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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劳动外包可以同工同酬吗?
劳动外包可以同工同酬吗?
对于这个问题。20xx年7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最大亮点之一也是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规定,接下来,的编辑将为您具体介绍新劳动合同法的这几个新亮点。
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三、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篇2:劳动法同工同酬
20xx年劳动法同工同酬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20xx年10月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政策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具体内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相关介绍
一、同工同酬的含义、条件、内容
1、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观经济学中,如果工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雇主也应该付给雇员们相同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
第63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适用注意事项:
1、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
2、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附:《劳动合同法》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篇3:同工同酬的加薪申请书
同工同酬的加薪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自财务部接管收银员管理工作以来,已近一年的时间。在这段期间内,收银员在工作质量和服务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与公司领导的关心、帮助和收银员自身的不断努力分不开的。
青鸟健身近一年来不断发展,与此同时,收银员队伍也不断的壮大。正是有了他们全身心的'工作,才有了现在青鸟健全的收银财务模式。公司在诸如发放试用劵,月卡等工作,才放心的交给收银员来管理,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与信任。
现在公司营业时间较长,而收银员的工作时间就相应地加长。收银员很早就要来到工作岗位。在会员到来之前,就要做好清点备用金,检查各项收银机具等工作。为了给来店内早锻炼的会员服务好而做准备。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坚持到最后一名会员交款完毕,方可结账。而且要保证绝对的准确,下班时间往往都比其他部门晚。
收银工作与其他部门岗位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接触现金。收银工作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发生差错,损失无一例外的就要自己承担。所以,收银员在工作时都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他们却从未因此而违反长款上交,短款自赔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于差错都能及时发现,及时更正,及时上报。在这一点上,使公司领导们都非常地满意。现在收银划归财务部统一业务与行政管理。在公司内发展空间相对于其他部门要小。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每个人心中都有对自己未来的期望。现在既使公司继续开设新店,收银员也没有升职的余地。
收银员虽然在店内工作,但并未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店内其他部门均为创收部门,可以拿到额外的奖金。员工在工作中有希望,有动力,而收银员无法分享到店内的喜悦与成果。即使在各部门完成了公司既定的任务后所拿到的奖金,数额也是最低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收银人员并没有比店内其他部门员工工作量少。
收银工作具有服务及监督双重性质,他们不仅要为会员服好务,配合好会籍、私教以及客服部门的工作。还要在工作中严守公司制度,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满足了会员类似多开发票的特殊要求就有可能致使公司受损,反之,则会引起会员的不满。他们在兼顾两项的同时,付出了更多。
鉴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望将收银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在原有工资的基础上给每位收银员每月增加100元。
望公司领导批准。
篇4:同工同酬并非报酬完全相等
同工同酬并非报酬完全相等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同时法律又赋予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结合企业职工劳动能力、技能、资历和劳动效果等制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工资水平,客观上,员工在工作年限、出勤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也会导致同工同酬的执行,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岗位相同、工作相同的两个人工资各不相同的现象。
“这是否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因此,刘相宾以自己同岗位的同事同样工作而收入不同为由提起诉讼,结果是从仲裁到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这是为什么?
同样工作收入不同,员工状告同工不同酬
“我的理解是,同工同酬就要同样工作、收入相等。”7月22日,刘相宾告诉记者:“我和老张都是保安,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完全相同,而他每月的收入都比我高,这是不对的!”
“你说,大家都做门卫,看一样的大门,工作成效又完全一样,而公司给的待遇不一样,这不是看人下菜碟吗?”刘相宾举例说,譬如4月的工资,老张整整比他多出1400元,凭什么?
