷:存货类账户(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由于外购和自产的计价方式不同,投资要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市场销售价和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类账户(成本价)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购进成本价和销项税额)

贷:存货类账户(购进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市场销售价和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类账户(成本价)

7.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

贷:存货类账户(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十四)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现金(价税合计)

应收账款(价税合计)

其他应收款(价税合计)

贷:其他业务收入(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没收的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没收的不含税押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十五)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

(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

(1)货物出口销售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十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库存商品(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原材料(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应付账款(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十七)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上缴当月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2.企业上缴以前月份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二级、三级会计科目。如企业无欠税、无留抵抵欠、无预交等特殊业务,可在“应交税费”下只设Z“应交增值税”科目。当企业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留抵税金。 (十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当月多交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十九)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补贴收入(执行会计制度企业)

2.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补贴收入(执行会计制度企业)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

原材料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

现金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应收账款(价税合计)

应收票据(价税合计)

其他应收款(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价款)

其他业务收入(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五、新准则实施后增值税会计新旧处理方式比较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其中基本会计准则根据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进行的修改,16项具体会计准则是在前已经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2项具体会计准则为全新的。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1.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

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2.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Z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Z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

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Z“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

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2510000???

?00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3510000? 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5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000000 ?2000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三)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会计制度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增值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新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2:甲公司20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000元;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000元,多交了增值税100,000元。

旧的会计处理: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00,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0 100,000800,000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007年6月份: 500,000 5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六、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处理 800,0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务00 800,000

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将销售收入的实现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

在账务处理上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7%税率 2.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特殊情况,比如销售商品既有适用17%税率的,同时也有13%税率的,需要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还有预付卡既可购买商品同时也可以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二)欠税、查补税款与留抵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抵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可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

具体文件参见:国税发()150,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1197号,国税函()169号

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后调账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转出等专栏。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问题(条例26、27条)

1.收入或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确定

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即:有收入的按收入比例计算,没有收入的按成本比例计算。

2.对按收入进行计算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收入额确定 (五)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把握

1.总局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六)申报表的填报难点问题

1.把握好增值税申报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是由销售额、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个部分组成,销售额部分反映当期销售收入和检查调整收入;税款计算部分反映当期应纳增值税和检查调整增值税的内容;税款缴纳部分反映应缴纳的当期应纳税额和欠税数额以及应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把握的原则就是当期应纳税款和检查调整税款在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中均分别申报。把握好这个原则,申报工作就基本能正确处理。

2.关注的填列项目是:期末未缴税额(32栏)和期末未缴查补税款(38栏),这两项之和就是按规定,纳税人本月在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缴纳的税款。

3.留抵抵欠政策出台后,申报表第13栏和25栏的填报口径产生变化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数据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后的余额,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一致。

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的数据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后的余额。

相关文件目录:

1.?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第83号)

2.?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4]第31号)

3.?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5.?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0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5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07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篇2:增值税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1998]44号文件精神,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等不同性质,分别设置基本的相关会计科目。

工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材料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商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科目。

下面,将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近期政策调整与涉及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确认和相关会计核算作一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还包括接受投资和捐赠、进口货物等,其进项税额的确认有以下几种含义:

一、购货方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税额”;

二、购货方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其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如:购进免税农产品、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案例]某生产企业3月6日购进一批原材料 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款、货未到;

3月9日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b,取得普通发票一张,注明“金额”为100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货己入库;3月16日,原材料a到厂并已验收入库。

[案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

如果销货方每次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上述金额付足款项的,该笔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

(五)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或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本案中的第一笔购进货物(3月6日购进),因货未到,且未验收入库,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暂计入“待摊费用一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货物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具体会计分录是:

3月6日,购进原材料a,货物未验收入库:

借:材料采购——a 20000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3月 16日,货物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a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材料采购——a 20000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3400

本案例中的第二笔购货业务(3月9日购进),因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尽管货物已验收入库,按照政策规定,该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全部计入材料成本中,具体会计分录是:

3月9日,购进原材料b:

借:原材料——b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若企业在验收入库时,发现货物缺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是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即税法中所说的“正常损失”,如:定额内的正常挥发等,此问题可以忽略不计,其进项税额不用作转出处理。

2.如果是非正常损耗或者是货物丢失等,其相应的“材料采购”和“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转入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或由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等进行索赔,或由销贷方补足货物或退款等,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篇3:简化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作为税收核算中的专门项目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既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要求,清晰、简明地评价和监控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也要符合基本会计核算原理,增值税是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占财政收入的份额较大,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确认,进项税额的确认、抵扣及相应的核算时间都有细致的法律规定,但增值税不能就此“唯我独尊”,过于强调税种的个性化而影响整个涉税核算的系统性、一致性。况且,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方式总在不断地变化,假如跟在变化后面不断地打“补丁”,修订增值税核算办法,既扰乱了统一的核算规则,在税收管理上也并不见得有效果。如近年来增值税核算及纳税申报的繁琐已成老会计看不懂,新会计做不了,税务机关管不了之势,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为使增值税会会核算更明晰、简便,我们建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如下三级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未交税金、留抵税额。

前四个三级科目记录当期发生额,其期未余额结转至“未交税金”、“留抵税额”科目。

“未交税金”科目余额为核算期期未税收债务余额(包括欠税及当期实现未入库税额),不划分入库所属期。“留抵税额”科目余额为已发生的尚未抵扣税额以及已生生但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已发生抵扣但未抵扣部分余额在下一核算期期初转回至“进项税额”科目(类似于材料暂估入库的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是进项税额的消除,放在“未交税金”科目下登记。

