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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电商有何影响

篇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电商有何影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电商有何影响

正式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7月1日起实施。作为商务部印发的一号文件,该《办法》的实施必然会对国内汽车行业的销售及售后环节造成深远的影响。

向加价购车说再见

对消费者而言,新《办法》中关注度最高的无疑是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对于很多准备买车或者已经买过车的朋友来说,提车加价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特别是一些热门车型,不加个两三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新车。对于这种行为,很多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在很多人看来,经销商口中所说的诸如“新车产能有限、购买人数太多”等一系列说辞,只是在为自己的加价行为找借口。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允许经销商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很多准备买车或者已经买过车的朋友来说,提车加价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特别是一些热门车型,不加个两三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新车。对于这种行为,很多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在很多人看来,经销商口中所说的诸如“新车产能有限、购买人数太多”等一系列说辞,只是在为自己的加价行为找借口。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允许经销商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同样令消费者拍手称快的还有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这条也是直击汽车销售环节的一大黑幕。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同一款产品在不同区域的售价并不相同,而优惠幅度较大的地区通常会对销售区域进行限制,新政策无疑会直接打击这种主机厂对汽车销售的区域性保护。除此之外,如今的汽车销售市场,捆绑销售也是一个令消费者头疼不已的现象。新政实施后,经销商将不能强制用户选择保险、金融等各种服务,不禁令人拍手称快。

这条也是直击汽车销售环节的一大黑幕。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同一款产品在不同区域的售价并不相同,而优惠幅度较大的地区通常会对销售区域进行限制,新政策无疑会直接打击这种主机厂对汽车销售的区域性保护。除此之外,如今的汽车销售市场,捆绑销售也是一个令消费者头疼不已的现象。新政实施后,经销商将不能强制用户选择保险、金融等各种服务,不禁令人拍手称快。

汽车电商或迎来新的春天

其实,除了直接在销售环节维护消费者权益外,将对整个汽车流通行业产生更大影响的是《办法》的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这一条应该算是新政策中的最大亮点,也是引发讨论最多的一条。新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在名字上看最大的区别在于抹去了“品牌”二字,这看似简单的两个字却彻底打破了汽车销售行业原有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未来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将不再需要经过供应商授权,这一举动极大地降低了汽车经营的门槛,也意味着以往的4S店单一模式将被打破。可以预见,汽车销售或可能以大卖场、超市模式的面目出现。与此同时,还解绑了销售和售后维修,二级经销商的合法地位得到提升,汽车电商也将打破现有壁垒,迎来春天。

这一条应该算是新政策中的最大亮点,也是引发讨论最多的一条。新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在名字上看最大的区别在于抹去了“品牌”二字,这看似简单的两个字却彻底打破了汽车销售行业原有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未来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将不再需要经过供应商授权,这一举动极大地降低了汽车经营的门槛,也意味着以往的4S店单一模式将被打破。可以预见,汽车销售或可能以大卖场、超市模式的面目出现。与此同时,还解绑了销售和售后维修,二级经销商的合法地位得到提升,汽车电商也将打破现有壁垒,迎来春天。

新《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大的经销商集团和意图进军汽车行业的互联网企业自然不会放过这样一个好机会。除已经着手布局汽车超市的庞大集团外,国美汽车早在今年3月份便低调召开了招商大会,宣布正式进军汽车行业,利用国美在线上线下双渠道的优势,打造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除此之外,早已对汽车销售有所布局的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也必将快速扩张自己的汽车业务,利用电商信息丰富、比价方便的先天优势去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车源渠道不再被垄断,汽车流通市场必将更加开放。在未来,随着各种全新汽车销售形式的逐步推广,同场竞技的汽车经销商们必然会拿出更多的诚意来吸引消费者。

新《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大的经销商集团和意图进军汽车行业的互联网企业自然不会放过这样一个好机会。除已经着手布局汽车超市的庞大集团外,国美汽车早在今年3月份便低调召开了招商大会,宣布正式进军汽车行业,利用国美在线上线下双渠道的优势,打造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除此之外,早已对汽车销售有所布局的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也必将快速扩张自己的汽车业务,利用电商信息丰富、比价方便的先天优势去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车源渠道不再被垄断,汽车流通市场必将更加开放。在未来,随着各种全新汽车销售形式的逐步推广,同场竞技的汽车经销商们必然会拿出更多的诚意来吸引消费者。

