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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舆论监督的凝聚力

篇1:试论舆论监督的凝聚力

无数实践告诉我们,在正确指导下的舆论监督,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的工作。它不但不会扰乱社会安定,引发**;而且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沟通的一座连心桥。

(一)

加强批评报道,是舆论引导的重要方面,也是我们新闻改革的内容之一。在改革中,政府中的某些官僚主义,首先引起我们的注意。如,有一段时间,南昌市环境卫生极差,很多地方道路泥泞,人车难行,而且到处垃圾成堆,臭气熏天,有辱改革开放中的英雄城的名誉,市民议论纷纷,强烈要求反映他们的呼声。我们就紧紧抓住这一牵动党心、民心,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重大事件,展开批评。

经过深入采访,我们首先播发了《“江大”门前路难行》的批评专题,一炮打响;紧接着,又播出了《这种局面何时了》的批评报道,反响热烈。

新闻报道,一反过去只报喜不报忧的常规,把批评的锋芒直指党和政府某些部门的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这在以往是没有的,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当省政府领导看到再也坐不住了,拿起电话问市长:“你在干什么?请好好看看江西台的电视。第二天一早,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就亲临“江大”南路视察,当场拍板,拨出专款修水泥马路。当第2个专题《这种局面何时了》播出后,市政府的一班人马又到五纬路和王家庄路听取群众意见,也拨出专款重修马路。

省、市领导如此重视,有关部门再不能麻木不仁了,他们一边规划修路,一边跟我们打招呼,说:我们工作没做好,南昌还有这样类似的路,请你们不能再播了,市里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修。我们考虑到市里虚心接受批评、立即就改的情况,便把第3个专题《春风何时到彭桥》压了下来,没有播出。

正确的舆论监督,是给政府帮忙,而不是添乱。要有利于改进工作,不能揪住不放,要让人家好下台,见好就收。

(二)

舆论监督,可以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犹如泄洪道。

如果我们的舆论监督,不但对党和政府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负起监督和批评之责,而且对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毫不留情地予以揭露和鞭挞,人民会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加理解,更加支持,党心民心更加心心相印。

省委、省政府、省顾委、省纪委领导和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视察组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电视台揭露南昌市卷烟市场混乱的连续报道非常重视和支持。多次听取汇报,进行座谈,并采取措施,整顿卷烟市场。

这次针对烟霸现象,实则揭露官僚腐败作用的重大连续报道,能够得到全省上、下如此多的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和支持,再一次说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只要同党和政府同心同德,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就能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成为党和人民的忠实代言人,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主义凝聚力,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架设起一座党和政府与人民经风雨共患难的连心桥。

(三)

新闻舆论监督,要在积极弘扬主旋律的同时对社会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以及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种种不法行为,旗帜鲜明地进行曝光,毫不留情地加以批评,伸张正义,打击假恶丑;鼓舞斗志,褒扬真善美。

6月,南昌发生了一起轰动社会各界的“梁峻事件”。师大附中学生梁峻放学回家,路上与一名小车司机因争道发生争执,司机不分青红皂白,用拳击伤梁峻眼球,导致失明。事件发生后,《社会传真》接连播发了《梁峻事件的前前后后》、《梁峻事件的反思》、《呼唤文明――梁峻事件的再思考》等报道,从梁峻事件的起因到最后庭审进行了全程关注,使梁峻事件由一开始的谴责司机不文明的行为,上升到全省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大讨论。一时间,“梁峻事件”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热门新闻、省、市所有的新闻媒体和各界群众都加入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市民素质”的大讨论中来。通过“梁峻事件”的报道,使观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文明教育和法制教育。