“已交税金”科目登记核算期内税款入库总额,不划分入库税额所属期。

“留抵税款”科目下分“待抵税额”和“待扣税额”两个栏目。

“待抵税额”即已符合扣税条件的进项税额因销项不足抵扣由“进项税额”科目月未转入,此转入金额下月初转回至进项税额科目,

“待扣税额”科目登记已取得抵扣凭证,但由于受抵扣条件的限制,本期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如商业交易未付款部分的进项税额。一旦这一限制取消,其抵扣额即可转入“进项税额”科目进入抵扣程序。

另有几个问题附加说明如下:

(1)扣税凭证扣税权利的实现延迟的核算表达

增值税抵扣凭证有两个作用,一是财务核算的商事凭据,用于单位报销,一是税款抵扣凭据。但是,增值税抵扣凭证报销功能的实现与扣税权利的实现时间在规定上有时会出现不一致,这些同财务核算基本规则-一笔会计事实的登记,应反映该事实的全部信息,不能有遗漏,一笔会计事实的凭证,原则上应在同一的核算期完整保留,不能分割,以便凭证对应稽核的规定相违背,为不打乱核算规则,财务上的入库报销,应与抵扣税额确认同时处理,通过恰当的账务处理,使抵扣权利实现时间延迟。

(2)无须设置“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或纳税人自查形成的应纳税责任的变动,是正常涉税核算后的信息调整。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都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它是主流核算的补充,调整后账务自动平衡,实现责任的重新确定。

(3)“未交税金”、“已交税金”不划分时间属性的理由划分“未交税金”、“己交税金”的时间属性主要是为了确定纳税人税收责任履行程度并计算法定滞纳金的需要,而滞纳金的计算,可通过账务的信息计算确定,形成纳税人不同于税收的新的法定债务。在期初未交税金已足额计算滞纳金的情况下,纳税人为减轻滞纳金的负担,将当期入库税款看作是欠税的清缴,而当期应纳税款则留到下期缴纳,因为法律规定这部分税款在下期缴纳,不用缴纳滞纳金。为此,对入库税款再作时间上的划分没有很大意义。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以次月的10日为起点,滞纳金计算期滞后税款核算期10天,即每月10日后就必须以会计核算期期末未交税金减1日至10日之间的已缴税款,分析计算上月10日至本月10日的税款滞纳金。

篇4:增值税转型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分析

增值税转型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分析

摘 要 加入世贸5年后,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进一步密切,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日益突出,已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必需条件。拟对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进行理论探讨,并对转型实现过程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比较与分析

1 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及世界各国的选择

国际上常用增值税有三种类型,它们主要的区别是抵扣范围的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就全社会来说它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与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征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全部税金。这种税将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已纳税金全部扣除,课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比较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税基广泛,不用提高税率就能达到既定的财政目的,这对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由于它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收入型增值税可以说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却非易事。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而消费型增值税则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它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高科技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也是最为理想的增值税类型。

2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制度及其评价

我国增值税最早于1979年在襄樊等地的机械工业进行试点,1984年对钢材、机械、汽车等产品正式开征,后逐渐扩大征收范围。自1994年至今,凡在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的,均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其它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免税农产品及所负担的购销运输费用,按一定比例特准扣除。对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用品实行13%的低税率,一般性货物和劳务的税率为17%。对小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直接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对不同地区、产业和产品出台了系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1 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

(1)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固定资产非理性投资。

(2)1994年前后,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造成的失业人口加剧了社会不稳定,而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扩大就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降低失业率,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再就业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

可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选择少数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经济运行模式的。

2.2 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愈加严重,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不再成为优点,甚至表现为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税收的公平原则。在不考虑建筑物抵扣问题的前提下,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大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多,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小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少,每件产品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因此不同。显然含税越高,竞争力越差,导致企业不得不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同时起跑。这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

(2)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现阶段财税政策。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或生产费用中,造成产品价格部分含税,抬高了产品价格。如果下一环节购货企业购进该产品主要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话,增值税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产品价格再次提高,如此传递下去,就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我国近几年财政政策的运行来看,主要是中央政府大量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达到刺激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抑制了除国家以外经营者投资的积极性,宏观上阻碍了社会需求和投资的扩大,微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力。

(3)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加快经济结构优化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投入量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性设备投资越大,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就越多。投资成本的增加,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势必延长投资回收期,由此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延缓了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限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违背了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的初衷。

(4)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区域经济的战略。为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党中央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口号,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采掘业发达、原材料供应基地众多;东北地区重工业占据主导地位,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在产品成本中占了很大比例;沿海省份以轻工业、加工工业为主,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设备购置费用数额较小,在产品成本中比例较小。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与沿海地区增值税税负不平衡。另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曾是我国工业的骨干企业,由于曾经的利润上缴、折旧上缴政策,使得这些企业多年来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更新缓慢,而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高征低扣更使老企业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缓慢雪上加霜,从而造成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远低于东部的局面。

(5)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扩大出口的方针。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尽管对出口产品适用退税政策,但生产型增值税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也很难核实该出口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款,很难彻底地把其在国内负担的增值税款退干净,使得名义退税率高,实际退税率低;同时因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还的“生产资料税”与外国厂商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

