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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徽省从严治党意见
安徽省检察院党组出台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日前,安徽省检察院党组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强调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贯穿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全过程,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将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干部作风持续改进、政治生态不断优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目标。
《意见》具体列出了15大重点任务,即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四个全覆盖”,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等等。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党组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按照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要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着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篇2:安徽省从严治党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严把握总体要求
1.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党的以来,省直宣传文化单位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党建和业务工作互促共进,谱写了创新型文化强省“八个强”建设的崭新 篇章。但也要清醒认识到,省直宣传文化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必须深刻认识到,只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全战线更具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更好地为中央和省委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才能为安徽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坚定地向全国第一方阵冲刺提供有力思想保证、精神力量、道德滋养和文化条件。我们一定要增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2.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目标。
——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入脑入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明显强化,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愈加坚定,奋力争当“四个自觉”模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组织建设全面加强。领导班子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履职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
——干部作风持续改进。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要求更加自觉,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日益完善,“四风”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奋发有为、实干兴业的氛围更加浓厚。
——政治生态明显优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两个责任”压紧压实,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成效明显,积极向上、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进一步形成。
——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全面覆盖、衔接配套、夯实扎牢,刚性约束不断强化,执行力显著增强,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
3.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
——坚持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既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念之魂,拧紧思想“阀门”,又注重依纪依规治党,增强法治思维,扎紧制度“笼子”,以严密有效的制度体系优化权力运行、约束干部行为。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既加强系统谋划、整体统筹,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宣传文化工作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又坚持点面结合、示范引领,以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突破带动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既强化宗旨意识、树立问题导向,聚焦当前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坚定决心、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又着眼长远、强基固本,抓细抓常、常态长效,不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持续巩固制度成果。
——坚持分类指导、优化功能。既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机关、事业、企业和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不同性质、不同领域、不同对象,精准施策、分类施治,又着力优化各级各类党组织的功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弘扬传统、改革创新。既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加快党内治理走向现代化。
二、从严抓好理论武装
4.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尊崇党章、遵守党章为基本要求,以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为根本任务,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领会核心要义和思想精髓,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改进和创新学习方式,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综合运用学习型党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在线学习等方式,推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入脑入心入行,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5.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理想信念教育这个“总开关”,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防止理想信念动摇和思想滑坡,从根子上杜绝一些党员干部烧香拜佛、“不信马列信鬼神”等现象。把形势政策学习教育作为宣传文化战线的必修课,深入学习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做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明白人,防止党员干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明、把舵不准。
6.全面提升干部能力素质。着眼于“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要求,突出思想道德素质这个关键,切实加强宣传文化干部能力建设。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的能力,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能力,领导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严管党治党的能力,着力解决一些干部站位不高、谋划不力、思路不清、目标不明、绩效不显的问题。 三、从严落实党规党纪
7.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部务会做起,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向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把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权威转化为谋划推进宣传文化工作的实际行动,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决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恪守党性原则,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抓敢管,把铁的政治纪律具体化为严格的宣传纪律、工作纪律,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观点,决不允许出现所谓的“舆论飞地”,坚决扭转一些党员身份意识淡薄、组织纪律观念淡漠、言行随意、口无遮拦、自由散漫等现象。牢牢把握文化行业的特殊属性,把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贯穿文化改革发展全过程,确保各类文化单位和文化工作者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决反对违规经营创收谋利的错误思想。
8.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坚持、加强、创新的要求,严肃认真开展组织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完善和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不让任何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不允许在党组织中行特权、搞例外,推动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以整风精神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强化问题查摆、整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9.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强化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把好各类关口,确保意识形态安全。贯彻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切实加强宣传文化单位自身建设,坚决防止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党组织地位边缘化以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问题,推动各类新闻出版单位、社科研究机构和各类文化阵地勇于举旗打头当先锋,当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力军。加强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阵地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 四、从严建强班子队伍
10.打造“四个过硬”领导班子。着眼建设创新型文化强省,以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为目标,加强部务会自身建设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管理。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知识专业经历结构,加强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选拔培养工作,不断增强班子功能和合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善治理、敢担当的要求,把那些党性坚强、敢抓敢管、擅长做意识形态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工作规则》及其配套制度要求,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部务会议制度、部务会工作规则、部务会成员职责清单,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11.认真贯彻和全面落实好干部标准。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紧跟中央、安心热爱、钻研求索、积极作为”的宣传文化干部要求,公道正派选人用人,严防视野不宽,组织纪律执行不严,搞任人唯亲、“近亲繁殖”、裙带关系。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干部人事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格核实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严防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跑风漏气”、说情拉票、唯分唯票、随意变通、程序空转等现象,坚决杜绝“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和“带病上岗”等问题,坚决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设置职务和“裸官”“吃空饷”等行为。