找公司说不通道理,刘相宾一气之下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齐差额,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刘相宾在申请书中写道:他于4月15日入职这家空港劳务公司,在首都机场做门卫保安,一日工作12小时,无周六日休息。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长年乱罚款,无故不按时发工资,严重违法。公司按年龄定工资,搞同工不同酬,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等规定,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3月15日至5月31日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1410元及经济补偿金370元;同时,公司须向其支付年6月1日至9月1日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不能找工作产生的3个月的误工费4200元。
工龄出勤各不相同,每人收入可以有差别
针对刘相宾的请求,公司认可其提出的'事实存在,但不认为这些做法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由此,公司在仲裁时答辩称:公司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不同意向刘相宾支付相应的赔偿。同时,公司不同意支付相关损失,双方在2014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刘相宾未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
仲裁庭审理查明:刘相宾入职后担任保安岗位工作,其主张自己与同岗、同时间工作的职工张克善的工资存在差额,公司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为此,刘相宾提交2014年4月份保安员工资发放表予以证明。
公司认可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但对刘相宾之主张不予认可,其称二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出勤天数、工作效果各不相同,而且本月份张克善的工资中包含有介绍保安员的介绍费。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在公司需要相应员工的时候,经内部员工介绍并被成功录用者,公司需对该员工予以经济奖励。刘相宾没有做这项工作,其工资中当然不能有这样的收入。而刘相宾以同工同酬为由要求拿到这些待遇,是想不劳而获。
庭审中,刘相宾认可自己入职时张克善已经在公司工作,亦认可其与张克善出勤时间不一样。由此,仲裁委认为员工的工龄、出勤、贡献不同,应当有不同的收入待遇,该公司的做法正确,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规定,不支持刘相宾的相应诉求。
工资水平单位确定,索赔无依据未获支持
由于仲裁驳回了刘相宾的全部请求,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刘相宾提出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31日解除后,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在庭审中,他自认从公司离职后于当年9月入职其他单位。
经法庭询问,刘相宾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所主张的4200元误工损失费,系因公司未为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的单位所造成的3个月的工资损失,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误工费的存在,以及该误工费系由其因无原单位离职证明所导致。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由此,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权利,并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本案中,该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职工劳动能力、技能、资历和劳动效果等制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工资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虽然刘相宾指出其工资数额与张克善不一致,但二人并非同一时间入职,出勤时间也不一样,且刘相宾在本月也并非全月出勤,故其要求与张克善相同的报酬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要求的相应赔偿,也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随后,刘相宾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篇5: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宋晓锋
【案例一】李小姐为甲公司销售人员,其收入模式为底薪加广告销售提成,该公司在给不同的员工在相同岗位及薪资情况下,制订了不同的销售任务,李小姐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案例二】5月,乙公司招聘一名司机,月工资为1500元;2月份,该公司又招聘了一名司机,月工资为元。二人工资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一、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46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表明,每个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关系中应处于同等的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应实现劳动的平等。同工同酬是劳动实质平等的体现。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是相对的,而不是决对的,从事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也是存在的差异的。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4)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相当。
同工同酬并不否认由于工龄、资历、学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上的差距。
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受到“同工同酬”约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时候,以及对于新录用的劳动报酬没有可参照的集体合同的标准时劳动报酬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使用最低工资等国家劳动标准,而是首先参照集体合同中的标准。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者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报酬约定部不明时如何确认工资水平做了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则工资数额不能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数额确定,而是由双方重新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水平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虽集体合同但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条规定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被派遣员工也是享受同工同酬的。
三、小结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的协商权,只要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劳动合同法》除劳务派遣外,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用人单位才有同工同酬的约束。
上述二案例中,甲乙公司都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并且高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不受同工同酬的约束。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报酬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时,有权向仲裁或启发部门申请裁断,如果某劳动者的具体报酬与当地同类岗位大体一致,相差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就可以认为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约束只代表立法态度,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条例或解释,使得同工同酬条款约束性具有操作性。
篇6: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
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