(6)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税收征管的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以下状况:一是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难以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二是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购销环节税率不一,直接导致增值税多抵扣或少抵扣。三是其它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3%,在我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高达7%。上述漏洞的存在,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目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必然。

3 消费型增值税是切实可行的选择

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生产性投资项目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转移价值,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彻底的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切实可行的选择。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政策与环境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出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结论,把高新技术要素的投入作为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保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为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有力政策与环境支持。

(2)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改革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国际背景。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以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它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在非洲,除摩洛哥、塞内加尔外,其余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在亚洲,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美国政府因担心增值税会成为政府造钱的机器,而没有实行增值税。由此看来,在不考虑财政压力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类型的主流,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出现了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结果,采取消费型增值税是适应当前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

(3)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经济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的增加额为基准的。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幅度提高,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也在增强。另一方面,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4%,且在年,国家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税收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体现出税收基本面良好,国民经济增长质量较高,可以预见:我国财政完全能承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

(4)不断发展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技术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两个系统已经开始推广运行,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困扰税务部门的征管漏洞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由传统的人海战术、手工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征管方式转变;三是强化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四是打击了偷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金税工程的运行使计算机在全民特别是偏远地区普及起到了很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中国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技术保障。

(5)东北和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实践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础上,又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4 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难点及具体步骤

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应从长期影响和宏观均衡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减收。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可采取过渡性措施缓解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刺激作用,但不能人为延缓此项税制改革。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行业的税负优势消失;对基础工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转型更为有利,这就使得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发生一定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资源型产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内陆地区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得到较快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

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增值税转型应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首先应在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其它产业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考虑到固定资产存量问题,应借鉴外国经验,采取限制性的允许部分抵扣。具体实施中可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内购买的存量固定资产分年限抵扣,越是临近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年度,允许扣除的比例越高。此办法不会给我国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又考虑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的问题,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

(3)扩大税源,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为解决重复课税问题,目前已将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纳入增值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4)用零税率取代我国增值税项目中过多的免税和减税政策。这样既对国家照顾的行业实行了优惠,又避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有利于建立一个完整健康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千里,汤贡亮,阮宜胜.对转换增值税类型的思考与建议[N].中国税务报,-04-01

2 李智祥,刘广仲,张宝婷.增值税转型方案的设计与测算[J].税务研究,(1)

3 王成尧.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J].财政研究,(9)

篇5: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研究论文

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研究论文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各行各业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对于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依法纳税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包括各行各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制造业中,其涉税最多的业务就是增值税业务。因此为了增强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本文将以我国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针对制造业增值税,对其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在我国境内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进口货物以及修理、装配劳务方面的活动或者是从事货物销售的活动,而所谓的增值税就是针对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所取得的进口货物金额以及应税劳务或者是货物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从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税种,实际上它属于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征税的目标主要是商品的附加值以及其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新增价值,所以该项税种被命名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程度来讲,具有两个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本文将以一般纳税人作为本次研究的研究主体,因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具有复杂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在购销业务过程中商品出现了附加值或者出现了其他新增价值,那么就要进行纳税。在实际计算当中,商品的附加值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增价值是很难被估量和精确计算的,所以我国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计算,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下式为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前期留抵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2.特点。

2.1普遍适用性。对于生产领域、进口商品领域、批发和零售领域以及加工和修理装配等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这些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2价外计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办法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它实行的是价外计税法,也就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算方法。

2.3具有专用发票。增值税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有统一的载体和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过程中属于一种重要载体,其是购买方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同时也是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出,是对自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所以,销售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开出合法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够及时记录、登记纳税。而购买方则应该根据销售方开出的有效凭证及时进行税款的抵扣,这样就完善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从而确保税款得以及时入库。

2.4税率比较简化。如上文所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两种,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商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的税率为4%;除此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这两种纳税人,都不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增值税率分为13%和17%两个档次。

三、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分析

纳税申报表算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最终“产成品”,而这个最终“产成品”又包括两个“半成品”的内容,也就是说纳税申报表包括两项内容,即销售额、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所以要想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就要先完成这两项内容。

1.销项税额明细分析。整体上来讲,销售明细涵盖了两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销售额明细进行分析的内容。一种是按照简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的销售额明细进行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中的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进行征收。制造业在处理日常的涉税业务时,一笔交易进项税额需要根据销售额的确定来确定。案例一:A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其增值税发票税额开出了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运输费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销售额=40+0.18÷(1+17%)案列二:B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开出的税额为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代垫运输费用,且由第三方来承担该项费用,则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就为40万元。对于以上两种案列来讲,价外费用的归属问题是它们的主要区别。案例一是销售方负责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当将该项费用计入税中;案例二代垫的费用并不是由销售方负责的.,而是第三方负责的,因此该项费用不用计入税中。在进行增值税计算之前相关会计人员应当分清具体业务的性质,另外也要掌握销售额在税法中的具体规定。

