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粉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财政部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财政部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欢迎阅读借鉴。
篇1:财政部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
目前正值1993年国库券发行期,国务院已决定储蓄存款利率再次上调,为了保护广大国库券投资者的利益,现决定相应调整1993年国库券利率;并对1992年和1993年发行的国库券实行保值,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3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的年利率分别从12.52%和14.06%调高到13.96%和15.86%,调高后的国库券年利率仍分别比同期限储蓄存款利率高出1.72和2个百分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1993年国库券,也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计息期不变。
二、对1992年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和3年期国库券及1993年发行的3年期、5年期国库券,均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保值贴补率按兑付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特此公告。
篇2:财政部发行1993年国库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3年国库券公告如下:
一、1993年国库券发行数额为300亿元,期限分为五年期和三年期两种。
二、五年期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1%,当年3月1日起计息,从3月1日起一次偿还;三年期的`年利率为10%,当年3月1日起计息,从3月1日起一次偿还;两者均不计复利。
三、今年国库券券面分为1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
四、五年期和三年期国库券从1993年3月1日起同时发行,4月30日结束;5月1日起,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上市。
特此公告。
篇3:财政部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
为了保证完成1993年国库券发行任务,促进国债发行方式的`改革,决定发行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由各证券公司、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承销。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发行总额为20亿元;年利率为14.06%,计息日为1993年7月1日,到期日为197月1日;付款日为1993年7月1日;发行手续费为0.4%;
该债券在到期日之前,每年7月1日付息一次,在国库券期限满三年时,如财政部认为必要,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和第三年应付利息。
篇4:财政部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今年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93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的票面利率分别调高到13.96%和15.86%,计息期不变;对1992年和1993年发行的国库券,均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相应实施保值,保值期均从1993年7月11日开始。目前国库券发行环境明显改善,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动员,尽快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全国范围的发行结束期为7月15日,不再延期。少数地区到7月15日尚未完成发行任务的,允许延长发行期半个月,把进度赶上来,以确保足额完成发行任务,但最终不能迟于7月31日。这一措施只做内部通知。
2.目前国库券发行工作已近尾声,但国库券款项缴款入库进度极为缓慢,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国库券款项尽快上缴中央金库。对随意占压、挪用国库券款项的地区,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对7月15日前完成了交款任务,而实际划入中央金库数不足应缴金额60%的地区,仍不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等集资。
3.今年国库券兑付资金采取用发行款抵拨的办法。额度如有缺口,不再追加抵拨指标,在核实情况后另行拨付。
篇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现在对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机构
国库券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为了便利单位和个人认购,经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商定、这两个银行的所属机构也同时办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办公室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库券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三年四种(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面额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一九八二年年底以前上报中央国库券办公室。然后由人民银行总行结合印制数量加以适应调整后分配发运。
二、单位认购、交款办法
中央、地方和部队所属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原则上应一次交款。少数单位一次交款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一式四联,向其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交款凭证到人民银行交款)。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三、个人认购、交款办法
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分配面额的计划。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各单位统一代收的国库券款,必须按月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酌予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不再开临时收据。
农民购买国库券,由生产队统一办理。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
四、国库券款上划办法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和“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开设专户,不计利息。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或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双设机构地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县支行所属集镇办事处和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应于每月25日上划人民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各经办行(包括单设农业银行的县支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份起,每月上划一次。于月初将截至上月底收到的款项,全数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数必须与报同级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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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办法,仍按一九八三年的规定办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2)财综字第17号《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在一九八四年继续执行。
(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额与一九八三年相同,总额为四十亿元,其中:单位十八亿元,个人二十二亿元。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仍按一九八三年分配数不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先照此安排。具体分配方案,待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后再下达。
(三)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开印较早,为了便于各地在春节前向农民推销国库券,我们力争在年前将小面额国库券调给各省、市、自治区一部分,剩余部分明年初调齐。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利明年顺利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
篇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铁道兵后勤部、基建工程兵后勤部: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二年继续发行国库券四十亿元,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二十亿元,城乡人民购买二十亿元。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根据国库券条例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并由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所属机构同时代办。
二、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属于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款单(代国库券);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会同人民银行总行分发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发所属县(市)支行(包括单设农业银行县支行)。人、农(或人、中)两行双设机构地区,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转发农、中两行县(市)支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提供的个人购买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二年四种(一元、五元、十元、一百元)面额国库券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三月底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据以分配发运。
三、单位认购和交款办法:
中央、地方和部队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和自己的财力认购国库券后,应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认购书”(表式一)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认购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认购单位留存。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交款报告书”(表式二)一式四联,连同转帐支票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交款(在当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认购单位,可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为收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转帐支票到人民银行交款)。银行收款后,在交款报告书四联上均注明收款日期,并加盖公章签证。然后将第四联留存,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退交款单位。交款单位将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交款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交款单位留存,代记帐凭证。
各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款项,原则上一次交清,少数单位有困难的,可分两次交清。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收款后,应向交款单位签发“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收款单”(表式三)三联,第一联由收款银行代收入传票;第二联给交款单位收执,作为领取本息的凭证;第三联由收款银行留存,作为核对还本付息的'依据。
四、个人认购和交款办法:
个人购买国库券,如所在单位(农民由生产队、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交款和领取国库券的手续,采取一次认购、一次或分期交款的办法。由于购买数额较大,不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到银行直接购买。
各单位领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动员大家自愿认购,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认购工作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认购书”(表式一)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认购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认购单位留存。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工资发放部门,按其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扣。农民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给生产队,也可以采取由生产队统一垫交,在分配时扣回的办法。市民由本人到街道办事处交款。各单位(包括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收的国库券款,每旬或每月集中送银行办理交款手续。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二年交款报告书”(表式二)一式四联,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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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面市率最低应达到60%。
2.增强发行透明度。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承销数额,便于群众购买和监督。
3.各地财政厅(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承销单位的面市情况加强检查,保证第二期国库券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