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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版

篇1:协会章程版

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CHINA COMMERCE ASSOCIATION FOR GENERAL MERCHANDISE”(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缩写 CCAGM )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的指导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团体面向全社会,以从事日用百货消费品为主的流通、生产、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百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团体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百货商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为企业、为政府的双向服务是协会的唯一宗旨。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提高效益为前提,实现较快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团体宗旨,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

(三)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和提示发展趋势,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编制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五)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办好会刊、网站,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数据统计资料,为政府为企业决策服务。

(七)为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搭建平台。密切本行业企业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

(八)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及行业组织的交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上的同行业组织及相关活动,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全面提高全体成员素质,在本行业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倡导胸怀全局、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树立文明守法、诚实守信、平等互助、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是面向全社会百货商业,以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百货等日用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相关联行业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相关经济区域的百货商业协会(商会);个人长期从事百货商业,热爱本行业对本行业经营管理和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承认本团体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为本团体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百货行业和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循本团体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论坛有优先参展权和参观权;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合法要求予以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遵循、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创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提倡以德、依法经商,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礼貌待客,服务热情,管理科学,纪律严明;

(三)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本团体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且经提示仍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本团体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团体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百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提出书面报告请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团体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订正, 年 11 月 27 日本团体第三届第五次、年 5 月 22 日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年 9 月 5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8月2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分别进行了修改。6月1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版

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内经依法批准并在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是惠州市南门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国家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惠州市的投资环境。受惠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各种产品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市内各县(市、区)、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惠州市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市内县(市、区)、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篇3: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版」

(9月18日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简称:CAPP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肢残人和与肢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肢残人的代表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肢残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特殊需求,为肢残人服务,维护肢残人合法权益,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团结、引领肢残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工作,参与、举办有关肢残人的各类培训,开展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推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对肢残人驾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四)在肢残人中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五)承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六)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为肢残人提供服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肢残人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他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授权委员会行使此职权,但调整的委员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3;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

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聘请;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七)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协会的标识;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工作能力;

(二)热爱残疾人事业,在肢残人中与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主席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

中国肢协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政府资助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

协会章程版(锦集8篇)(三)会费;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采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9月1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SURVER & DESIGNING ASSOCIATION (CS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专项设计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行业合法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是:

(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的政策、法令、法规;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市属勘察设计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资质初审、换证初审、行业统计等工作。

(三)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

部及行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通过建立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等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六)组织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科学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七)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认证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查,推进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工作。

(八)组织评选勘察设计的优秀成果,评选勘察设计优秀单位及先进人物。

(九)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考核的学习和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十)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重庆勘察设计》和其它科技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

(十一)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并合法经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重庆市辖区内,按国家规定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关心和完成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社团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一名。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决定协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职称评定等事项,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1月1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xx省xxxx协会,英文名称: ( 英文缩写:)。本协会由xx省各界有志从事xxxx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xxxx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xxxx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xxxx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xxxx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xx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xx省xxxx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xx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xx省xxxx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16号人和商务楼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xx省信息产业和xxxx的发展趋势,探讨xxxx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xxxx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xxxx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xx省xxxx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xxxx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xxxx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xxxx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xxxx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xxxx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xxxx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xxxx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xxxx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xxxx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xxxx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xxxx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志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xx省xxxx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六)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xx省xxxx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确定xx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为协会秘书长单位。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表决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xx省xxxx协会章程》;

(二)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维护协会整体声誉,有做一名以协会为终身职业的专职协会工作者的愿望和能力;

(三)具备本专业的良好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比较突出的本专业的工作业绩,熟悉行业,熟悉企业,对行业和协会有浓厚的感情;

(四)有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收支平衡管理的能力;

(五)有成都市正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xxxx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xx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篇7: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xx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篇8: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XX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同济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同济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同济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同济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同济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www.tjembada.com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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