舆论监督,就应该这样,棱角分明,以犀利和大胆的风格鞭挞丑恶,呼唤文明。

在开展舆论监督时,我们的.报道要特别强调认真调查研究,用事实说话,做到批评准确、及时、尖锐、泼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使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如,去年10月,我台《晚间800》栏目的记者偶然发现:深受孩子们喜爱的卡通书中竟然夹杂着大量有关色情、暴力的内容。记者随即对南昌市的中学附近的书店进行了暗访,发现有大量这样的卡通书在出售或者出租,而且这些卡通绝大部分内容都污秽不堪,对正值青少年期的中小学生将是一种可怕的侵蚀,于是记者做了一期有关“卡通瘟疫”的报道。节目一经播出,立即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江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稽查大队对几家中学附近的书店以及东湖文化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收缴了卡通垃圾近2万册。《扫除卡通瘟疫》播出后,中央电视台也派来记者调查此事,并于11月中旬在“《新闻30分》披露了这件事。新闻单位的关注引起了江西省新闻出版局的高度重视,今年1月26日,有关部门正式下达文件,责令南昌市东湖书刊市场停止经营,改为它用。

实践证明,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在积极弘扬主旋律,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应该重视开展批评报道,针砭时弊。这不仅是我们宣传报道的重要任务,而且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

(作者单位:江西电视台邮编:330046)

篇2:凝聚力

凝聚力

沙是散的,能不能将它们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让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呢?水泥出于这种考虑,决定深入到沙子中间,与沙子打成一片.

作 者:宋建  作者单位: 刊 名:读写算(小学中高年级版) 英文刊名:DUXIESUAN (XIAOXUE ZHONGGAONIANJI BAN)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3: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试论舆论监督的凝聚力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完)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篇4: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戴隆伟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概述

舆论监督是媒体及公众通过多元化的传媒平台对社会事物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开展必须借助传媒平台这一给养才能发挥自身作用,是独立于制度监督外的重要的民间监督模式。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自由性。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公民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言论,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2、及时性。舆论通过传媒平台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对具体事件深度发酵,通过舆论广泛的影响力引起政府或相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3、真实性。传媒平台所公布的事件从总体上看是客观真实的,进而为事件的发展提供正能量。

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是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权力来源的间接性决定了其只能做为一种外部的监督,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从媒体本身来说,它要引导社会舆论造就一定的舆论环境,要有自己的品格和倾向性是必然的,其的异化和腐败也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因此立法者在配置权力资源时通过法律规范媒体的权利与义务是题中应有之意。媒体侵犯他人私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倘若以新闻自由为借口妨害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司法权的行使,更为法所不容。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且不受任何干扰的司法运行体制,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合法性。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当今社会,随着传媒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权利的享有从实然性不断向应然性靠近。从舆论监督的实际作用看,它已成为制约权力、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通过舆论监督,普通大众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内心期盼;借助舆论平台,任何人的内心世界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1.维护司法公正,展现社会正义

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事件公诸于众,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司法事件整个过程,包括事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舆论通过对司法事件具体关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窗口。通过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让普通大众关注了具体事件,了解法律进程,也使司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让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失去滋生的土壤,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2.排除权利干扰,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虽是宪法明确的内容,但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受到上级权利部门及其他权利部门的干扰,如法院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法官常常遭受来自本院领导或上级领导的压力,违背自身意愿而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案,这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违背正义,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也使普通大众对司法部门丧失信任。因此,必要的舆论媒体可以使司法进程更加透明,将司法行为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的诸多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利用信息平台,普及法律知识

舆论监督离不了媒体平台,而媒体由于其具有受众广、速度快、信息大等特点使公众在关注司法事件时能接触诸多法律法规,潜移默化了解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除了提高法律修养外,充足的信息平台所带来的司法活动内容,提高了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也强化了权利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诸多正能量,但不可否认,由于主体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往往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舆论裹胁司法的情况,这不仅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更影响司法对具体事件作出权威性认定应有的效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只能依据法律实现司法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其他外界影响的司法活动。但从当代舆论的实际作用看,不客观、不冷静及“一窝蜂”式的舆论现状及媒体过分追求新闻炒作的行为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具体如下:

