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_appl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篇2: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 张XX,男, 1992 年 9 月1 日出生,汉族,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X路 9 号楼X号。电话: 139XXXX
被告一: 李XX,男, 1970 年 8 月4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X 楼X 门X 号。电话: 010-XXXX 。
被告二: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X 号X 层。负责人:刘XX,总经理。电话: 010-XXXX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 元、误工费 XX 元、护理费 XX 元、交通费 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XX 元、营养费 XX 元、残疾赔偿金 534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后续治疗费 8000 元,合计XX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39 分,原告步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甘露园加油站人行横道时,被被告一驾驶的京 FJXXXX 号小型汽车撞倒,原告受伤。后,原告被急救车送往北京XX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下颌皮裂伤、右膝关节损伤,并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原告于 20**年11 月9 日 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训练、二次手术费约 8000 元。原告遵照医嘱在家继续进行休养、康复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二投保交强险。被告一在赔付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此次交通事故,致无辜的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年4 月26 日
篇3: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XXX的儿子,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XXX的父亲,电话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系被告XXX的母亲,电话XXX。 被告:EEE,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XXX的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XXX。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X,电话XXX。负责人XXX,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X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XXX末取驾驶资格驾驶XXX
号摩托车,在XXX路段,从后面将原告XXX撞倒,造成原告XXX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XXX和被告XXX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XXX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XXX: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XXX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X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XXX号车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护理费XXX元(XXX元/年/365天× 天);3.住院伙食补助赞XXX (50元× 天);4.交通费XXX元;5.营养费XXX元;6.后续治疗费XX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XX元—XXX元);7.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XXX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XXX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XXX、XXX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XX元,在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人民币XX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XX元(包括医药费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XX元(XX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篇4: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刘xx、蒋xx、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15.4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4400元(12xx0元/年×xx年×10%),误工费14470.64元(328天×44.1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5天×40元/天),护理费2700元(45天×60元/天),被抚养人生活费10494.80元(17.5年×8151.3元/年÷2×10%+16.5年×8151.3/年÷4×10%),司法鉴定费650元,车费500元,后续治疗费xx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2、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xx 12月26日被告蒋xx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由桂林市往海洋乡行驶至桂海线19Km+250m处占道超车,碰撞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使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小腿软组织缺失,左锁骨骨折,左侧第2、3肋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虽经两次住院治疗,目前左下肢支架外固定仍在位,不能从事劳动,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2.5cm,经过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过xx县交通警-察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蒋xx驾车占道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醉酒驾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蒋xx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系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所有,由被告刘xx承包,被告蒋xx系被告刘xx和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雇佣的专职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作为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单位,对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被告蒋xx作为一名专职的客车司机,持有国家要求最严格的驾驶证,担负着保障全车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本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尽最大注意义务安全驾驶车辆;但在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时,却在禁止超车和限速30公里的窄桥上面占道超车,致使原告无路可让,并将原告撞伤,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部分应当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醉酒驾车的行为的确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原告是否醉酒驾车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原告当时既没有超速,也没有占道,没有危害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完全是在正常行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过错极小,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只应承担10%的责任。
原告属于大圩镇的居民,全家一直居住在大圩镇上,在大圩镇上与哥哥一起从事商品零售工作,收入全部来源于大圩镇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原告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在大圩镇上从事商品零售工作,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后到现在还是无法从事劳动,属于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当计算到原告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多处骨折,为了使骨头早日愈合,原告不得不经常加强骨质方面的营养补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适当营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原告的女儿xx静于xx7月2日出生,原告的父亲xx坤于1945年3月4日出生,因两人都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需要原告扶养,所以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女儿和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教育,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及左锁骨骨折,并构成残疾,致使原告终身不能负重,劳动能力受到极大的损害,行动极为不便,大部分劳动能力受到限制,不能履行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使原告和家人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虽然已经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但并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在精神上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篇5: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XXX1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XX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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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杨××,女,汉族,1xxx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
被告:朱××,男 ,汉族,1xx1年x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xxx元、护理费xxxx元、营养费5xx元、交通费xxx元、误工费11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xxx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xx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xxx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 年x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xxx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 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 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xxx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 据 目 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认定朱××负全部责任,致伤两人,车损一辆;
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住院病历,患者一日清单3天,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共共计1xxx元;
3、杨××误工费证明:
证明内容: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月工资11xx元,于xxxx年x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请假一月工资未发,损失11xx元。
4、护理费xxxx元:提供护理人员杨××误工证明,郑州市二七精密铸造厂员工杨钦民月工资xxxx元,因女儿杨××交通事故一事需要陪护,请假一月工资未发。
5、营养费5xx元,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计算5x天,每天1x元。
6、交通费xxx元。见票据。
7、飞鸽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315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3xx元,估价鉴定费1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xxx元, 原告受伤后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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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罗xx,男,汉族,1xxx年x月14日生,湖南省攸县人,系xx市海怡出租车公司司机。
被告:杨xx,男,汉族,1x5x年3月2x日生,xx市人,住xx市xx区园岭xx号。
被告:薛xx,女,汉族,1xx1年1月x日生,xx市人,住xx市xx区园岭x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xxx3.x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xxx5年4月1x日原告罗xx驾驶xx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xx出租车与被告杨xx驾驶粤BOMx3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xx负全部责任。原告罗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x4x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x5年4月2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xx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x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
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罗xx
篇8: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 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1:,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