2.进项税额分析。处理进项税额业务主要分三个部分:首先,查看并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和有效;其次,检查凭票抵扣的金额以及计算的抵扣金额是否合法;最后,查看有没有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案例四:M制造业企业新购进一批生成材料,所取得的发票注明4.5万元的价款,0.765万元的税额,而运输货物所用费用为0.002万元,按统一发票用现金支付。对于这笔业务来说,该制造业的会计人员可以将0.765万元直接作为抵扣进项额,但是实际上,抵扣金额=0.765+0.002×7%,这就能看出该会计人员掌握了基本的税法有关进项税额的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应用能力。所取得的专用运输发票除了能够凭票抵扣进项,还能够按照7%的票额进项抵扣进项。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制造业向农民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可以按照收购金额的13%,凭借统一的收购发票来进行抵扣进行税额的计算。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法在近几年的改革十分频繁,在税法中有关制造业中固定资产收入业务的抵扣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指出,只要是应用于制造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都可以对进项进行抵扣。这些固定资产的来源可以是自建的或购买的,也可以是接受投资或捐赠的。案例五:S制造业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购买了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万元,相应税款为0.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进行税额的计算,为0.85万元。如果企业购买的材料是用于在建工程的,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购进材料则不能进行抵扣,而应该在领取材料之时,对已经抵扣的做进行转出。案例六:Y制造业企业为了进行工程在建领用了价值3.51万元的材料(含税)。那么在会计处理中表现为:借:在建工程3.51万贷:原材料3万应交税费增值税为0.5(进项税额转出)案例七:在进行财产清查时,W制造业企业发现具有5.8万元的材料亏损,经企业调查得出该亏损是因保管员C的失职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购入材料算是发生了非正常的损失,那么在购进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而已经抵扣的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其金额为:5.8÷(1+17%)×17%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而对于税收方面的改革也逐渐加深,其中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缩影,增值税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增值税业务的处理在企业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增值税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实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实务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由于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价格为价内税,因此,也就有了使用价内税时如何确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问题。

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对此业务使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取得的收入+(1 +增值税税率)

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本式运用中有所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在此式中使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

【例】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实现的销售收人为468000元,全部销

给了消费者,所收款项全部送存银行。月终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销售额=468 000/(1+4%)=450 000(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450 000 x 4%=18000(元)

所做会计分录为:

计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4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8000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8 000

贷:银行存款18 000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价及税金缴纳的调整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将生产的某产品以成本价售与其他单位。经税务人员审查,认定此产品的售出价格明显偏低,因此也就导致了该企业少交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某产品的成本为10元,而同类产品的售价为16元,该企业共售出该产品6000件,并按6%计算了增值税。

该企业原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6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产品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600

税务人员认定,该公司应重新计算其产品售价,改按每件16元的售价计税。应补做的会计分录为(此处考虑用补充登记法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购买单位) 2 1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160

若是该公司的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税务人员可参照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计算计税价格。假定税务局选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5%,则该企业的产品价格应为:

组成计税价格=10x(1+15%)=11. 5(元)

应做的补充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购买单位)5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0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都不同,但二者在计税销售额的确定方面则是基本一致的。二者在会计处理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两个方面。

3.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及其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开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它在会计处理方面必然有别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实行定率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人货物及接受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额,应该直接计又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也就是说,其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同于税制改革前的业务处理方式。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同于一般纳税人购人货物等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况。

【例】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期购入的生产材料为600000元,购入货物的适用税率为13%。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购入生产材料款项(注: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材料向出售方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材料采购成本)。

该公司的进项税额=600 000 x 13 %

=78000(元)

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78000

贷:银行存款78000

4.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按6%的比例税率计算,除此之外,它在计税销售额方面与一般纳税人是一致的。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的征收率6%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例】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对外销售的产品为 600000元,对外提供劳务的收入为100000元。月末只收取了劳务收入的款项,下月初支付应交税金。

据此资料,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600 000+100 000) x 6%=4(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各购买单位) 600 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略)700 000

借:应收账款(各购买单位) 4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2000

或做复合分录:

借:应收账款(各购买单位)642 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600 000

劳务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2000

下月初收回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000

贷:应收账款(各购买单位)42000

下月初支付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2000

贷:银行存款 42000

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选择不好,对税负有较大影响。增值税有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要同时达到销售额符合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后者无需受此限制。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实务中,是当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呢?

首先,要认识税负平衡点。现行增值税政策告诉我们:小规模工业企业(含修理修配)的征收率为6%,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为 4%。而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因各个具体企业购销情况之不同而相异,有的高于6%或4%,有的也许等于或低于6%或4%。在什么条件下,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等于6%或4%呢?这需要抛开千差万别的各个具体的一般纳税人实际情况,纯粹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论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用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税额,它等于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之乘积;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其主要的部分是货物的购进额与税率之乘积(至于支付运费扣税问题,因其数量小,权且不作考虑)。于是,在该商品进销两个环节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货物的购进额又怎么确定呢?由于是纯理论分析,所以我们就假设所有购进的货物全部都销售出去了,这时,购进额应当同销售成本相一致(其他费用权且不作考虑)。公式为:商业应纳税额=(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税率=商品销售毛利×税率。

用公式两边同时除以销售额,就可得到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理论税负率:商业税负率=毛利率×税率。

例 1:A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货物,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如不作特别说明,税率都取17%。下同),不含税售价150元,全部出售,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应纳税额为8.50元,税负率为5.67%。若直接用毛利率计算,毛利率为33.33%,税负率也为5.67%。现在,由于小规模

商业企业的税负率为4%,可求出其毛利率=4%÷17%=23.53%。这就是说,当商业经营中的毛利率达到23.53%时,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跟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相等。因此,两类商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就是毛利率为23.53%。实际运用时,还需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平衡点,即:23.53%÷(1+4%)=22.63%。