1.追求新闻效应,偏离事实本身

舆论及媒体追求司法事件的本身不仅仅为了监督司法进程,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并引起关注,提高收视率及追求商业效益。对利益的渴求驱使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往往过多关注司法事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侧面,从中提炼新鲜、特别的新闻素材,追求轰动效应,忽略了司法事件本身,未能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司法事件。

以审判案件为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为博眼球而夸大案件细节,或用煽情式语言对案情进行渲染,使舆论受其影响而对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更有甚者是部分媒体在报道中随意作出主观评论,完全不顾及审判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还有些媒体工作者缺乏法律常识,在报道中不能客观准确的呈现案件事实,或加入个人非法律专业的观点,致使广大公众无法准确了解案件的情况。媒体的种种不当行为导致公众不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导致公众的观点与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一致,在二者相差极大或者截然对立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舆论争端,使公众怀疑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审判机关在公众心目中本应具有的权威和地位。

2.欠缺理性判断,影响司法审判

我国传统道德观追求宁静致远,并不崇尚英雄或个人主义情怀,在这样一种固有观念驱使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依据,而并不是以同情弱者作为法律应用的准则。然而,当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地站在弱者一方,试图以朴素的人文情怀去考虑一切社会问题,并毫不怀疑这种思考方式的合理性,进而对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公理性予以排斥。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无法估量的,假设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一切传媒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以表达不满,这种结果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无谓干涉,而这种干涉造成的破坏是舆论所无法预想的,也和舆论监督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冲突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体现,各国也相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的法律要求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诉讼报道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不能与评论混为一谈。在美国,如果某案件舆论影响过大,法院将把案件延期审理,直到舆论偏见的影响消除,或者采用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在英国,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并且设立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将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此同时,媒体必须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报道诉讼进程,对进行不当采访和报道的媒体负责人,将处以罚款或监禁。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律释明工作的力度,但从整体效果看,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象仍很严重,这必须通过立法并适当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才能有利于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做到两者的矛盾与统一。

(1)从舆论监督角度。首先,实事求是,引导规范舆论。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论是公民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在这一过程中,新闻部门应当发挥其引导舆论方向,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必须保证舆论监督在合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其次,借鉴外国,报道与评论分开制。结合我国法治现状,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可以实行诉讼报道和诉讼评论分开制。在进行诉讼报道时,应当根据起诉书进行全面、具体、客观地报道,不得违背司法程序进行超前报道和预测性报道,也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审判的任何言论。在进行诉讼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法学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来评论审判的结果。

最后,二者融合,媒体配备法务人员。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新闻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常常会不自觉地加入新闻工作者个人的主观看法,这些看法产生的舆论导向有一定偏向性,不利于法制宣传。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该新闻工作者可能并未意识到其言论产生了如此导向,因此,应当给新闻媒体配备法务人员,或者设置法务机构,为媒体的法制报道提供法律指导,从而保证法制报道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从司法机关角度。首先,加强沟通,公开司法工作过程。在我国,对于同一案件,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常常是由于社会公众不能得到全部的司法资料,而对案件没有整体的认识。因此,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更大程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已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任何一个与案件不相关的人都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搜索到案件的全部资料。其成本之低、获得之方便,使美国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利于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司法,而且利于舆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我国也应当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当事人利益(如未成年人等)的前提下,逐渐公开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司法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其次,出台法律,规范法院媒体行为。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种舆论监督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有偿新闻”、对司法工作的恶意炒作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冲突不断,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二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将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正常的舆论监督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舆论监督的程序,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最后,宽容相待,明确媒体免责条款。司法机关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舆论媒体,不能对其要求过苛,应当对舆论媒体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法制报道或者法制评论中个别背景资料失真、个别字句不准确,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制报道可以形成“局部真实—后续报道—整体真实”的链条,只要在最终呈现给公众的司法资料中,信息全面而真实,就不应当追究舆论媒体的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主动与社会公众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展现给社会公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舆论的错误导向行为。

