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是康桥”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关于农业普查条例解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业普查条例解读,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农业普查条例解读

篇1:《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关于农业普查条例解读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知识问答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知识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答:,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在尾数逢6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13号),决定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家农户,直接参与普查的普查员达700多万名。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工作量大、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调查难度很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有必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明确规定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遵循原则等相关事项。

问: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搞好农业普查,全面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服务基本情况,有利于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了解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有利于准确掌握农民生活状况,正确制定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的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

问: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此次农业普查是一次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户为依托的“三农”普查。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问: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第一次农业普查有什么不同?

答: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但必须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此次普查内容减少了乡镇企业情况,增加了农村外来人口情况、外出人口情况、农村社会保障、农民住房和生活设施、土地承包和流转、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村社会服务、乡村两级财务和投资、村干部情况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征等,总指标个数比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略有增加。

问:此次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条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问: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

(二)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问:如何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怎样公布和管理普查数据?

答: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条例》对农业普查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一是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是要求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三是建立了普查资料签字、盖章制度和普查工作责任制。四是为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条例》明确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五是为避免普查数据在数据处理环节出现差错,《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六是对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作了规定。七是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规则。

在普查数据的.公布方面,《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区、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问:在农业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或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办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篇3: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xx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全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聘,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和《重庆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选聘原则和条件

这次全国农业普查使用现代技术采集数据,与往年农普相比,对“两员”素质要求更高。为做好全县“两员”选聘培训和组织管理工作,选聘工作由县农普办负责,乡镇(街道)农普办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一)“两员”的配备xx县本次普查对象涉及xx个乡镇(街道)、xx个村(居)委、xxx万农户、xxx万农业人口、xx家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且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

按普查区配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按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每个普查区配备至少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各普查小区“两员”数量,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普查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申请调整,经县农普办同意后确定。

(二)“两员”的条件

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使用电脑,经过培训后能够熟练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PDA),采用纸介质普查入户登记的普查员要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熟悉当地情况,热心公益事业,掌握并积极宣传农业普查对“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

3、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4、身体健康。

群众工作经验。

(三)“两员”的选聘范围

普查期间要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PDA)登记操作,原则上,选聘“两员”以乡镇驻村干部、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青年志愿者、社区和村社干部为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对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要据理说服并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掌握农业普查知识和手持智能终端的使用,掌握农业普查前的摸底、登记、复查、抄录、快速汇总等各种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农业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农业普查。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

4、要遵守保密规则,严谨、细致作好普查对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在乡镇(街道)农普办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所负责普查区的宣传、单位核查和普查登记,指导和检查普查员业务工作,负责与县农普办联系和协调,在工作中遇到难以确定和处理不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和请示。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普查指导员在乡镇农普办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各项普查活动。对各普查小区的工作要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 2。制定本普查区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普查员的考核制度,充分调动普查员的工作积极性。

3、组织各普查小区的农业普查宣传、摸底、登记、复查、快速汇总和普查资料封装、交接等工作。认真处理普查小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4、带头开展各项普查工作,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引路员在普查指导员的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做好摸底工作。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整理好住户和单位摸底表。

2、在开展摸底工作的同时,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3、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详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

4、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5、做好快速汇总工作。按普查方案规定,及时完成普查资料的手工过录和快速汇总工作。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

三、“两员”的培训

(一)培训组织

县农普办统一组织对乡镇农业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乡镇县农普办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县农普办业务组负责培训班的授课。

(二)培训时间

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

(三)培训教材

普查指导员以《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待定)为基本内容,普查员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结合xx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四)培训方法

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和数据采集设备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摸拟试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县农普办负责解释。

(五)培训考评

培训结束时,每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要参加测试,由县农普办统一出题。测试合格者,由县农普办为其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

四、“两员”工作要求

(一)忠于职守,尽职履责

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两员”在开展调查工作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登记现场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对登记统计等资料并通过PDA准确填报、审核、上传数据。

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普查对象进行指导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县农普办,由县农普办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认真学习,掌握技能

要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农普知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普查方案内容、普查表式和相关指标解释,熟悉单位核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等普查流程和工作方法,熟练掌握PDA操作和数据采集等业务技能。

(三)持证入户,依法普查

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入户登记时,须持有并主动出示县农普办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同时做好普查宣传,提高普查对象对农业普查工作的认识和对普查工作的参与、支持、配合度。

(四)践行操守,保守秘密

严格按照所签署的保密协议内容,自觉对所获取的普查对象的全部资料和基本情况予以保密。

篇4:农业普查简报

10月17日-27日,武进区举办“三农普”实施方案培训班,各镇、开发区、街道农普骨干830多人参加培训班。

本次培训共分4期,每期2天。培训班上,区农普办副主任朱育忠详细介绍了《农业普查条例》及农业普查方案总说明,普查办业务人员就普查小区划分、户表清查摸底、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清查摸底及普查表等内容对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

区农普办主任陆亚健作开班动员,他介绍了今年以来全区“三农普”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本次培训强调三点意见:一是全面理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基本特征;二是充分认识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培训的重要性;三是认真学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确保培训效果。

为确保培训效果,针对培训中的疑点、难点,培训班专门组织了分组讨论和问题汇总,并进行了统一解答疑难问题和结业测试。

篇5:农业普查简报

日前,新北区农普办发文对全区农普业务培训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区、镇两级联动,从三方面确保培训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紧扣时间节点。区农普办负责全区镇普查办业务骨干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任务,时间从10月20到27日分三批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普查员的培训由各镇农普办负责,最迟于11月2日前完成,每期培训班时间不少于2天。