公平、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施行的基本原则,作为它的延伸,同工同酬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用工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的局面。如何处理好多种用工形式的规范、公平、公正问题,是摆在政府、用人单位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中,劳务派遣工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同工同酬”与劳务派遣工这两个重要组成元素之间尚存在着不少问题。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过程中,同工同酬问题未能妥善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劳务派遣工这种灵活用工形式的健康发展,亟待各有关方面以对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作为科研院所转制的企业,在此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对“同工同酬”和“劳务派遣”的认识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见,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在认知上,同工同酬包含四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的理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牢固的根基和渊源的历史:1、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4、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5、《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多项相关规定。
应该说,同工同酬在法理上已经没有问题了。所不同的只是,《宪法》着重强调了男女间的同工同酬,并不局限于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不只强调男女间应同工同酬,而且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而《劳动合同法》使同工同酬原则更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用工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应当看到,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减低成本支出、人事管理更加便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纠纷。当然,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才刚刚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地位不明确、审批不严格、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等诸多问题,其中同工同酬问题更为突出。
二、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各类企业中均不同数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歧视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所谓正式工(原企业中的老员工)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福利待遇有一定差距,很难做到公平。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工工资不是直接支付,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很难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所谓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人员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身份、待遇等各方面的歧视;如果不在法律上有效制约并加强监督,一些企业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将企业的经营和成本风险直接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身上,这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与党和政府倡导的和谐发展相左。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人的思想观念问题。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绝不是内部分配之类微观层面的事,而是一种非常顽固的社会现象。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同工同酬权,为什么在现实中落不到实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现有的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既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由于各地区及不同企业的差异,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2、用人单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利用用工身份的不同,降低用工成本,损害部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3、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资管理体制完全不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4、部分经营管理者和所谓正式工头脑中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认为自己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对享有更高的薪酬福利心安理得,而对劳务派遣工却另眼看待;5、劳务派遣工自身大多文化素质偏低,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面对劳动力总体上的供大于求的形势,即使对同工不同酬心有不服,但相对于来之不易的饭碗,他们不敢更多地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6、由于流动性大等因素,一些劳务派遣工为了拿到更多的“现钱”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有抵触情绪,甚至主动提出放弃自己应有的获得保障的权利。
应当承认,彻底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一个过程。但此种现象是阻碍建立公平公正社会,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同工同酬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此外,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机制(第十八条)。针对拖欠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追讨薪水难的现象,法律不仅规定了惩罚机制,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第三十条)。
应当认识到,是否真正做到同工同酬是检验《劳动合同法》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准。加强此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重视和加强普法工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坚持普法入基层,要教育职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其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自觉性。转变正式工对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歧视、增强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意识,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2)完善法律法规的工作。虽然目前我国涉及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是普遍比较空泛。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加强可操作性,例如对涉及劳务派遣工实际利益的保险及福利待遇问题的认定,尽快完善相关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3)建立科学、完整的薪酬工资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从技术层面推动职位评价,根据不同的岗位性质,建立多系列的薪酬框架结构,使不同性质的岗位有不同的薪酬系列,体现效率原则;而相同性质的岗位按同一薪酬系列取酬,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建立起现代薪酬体系,为同工同酬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
(4)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劳动力总体上的供大于求,使劳务派遣工主张权利的声音太弱,用人单位实行同工不同酬也总是那么理直气壮。而在事关百姓权利这样的问题上,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就显得更为重要,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劳动法律落实到实处,对违法的行为也要加强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形成严格执法的氛围。