篇5:实现舆论监督和名誉权的平衡

维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平衡是国际准则

十年前骤然出现的“告记者热”具有深刻的法制建设背景。1982年《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两大突破:在民主权利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即《宪法》第四十一条;在人身权利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即《宪法》第三十七条。这两种权利都同新闻活动密切相关。对新闻活动主体(新闻媒介、记者以及一切以各种方式参与新闻活动的公民)来说,《宪法》第四十一条是授权性规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后来成为开展舆论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宪法》第三十七条对于新闻主体来说则成为义务,他们在行使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舆论监督等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新闻官司”实际上是这两项权利意识都得到强化的产物。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就审理“新闻官司”提出“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审判机关遵循宪法精神寻求“两权”平衡的意图和努力。

这个意图是符合国际准则的。我国在去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肯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同时,认为行使这种权利必定带来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得由法律作出某些限制,其中之一就是尊重他人的名誉。许多国家以诽谤法来调整这一社会关系,人们认为诽谤法就是维护保护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两者之间的平衡,“诽谤法为合理地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论提供了抗辩理由”。新闻活动需要“新闻侵权法”制约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没有保护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规范。这当然很不正常,由此发生的祸害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保护名誉权的法制建设发展很快。有位司法界权威人士指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形成了对名誉权从宪法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完整保护体系,可以说,在我所接触到的世界著名法典中,对名誉权的保护还没有象我们这么系统化、具体化和条文化,说明中国对这部分人权是非常重视的。

学术界把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范统称为“名誉权法”,应用到新闻领域则称为“新闻侵权法”。“新闻侵权法”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把新闻当事人同新闻媒介的有关争议交给第三者、即法院这个社会公共机构来公正裁判。过去,虽然也要求新闻媒介发现报道错误必须更正,但是这个更正权是在新闻媒介自己手中。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为一体。我们不能不承认,普通当事人要新闻媒介对错误报道自觉更正以至道歉是不容易的。现在好了,受到新闻侵害的当事人投诉有门,这就是上法院。

虽然新闻界朋友经常抱怨权利不多,但也应当承认权力不小。虽然新闻媒介被当作专政工具、以“新闻审判”对人生杀予夺的年代早已过去,但是新闻报道的影响仍然不容轻视。有一位边疆的工会小干部被一家中央大报点名批评“怠工乱告状”,消息见报的第二天她就失去了办公桌,人们几乎不用再去核对新闻说的是否正确,只要说,她上了××日报,这就够了。于是她只能走进法院,经过十年的艰难诉讼,终于讨回了公道。如果没有“新闻侵权法”,很难设想等级如此悬殊的双方可以平等地对簿公堂。新闻媒介并不是不犯错误的,新闻媒介的错误也并不都是很容易纠正的,新闻活动需要“新闻侵权法”的制约机制。支持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还不完善

比起系统化的“名誉权法”来,对于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就要薄弱得多。

不过需要说明,说我国“名誉权法”或“新闻侵权法”根本不考虑言论和新闻的权利那是不公正的。我国法律把虚假陈述直接列为诽谤或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于许多国家的法律只是把真实作为诽谤的抗辩理由,这在实际上就是肯定了真实批评的合法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才构成侵权,从而给局部的轻微的失实新闻以一定的宽容。去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肯定了新闻媒介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特许权、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公正评论权。这些都是有利于新闻活动的。

还要说明,现在舆论监督的障碍主要并不来自“新闻官司”。说“新闻官司”都是由舆论监督引起的,或者舆论监督必定导致“新闻官司”,都是没有根据的。我在1994年曾对180件“新闻官司”做过这样的统计:原告人具有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身份并涉及公共事务问题的45件,其中确认为县处级以上的5件,企事业单位30件。那些咒骂某普通职工“大妖怪”“小妖精”的作品、炒作某作家暮年再嫁之类的新闻引起的纠纷,与舆论监督风马牛不相及。还有一些被告上公堂的干预老百姓邻里纠纷、夫妻吵架的新闻,据说也是舆论监督,但至少不属《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调整范围。老实说,高官们真要抵制舆论监督,根本用不着打官司。舆论监督的主要困难来自何方,新闻界朋友自有答案。