而工业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商品销售成本如果换上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即使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都卖出去了,销售成本也只能等于全部制造成本,而并不等于制造产品中的货物购进额。因为,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中,除了包含有外购原材料等货物的购进额外,还包括有工人的工资和车间经费(含折旧费等)这些不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工增值部分。现在,我们不妨把这些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制造成本的百分比叫做加工增值率,并假设所有外购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全部都制造出了产成品,而制造出来的产成品又全部都销售掉了。

这样,工业生产中发生的货物购进额与制造产品所耗用的货物购进额就完全相等了,它可以通过加工增值率从产品销售成本中折算出来。即:购进额=产品销售成本×(1-加工增值率);购进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工业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税率;工业税负率=1-(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税率。

例2:B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材料,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此材料全部投入加工后生产成本为120元,所产产品又全部卖出,不含税售价150元,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则其税负率应与前述的A商业一般纳税人计算的一样,即5.67%。再直接代入工业税负率公式:销售毛利率=(150-12

0)÷150×100%=20%;加工增值率=(120-100)÷120×100%=16.67%,税负率=1-(1-20%)×(1-16.67%)×17%=5.67%。因为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为6%,并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率,即6%÷(1+6%)=5.66%,则可利用数学中的等式变形方法而求出两类工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公式为:(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66.71%。实务上,在具体运用公式时,各地可由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使用者个人的职业经验对各类产品加工增值率搞一些参数标准,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分类产品加工增值率参数为:机械工业25%、化学工业20%、纺织工业18%等。而有了这些标准参数,工业税负平衡点销售毛利率,就可计算出来了。

其次,要用好税负平衡点。当你所办的是商业企业时,你可以通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或根据本企业以往年度的经营实际情况,或参照同类商业企业销售状况,测算出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毛利率,该率如果高于22.63%,那么做一般纳税人,其税负率会高于4%;而做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率会低于4%。换句话说,如果你测算出的本企业商品销售毛利率低于22.63%时,能够争取加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列是可以节税的。

例3:C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170万元,毛利率18%,若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其税负率为:18%×17%=3.06%,这比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含税税负率3.85%(即4%÷104%)降了

篇7:会计核算与分析个人简历

会计核算与分析个人简历范文 姓 名: 个人简历 年 龄: 21 户口所在: 汕尾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身 高: 178 cm 体 重: 57 kg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在校学生 应聘职位: 财务/审计/税务 求职类型: 实习 可到职日期: 一个星期 月薪要求: 1500~2499元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不限, 工作经历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 起止年月:-10 ~ -02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会计/金融/银行/保险 担任职位: 审计实习生 毕业院校: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2016-06 专 业 一: 会计核算与分析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较差 粤语水平: 优秀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全国计算机登机考试一级、刚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刚获取C1驾照; 2、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组织能力、适应能力及学习能力 个人自传 本人具有强烈的亲和力,能流利的使用粤语;做事认真负责,踏实守信,见贤思齐;长期在外兼职工作,有较强的`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乐于接受挑战,能够适应高强度压力的工作,同时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集体观念强,拥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跟随贵公司一起成长是我的荣幸,我坚信只要给我机会,我保证在短的时间内定能为贵公司创造价值

篇8: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及处理方法论文

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及处理方法论文

增值税是由个人或者是单位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额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本身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实行征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比例较重的流转税种,是我国财务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1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

会计核算一般是按照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是增值税一般指纳税人在纳税后,价税分离,其成本只是支付金额的一部分,在现行税法要求下,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其交增值税科目内容不完整,不能够代表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成本计价.以往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现行下税法的要求,会计核算难以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的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

1.2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是通过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纳税申请表以及资产负债表揭示所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

第一,在资产负债中,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在未抵扣前作为企业流动的资产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揭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的一部分,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要求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的负债,而这又直接的导致了资产负债报表信息的失真,没有与财务概念结构统一起来,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要求.而且在企业核算利润时,增值税没有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使企业对利润评估错误,企业整个利润不能够完整的体现出来,使报表无法准确的反映企业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不利于企业财政的管理。

第二,现行的会计核算实行的价税分离的模式,将企业所获取利润中增值税放在企业损益表中,这种直接导致增值税成为了企业获取利润负面的代表,违背了增值税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在应交增值税中没有详细的揭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明细表不能充分的反应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规范、不合理,增值税明细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科学、不完整,不利于相关的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的全面分析和了解,不能有效的掌握企业财务情况。

1.3会计主体间的信息可比性缺失

现行实行的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导致会计主体间信息可比性缺失,在企业增值税收过程中,增值税和税率的征收率的相对比较稳定,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是我国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企业实施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在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却经常调整,导致出口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着差异,造成企业会计主体间信息的可比性存在矛盾.