12.着力夯实党建基层基础工作。着眼打牢党的战斗力基础,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落实基层党建年度“三个清单”,把抓基层党建的责任逐级传导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坚决防止党员作用缺失和党组织软弱涣散。健全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坚守国有文化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带头人,加强机关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培训,建立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长期不组建不换届、组织设置不健全不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弱化等问题。 五、从严加强作风建设
13.推动反“四风”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认真落实“两清单一办法”,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和省委宣传部二十五条办法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四风”问题禁而不绝,坚决根治少数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巩固拓展新、老“四个专项整治”成果,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不想”的自觉、“不敢”的常态和“不能”的他律,彻底纠正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现象。着眼抓早抓小、抓细抓常,盯紧重点领域、重要问题、重大节点,密切关注“四风”问题的新形式新表现,加强督促检查,从重问责问效,对群众反映的“四风”问题快查快办、公开通报、形成震慑。加大以案说法和警示教育力度,引导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筑牢防线,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尚有市场”、官僚主义“仍有苗头”、享乐主义“病根未除”、奢靡之风“改头换面”现象。
14.持续推进转作风改文风树新风。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三贴近”要求,弘扬“走转改”精神,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将群众观点、为民情怀和服务意识贯穿到宣传文化工作实践中。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途径,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定点联系、住村走访、结对帮扶等制度规定,健全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到基层、到贫困地区包村、包户帮扶制度,推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着力解决少数党员干部群众观念不强、联系群众不够,听取基层意见不多、指导工作不力等问题。坚持为民利民惠民,深入推进文化民生工程,深化拓展“三下乡”、送理论进基层、农民文化乐园、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百馆(站)千村文化结对、送戏进万村等文化扶贫、文化惠民品牌,着力解决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化、工作作风不实,服务基层不够、帮助解决困难少等问题。坚持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特色,把改进文风的要求贯穿到理论宣讲、新闻宣传、文艺创作等各领域、各环节,推动省直宣传文化单位改文风树新风走在前列。
15.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持续深化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效能建设相关规定,聚焦核心职能,兑现权力与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务党务公开,加大效能督查和问责力度,强化绩效目标考核,不断把机关效能建设引向深入。大力营造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浓厚氛围,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保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朝气,砥砺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的勇气,强化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意识,发扬“钉钉子”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作风,把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努力创造经得起检验的优秀“作品”,不断打造出宣传文化战线“新品牌”。落实“一个结合起来”“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加强对勤勉做事干部的关心爱护,加大治庸治懒力度,严肃查处为官不为、失职渎职,坚决整治推诿扯皮、偷奸耍滑,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
六、从严推进反腐倡廉
16.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党组织要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经常对照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言行,严明纪律底线。加强对党组织及所属党员干部日常性管理监督,重点加大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力度,规范“八小时”以外言行,净化“生活圈”“朋友圈”,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防止少数党员干部脱离监督、触碰“红线”。驻部纪检组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纪委(纪检组)要聚焦主业、推进“三转”,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探头”失灵、监督缺位、形同虚设和履行责任不敢“亮剑”、不愿监督和不会监督等问题。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该纠不纠、该追不追、该防不防、该治不治、该问不问、该管不管,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加大约谈、巡查力度,采取专项督查、点评通报等形式加强督导,着力解决发现问题不及时现象。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7.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和“四个全覆盖”工作。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确岗位职责,认清岗位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的动态监控,建立廉政风险目录,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大力支持配合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加强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严肃问责。严格按照岗位范围和任职年限要求,加大对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以及从事资金、资产管理等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深入推进制度全覆盖,切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着力在国有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干部选任、广告经营、影视产品购销、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建制度、补短板、堵漏洞,有效避免权力随意和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人财物管理松懈、重大决策失误给国有资产安全和党的形象带来损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活动,深刻剖析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典型案例,引导党员干部受警醒、知敬畏、明底线。
18.加大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和腐败问题惩治力度。坚持把巡视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彻底抓好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的同时,一件不落、一招不让抓好省委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治本效应,形成一批务实管用、体现宣传文化特点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改落实成果,确保同类问题不出现第二次。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紧盯重点人员、重点事项、重要岗位,严肃查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加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决防止查办不力,该查不查、该处不处,不愿瞪眼黑脸、不敢动真碰硬。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局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防止有职不尽责、履责不到位、监管不彻底的问题。在部机关开通部长“民意直通车”,常年设立举报箱,在安徽文明网设立“廉政监督栏”,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渠道。
七、从严强化保障措施
19.全面落实和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省直各宣传文化单位要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和全面推进本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部务会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要把管党治党责任扛起来、落实好,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关于建立与归口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支持驻部纪检组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坚决防止管党治党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虚化弱化,对上级决策部署不传达不学习不研究不落实等问题。坚持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切实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着力解决“重业务、轻党建”,抓党建办法不多、抓手不实、措施不力等问题。坚决防止党委(党组)书记不抓党建工作,党委(党组)成员“一岗单责”,对经营业务搞“包揽”、对管党治党搞“躲闪”等问题,做到部务会主要负责同志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带头管党治党,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其他部务会成员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管事又管思想管作风,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部机关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的工作部门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20.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情况报告和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部务会和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要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向省委宣传部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省委宣传部每年至少向省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管党治党不到位、不尽责的,及时诫勉、限期整改,推动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1.不断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跟进,修订完善与上级对应配套的有关制度。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防止制度空转,不让制度规定成为“稻草人”。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难点问题、党员干部关注的热点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改进创新制度建设,让管党治党制度更趋成型、更加规范。