(5)加强教育引导,真正转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所谓正式员工的思想观念。在普法教育的同时,加强公平意识、大局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教育,使相关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公平的利益分配观,为同工同酬的实现,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6)发挥企业中工会的维权作用。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工同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方面。企业工会应从普法、依法办事、薪酬协商、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入手,真正成为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全体企业员工的主心骨和利益诉求代言人。
四、探索与实践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作为国家首批转制院所于7月转为企业,20xx年改制组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在深交所上市,现为集无机非金属材料科研、设计、生产等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家首批创新型企业。原有员工多为科研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设计和技术开发工作。转制成科技型企业后,随着主导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一线生产操作工人,我院目前也聘有少量劳务派遣人员。近年来,我们从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将劳务派遣工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1)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带领工会干部、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文,并组织多次大范围、普遍性的集中培训,利用网络、橱窗、宣传册等载体,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
(2)20xx年底,工会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全院的用工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现象及时整改,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3)《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院工会配合经营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为全体劳务派遣人员上保险,缴纳“三金”;
2、对新招录得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集中上岗培训,加强规范管理。将平等的学习、培训机会纳入“同工同酬同福利”的范畴,为劳务派遣人员构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平台;
3、对岗位进行细分梳理,完善了薪酬体系和考核办法。同类岗位上岗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4、在节日福利发放、组织旅游、带薪休假等方面,都尽可能让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应有的平等权利;
5、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评,每年吸收3%的优秀劳务派遣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6、工会正在积极组织筹备劳务派遣人员入会事宜。
五、结束语
虽然同工同酬在遭遇到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失公平、平等的问题,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完善这一原则提供了有利的支撑,另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其中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可以预见,同工同酬,尤其是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必将得到充分的完善。
篇7: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还要参加五险
在新版《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中,明确了“三性”岗位问题,如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从事____工作。根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时还强调同工同酬,如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此外,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还要参加五险]
篇8: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申纪兰先进事迹心得体会精选
时间就像山上的白云,飘然而过。
改革开放让西沟这个当年吃不饱饭的贫困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村里盖起了小洋房,部分村民开上了小汽车。村办企业越来越兴旺,外来的大企业也愿意来村里投资,荒山绿化极大地改变了大山的面貌。
多年来,申纪兰保持了勤俭朴素的生活作风,家里东西不多,地面是硬水泥,家具大多是20多年前的老物件。有一次开人代会,一个代表送了一件绣花旗袍给申纪兰当礼物。回到家,申纪兰就把它深藏箱底。“回来不能穿这个,不是我们农村人的风格。”
妇女代表,农民代表,这就是申纪兰对自己的定位。“咱是个农村人,是个农民,能参加上一届人代会就不错了。从第一届参加到现在,这是党和人民赋予我的责任,我必须把这个代表当好了,把群众的声音带到中央去,把党的声音带回来。”
5月,习近平到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看望全国劳动模范申纪兰并与老党员、老劳模和村民代表等座谈。习近平说,申纪兰的劳模精神,需要好好总结和发扬。
“太行精神光耀千秋,纪兰精神代代相传”,这是习近平对申纪兰代表的评价。
提起总书记,申纪兰显得很激动:“习近平总书记是个好书记,是为人民服务的好书记。习近平总书记抓艰苦奋斗,支持群众,爱护群众,要在中国消除贫困,作为一个农民,我对他的政策非常拥护。特别是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我们很高兴,这下子,全国人民有了主心骨了!”
进入新时代,作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见证者,申纪兰认为:“人民代表就得代表人民。从人民代表大会来说,是一次比一次好,一个时期跟一个时期不一样,都是前进的方向。现在进入了新时代,就是要紧跟习近平总书记,紧跟党中央,撸起袖子加油干,争取早日实现中国梦!”
有人问了,人大代表申纪兰有没有级别?“有级别,我的级别是农民。”申纪兰笑了。
再过几天,这位89岁的农村妇女代表将再次赴京,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代会,她人生中的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篇9: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申纪兰先进事迹心得体会精选
在申纪兰家主墙面的正中央,是一个将近40寸的大相片,站在中央和她合影的,是周恩来总理。
周总理最后一次参加人代会作报告的景象,对申纪兰来说,记忆犹新。
“周总理最后一次作报告是在1975年第四届人代会上。我们很关心他,去了看到他很瘦,代表都是含着眼泪。一看到总理出来,要作报告了,大家热烈鼓掌就不坐下。总理跟大家一直打招呼,大家一直不坐;总理一直跟大家打招呼……大家都是含着眼泪。我们就是最后一次见总理了,四届人大的时候,大家都一直鼓掌。瞧见他也瘦了,最后我的眼也落了泪。”
说到这儿,申纪兰忽然说不下去了,泪水早已不受控制地涌出,片刻之后,收拾好情绪的她对本报记者道了个歉。“不好意思,想起来了有点难过。总理是我们最好的总理,他为人民、为群众办了不知多少实事。就是想起总理来控制不住眼泪,我真的很想念他。”
照片中的周恩来,面目慈祥,笑容可掬。故人已逝,唯有海棠依旧,几十年过去了,如今的中国,与当年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这盛世,如您所愿了吗?申纪兰望着周总理的相片,充满了欣慰。
从周总理的相片往右看去,可以看到申纪兰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从1954年当选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到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她是全国唯一一位从第一届连任到第十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被国际友人称为资格最老的“国会议员”。每一届人代会申纪兰都会去现场参加,没有一次缺席。每一次参加都认真地做笔记,回来后认真作报告。
在过去的60多年里,她曾先后13次见到过毛主席、周总理,周总理还在西花厅专门宴请过她,邓小平同志称赞过她,江泽民同志称她“凤毛麟角”,胡锦涛同志叫她“申大姐”,习近平同志亲自到西沟看望过她。作为新中国的妇女代表,她到丹麦哥本哈根参加过世界妇女代表大会;美国著名记者斯特朗采访过她;苏联青年英雄卓娅的母亲给她写过信。
回顾自己的难忘经历,申纪兰感慨万千:“从1949年到现在,快70年了,共产党领导这么大一个国家发展到现在这个样子不容易。我是个没知识水平的人,劳动给了我巨大的荣誉,党培养了我,李顺达带着我,西沟百姓支持我,我走到了今天。共产党把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国家带向富强,多难呀!不论是作为一个党员,还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我坚信,只有相信共产党,拥护共产党,中国才能走向繁荣富强!”