第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造成企业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计算中存在差异,即使是统一销价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导致企业各项销售成本缺少了可比性;

第二,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使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计算增值税所采取的会计方法存在差异,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

第三,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该发票为获得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同一企业中的存货成本之间也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

第四,增值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其会计报表中的税收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都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各项条例都含营业税,二者之间出发点和核算的范围以及要求口径的不同都造成二者之间会计形式的不同,影响了两类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使得两类报表之间合并缺少有效的基础和依据。

1.4税负有失公平、客观

我国的税收收入与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影响的,税收收入的稳定要在我国的国情发展下实施的`,所以必须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而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税收管理是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与收复实现制共用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而这种税收收入管理模式在赊销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弊端,赊销双方之间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导致赊销双方税收负担大、标准难以统一等不利的影响;

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增值税本身是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务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稳定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导致增值税很难充分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其一些弊端和问题对税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1.1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我国的税收征收一般都是凭借国家专用的发票,但是对于一些无法取得专用的发票的企业则也可以凭借普通发票和购物发票,抵扣进行税额,这就导致税收征收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大,税收征管的难度提高,使税收征管不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

2.1.2税收的范围偏窄.增值税税收的范围窄,对于一些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都没有纳入增值税增收范围中,而是直接征收其营业税,使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抵扣链条中断,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制约作用。

2.1.3增值税增收过程中减免优惠方式过多.如:直接减免,或者先征收后返回等,征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增值税增收对象的自主性,加快增值税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同时也降低了增值税的效力,使一些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发生。

2.2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主要是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发展受国家税收制度的影响较大,增加税会计理论不能够按照自身发展要求独立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而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难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得到应用和发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主要措施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增值税体系机制也逐渐的走向成熟和稳定,符合我国现代化税收体系的发展和要求.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体制制度中海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增值税的发展,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针对目前增值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其发展模式,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基础模式,不断的完善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发展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从而有效的解决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质量,使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断的正规化、合理化.从而更好的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促进我国财务税收的发展。

3.1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目前,我国增值税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体制情况,积极的借鉴和引用国外一些先进的增值税收管理理论和核算模式,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体系,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

3.2坚持“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

“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主要是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独立,实现分离机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明确财务主体与税收主体之间的差异,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具体的结合增值税收税法要求,使增值税服务于税法税收,同时要考虑相关利益决策者的要求,使增值税会计核算能够在财务会计主体和税务会计主体的结合统一下,实现目标的协调统一。

但是,从当前的税法要求而言,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分离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首先,财务主体要按照增值税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准确的揭示和反映,提高财务主体会计的规范化其次,税收主体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规范税法计算准则,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度的分离.最后,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实施过程中税收主体和财务主体的倾斜程度应该结合会计核算准则,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分离倾斜。

3.3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财务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对增指数的处理提供了多种处理方法,通过结合所得税的理念和方法,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具体的处理上,结合所得税会计,增加“增值税费用”对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进行具体的核算,同时明确明细账户的设置,明确企业费用和税费的各个方面,方面企业税费管理,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4对增值税会计准则加以研究规定

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推行的新会计准则在不断的成熟和完善,通过充分的借鉴和引用国外先进的会计核算经验和理论基础,为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文献资源.如:美国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性基础就很强,但是,目前,美国仍然没有将增值税会计核算加入会计体系研究中,而我国,会计核算体系受到其影响,我国相关企业在对增值税理论的应用和实践过程中,缺少理论依据,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缺少理论支持。

因此,我国增值税会计体系的发展,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出发,研究和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会计准则.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应用性,充分的调动和发展增值税的优势,为我国税收体系做出贡献。

篇9: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大陆的增值税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极少数地区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进行试点,1984年正式设立税种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个大类的工业产品。1994年又对原税制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现行的征税制度。台湾的增值税在学术界常称为加值税或加值型营业税,但税法名称为营业税①, 目前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于1988年制定并实施的《营业税法》和《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从原理上看,两岸的增值税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但从具体的法律内容比较,两岸的增值税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①增值税以应税货物或劳务在各交易阶段的新增价值。即增值额为税基。台湾的增值税因在原全值型营业税基础上改进而成。故学术称谓与法律称谓不同。

一、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因确定税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税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税基中是否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扣税法计税时表现为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是否准于抵扣。在税率一定时,对纳税人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纳税最多,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最少,相应的对国家来说,生产型增值税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税其次,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一般认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内部主要因素,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反之,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偏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台湾税法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自用乘人小汽车外,依规定支付的营业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额中扣减。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的营业税,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予以退还。这些规定表明,台湾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大陆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国际化程度对税制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不甚紧密时,选择税制类型主要考虑的是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时,选择税制类型除要考虑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适应国际惯例。就当前内部因素比较,台湾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比大陆要稍好一些,因而台湾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和大陆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均较合理。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大陆与台湾地区都即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与交往将越来越密切,综观世界上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税制,这意味着台湾的消费型增值税已符合国际惯例,而大陆的生产型增值税则面临着转型问题。从既积极又稳妥出发考虑,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可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设想,但依我之见,当前较为可行的做法有如下两种选择:一是选择部分行业,如信息、电子、医药、能源、新型材料等先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是选择纳税人购入后作为固定资产的部分货物,主要是科技含量较高、国家鼓励加速更新的机器设备与仪器仪表等,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抵扣。前者转型面较广,但重点不够突出,财政压力也较大;后者转型的重点较突出,财政压力比较小,但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复杂。权衡两种选择的利弊得失,目前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宜采用第二种做法。

二、构成一个税种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税制要素,特别是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等基本要素,两岸现行增值税的差异较集中地体现在这些税制要素和税额计算上面。

1.征税范围。大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热力和自来水等,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货