省直各宣传文化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细化具体措施,各市委宣传部要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在全战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省文化厅、安徽广播电视台、省文联和安徽出版集团党组织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篇3:安徽省从严治党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若干意见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开辟了党的建设新境界。全省各级党组织坚决贯彻中央精神,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的建设取得新的进步。但与中央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符合、不适应、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从严管党治党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就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严峻挑战,我们党正在进行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始终坚持管党治党不放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从政环境。同时也要看到,党的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还不够深入,思想“总开关”拧得不够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需要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作风不实、作风不正的问题依然存在,整治“四风”还需持续用力;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制度执行还不到位;“聚精会神抓党建”的意识还不够强,管党治党责任压得不够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根本原因都在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好,把安徽的事情办好,关键是把党的建设抓好。只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党的各级组织更加坚强、更有力量,才能使党员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2.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坚持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分类指导、优化功能,坚持弘扬传统、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3.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目标。
——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入脑入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明显强化,奋力争当“四个自觉”模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组织建设全面加强。领导班子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高。
——干部作风持续改进。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更加自觉,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日益完善,“四风”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奋发有为、实干兴皖的氛围更加浓厚。
——政治生态不断优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两个责任”压紧压实,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成效明显,“不敢腐”成为常态,“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充分显现,政治上的“绿水青山”进一步形成。
——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从严管党治党制度全面覆盖、织密织牢、衔接配套,刚性约束不断强化,执行力显著增强,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任务
4.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尊崇党章、遵守党章为基本要求,以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为根本任务,扎实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认真学习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领会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以理论上的成熟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不断改进和创新学习方式,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三学院两基地”在党性教育中的重要阵地作用,抓好干部在线学习,积极运用新媒体技术拓展学习的平台载体。广泛开展面向基层的理论宣讲,推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从系列重要讲话中找方法、找路径,切实做好结合文章,转化为符合安徽实际的科学思路、工作举措和发展成果。
5.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党中央为最高标杆,以中央要求为行动指南,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强化政治定力,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向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把各项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中央要求的坚决照办,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安徽落地生根。
6.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健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预警和处置机制,完善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分析研判和教育引导机制。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全面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和队伍建设。突出抓好网络阵地建设,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对报刊、广电、新媒体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各类社科机构等舆论阵地管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不断提升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深入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把好方向,敢抓敢管,敢于斗争。
7.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批示、重温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重要法规及省委有关实施细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制定完善党委(党组)工作规则、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坚持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凡是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切实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8.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坚持、加强、创新的要求,严肃认真开展组织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完善和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推动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经常性的提醒和批评制度,勇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增进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以整风精神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强化问题查摆、整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9.认真贯彻和全面落实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贯彻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原则、执行标准、履行程序,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选拔出来、合理使用起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抓好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关制度落实,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匡正选人用人之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要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更加注重干部在基层一线的经历和实际工作中的表现,更加注重必要台阶和递进式的培养,更加注重关键岗位、艰苦环境的扎实历练,促进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10.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能力素质。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的能力,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能力,领导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严管党治党的能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专业素养。加大实践锻炼力度,加强和改进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工作,有针对性地将具有潜力的干部放在改革发展主战场、维护稳定第一线、服务群众最前沿砥砺磨练。拓宽干部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交流轮岗机制,统筹抓好省直和市县、不同行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在多岗位历练中增长才干、提升本领。
11.打造“四个过硬”领导班子。着眼建设创新型“三个强省”,以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为目标,统筹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知识专业经历结构,加强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选拔培养工作,不断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按照政治素质过硬、驾驭全局能力强、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要求,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把那些公道正派、胸襟开阔、严以律己,经过多岗位锻炼、领导经验比较丰富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岗位上来。深入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大力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12.大力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适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和需求,积极探索不同领域党组织设置和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制定和落实基层党建年度“三个清单”,扎实推进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基层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做到组织全覆盖和工作全覆盖。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带头人,坚持和完善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工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村官工作,深化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载体、提升服务本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大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落实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农村“一定三有”和城市社区“三有一化”政策,建立稳定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不断夯实基层党组织工作基础。按照“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要求,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从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扎实做好流动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大力宣传基层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宣传优秀基层干部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13.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和完善“两清单一办法”,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盯紧重要领域、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认真分析党员干部作风状况,密切关注“四风”问题的新形式新表现,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以党风政风好转带动民风社风转变。