此外,对于一些刚刚推出的全新品牌或是三四线城市的小型经销商来说,由于其面临着资金渠道、营销能力、售后资源不足的尴尬境地,因此,更集约、更低成本的新渠道模式显然更具有操作性。这也恰恰符合了此次《办法》中:“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

此外,对于一些刚刚推出的全新品牌或是三四线城市的小型经销商来说,由于其面临着资金渠道、营销能力、售后资源不足的尴尬境地,因此,更集约、更低成本的新渠道模式显然更具有操作性。这也恰恰符合了此次《办法》中:“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

售后服务不再必去4S店

除了汽车销售模式的转变,经销商可采取销售、售后分离的形式也是此次新的`《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一规定将打破一直以来经销商运营的固有模式,其不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建设前销售、后维保的店面,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经销商的建店成本。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其它售后服务商来进行汽车的维修、保养的服务。这一规定必将打破传统4S店模式在售后方面的垄断地位,此后,消费者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售后体验变得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

此外,据车质网投诉数据显示,在售后服务相关投诉中,“配件争议”类投诉占比达到了42.7%,其中,零配件的供应及质量问题又是消费者投诉的重中之重。针对这一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整车企业不得限制零部件供应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显然,这意味着厂商不再拥有零配件供应环节的垄断权力,随着新《办法》的推出,很多独立的汽车零配件厂商也将加入到这一竞争队伍中来,与失去了“授权”保护光环的汽车供应商进行的同台竞技,进而促进汽车零配件行业的发展,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新政虽好,但仍待完善

新《办法》的推出无疑给到处是坑、到处充满黑幕的汽车销售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正因为这个政策影响了供应商目前的销售体系,更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削弱了供应商对销售渠道的控制,所以,供应商们必将花大力气来研究各种各样的规避对策,毕竟销售渠道的控制权是供应商绝对不会放弃的。

举两个简单的小例子:虽然新《办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加价销售,但是厂家可以通过提高热门车型新车指导价的方式变相“加价”;另外,“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这一条,厂家只需限定经销商所售车辆必须在所在区域内上牌,这一规定所带来的影响便“迎刃而解”。

以上两个小例子只是“抛砖引玉”,小编相信各大厂商的市场部早已对新《办法》逐字剖析,研究出了详细的应对策略。而除此之外,小编还想提醒各位消费者,未来随着一些“新人”的不断进入,汽车销售及零配件行业也将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车及选择售后服务商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有品质保障的企业,不要被一些不良商家所蒙蔽。

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必将会对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造成不小的影响。对加价销售等不规范行为的限制、取消经销商授权机制等政策的实施,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都是好事。虽然无论对供应商还是经销商来说,新政策的实施必将带来一定的阵痛期,但从长远来看,一个规范的行业环境应该也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新《办法》的推出所带来的的最直观的的感受就是未来买车的可选空间增大了,售后服务的选择范围也更广了,消费者不用再为“品牌授权”所带来的高昂费用买单。

与此同时,由于新《办法》难以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疏漏,并且目前汽车销售、售后环节中的利益纠葛极深,所以新政策要想在更大范围及更深层面上影响市场还需等待时间的推移与政策法规的进一步修订与细化。但是无论如何这个政策都标志着一个方向:国内的汽车消费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好。

带来哪些福利呢?

省钱:经销商不得捆绑销售

对此,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新规实行之后,会对现有以4S店为主导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模式的格局产生影响,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新规中允许品牌4S店销售其他品牌的车型,经销商不得捆绑销售等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权,人们在买车这件事上或许比以往更省钱了。

对此,位于丁卯片区的一家4S店销售人员陆先生透露,以往汽车在降价时,往往有保险、上牌、金融等一系列捆绑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看似降价,但4S店的盈利却没有降低,如今捆绑销售将被取消,也就意味着以后降价是实实在在的降价,消费者将得到更多的实惠。

省事:将出现销售汽车超市

新规打破了汽车品牌单一授权体制,以往一个4S店只能出售一个品牌的汽车,因为4S店获得的是品牌方的单一授权。在新规中,4S店可以同时出售多个品牌汽车,且无需向品牌商申请,只需要告知一声,未来很有可能出现汽车超市。消费者在购车前,就可以如参加车展一般,在一家店同时看到多个品牌的汽车,更方便消费者“货比三家”,购车可能更省事了。