但不管怎么说,支持和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是不完善的。它至今基本上只有《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原则规定(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有一句标语式的规定)。一项完整的权利,必须要有对于妨碍和侵犯这项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侵犯批评建议权的制裁措施说有也有,《刑法》规定有报复陷害罪,那太重了,网漏吞舟之鱼,《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要受行政处分,那在实际上又太轻了,不就是向他所在的组织反映吗,组织轻描淡写说几句,如其奈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而受到侵害的人不能象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人那样,可以向第三者、社会公共机构告诉。科技工作者韩成刚写文章批评“矿泉水壶”的不实广告,反而遭到生产厂家起诉,官司打了三年,虽然赢了,但是损失重大。他起诉自己的“舆论监督权”遭到侵害,却韩成刚告了,还是被驳回了,。因为无法可依,法院即使开庭审理也判不下来。“新闻官司”中“两权”的失衡

篇6:实现舆论监督和名誉权的平衡

问题还在于,正如有的朋友指出的那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抵制舆论批评的行为是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相称的,是一种恶意不实诉讼,是在“诉诸法律”的名义下实施的对批评者打击报复的行径,那么,有没有人因此而受到处分呢?至今只有一例,这就是包头市邮电局在无理起诉公民邓成和批评他们多收41.65元电话费是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因为顶撞了中央电视台记者而使它的局长受到了记过处分。将《宪法》第四十一条落到实处

这种失衡,不是“新闻侵权法”和“新闻官司”本身的问题。现行“新闻侵权法”无法落实公民的批评权。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确切意义的侵权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超越了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国家主人与公仆之间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民法无法调整,必须由宪法调整。

《宪法》第四十一条是非常好的法律条款,已经蕴含着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理解:

一、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这当然包括了公民在新闻媒介上进行批评的权利,即舆论监督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承担了认真接受监督、听取批评建议改进工作的义务;

二、公民行使上述权利时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进行调查处理,有关机关不查,坐视被批评者起诉批评者侵害名誉权,是失职,法院不待有关机关查清,先行审理侵权之诉,是越权;

三、公民行使上述权利时承担着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的义务,这种行为当然必须出于故意,就是说,法律禁止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的批评,但是并没有禁止非故意的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批评,如果只有完全正确的批评才能得到保护,那就等于取消了批评的权利,所以被批评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承担不对非故意的不正确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的义务;

四、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应当包括以一切非法或“合法”的手段意图加害批评控告者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所理解的《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范的公民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这些理解是对的,“新闻官司”中出现的“两权”失衡现象显然可以完全避免。

与上述原则相合的个案不是没有,1995年《工人日报》以报道江苏淮海大酒店职工抗议店方不公待遇为突破口,揭露那里假合资、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引起“新闻官司”,在审理期间,当地检察部门高度重视这组报道,查明酒店法人代表王中下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予以逮捕。“新闻官司”还打吗?不用了,王中下利用“新闻官司”抵制舆论监督的阴谋彻底破产了。――可惜只此一例,因为没有形成制度。

宪法的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才能落实。我国现行《宪法》贯穿了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的精神,规定了包括人民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形式,因此理应有一部《监督法》,把监督制度落到实处。《监督法》当然要有保护舆论监督的规范,包括从实体到程序上规定有关机关处理舆论监督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处理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等等。

实现舆论监督和名誉权的平衡

篇7:实现舆论监督和名誉权的平衡

尽管审判机关以维护“两权”为审理“新闻官司”的宗旨,但实际上存在失衡。这不是审判机关的过错,而是法制不健全,无能为力。这种失衡主要表现为受到新闻批评的官员可以利用“新闻官司”来抵制舆论监督。

“监督止于官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舆论的批评,本应作反省或自我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有关部门还应及时查处。但是一经涉讼,事情就转化为由法院来调查批评是否正确,是否非法损害了被批评者的名誉。被批评者与批评者攻守之势倒置,公众是非莫辨,媒体不敢再作评论,有关部门也“只好”作壁上观,以免“干预司法”。