14.营造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浓厚氛围。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保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朝气,坚决摒弃小胜则满、小进则安的思想,在推进改革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上永不满足、永不懈怠、永不停步。砥砺攻坚克难、锐意创新的勇气,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的难题,探索建立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强化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意识,敢抓敢管、善作善成,努力创造经得起检验的优秀“作品”,进一步叫响实干兴皖最强音。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建立健全推动工作落实的责任链条,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作风,把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按照“一个结合起来”“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对勤勉做事干部的关心爱护,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对勇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加大懒政怠政问题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干部,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
15.健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自觉践行群众路线,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定点联系、住村走访、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结对帮扶等制度,始终从群众的角度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全面推行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完善落实党员干部到基层、到贫困地区包村、包户帮扶制度,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持续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推动向市县全面延伸,加大效能问责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以党建带群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更好组织动员群众、教育引导群众、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6.从严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严明纪律底线,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切实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刻剖析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明纪和警示教育,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深刻汲取教训,引导党员干部受警醒、知敬畏、明底线。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培养良好家风。
17.扎实推进“四个全覆盖”。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突出政治巡视要求,深入推进巡视全覆盖,延伸巡视监督范围,强化规范巡察工作,加强成果运用和问题整改,适时开展巡视“回头看”,不断提高巡视工作的震慑力和巡视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加强发现问题报告、移送和整改督办工作,严肃审计问责。深入推进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全覆盖,严格按照岗位范围和任职年限要求,有效实施交流轮岗,做到常态化。深入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做到工作推进到哪里,制度就覆盖到哪里,问题出现在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扎紧扎密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18.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重点查处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加大对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等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
19.完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工作任务,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派驻纪检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派驻机构作用。科学整合基层纪检组织力量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县及县以下纪检体制改革。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推进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规范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20.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部署,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纪律检查体制等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在法定程序中行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强党建理论研究,深入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深化对从严治党规律认识,以务实创新精神完善党的建设制度设计,推进依法依规治党。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基层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党建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完善、加以推广,打造安徽党建工作特色品牌。
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措施
21.全面落实和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按照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要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着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各方力量,协调解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聚焦主责主业,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各级党的工作部门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22.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情况报告和检查制度,坚持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探索在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党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采取专项督查、点评通报等形式加强工作督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3.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和问责。建立健全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完善问责制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管党治党不到位、不尽责的,及时诫勉、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和党组织责任,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省委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抓好统筹协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篇4:安徽省年休假意见
安徽最低工资规定征求意见,年休假视为正常劳动
年休假视为正常劳动
《意见稿》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意见稿》,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违规最高罚2万元
我省目前执行的是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意见稿》就用工主体的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用工主体。
根据《意见稿》,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有类似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哪些收入不能算入最低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5、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安徽出台意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消费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八部分30条,内容包括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持有效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注重扩大消费需求、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等方面。
促进消费升级带薪休假制度将落实
为大力促进消费升级,《意见》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等。
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意见》明确,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助企业节省成本暂时困难企业可缓交保险费
为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意见》要求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今年,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公租房惠及非户籍人口改善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
根据《意见》,我省今年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定房地产市场。《意见》提出,“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此外,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将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意见》指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今年全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