汽车超市的出现将使得各种车型之间存在更激烈的竞争关系,如此一来,增加经销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催生出更多的优惠活动,给予消费者的让利空间将更多。

新法还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省心:第三方渠道加入售后维修

在汽车售后维修方面,经销商将得到更多的话语权。随着第三方渠道加入售后维修当中,售后维修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另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也会随之升级。同时,交车时需交汽车合格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更省心了。

交车时需交汽车合格证,汽车合格证是一辆汽车能否上牌的凭证,没有汽车合格证将无法上牌,很多4S店还没有拿到汽车合格证就交车,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从7月1日起,当消费者提车时,4S店必须交付汽车合格证,否则可以拒绝提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新规的实施会使买车人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而对卖车的来说,则会更加严厉,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篇2: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

央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记者 杨博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今起实施,不加价提车,不强卖保险,不捆绑销售,好政策如何落实到位?

今年的4月14日,商务部正式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7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施行。原有的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众所周知,汽车销售和服务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汽车消费者、汽车经销商或者服务商、汽车厂商,新《办法》涉及到了参与汽车销售、服务的各方。

新《办法》在品牌授权、配件采购、企业与经销商的进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新《办法》除了在命名上,去掉原有的“品牌”二字,也打破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

作为商务部印发的年一号文件,到底这份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对行业和各方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指出,新的规范意在: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的创新。

在北京一众多4S店聚集的某大型汽车城,不少前来看车的消费者都对今天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都充满了期待。一位正在选购车辆的消费者李先生表示,新办法中,允许多种汽车销售存在,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的购车渠道更加多样化。

李先生:7月1日开始吗,就听说是放开了,不是光4S店卖车了,各大卖场都可以,我的理解就是大卖场商场网上都可以了不是。这么着就是和咱们网购似的了,都可以了吧。

另外,限制经销商加价行为,也是新《办法》中消费者较为关注的一点。办法中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也就是说今后购车时,加价与捆绑销售这类现象将得到改善,让售价更加透明,消费者可以拒绝不合理的强制消费。

李先生:加价我觉得就不应该啊,大家喜欢这个,我(经销商)可以说没有就让你加钱,那老百姓肯定不愿意啊,你本身定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这个资源都是他掌握着,他可以任意说,有可以说没有,老百姓买车你知道库房有他也不让你去看去,引进这个就是7月1日以后,大家就属于竞争关系了,你加价我不买你的我上别处买去,别处也有这个,还是这样好。

除了禁止新车加价、购车渠道更加多样化外,新办法中还规定,消费者交钱提车时,4S店必须要提供汽车合格证等证明。这一系列规定的实施,也将为消费者购车带来更多利好。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自由选择服务网点,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而不局限于去4S店。

众所周知,汽车销售的利益相关者除了消费者外,汽车经销商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新《办法》实施,将对汽车经销商产生哪些影响?

昨天(30日)下午,记者走访北京多家汽车4s店,提及7月1日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销售人员表现较为冷淡。

销售人员:没有变化,其中有些地方说白了就是保护一下4S店,4S店现在确实生存比较困难,这个展厅只能摆本田,等以后可以摆其他。

另一位销售人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汽车行业他都有一个行业的规范,这个就是一个办法,一个指导性的办法。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江苏协众汽车集团作为一家大型汽车销售企业,目前旗下有6个汽车品牌在售,共有近20家4S店。

总裁陈浩认为,新《办法》中打破区域销售限制的规定对经销商影响不会太大。

陈浩:打破区域限制事实上在七月一号这个新政之前,我们已经开始有这样一个部署,现在我们很清楚这个市场,销售前端事实上是倒挂的,是不赚钱的,那么对于经销商来说,已经是倒挂的情况下,他的积极性不是特别高,我再去拼价格,这不合适。现在信息化这么的透明,大家都能在网上查到我们的价格,但是现在价格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实执行方面,或者说落地方面,也有些困难,所以对经销商来说,我们积极性不是特别高,所以,我觉得这一块打破现有的这个区域呢,影响不会特别大。

在陈浩看来,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允许多种汽车销售方式并存,比如卖场、汽车超市、实体店等,这将对传统的汽车经销商带来不小的挑战。