经过漫长的审理,查明批评属实,判决驳回起诉,要说这就是支持了舆论监督,这充其量只是廉价的安慰。批评者提出批评并不是为了讨一个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判决,而是要解决问题,现在仅仅是回到起点上,批评的问题解决了没有呢?多数情况是事过境迁,不了了之。

于是,被批评者虽败犹胜,他以缓兵之计达到了退兵目的。批评者虽胜犹败,不仅批评未能奏效,而且官司缠身,几乎精疲力尽。

徐州女作家袁成兰写杂文批评她的顶头上司文化局长在梅花奖评选中的舞弊行为,被局长告上法庭,案经两审,袁都败诉,经过不懈申诉,方才由上级法院再审翻案,肯定“基本内容属实”,撤销原判。袁说:“我为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官司,受了27796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袁胜诉后,连发个消息都很困难,文化局长照样易地为官,请问到底谁胜谁败?

篇8:试析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规制

网络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成为又一个强大的具有广发影响力的媒体,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渗透到各个领域和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人员道德意识淡薄,甚至屡屡突破道德限度,严重绕论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侵犯人们的各种权利、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规制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目前学术界意见尚不统一,本文所讲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建议、揭露的行为,是公众借助网络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在5月的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因特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今天,我们更多地将因特网看作是新媒体的代表。实际上,网络媒体的传播活动要比传统媒体复杂得多,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者广泛。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可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进行监督。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6月,中国的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普通公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表达权,避免了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

2、网络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1)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通过相互交流,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关注某个问题的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其次,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2)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沟通,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3)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从而使舆论监督更能真实地反映普通百姓的心声;(4)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的。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3、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明显。网络舆论监督既有及时性又有持久性。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深入挖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直到彻底揭露事实真相为止,往往能够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使监督事务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比如,众所周知的“天价香烟”事件、“躲猫猫”事件、“华南虎”事件等等。网络监督展示了从未有过的力量。网络舆论监督展示了其他媒体所没有的力量。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和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有时会侵犯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网络传播的便利使一些人在表达意见时可能滥用监督权利,使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变成了人身攻击或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对监督对象的'人格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在保障网络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一。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事实真相,对监督对象提出批评建议,从而纠正扭曲的社会秩序,还原事实真相。但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误导民众引发恐慌甚至导致社会混乱的互联网信息不断出现。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二。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

网络舆论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传媒的垄断性,网上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是完全自由和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的,任何一个支点上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突破国家的监控,随时以很低的成本向全世界自由发布信息和传播思想,同时也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吸纳信息。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像矿难事故、群体性的事件、流行疾病、腐朽案件的民间议论,以及一些不实和激烈言论常见于网上,汇成一定的网上舆论,并进而影响社会舆论,有人就可能利用网络舆论监督之名来制造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平衡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三。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商业利益

网络舆论监督本应是客观、公正的,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舆论有时会被人利用和操纵,从而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如何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与保护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四。

(五)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守法律规定

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之一。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把正当监督与造谣诽谤、公务信息与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客观真实与歪曲事实区别开来。如何把握网络舆论监督使之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五。

(六)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循诚实守信道德要求

客观真实是舆论监督的首要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网络舆论监督才有价值和效果。比如,有些人故意利用人们痛恨腐朽的心理散布有关政府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不良信息,吸引社会的关注,或达到出名的目的;有些商家雇佣网络枪手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竞争对手,或者在网上对自己进行虚假宣传,提高自己的美誉度。如何保证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真实使其发挥真正的监督效果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六。