物免征增值税;应税劳务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劳务不征增值税。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已将农业生产领域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第三产业提供的劳务以及第二产业中制造的不动产等基本上都排除在实际的征税范围之外,使实际征税范围大大小于理论上应有的征税范围。并且,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平行征税的税制结构,因而对纳税人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与既销售货物又兼营劳务服务的兼营业务行为,都必须在税制中作出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以及如何划分的明确规定,使税法规定和实际操作均显得较为复杂。台湾的增值税首先将各种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征税范围,然后采用列举法规定免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土地、农田灌溉用水、文教科卫与新闻出版及金融保险等行业的部分劳务。由于征税范围极其广泛,相对来说税制反而比较简便。一般认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泛,其固有的中性、效率等优势的体现就越充分,故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与地区较多的采用大范围的征税制度。从发展趋势看,大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扩大,其最终目标应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等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增值税覆盖所有行业和领域的货物与劳务,同时取消营业税,这样既能优化税制结构,又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的效率。

2.纳税义务人。大陆增值税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对法定纳税人还要按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适用税率、发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由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差距,引发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方面不少问题。台湾地区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纳税人,一是销售货物和劳务的营业人;二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三是外国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销售劳务的买受人或者有代理人时的代理人。对第一类纳税人又细分为一般营业人、免申报销售额营业人和小规模营业人等几种。其中,小规模营业人是指规模狭小,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而采用查定课征增值税的营业人。与大陆的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台湾的小规模营业人采用查定征税方式而不是采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由于这类营业人数量较少,征收管理还比较容易。按公平税负和有效管理要求,大陆在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改革完善方向应当是逐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大大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以简化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认定和征收管理工作。

3.税率和征收率。大陆增值税的税率在形式上比较简单,税法规定的税率分为17%、13%和0%三种,其中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13%税率适用于列举货物,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17%的税率;征收率规定了6%和4%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的部分列举货物,后者主要适用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把税率的一些延伸形式也考虑进来,则大陆增值税中还有电力产、供两个环节的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和货物运费计算抵扣税额的比例,以及出口货物的多种退税率等不少规定,实际执行起来仍较复杂。台湾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最低不得少于5%,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执行税率由行政当局确定。另外,对部分采用特别计算方法的行业或纳税人单独规定税率(征收率):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及典当业为5%,特种饮食业为15%或25%,担保业的保费收入和一般小规摸纳税人为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和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为0.1%。两岸比较,增值税的名义税率台湾较大陆低,实际执行的基本税率更具弹性。从发展趋势来看,大陆的增值税名义税率宜适当降低,以改善我国整个税制的`收入结构,并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税负相适应,两档基本税率也宜逐步协调,以简化征收管理并保持不同环节上增值税税负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4.税额计算。大陆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分一般计算法和简易计算法两种。前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税额计算,后者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计算。采用一般计算方法,纳税人每期的应纳税额等于其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

赠送他人。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按采购免税农产品金额、收购废旧物资金额与运费金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准予抵扣的税额。同时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外,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还规定了具体的抵扣时限。采用简易计算法,纳税人每期应纳税额等于其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台湾的增值税计算分一般计算法和特种计算法两种。一般计算法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其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与大陆相同,但具体内容仍有一定的差别。在销项税额方面,台湾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与大陆稍有不同,包括:(1)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的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的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2)营业人解散或者废止营业时所余存的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3)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4)营业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者;(5)营业人销售代销货物者。在进项税额方面,台湾的规定与大陆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时限规定,即纳税人依规定支付的增值税,凡取得并保存规定的凭证者,均可以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较小,主要限定为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酬劳员工个人用的货物或劳务、自用乘人小汽车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台湾的特种计算法与大陆的简易计算法相类似,主要适用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典当业、担保业、特种饮食业和小规模营业人。与大陆的区别在于:一是规定采用特种计算法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一般计算法,但经核准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而大陆只允许一般纳税人的某些列举货物可以自行选择一般计算法或简易计算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只能用简易计算法,不允许选择一般计算法;二是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以及按规定免申报销售额的营业人,采用特种计算法计算税额时,其销售额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并规定对这类纳税人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主管稽征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的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而大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算法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进项税额不论用途也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的税额计算是其税制要素政策精神的综合体现,在税制要素既定时,计算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收人和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税制的优化状况。比较两岸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总体上台湾的计算方法比较灵活,大陆的计算方法比较固板,表现在台湾允许采用特种计算方法的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算方法,而大陆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算方法。但从公平税负来看,大陆的计算方法比台湾的计算方法体现得更充分一些,表现在大陆对一般纳税人计算时,允许其采购的免税农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使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可相应减轻,台湾除对个别小规模营业人采用特种计算方法计税时允许抵扣部分进项税额外,没有类似大陆的规定。也正因为大陆的计算方法较多的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相应的稽征管理就比较复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行政效率。问题是增值税作为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在权衡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时,通常更偏重税收效率,特别是税收的行政效率,一般不宜较多顾及税收的公平要求。

三、任何一个良好的税法都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两岸增值税在登记认定、发票管理、申报缴纳和违法处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点,体现出明显的差别。

1.登记认定。台湾规定,除从事免税货物或劳务者和政府机关外,营业人的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于开始前分别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申请登记后如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营业人合并、转让、解散与废止时,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对纳税人的资格不再办理单独认定手续。大陆规定,新开业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可根据预计的年销售额确定其身份,然后根据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情况重新审定其应有的资格身份。