陈浩:另一部分,也是我们比较担忧的一部分,谁都可以进来了,他是没有门槛的,不像以前是有品牌背书的.,授权背书的,那么这一块,至少可一个消费者一些保障,这么多的资金进来以后,如果没有一个标准的限制,就是稍微有一点点门槛,鱼龙混杂了,会不会造成了这个整个的销售市场更加混乱,当然了,最终还是为了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

陈浩同时指出,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虽然竞争会更加激烈,但从长远来看,一个规范的行业环境才能让国内的汽车消费市场走向成熟。

陈浩:当市场打开了的时候,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有更多的竞争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提升自己,因为原先在这个圈子里面,我们有可能只是跟自己同行业去做一部分竞争,现在是你的对手不一定是你能看得见的对手了,对我们其实就是挑战。他们通过不是我们这么固化的一些想法,一些新异的想法,有可能就让这个事情做成了,这个其实是推动我们整个行业发展的很好的一个方向,所以,我觉得新政肯定是对整个行业有推进作用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电商有何影响

篇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私运、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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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经过对比发现,新的《办法》在平衡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在旧办法中,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对于授权期限也没有规定。

在新办法中,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可见,在授权期限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规定。而在新的办法中,经销商也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但是要做出提醒说明。业内人士表示,这代表着授权和非授权的模式同时存在,未来的渠道有进一步的拓宽。

亮点二:

在旧办法中,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在新办法中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亮点三:

在旧办法中,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在新办法中,对于供应商的限制更为具体,包括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亮点四:

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在旧办法中并未相关表述。

新办法增加了新能源车方面销售相关内容,也指出了后期国家对于汽车销售扶持的方向。新能源车仍是未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主要方面。

从新办法来看,对于经销商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是大大放开,汽车经销商概念望迎来机遇。

从《办法》对于消费者购车来说,也将会有以下影响:

一、更多购车渠道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二、买车的店未必能修车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三、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责任归属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消费者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

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四、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等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其实,这个并非是新规定,但是很多消费者仍然对此缺乏了解,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购车成本增加、或者优惠无法兑现等问题时,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

五、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六、售后服务内容、配件、价格更透明

新的《办法》中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还需要明确告知你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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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可以说,这是一个汽车厂家、经销商与媒体和消费者都多年一直在关注的重要汽车销售与流通等领域的改革。这不仅打破了品牌授权为核心的4S模式,还实现了打破汽车零部件销售垄断等多方面的突破,为多种模式并行的汽车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证,开启了汽车流通和后市场多元化竞争的时代。

背景

旧《办法》逐渐成为桎梏

新《办法》的征求意见与实施,主要是为了取代原来的“旧办法”,也就是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旧《办法》实施的背景,其实是当时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为规范国内汽车品牌销售市场,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环境下制定并实施的一套品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不可否认的是,这套旧《办法》的实施对当时的汽车市场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不过后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市场这个蛋糕也以非常快的速度做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而在这个暴发性增长的过程中,由于旧《办法》存在的一些政策弊端与漏洞,从而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并且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因之一。

比如,旧《办法》授予了汽车厂商高度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包括定价权、零部件供应、售后市场服务等,国内授权的经销商无法自主掌握经营。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品牌厂方授权后才能在国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而这样的后果是,国内汽车经销商要获得授权,就必须先缴纳大笔费用,而且设备设施都必须按照厂家要求来采购。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便是4S为基础的单一模式,投资成本很高;特别是豪华品牌,仅是占地面积就非常大,而且有明确要求,建一家店要投资上千万也很正常。而由于高度的集权,经销商经常被压库存,亏损和经营风险加大,以上这些也是造成了近几年来几次经销商集体抱团与厂家抗争的主要原因。

此外,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厂家控制着定价权,在单一销售模式下,更容易产生暴利,加价销售等不时发生。而在售后方面,由于配件、维修等高度集中在品牌授权店,在维修保养的时候也经常受到高价、潜规则、以次充好等现象。

正由于问题频出,多年来各方提出了不少改革意见,旧《办法》的改革也开始提上议程。不过在这12年期间,尽管多次传出要修订的消息,最后却仍然无果。期间,2014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布自当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此举也被认为是要打破整车厂家的垄断之举,不过后来看来效果并不明显。

终于到了2016年初,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及至今终于正式发布。这可以说是对过去已实施多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重新修订,有望打破过往的多种行业垄断与弊端。

分析:将产生三大突破

打破单一品牌授权模式——汽车大卖场将出现

很明显,新《办法》的名称当中,取消了“品牌”二字,这也体现了意在打破汽车行业中实施已久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

