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晦爱意”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欢迎阅读分享。

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

篇1: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9月,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签署的清华大学与我校紧密合作办学协议,以及两校关于落实两部协议的实施意见,“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卫生部唯一直属的全国重点医学院校。招生形式以全国统招为主。

第四条:学校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第五条:学校凭借独特的学科、专业优势,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医学人才,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研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9号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务处

邮政编码:100730

E-Mail:edua@pumc.edu.cn

传真:010-65133091

招生咨询电话:010-65295964

网址:www.pumc.edu.cn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十二条:北京协和医学院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的'招生计划纳入清华大学的总招生计划之中,由两校共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凡志愿报考协和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填报清华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并可同时填报清华大学其它理工类专业。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招收理科高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护理本、专科的录取工作由北京协和医学院完成。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的110%以内调阅学生档案。对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我校承认教育部加分。在高考(微博)实际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上同等优先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学生。

第十五条:护理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护理专科按照高会统招的形式录取,会考要求物理、化学成绩合格,高考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录取时按照三科总成绩排队。对护理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四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20学校的收费标准为:

临床医学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护理专业本科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护理专业专科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根据宿舍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不一。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750元;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设有多项奖学金,而且获奖面较宽。学习成绩优秀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可获得各项奖学金外,还可申请国家设立的助学贷款,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还有减免学费的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参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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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海南医学院招生章程

海南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海南医学院的前身由1947年林筱海先生创立并担任首任校长的私立海强医事职业学校和1948年宋子文先生创建并任第一任董事长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合并而成。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也是全国唯一地处热带地区的医学高等学府。

学校现占地628亩,拥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具备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联合培养博士生教育等多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设有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二级学科46个,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专业,涵盖专业领域46个;现有各类在校生19400多人;校本部有教职工1100人,其中专任教师716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490人,硕博士528人,并含有一批长江学者、全国优秀教师等高端人才,同时聘请国内外院士和知名学者80余人担任客座教授。

学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和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拥有一批国家认证的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重点建设专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以及一大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教学团队和省级精品课程;学校还设有1个院士工作站和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招生专业

1.本科层次:20共有23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海洋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2.高职(专科)层次:年共有8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药学、药品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九条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后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学费

住宿费

医学

非医学

4人间

6人间

本科

6000元/学年

4620元/学年

12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8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专科

6000元/学年

5720元/学年

民族预科

4200元/年

PS:不含书本费(800左右/年)。宿舍不可自选,学校安排,都有空调热水。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558, (0898)66893751

E-mail: hnyxyzs@163.com

网址:www.hainmc.edu.cn:82/zs/

监督电话:(0898)3135090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成都医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成都医学院(13705)

二、办学属性: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四、办学地址:天回校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新都校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五、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自治区),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政策规定执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则按教育部和所在招生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录取考生。

4.我校对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在录取时以加分或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5.各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调整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6.凡报考我校的省(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和有艺体特长的考生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各专业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看待无差别。

8.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9.根据专业今后就业的需要,建议报考护理学专业男生身高1.62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不歧视残疾考生,但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肢体残疾的考生慎报我校相关专业。

10.各专业考生进校后所学外语语种均为英语,我校未开设除英语之外的其他外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考虑。

11.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身体状况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12.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学生奖励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和校级学业奖学金、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实习生、优秀大学毕业生、“三下乡”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等学生优秀个人和集体奖项。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多种助学措施,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等资助项目。

七、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德、智、体合格,达到培养要求,准予毕业,由成都医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八、学费标准:

我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4440元,应用心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920元,其他专业(含本专科)均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九、联系方式:

北京协和医学院招生章程学校地址:天回校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601号,邮编:610083

新都校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邮编:610500

招生科电话:028-62739988 028-62739200(传真)

招生科E-mail: cdyxyzb@sina.com

学校网址: wwwNaNc.edu.cn

篇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招”,做好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标代码13472),英文名称为“CONCORD UNIVERSITY COLLEGE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办学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

第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通过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各省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调整。

第三章 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各省(区、市)录取专业调配采用“专业级差”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参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5分,参考专业间不设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以上单科成绩均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艺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 福建省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福建省音乐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美术学、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只录取参加福建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

录取时在考生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最低本科控制线上的考生中,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统考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语文、综合、数学、外语。所有成绩均相同时,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2.浙江省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浙江省音乐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美术学、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只录取参加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

录取时在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浙江省艺术类最低本科控制线上的考生中,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语文、综合、数学、外语。所有成绩均相同时,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要求,以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院将根据考生所在省份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项目实行大类招生,学习一年后分专业方向。根据规定,学生需在第一学年末参加雅思或同等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未达到者按学院课程计划学习。项目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时,均只录取有填报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相关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专业志愿将不予录取。根据教学安排,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符合条件者第四年可自愿选择到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学分互认),或选择继续留在我院就读。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1-22867115。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采用学费按学年标准预收,毕业当年结算的收费方式。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36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4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和调整原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16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172号等批文核定标准执行。学费退费办法按学院闽师协财[2011]3号文件执行。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不含出国手续费、SQA学籍注册等其他费用。国外学习阶段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付费,学院不另行收取学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56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87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如未取得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院按照规定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专业学习奖学金,以及科技创新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工作奖等单项奖学金。学生根据条件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以及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生,在国内学习和出国留学阶段,学业成绩分别达到双方院校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者,由我院授予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国外大学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招生办 E-mail:xhzs@fjnu.edu.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