篇9:做好当前舆论监督工作心得

做好当前舆论监督工作心得

做好当前舆论监督工作心得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媒体将政府机构等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映出来,进行公正恰当有力的批评,以舆论的力量达到约束和监督的目的,具有时效性快、辐射面广、透明度高、震慑力大的特点。近年来,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让媒体从业人员深受鼓舞。最近,各级又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可见,舆论监督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关注与思考的热点。笔者对如何做好舆论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第一,要明确舆论监督的重点与对象。这是增强舆论监督实效性的重要前提。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的作用。这说明,舆论监督的重点领域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象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当前我们的舆论监督,应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二者“结合点”上展开。一是要将贪赃枉法、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作为舆论监督的重点,进行大胆揭露和批评,维护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二是要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也同样要进行舆论监督,以揭露和批评,弘扬社会正气。我们要通过切实的舆论监督,以更好地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第二,要提高舆论监督工作者的政治意识。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担负着舆论监督的光荣使命,新闻媒体尤其是党报党刊实施舆论监督,绝不是为了“一曝为快”,求得轰动效应,而是一种对党、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要加强学习,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以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出于公心,客观公正,确保舆论监督的准确性,增强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新闻舆论监督达到增进党和政府的威信、推动群众切身问题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第三,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时空纬度。舆论监督首先要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也要讲究艺术和策略。要从选题取材、角度时机、政策分寸、力度大小、甚至遣词造句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审时度势,形成舆论监督的最佳方案。如对因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造成的失范现象,经过舆论监督可以解决的,就要适时进行监督报道,以促成问题的解决;而对一些现实条件下无法解决或公开报道无助于解决的问题,就应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监督报道。同时,还要注重与刚性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的接力,通过与这些监督机制的协调运行,使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不断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要推进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胡锦涛在谈到制度建设时特别强调,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舆论监督作为一项事关党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应有制度上的保证,否则就很难正常开展、健康发展。做好舆论监督的关键,是要依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舆论监督的地位作用、工作原则、监督重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逐步推进和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终达到法治化。这是确保舆论监督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近年来一些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可以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机关都不得干预。这种舆论监督制度化的做法,具有很好的学习、借鉴和推广价值。(正文1590字)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媒体将政府机构等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映出来,进行公正恰当有力的批评,以舆论的力量达到约束和监督的目的,具有时效性快、辐射面广、透明度高、震慑力大的特点。近年来,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让媒体从业人员深受鼓舞。最近,各级又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可见,舆论监督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关注与思考的热点。笔者对如何做好舆论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第一,要明确舆论监督的重点与对象。这是增强舆论监督实效性的重要前提。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的作用。这说明,舆论监督的重点领域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象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当前我们的舆论监督,应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二者“结合点”上展开。一是要将贪赃枉法、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作为舆论监督的重点,进行大胆揭露和批评,维护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二是要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也同样要进行舆论监督,以揭露和批评,弘扬社会正气。我们要通过切实的舆论监督,以更好地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第二,要提高舆论监督工作者的政治意识。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担负着舆论监督的光荣使命,新闻媒体尤其是党报党刊实施舆论监督,绝不是为了“一曝为快”,求得轰动效应,而是一种对党、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要加强学习,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以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出于公心,客观公正,确保舆论监督的准确性,增强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新闻舆论监督达到增进党和政府的威信、推动群众切身问题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第三,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时空纬度。舆论监督首先要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也要讲究艺术和策略。要从选题取材、角度时机、政策分寸、力度大小、甚至遣词造句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审时度势,形成舆论监督的最佳方案。如对因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造成的失范现象,经过舆论监督可以解决的,就要适时进行监督报道,以促成问题的解决;而对一些现实条件下无法解决或公开报道无助于解决的问题,就应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监督报道。同时,还要注重与刚性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的接力,通过与这些监督机制的协调运行,使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不断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要推进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胡锦涛在谈到制度建设时特别强调,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舆论监督作为一项事关党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应有制度上的保证,否则就很难正常开展、健康发展。做好舆论监督的关键,是要依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舆论监督的地位作用、工作原则、监督重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逐步推进和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终达到法治化。这是确保舆论监督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近年来一些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可以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机关都不得干预。这种舆论监督制度化的做法,具有很好的学习、借鉴和推广价值。