根据《意见》,今年,我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重大项目。《意见》明确,对、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此外,今年,省财政还将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
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享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为促进和稳定就业,《意见》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根据《意见》,20,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政策资金向创新创业倾斜2亿元投向个人创业贷款贴息
据悉,年,我省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将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
安徽出台意见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落实休息休假权
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体系建设、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强化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让企业职工有更多获得感。
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 加班费要依法足额支付
“督促企业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严格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
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加强劳动安全保护
根据《实施意见》部署,我省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引导职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还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加大职业安全执法检查,强化生产和操作规范,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规范企业裁员用工、就业诚信档案将逐步建立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企业用工诚信和劳动者就业诚信档案。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年普遍覆盖
《实施意见》还规定,将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雇佣外国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畅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用3年时间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篇5:安徽省贯彻实施意见
安徽分行学习贯彻企业文化实施意见
行长带头讨论
安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戴跃明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加强转型时期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讨论。纪委书记杨庆生,副行长方华平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戴行长在会上强调,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总行的实施意见,并作为指导思想,制定适应安徽分行发展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二是按照总行的要求,完善安徽分行企业文化的体制、机制,条线和队伍,让企业文化能够深入传播、落地生根、发扬光大;三是将原有的企业文化要素进一步地丰富,赋予新的内容和内涵,提出耳熟能详、朗朗上口的理念;四是重点围绕“合规”打造文化,让“合规就是保饭碗,违规就是砸饭碗”的理念深入人心。
中心组学习
安徽省分行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重点学习了总行《加强转型时期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内容,分管行领导方华平副行长做了重点发言,省分行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和学习体会相继发言。党委书记、行长戴跃明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全行企业文化建设。总行《实施意见》明确了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为安徽省分行企业文化建设提供了方向和遵循。全行要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要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着力,对内提高参与度,提升凝聚力,对外扩大影响,打造品牌,努力把全行员工的思想信念、精神动力和价值追求凝聚到转型发展的目标上来,同心同德、攻坚克难,全力打造建设银行竞争优势。
开展大讨论
下一步,安徽分行准备分别召开南片、北片会议,组织营业部和二级行分管行领导、企业文化条线工作人员、基层员工代表,就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展开大讨论,在传承创新中激发企业文化建设新活力。
篇6:安徽省贯彻实施意见
安徽省布置两办《意见》学习贯彻工作
20xx年8月21日向社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是指导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近日,安徽省民政厅专门下发文件,就做好《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徽省民政厅强调,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把《意见》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年底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意见》精神和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贯彻《意见》视频会议有关要求,争取把《意见》列入党委集体学习内容,列入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社会组织深入学习。要把学习《意见》与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新闻通气会、专家学习座谈会、社会组织学习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集中的宣传。努力培育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挖掘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扶持社会组织的生动事例。同时还要充分运用社会上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形成有利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民政厅指出,要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增强服务功能等多种方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严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推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各地要结合中央文件的贯彻执行,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打造一批品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数量上逐年有所提升,积极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和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安徽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提请党委和政府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争取党委会或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推动逐级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机制。要强化政策落地,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促进安徽奋力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7:安徽省贯彻实施意见
安徽出台贯彻落实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框架意见的实施意见
近期,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框架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全面体现中央文件精神基础上,尽可能突出了安徽审计工作特色,提出到,具有安徽特色的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更加完善。
《实施意见》紧紧抓住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个核心,提出了10个方面任务。从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的领导、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强化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8个方面,提出了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和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2个方面改革任务,要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摸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中央有关具体办法和方案出台后,能够及时加以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紧紧抓住改革创新这一时代要求,在任务部署中加大创新举措。要求建立分层级、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统筹运用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完善审计专家库、内部审计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审计力量人才库,由审计机关统筹使用;构建安徽审计数据中心、全省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细化完善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重大项目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方面内容;加大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力度。
《实施意见》紧紧抓住落实这一重要环节,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做好协调对接,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将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举措落地生根,推动安徽审计提能力、上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篇8: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意见稿
第六十条(检测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也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样检验。