邮政编码:350117

电话:0591-22868667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0591-22867966 2286868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篇5:海南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考(微博)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 三条 海南医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现占地1186亩。学校具备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教育等多层次学历教育 资格,开办留学(微博)生教育,现有各类在校生19300多人。校本部有教职工总数1006人,其中专任教师603人,高级职称314人,硕博士491 人;学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学校拥有2个国家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省级重 点实验室,5个省级重点学科,7个省级医学重点学科,10个省级特色专业,19门省级精品课程,7个省级教学团队。

第四条 招生专业

1。 本科层次:年共有20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 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2。高职(专科)层次:2016年共有8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药学、医药营销。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2016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2016年预留招生计划10个。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条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注:因物价部门正在组织召开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调整听证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仅供参考,最终以物价部门公布的调整结果为依据收费。调整后的正式收费标准将第一时间在海南医学院招生网公布,敬请关注。)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传真)

E-mail: hnyxyzs@163.com

网址:

监督电话:(0898)66893743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广东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有关广东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医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一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和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理科类、文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医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医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按如下原则录取:

(一)广东省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广东省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录取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则按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理科类、文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志愿录取,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进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条件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鉴于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公安系统法医岗位,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不符合此类条件报考该专业毕业后意向考取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生慎重报考;鉴于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篇7:北京舞蹈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舞蹈学院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北京舞蹈学院 学校代码:10051

招生范围:面向全国招生。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或具同等学力的艺术爱好者均可报考。

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

办学特点:以舞蹈教学为主体,表演、教育、编导、设计、史论以及舞蹈文化科技等交叉学科协调发展的艺术类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委

考试方式: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具体考试内容详见我院《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参加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本省(市)艺术类招生条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自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中外文化交流管理)、舞蹈编导(新媒体舞蹈)、舞蹈学(舞蹈历史与理论)将视情况分别要求《语文》和《英语》的单科成绩。根据舞蹈类专业的特点,各专业方向需要确定男女生比例,并按照比例分男女录取。各专业方向未录满的名额,可在专业内调整。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北京舞蹈学院网站www.bda.edu.cn,7月中旬查询录取结果。

收费标准: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蹈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750元。

奖学金情况:在大学就读期间,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健康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

联系电话:(010)68935788 传 真:(010)68451413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万寿寺路一号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

篇8: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科技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是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

第三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邮编100083。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书记、主管校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4.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高考报名总数的比例和中央部门高校录取人数占中央部门高校全国录取总数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认真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本校来源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等。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级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2. 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本省已经公布的学校20各招生专业(类)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3. 江苏省理工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文史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相同分数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学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在达到同样等级条件时,方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4. 按照专业志愿填报的浙江省考生,达到分数后直接录取到其所填报志愿专业。按照学校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含上海市按照专业组填报),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一般为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或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将进档考生按实际考分由高到低分文理分别排队,然后依次逐个安排专业)。当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相关科目分值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5.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 关于退档。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学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7.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的英语口试,要求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德语为零起点),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8.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9.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0. 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学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在自主招生和高校专项计划考核中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材料。

11.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艺术类)每人100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5000元/学年。如果国家调整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本科住宿费标准:每人900元/学年,收费依据为“京价(收)字348号”。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zhaosheng.ustb.edu.cn,咨询电话:010-62325294 62332893,传真: 010-82371778。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2307。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9: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八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精品课)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优惠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两门选测科目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博雅计划)、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入选资格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国防生和定向生录取线参照北京大学统招生调档线执行。若出现志愿率不足的情况,可适当降分录取,其中国防生最多不能超预估统招生调档线20分以下,定向生最多不能超过预估统招生调档线10分以下,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招收同类别生源地区招收。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国防生(含“双学籍”飞行员)、定向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外语(课程)类专业只招收英语(精品课)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招生传真:010-62554332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55622

招生监督邮箱:jwbgs@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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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您推荐的招生章程的

篇10: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高职(专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国际学院、城乡发展学院院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任成员,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对于进档考生,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会考科目及等级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在会考科目及等级达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含本专科)、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不限色弱)、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英合作办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农业资源与环境,中澳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园林工程技术(专科)等专业。动物医学本科专业为五年制,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份(区、直辖市),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年学校在该省(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本科专业:

园艺、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林学等授予农学学位的专业免收学费;

非农纯理工本科专业4600元/年·人;

文理兼收本科专业4200元/年·人。

艺术类本科专业:

环境设计本科专业10000元/年·人。

中外合作办学类本科专业(3+1):

国内24000元/年·人,最后一年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学费、住宿费分别按英国、澳大利亚标准交纳。

高职(专科)类专业: 休闲农业、动物医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免收学费,其它专业6000元/年·人。

住宿费:900元/年·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农科类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2、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3、非农类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

5、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成绩优秀的非农专业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6、北京市国家助学金:非农专业特困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4500元。

7、临时性困难补贴:原则上一年一次不超过10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特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9、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勤工助学,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80799334(兼传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0795693

网 址: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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