曾经有人问申纪兰:“你这一生要用两个字来说,是什么?”
“忠诚。”
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这就是人民代表申纪兰坚守一生的品格。
篇10: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申纪兰先进事迹心得体会精选
申纪兰,女,汉族,中共党员,1929年12月生,山西平顺人,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第一届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她积极维护新中国妇女劳动权利,倡导并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改革开放以来,她勇于改革,大胆创新,为发展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推动老区经济建设和老区人民脱贫攻坚作出巨大贡献。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脱贫攻坚‘奋进奖’”“改革先锋”等称号。获得“共和国勋章”。
唯一一位连任13届的全国人大代表
她是一位来自山西的普通农家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她为了维护中国妇女劳动权利,最早倡导男女同工同酬,并写入共和国宪法。她也是唯一一位连任13届的全国人大代表,改革开放以来,她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带领西沟村人不断探索山区发展道路,为山西太行老区经济建设和老区人民脱贫攻坚作出了巨大贡献。
“共和国勋章”获得者
20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共和国勋章”获得者申纪兰颁授勋章。沉甸甸的勋章,照映着她初心不改的模样。
“上台领奖的时候我沿路走,眼泪止不住地流出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给我把勋章戴上,还和我握了手表示祝贺,我心里头热乎乎的!没有想到党和人民给了我这么高的荣誉,我非常感动!”申纪兰说:“我是代表亿万农民光荣地领了这个奖,没有共产党、没有社会主义,我就领不到这个奖。‘十一’那天,我还登上天安门城楼参加国庆阅兵观礼活动,参加晚上天安门广场的国庆联欢活动,亲身感受了国家的强大,真是越瞧越高兴啊!我要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继续跟群众战斗在一起,胜利在一起,奔向小康、实现中国梦。”
在年9月20日的《新闻联播》中,申纪兰说,当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人民代表就要代表人民说话,我是基层代表,我知道群众在想什么,我(的建议)就要体现农民的心愿。
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急先锋
申纪兰1929年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山南底村。抗战时期,她就担任过村里纺花织布小组的组长。一嫁到西沟村,她就积极参加劳动。1951年西沟村成立初级农业合作社时,她成了副社长。这对奉行“好男人走到县,好女子不出院”古训的山里人来说,已让人刮目相看。但在她心里,有一个坎始终过不去:为啥妇女的劳动报酬要少一半?
申纪兰介绍说,按照当时的分工计酬方式,如果男人干一天活计10个工分,那么妇女只能计5个。不平等的报酬又挫伤着妇女的劳动积极性,很多妇女只愿意干“家里活”,不愿出门参加社会劳动,而这又成为阻碍妇女地位提高的关键。
为了让妇女得到真正的解放,申纪兰走家串户,向妇女宣传“劳动才能获得解放”的道理,同时努力做男社员的思想工作,积极争取男女同工同酬。
开始,男社员很多不同意。申纪兰认为,只有干出成果,才能让妇女不再受歧视。
村里本来是男女共同协作劳动的。经申纪兰申请,社里专门给女社员划出一块地,和男社员进行劳动竞赛。男社员认为稳操胜券,该休息就休息;被发动起来的妇女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始终在田间争分夺秒。最后,女社员赢得了竞赛。
这场劳动竞赛在西沟村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许多男社员都开始支持男女同工同酬。
不久,全国妇联、山西省妇联的同志也来到西沟村。一是考察,二是帮着申纪兰出谋划策。在妇联的支持下,申纪兰带领西沟村妇女提高劳动技能,还设立了农忙托儿所,使妇女能专注劳动。
到1952年,西沟村已经实现了“男女干一样的活,应记一样的工分”。
1954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申纪兰提出的“男女同工同酬”倡议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一切为了人民
1983年,西沟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其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1984年,申纪兰从村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大胆进行改革。
她主张:成林和有林山坡地仍归集体管理;耕地仍然包产到户、自主经营,但实行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添人增地、减人减地,确保土地不撂荒。最终,改革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适度,实现优势互补。