鼓励其他市场开办者建立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六十一条(销售设施设备)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六十二条(禁止规定) 禁止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六十三条(销售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及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法实行检疫的,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供查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包装标识)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六十五条(标识要求)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进口食用农产品)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七条(部门风险监测职责)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十八条(风险评估及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食安办。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通报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等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六十九条(综合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监督管理信息以及舆情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认为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职责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第七十条(风险交流) 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案件稽查、事故处置等工作中,应当根据职责和风险交流的内容,按照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和多方参与的要求,积极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新闻、传播、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节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七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原则)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七十二条(地方标准规划)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十三条(地方标准审查)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及企业配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相关监测、检测等数据资料和监督管理意见。
食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在标准公布后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第七十五条(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和修改)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现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修订或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节 食品检验检测
第七十六条(检验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优化食品检验资源,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七十七条(不予复检的情形)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抽检的备份样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七十八条(委托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与食品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对送检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九条(鼓励条款)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鼓励食品生产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区域协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
第八十一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相互通报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等信息。
农业部门应当实施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前的收购、贮存、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源头污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第八十二条(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农业、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以及城镇主要干道、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业园区、会展区和校园周边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实施联合执法。
第八十三条(基层组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发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四条(证据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视听图像、文字描述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经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证据。
视听图像应当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食品的销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
第八十六条(现场公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存在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
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及原料,防止相关食品及原料在市场销售,使消费者知悉并停止食用等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追溯制度) 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由省级政府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开展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的区域合作。
根据食品安全存在风险的状况,对本省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实现生产、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信用档案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九十条(信息公开) 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四)其他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十二条(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应当全案移送,应当移交案件全部材料及相关涉案物品。
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部门,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对案件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定期向移送部门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对侦办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安全危害风险的食品流向以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援引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无证生产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服务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擅自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服务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服务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转让、出租、出借登记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规定检验并备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没有标签或者未按规定标示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超出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
第九十六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的。
第九十七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
第九十八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复印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储存散装食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保管制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及其他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未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的,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未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和留存复印件,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未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配送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消毒合格证明或标签内容不完善的餐饮具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外配送食品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举办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未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证票、记录的;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的;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九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停业,恢复生产经营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歇业,恢复生产加工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委托未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资质的企业生产食品的,受委托方未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摆放和贮存特殊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登记证或注销登记卡。
第一百零三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利用互联网、自动售货设备、电视电话购物及其他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或承办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备案食用农产品市场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一百零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责任)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援引)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责任免除) 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但能够证明已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低风险食品的生产者。
(五)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但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六)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七)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九)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家庭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各种宴席活动。
(十)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三层含义
第一层
食品数量安全: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第二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
第三层
食品可持续安全: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