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3690”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篇农村征地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农村征地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农村征地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
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至关重要。
一、账户设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号)中明确指出: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到应记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公积公益金”,也就是说还有一部分征地补偿费是不能记入“公积公益金”的。这些补偿费要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只有留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才可以记入“公积公益金”,那么收到征地补偿款时就必须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分别记入“公积公益金”和“内部往来”账户。在实践中,做到这点是很难的,原因有两个:
(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比较复杂
征地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失地农民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有部分村把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80%经村民同意留归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或以集体(个人)的名义向征占地单位或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增加农民收入。这个方案一般是在征地补偿款全部或大部分到位后才决定的,因此在收到征地补偿款时还未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户之间准确划分。
(二)征地补偿款难以一次性付清
实践中,征地补偿费大都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几次支付,而且有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剩余的一小部分迟迟不给。这种情况下,先收到的补偿款应记入公积公益金,还是记入有关农户往来,还是在二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很难确定。
目前农村会计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在“应付款”账户下设“征地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有的记入“公积公益金”,有的记入“财政补助收入’,还有的记入“其他收入”,很不统一,而且也不符合专户管理的要求,在账面和财务公开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遵循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设“征地补偿费”科目,下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国家、集体和有关单位征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及村集体对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征地补偿费的到款数,借方登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数,并设置征用土地补偿费资金备查簿,在备查簿中详细登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账务处理
当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的土地补偿款时,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分别记入各相应账户。
例如:某化工制造厂征用甲村土地10亩,其中村集体预留机动地7亩,农户承包土地3亩,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协商每亩补偿2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元,青苗补偿费1000元。
(1)7月5日,甲村收到某化工制造厂转来征地补偿费280000元,按照补偿方案规定:土地补偿费900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0元,青苗补偿款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贷:征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90 000
征地补偿费一安置补助费 180 000
征地补偿费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尝费 10 000
(2)由于目前就业形势严峻,村里决定不统一安置农户,安置补助费全部发给农户。7月8日甲村将征占农户承包地3亩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按比例分配给有关农户。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规定,上地补偿费的80%分配给所承包土地农户,20%留给村集体。即:分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26460元,安置补助费54000元。青苗补偿费3000元。
借:征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一农户 21 600
征地补偿费一安置补助费一农户 54 000
征地补偿费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3 000
贷:现金 78 600
(3)未确权确地到户的7亩地的征地补偿款196000元及农户地留给村集体20%的土地补偿费5400元,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修建一所幼儿园。购买水泥、石子、砖等材料共计10元。以现金支付工人工资30000元,建成后交付使用。编制分录如下:
①购进水泥、石子、砖等材料时,
借:库存物资一水泥、石子、砖等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②工地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一幼儿园120 000
贷:厍存物资一水泥、石子、砖等 120 000
③提取及支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一幼儿园 30 000
贷:应付工资30 000
借:应付工资 30 000
贷:现金 30 000
④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一幼儿园 150 000
贷:在建工程一幼儿园 150 000
同时,将征地补偿费转入公积公益金
借:征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68 400
征地补偿费一安置补助费 81 600
贷:公积公益 150 000
注:结转公积公益金时,依次冲减征地补偿费的各个账户余额即可。
年末,该账户仍有余额的,留在该账户或转入公积公益金,仍然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农村征地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
篇2: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同时对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法律建议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 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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