二是加强物资保障。培训用资料、各类培训报表和普查指导员所需普查工具由区办负责解决;普查员所需普查工具由各镇农普办负责解决。

三是精选参训人员。农业普查业务培训指标多,涉及范围广,各镇要选定2-3人懂业务、熟悉情况、能讲课的业务骨干负责授课,并要选择好培训地点,确保培训效果。

篇6:农业普查简报

从10月26日开始到11月1日,溧阳市11个镇(区)农普办对所辖村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第一阶段的“三农普”业务培训,主要围绕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地图的绘制以及清查摸底进行了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业务培训,至此溧阳市镇级近2300人第一阶段业务培训顺利结束。溧阳市农普办人员分成三组分别深入到各乡镇全程参与培训,对统计力量较薄弱的镇,市农普办的业务人员进行了直接授课。通过第一阶段的镇级业务培训,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农普工作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同时也较好掌握了清查摸底阶段的基本要求及业务知识,为全市“三农普”下阶段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金坛区“三方面”开展农普业务学习

为培训好普查员,保障农普顺利开展,金坛区从三方面扎实开展农普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是集中学习方案。金坛区农普办分批组织8个镇区的农普业务人员、普查指导员集中培训《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农普的流程,依次讲解了方案总说明、普查区划分、清查摸底、农户、规模户、单位、行政村普查表。

二是自主学习普查员手册。《普查员手册》举了大量的实例,比方案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金坛区农普办要求各镇农普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好《普查员手册》,尤其要注意改动的内容。

三是编制书面的问题解答。金坛区农普办搜集了乡镇、村提出的有关农普的各类问题,及时向上级农普办咨询,结合金坛实际情况,统一编制了书面形式的《金坛农普问题解答》。在普查过程中将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便普查员能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农业普查简报]

篇7:农业普查简报

农业普查简报范文一:

普查数据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搞好现场调查是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现场调查工作在遵循“实地摸底,入户访问,当场填报”原则的前提下,讲求调查技巧对获取客观、真实、可靠的第一手登记资料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甘肃省采取六种办法做好农业普查现场调查工作。

一、观察法。普查员在入户的过程中,要用心观察普查对象周围环境,对于农业普查表中居住住房结构、居住住房类型、畜禽存栏数量等指标,做到心中有数,根据掌握的情况,判断申报是否属实,当调查对象不能如实申报时,普查员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让其彻底解除顾虑,积极配合调查。

二、推理法。普查员要根据自己掌握情况和普查对象的申报内容,反复进行推理,判断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比如在户表人记录中,一般来说,结婚一年左右的妇夫,在农村很有可能有出生人口;又如当农户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时,很有可能有较多的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农户愿意将面积报实,但收入不愿报实,主要是怕漏富。遇到此类问题时,普查员很有必要认真宣讲农业普查的有关规定,反复强调这次普查的结果不作为征税计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并承诺要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让普查对象放下包袱,如实申报。

三、引导法。普查员的询问技巧大有讲究,在这方面普查员要多研究调查对象的心理,在调查时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互信、宽松的调查环境,让普查对象敞开心扉,交出家底,而不能有支差应付的思想,普查员要不失时机地加以启发、引导。当前在农村大多数农民还没有记帐的习惯,农民的收入完全是一本糊涂帐,在调查收入时,调查员要帮助农民扳指头,细算帐,算准帐,以便获取真实的数据。

四、旁证法。在入户前,普查员要广泛收集资料,尽可能把户籍记录、土地承包合同等与普查有关的行政登记资料掌握在手,以防漏登人口或错填有关指标,当申报内容与登记资料有出入时,普查员要帮助分析原因,据实填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场登记要依据行政资料,但绝不能照抄照搬行政登记资料。

五、外围法。对于比较直观、但农民又不愿意申报的一些指标,普查员入户前,可以从外围寻找一些答案。如户表中拥有几处住宅,拥有汽车、摩托车数,农业机械和设施数量,畜禽存栏数等指标,普查员可以通过村组干部或其他途径事前有所掌握,防止普查对象不如实申报,必要时可以进行提示,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保证数据可靠,又要防止相互揣测,造成普查对象的不愉快。

六、预填法。对于在一个普查小区普遍性的指标,农户一般都如实申报,如户表中获取饮用水是否困难,饮用水主要来源,是否使用入户管道水等指标,普查员在访问村组干部后,可以直接填入表中,在现场调查时,只作核实,这样填报的数据既准确,又缩短了现场调查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一些不容易理解和难以获取的指标上。

现场调查是普查人员与广大调查对象面对面的交流,心与心的沟通,在实际工作中,普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时刻把数据质量放在心上,运用多种有效的、综合的方式获取真实的数据,这才是农业普查所期待的、追求的最终目标。

农业普查简报范文二:

9月2日上午,平江县统计局召开了有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前期工作研讨会,与会人员集思广益在总结过来一段工作的同时,对后段工作进行了必要的预测和谋划。凌平局长在汇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后做出了以下决议:

一是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全局分成五个小组,从即日开始每个小组分别负责五个乡镇的普查工作。

二是对乡镇已经上报的两员名单进行详细审核,保证两员选聘从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以及年龄上都必须保证满足工作要求。

三是对上报的各乡镇农业生产单位进一步核定和确认,避免重复和遗漏。

《农业普查简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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