相比较,大陆的做法比台湾要复杂些,这种较复杂的认定手续缘于对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规定。

2.发票管理。以票管税是增值税稽征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因而两岸都非常重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台湾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必须按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买受人,营业性质特殊的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应制普通收据,免用统一发票,并且对统一发票的开立时限在税法中作了详细的列表规定,对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也作了规定,但凭发票抵扣税款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大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专门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等作了全面规定。比较两岸的发票管理和税额抵扣管理规定不难发现,台湾的管理更侧重于出票环节,即源头管理,而大陆的管理更侧重于进票环节,即税款抵扣管理。从形式上看大陆的管理制度比台湾的管理制度严密,但从实际看,台湾的管理似乎比大陆的管理更有效率与效果。

3.申报缴纳。台湾规定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经每二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十五日内,填具规定格式的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对有应纳税额者,规定先向公库缴纳后,再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对营业人的溢付税额部分列举查明后退税,部分规定留抵应纳税额。大陆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申报时,如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可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如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而应纳的税额,应先申报后再缴纳入库。两岸比较,台湾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均长于大陆,对政府而言,税款的入库要延迟一些,但对纳税人而言则比较宽松。尤其是先缴库再申报的做法,既体现了对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尊重,又保证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及时取得,确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4.违法处理。台湾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有关纳税申报明确规定,营业人未依税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一的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一千元。其无税额者,滞报金为四百元,怠报金为一千元。对税款缴纳也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或滞报金、怠报金,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二日按滞纳之金额加收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外,并停止其营业,同时在滞纳期间还要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征收。大陆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依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违反帐证和发票管理规定,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从法律的角度看,台湾的规定比较严密和具有政策上的层次性,处罚的力度也较大,但管理手续相对复杂,大陆的规定虽然简单明了,但处罚力度不够且法律规定较粗糙,应进一步研究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仅对两岸增值税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与评价,并未涉及该税种的全部内容。目前两岸的增值税都在不断改进之中,因此建议通过相互交流与借鉴,使两岸的增值税在各自优化的基础上逐步趋同,以促进两岸的经济交流和经贸合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s].

[4]台湾营业税法[S].

[5]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s].

篇10: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免税范围探讨

二、EU和OECD国家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概况:对部分行业免税

任何税种的理想模式几乎都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因为税制的实际演变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增值税亦不例外。虽然增值税在理论上要求应覆盖所有商品和劳务,但实践中各国还是规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中,欧盟(EU)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增值税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未来增值税制的建设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增值税免税的早期模板:EU第六号法令

EU1977年颁布的第六号法令是增值税实践中较好的样本。该法令原则上不鼓励增值税免税,对免税项目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将免税项目划分为公益活动和其他免税项目两个大类。其中,公益活动包括:医院及医疗护理;牙科服务;人类器官、血液和母乳;救护车服务;学院或大学教育;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私人教育;体育;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养老院;同保护青少年有关的服务;宗教;以政治、工会、宗教、爱国、哲学或以人性为目的的组织;文化服务;公共邮政服务(客运及电信服务除外);广播电视(商业行为除外);对会员提供的服务(要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其他类免税项目主要为:金融交易;保险及再保险;楼房及其建筑物,首次购得除外;不动产的租赁(不包括:旅馆住宿、度假地、停车场、欧盟法律规定为不动产的设备和机器、保险箱的租用);土地;博彩;邮票及类似印花。EU第六号法令自实施至今已经过多次修正,但其对免税项目的指导意见仍是各国制定免税条款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增值税免税的近期典范:OECD报告

OECD最新发布的2010年消费税报告总结了OECD国家的增值税免税现状。其分类方式与EU第六号法令略有不同,将免税项目分为标准免税和免税两个类别。其中标准免税包括:邮政服务;教育;非营利组织的非商业活动;体育;文化(广播和电视除外);保险和再保险;不动产的租赁;金融服务;博彩;土地和建筑的出售和转让;某些募集基金的行为。标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不同国家有所区别,例如:丹麦对客运、殡葬、部分艺术品以及旅游代理机构给予免税;意大利对出租汽车和殡葬免税;日本对社会福利服务、某些残疾人使用的器具、行政服务、安全服务等给予免税;瑞士对某些机构工作人员的派遣、某些二手货物、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版权实行免税。但总体而言,OECD成员国除标准之外的免税项目十分有限。

(三)对部分行业免税的原因:公平、技术、成本

免税不是发生在最终销售环节,中间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在下一阶段销售时无法得到抵扣,因此,增值税免税可能引发重复征税。但各国政府还是为增值税设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原因主要有:(1)从公平角度出发,免征具有公益性质的部分行业的税收。例如教育、卫生等。(2)因存在一定技术障碍而对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由于尚无法准确计算金融、保险及博彩等行业的增值情况,通常对这类行业给予免税。(3)为了降低征管和遵从成本,许多国家设定了增值税门槛,对门槛之下的小企业免征增值税。同样是出于管理的考虑,多数国家对部分不动产的租赁予以免税。

(四)发展趋势: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免税范围越来越窄

为了克服增值税免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如下趋势:征收范围在逐渐扩大,免税范围在逐渐缩小。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原有的免税行业根据新的情况被重新评估,因而不断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例如,文化、邮政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在有些国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竞争性。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对这些行业免税的合理性。欧盟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相关评估工作的筹划,国际经验表明,应谨慎选择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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