篇10:团队凝聚力

写下这个题目,老孙发了半天呆,这实在是一个忒儿俗也忒儿大的题目了。以这五个字作为题目的文章怕是比老孙的胡子还多些。发呆多时,思路渐渐清晰。

既然以团队凝聚力为题,那研究的就应该是这种力量,这种存在于组织中的、能使成员主动地向团队核心靠拢、全心全力为团队的目标奋斗的领导能力。团队凝聚力,结果体现的是人心之所向,所以只是说说行为层面的事儿,显然不扣题,或者说有些浅薄了。

一般来说,团队领导者对团队凝聚力的追求往往首先始于行为层面的。每个团队领导这最初对团队凝聚力的理解,大概就是从“鸡鸣而驾,塞井夷灶,唯余马首是瞻”的感觉开始的吧?

这实在不好。这是团队管理者内心小宇宙的自我膨胀,幻象中一帮随从前呼后拥的虚荣体面的幼稚空想;也或是骨子里幻象出自己纵横天下,一帮死士不计报酬不计条件死皮赖脸骂了不走打了还留的成年人童话癔症。

团队凝聚力之于领导者,不是装饰品,也不是具体的工具。如果你把团队凝聚力视为装饰品,那么你追求的是员工外在的无条件服从,那么你会把追求团队凝聚力的过程演变成为“暴君”式的强权压制。如果你把团队凝聚力视为具体的工具,那么你很可能会痴醉于各种管理学研究领域的“江湖神汉”、“演讲大师”,天天痴迷于感恩教育,成功学讲座,在不知不觉中,毁了自己,还坑了下属,而且,不自知。

这 太2B了吧?

那么,团队凝聚力对于领导者,究竟应该是什么?老孙认为,要回归本源,把团队凝聚力还原成为一种领导者身上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就意味着,能凝聚团队成员的,才是具有团队凝聚力的。值得注意的是,团队凝聚力,不是一时演讲的煽情,不是一次虚伪的关怀,不是一种铿锵的口号。团队凝聚力的拥有,是最需要时间的验证的,是需要顺境和逆境都进行洗礼的,

所以,团队凝聚力绝不会靠着几天的培训学习、户外拓展,就声称自己拥有了此种神技,这无异于掩耳盗铃蒙眼偷灯捏着鼻子上茅房。团队凝聚力是建立在将个人目标与团队目标的一致性整合的基础上,是借助于在团队管理者的管理境界、沟通技能、人格魅力等的个人要素实现的。当然,团队凝聚力也一定会受制于管理体制、时势环境等因素。但显然,这两个因素,不是咱们要讨论的。

将个人目标与团队目标进行整合,这对每一个管理者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将员工从对眼前的、物质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这不仅仅需要你有高超的沟通技巧,更需要你能真的帮他们实现眼前的、物质的追求。画饼的方法,人人都曾用过,效果或好或坏,但终究不治本。你描绘的未来如果失去了他们在眼前就可以实现短期利益的印证,那个未来就不见得会进入员工的心中。

所以,塑造你的团队凝聚力的第一步就是,先想法儿让下属赚到钱吧,这是你赢得他们信任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步,才是目标的整合。你得知道下属要什么,团队要什么。你甭指望一个想去广州的人,会坐上你这辆往北京的火车。这是团队组建的过程中必要的筛选工作。

第三步,展现你的管理技巧和人格影响力吧!让这些乘坐上了前往北京的火车的团队成员们开始他们的快乐旅行,这就是你团队的日常管理中体现的凝聚力。

你可能问了,老孙你为啥不谈谈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呢?

其实这个命题是不对的。团队成员所有的,不是凝聚力,而是向心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具有耦合作用的。没有团队管理者的凝聚力,成员的向心力自然也就没有了去向。离开了,下属的向心力,当然说明管理者的团队凝聚力上出了问题。

所以,解决了凝聚力的问题,向心力应运而生。

团队凝聚力,管理者不可或缺的能力,没有这个,你就不是一个合格的管理者。

孙志强,国内第一代专业咨询顾问,企业文化研究学者,擅长企业文化、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领域的管理咨询。电子邮件>>: 5688581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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