1985年,结合申纪兰外出考察的经验,利用当地的硅矿资源优势,西沟村建立起第一个村办企业铁合金厂,当年实现利润150万元。此后,西沟村又建立起磁钢厂、石料厂、饮料厂,村办企业成了西沟村的经济支柱。
但为了响应党中央保护环境的号召,不把污染留给子孙后代,,申纪兰和西沟村民决定,拆除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铁合金厂,重新寻找发展定位。几年间,西沟村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一一兴建,新产业基地拔地而起,引进的知名服饰公司开工生产。
作为唯一连任十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通过建议和议案将老区脱贫振兴带入了快车道。中西部开发、引黄入晋工程、太旧高速公路、山西老工业基地改造等促进了经济发展;平顺县提水工程、平顺县二级公路建设、平顺县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工程等改善了当地群众的生活。
“当人大代表,就要代表人民,代表人民说话,代表人民办事。”申纪兰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本色不改初心不渝
她的“学历”是扫盲班毕业,她一辈子坚持自己只是个农民。1973年至1983年担任山西省妇联主任期间,她坚决不领厅级领导干部的工资,不转干部身份。女儿去省城太原看她,辛苦坐了一路卡车,她也只在单位院外匆匆见了一面,就让孩子回去了。
她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脱贫攻坚‘奋进奖’”“改革先锋”等称号。但她只把荣誉看作一种鞭策。她“勿忘人民、勿忘劳动”的话语,成了自己对人生的诠释。
每有团体到西沟村参观学习,她总会在西沟村的会堂给大家介绍,半个多世纪里,在党的带领下,农村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申纪兰说:“我的话,就是一个农民对党的恩情由衷的感激。”
永远跟党走是申纪兰不变的初心。“共产党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立党为公,两袖清风,一身正气。”申纪兰说,“按照党的要求干,就没有什么干不成的事情。”
篇11:安徽将加强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实行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同站三尺讲台,城里老师和农村老师的工资标准却差距巨大,今后,这一不合理现象有望逐步消除。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中小学教师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镇学校教师工资统一标准,并将其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标准。
目前,在同区域内学校硬件整体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好学校”与“弱学校”之间的差距就在老师上。按照昨天公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今后,我省将重点推进城区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镇学校教师工资统一标准,保证其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标准。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也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建立学区内校长(包括副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各地城市、县镇学区范围内实行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和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原则上都要交流。
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至3年。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现职任期内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今后,评选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等省、市级骨干教师,要把在农村薄弱学校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重要考评内容。
篇12: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申纪兰先进事迹观后感心得体会精选
申纪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西沟村人,今年89岁。她很平凡,是中国千千万万妇女中的普通一员,也是黄土地上生养的亿万农民之一;她也很不平凡,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从1954年至今超过60年的时光里,她一直在努力地为自己代表的妇女和农民争取权益。与共和国一起成长的她,不仅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见证者,更是唯一一位出席从第一届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一位了不起的平民代表。