新的《办法》中第十二条明确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可以看到,新《办法》已经表明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汽车厂家授权销售的汽车,只是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书面提醒,这也是此办法中最重要的变革——打破了过去的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

此外,新《办法》中还提到了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解读

取消汽车厂家授权的单一销售模式,将会给予经销商很大的自由度,比如经销商不必在一家展厅内只卖一个单一品牌的汽车,将来或出现不少多个汽车品牌“同堂”销售的画面。也就是说,早就在说的汽车大卖场的形式,也许将来会普遍存在。想象一下,人们可以在同一个展厅里对多个汽车品牌车型进行对比、购买甚至是试驾,就像是超市一样。

此外,包括电商卖车、二级市场网络等模式也会大力发展,汽车销售形式会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现象。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国美宣布要卖汽车。根据国美方面此前对外发布的消息称,今年1700家门店的大部分门店,一层全部改造成汽车展厅,将改为“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紧接着,华润万家超市也有准备涉足汽车行业的迹象。据媒体报道,近日华润万家陕西宝鸡店卖场开始陈列汽车,相关方面表示只是单纯的产品形象展示,并没有进行产品销售。华润万家方面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消费者对汽车超市这一创新模式的接受程度,以便未来进行相应的布局。

这样的变化,也将会对现在仍然是绝对主力的4S店产生影响,甚至冲击。目前4S店有着硬件好、有厂家支持、信誉较高的优势,但也存在成本高、价格贵的问题。不过授权是国际通用的惯例,受到认可,再加上汽车是大宗消费商品的特性,人们对有信誉的4S店还有很高的依赖度,预计4S店的销售渠道受到的冲击还不会很大。

打破零部件垄断——4S店以外也能买到原厂配件

除了整车销售之外,汽车维修也将发生很大变化。根据新《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售后服务商,在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在旧《办法》时代,由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从而造成了厂家对配件的垄断。而在2014年,我国首次发布国内汽车“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显示,国内不少车型零配件价格贵得离谱,某德系知名品牌车型零配件总价竟是整车价12倍多,一时成为热闻。而这样的现象,将来有望逐渐得到改善。

解读

由于整车厂家,也就是所谓的供应商对原厂配件的高度垄断,过去车主在维修时想要购买原厂配件,就只能到4S店,而在新《办法》实施后,这个现象有望发生改变。

也就是说,将来车主有望在4S店以及通过其他社会汽车维修厂等途径购买品牌汽车的原厂配件。这样的变化,显而易见也会对4S店产生冲击。过去,原厂配件和厂家维修技术这两样一直是4S店吸引车主售后的法宝,但也造成了高昂的汽车配件价格。如今在打破汽车维修市场的垄断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原厂件,而不一定非要到4S店这种渠道才能购买到。更进一步的,价格竞争将不可避免,人们有望买到更便宜的原厂配件。而这样一来,意味着汽车售后市场也将迎来一场大洗牌。

汽车经销商被“松绑”——更灵活竞争也更激烈

一直以来,汽车经销商与整车厂家的关系是一边倒的关系,其中整车厂家占了绝对主动权。而这样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整车厂家(即供应商)规定了多个“不得”。如不得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得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等等。

此外,对于过去厂家一年一授权的做法也做了规定。“供应商采取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这样一来,经销商就不用年年接受检查,经营压力有望减轻。

解读

可以看到,一直以来经销商在与厂家处于被动的各种局面,在新《办法》中都有所改善。其中如“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就是为了解决过去向经销商压库存的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销商的资金压力问题。要知道,过去有不少经销商因为资金链紧张,而把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后无法赎回,从而产生了不少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而像“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这样的规定,除了在配合为经销商销售形式做出松绑之外,其实也将带来汽车售后的巨大变化。当一个4S店可以为多个汽车品牌进行售后服务、特别是可以做原厂件维修时,就意味着各个4S店之间就必须通过更好的价格与服务,才能争取到车主的青睐。更不用说,还有其他社会汽车维修店可以拿原厂配件进行同场竞争。

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4S店体系得到了松绑,但在新《办法》时代由于汽车销售、维修与原厂配件的放开,自由度更大的同时,可以预见在售前售后的竞争都将比过去更加激烈,过去由于厂家独家授权的各种优势将慢慢不再拥有,4S店也将受到更大的挑战。

以下是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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