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im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篇1: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篇3: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篇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篇5: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通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可采用局部供风,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队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队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档风墙、防火墙、风筒、防尘管路、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100-500元罚款,责任人承担20-50元罚款。
8、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队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队组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
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在两巷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防止瓦斯积聚、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因通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调整罚100-500元。
10、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管理
1、矿井通风机每月由机电部门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100元。
2、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矿检查时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50元。
3、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每项罚款50元。
4、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扇进行调换时,应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机电科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5、调换主扇后,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因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井下风量不足,一次罚通风部门50元--——200元。
6、未经通风、机电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主扇立闸门装置。否则,发现一次罚机电科50元-200元。
7、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脱岗一次罚机电科30--100元。
篇6:通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技术管窥论文
通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技术管窥论文
摘 要:空调系统作为工程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问题,而系统调试又是通风空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对空调工程进行系统调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直接关系到通风空调工程的整体运行情况。本文主要通过对空调工程系统调试的基本情况进行剖析,找出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措施。
关键字: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基本情况;措施
前言:关于通风空调,尤其是民用工程建设使用的中央空调,在项目工程完工之后,一定要对空调系统进行调试。但是,通过实际调查得出,大多数的工程项目基本上比较忽视空调系统调试工序,于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通风空调工程系统在进行调试之前,为了保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系统调试工作的完整性,专门负责调试的人员应该提前做好对设备的机械性能及电气控制系统检验的准备,在测验通过之后,再启动设备开始运行,尤其要关注的是接入电源是否与机组铭牌相符等,确保空调系统调试无误,从而保证空调系统正常运行。
1.空调工程系统的概述
所谓的空调工程系统就是指借助人为的方式处理屋内空气的.温度、湿度以及洁净度的系统,除此之外,还可以达到有效控制气流的速度。通过对空调工程系统的有效把控,使得一些特定的场所能够获得合理的温度、湿度以及空气质量的空气,不仅可以达到应用者使用的需求,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卫生及屋内温度条件得到有效的改善。
2.空调工程系统调试的基本情况分析
2.1对比分析国外与国内空调工程系统
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第一,在我国国内对中央空调新风量的要求基本上在20立方米/小时,甚至有的要求更低,因此许多新风量较低的中央空调在市面上销售的非常的广泛。第二,国外关于中央空调空气的过滤效果要求的非常严格,比如在日本国家就对空调的过滤效果要求达到中级以上,一旦达不到就会承受沉重的处罚。然而我国只对中央空调进行了简易的过滤网,很多中央空调基本上都达不到最低的过滤效果,并且我国根本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事情的发生。第三,国外中央空调强制实施较高的排风措施,然而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对空调排风的要求。第四,国外的中央空调一般都会安装空气加湿设备,而我国的空调大多数没有安装空气加湿器,我国企业为了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基本上不会主动在空调上装空气加湿器设备。
2.2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的现状
采取正确的措施对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进行有效的调试,有利于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做出准确的评估。与此同时,在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过程中,还可以及时发掘空调设计及系统中安装的设备的性能等方面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及时的更正,进而提高空调的有效的。所以只有通过系统的检测及调试,才能保证整个系统达到环保、科学、节能及稳定运行的效果。
3.优化空调工程系统调试的基本措施
3.1调试之前的准备工作
3.1.1资料的熟悉程度
应该对空调系统的所有设计资料,不仅包括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的熟悉程度,还要对每一项设计的参数、系统的全部情况、空调设备的性能及具体应用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了解。除此之外,还要对空调的送风系统、供冷及供热系统等方面的独特性加以认识,尤其要搞清楚调节装置及检验仪表的所在地点。
专门负责调试的人员应该汇集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单位人员,对已经竣工的系统进行认真的现场验收工作。尤其要注意的是施工效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以及各个设备的质量情况,找出产生问题的缘由,并且还要对修改的设计文件进行充分的了解,然后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系统草图。
3.1.3制定调试规划
在做好调试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该依据工程具有的独特性制定周密的调试规划,规划内容不仅包括调试的目的、要求及进度,还包括调试的方法、流程及资源分配等。
3.2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的主要项目及程序
3.2.1关于电气设备及空调系统主回路的检测
对空调系统所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及空调系统主回路的检测工作应该和前期的准备工作同步实施。专业调试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在负责电气专门调试人员及施工单位的协助下,遵循相关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及空调系统主回路进行认真的检测。通过此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给空调设备的现场验收打好了基础。
3.2.2空调设备的试运行
关于电气设备及空调系统主回路的检测达标之后,就应该对空调设备进行试运行。除了要对通风机及水泵进行试运行外,还要对空气处理设备进行试运行,比如对喷水室、表面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及热交换器等进行认真的测试。
3.2.3风机性能及系统风量的检测
空调系统经过试运行之后,首先应该对风机的性能进行检测,其次再对系统风量进行测定及调整,不仅使系统总风量、新风量以及一二次风量达到设计的标准,还可以确保各干、支风管风量及送风口风量达到设计所要求的条件,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屋内的各回风口的风量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使屋内能够保持在一定范围内的正压数。
3.2.4空调机性能的检测及调节
系统风量经过测定及调整达标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为空调机性能的检测打好了基础。换句话说,系统风量通过检测及调节符合要求之后,就可以对空气设备进行处理,比如喷水室、表面冷却器及空气加热器等进行单体的测试及调节。
综上所述,通风空调工程系统在安装结束之后,在开始应用之前,必须要进行认真的调试。在调试的过程中,要把理论与实际充分的结合起来,不但要从理论方面对统分空调系统进行分析,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然后制定出一套有效的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的方案,从而保证项目工程施工的质量。
篇7:通风与空调施工洁净空调系统风管安装规定有哪些?
通风与空调施工洁净空调系统风管安装规定有哪些?
1.风管安装场地所用机具应保持清洁,安装人员应穿戴清洁工作服、手套和工作鞋等,
2.经清洗干净包装密封的风管、静压箱及其部件,在安装前不应拆封,
安装时,拆开端口封膜后应随即连接,安装中途停顿时,应将端口重新封好。
3.法兰垫料应采用不产尘、不易老化并具有一定强度和弹性的材料,厚度宜为5mm~8mm,不应采用乳胶海绵、厚纸板、石棉橡胶板、铅油麻丝及油毡纸等。法兰垫料不应直缝对接连接,表面严禁涂刷涂料。
4.风管与洁净室吊顶、隔墙等围护结构的接缝处应严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