在申纪兰家里,有两面照片墙,在那些照片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伟大历程和宏伟图景徐徐展开。看着定格在照片中的历史,我们可以感受到人民当家作主那震撼人心的澎湃力量,那是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于中国人民的民主的力量。
2月11日,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西沟村,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
在窗明几净的房间里,一位老大姐坐在沙发靠窗的地方,手里捧着一份《人民日报》,眯着眼睛,仔细地读着。老大姐的穿着很朴素,灰布做的外套袖口已经磨损了,暗灰色的光感显示出衣服的年代久远,虽然旧了,却很干净。在一片灰得有点发白的胸前那一抹鲜艳的红色格外醒目。那是一枚党章,在照入窗内的阳光下熠熠生辉。
滴答、滴答……老杭州钟表的秒针一下一下地走着。屋内很安静,静得仿佛能听见时间的流逝。放眼看去,无论是过时的老钟表、上世纪90年代的电视机,还是山西农村常见的老木头箱子,件件散发出岁月的味道。屋内最醒目的,还是老人身后和右侧墙面悬挂的那些巨幅照片,在那一幅幅黑白和彩色交汇的影像中,数十年的时光在上面留了影。太阳光透窗而入,空气中微微浮起山西农村特有的黄土味。在这些影像的簇拥下,这所时间小屋的主人就那样静静地坐在沙发上,认真地读报。
老人名叫申纪兰,今年89岁。此时此刻,在她耳边的白发间、在那镌刻岁月的满墙照片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伟大历程定格在这间小屋中。
篇13: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申纪兰先进事迹观后感心得体会精选
如今,走在城市的大街上,徜徉在乡村的阡陌间,人们呼吸着自由的空气,享受着公平正义的社会给自己带来的福利。每个人,不论性别如何,都能享受发展带来的机遇,获取劳动创造的收益,拥有奋斗得来的幸福。
然而70多年前的中国社会,并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解放前,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是压在妇女身上的一座大山。这种落后观念剥夺了妇女的自由,打压着妇女的社会地位,让中国妇女们不能和男人一样被平等对待。
那时,在申纪兰的家乡,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有一句流传甚久的说法——“好男走到县,好女走到院”。每次想起这个说法的时候,申纪兰都很生气。
“旧社会呀,不把妇女当人。妇女只能到院里头,男人就高一步了,就能到县里头。你说这话能有道理吗?我就不服气。”
1951年,正值解放初,西沟村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申纪兰被选为副社长。当时社里劳动力短缺,社长李顺达鼓励申纪兰发动妇女下地劳动。
“动员妇女真难呀!”回想刚开始那段时间,申纪兰非常感慨。那年才20出头的她,很快召开了农业社妇女大会,动员村里妇女下地干活。可是到会的还不到一半人,就连那些过去妇救会的积极分子很多人都打了退堂鼓。申纪兰只好挨家挨户去说服。不仅男人们不支持,就连妇女们也觉得出来劳动不如在家看孩子给男人做饭,工作进行得很艰难。
突破口的打开,始于一位叫李二妞的村妇的改变。
李二妞是村里出了名的“不出门”,手脚慢不说,对村里的事情也没什么热心。要是能让李二妞下地,其他人的工作就好做了。想到这,申纪兰起身去了李二妞家。
“刚进她家,我就问:‘家里有人吗?’李二妞在里头说:‘没人。’”回忆到这里,申纪兰叹了口气,“你说明明她就是个人,她还说没人,以前的妇女就是这,只要男人不在家,就当自家没人。妇女在家里没地位,在社会上能有地位?”
刚开始,对于申纪兰要自己下地这件事,李二妞是很抗拒的。
“你进步,你去下地。我活了半辈子,死了就是一辈子,解放不解放吧,无所谓。”
申纪兰急了:“他爹(李二妞丈夫)瞧不起你,你能怨谁?你要劳动了,就能挣上工分,多劳动多挣工分,想换件新衣裳就换,不用靠他爹!”
第二天,李二妞真的扛个锄头下地了。原来妇女们都不相信她能来,一看连她都来了,全村妇女也就都下地了。
然而,即便人都来了,积极性还是不高。
“我黑来(方言:夜里)就想,妇女们不想出来,除了男人们阻拦之外,觉得挣不了几个工分也是个重要原因。”当时,妇女都下地了,可是挣的工分还是“老5分”。那时候10分算一个劳动力,两个妇女只能算一个男劳力,所以妇女只能记5分,这按性别划分的不公道的计分方式,让妇女们没什么干活的劲头。
只有男女同工同酬,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申纪兰决定在村里组织妇女和男人比赛。
“理不辩不明!同工同酬为个甚?是说妇女有能力,也能干男人的活儿!要想挣10工分,就要跟男人们比一比,跟他都干一样的活,看谁干得好!”
以在地里撒肥为例,以前都是妇女们装肥,男人们撒肥。撒肥是个技术活,不容易撒匀,申纪兰和妇女们下定决心要在这里跟男人们比一比。他们各要了一块同样大小的地,比谁能先撒完,并且撒得又快又好。要赢在体力和经验上有优势的男人,关键在于使巧劲。在申纪兰的带领下,女人们先把地划成行,然后一行一行地撒肥,撒进去的肥料又匀又实。不到晌午,女人们就干完了自己的地。
反观男人们,他们是干一干,歇一歇,抽袋烟,到晌午也没干完。一看妇女干完了,他们有些后悔,后悔不该抽那几袋烟。回忆到这儿,申纪兰笑着说:“妇女们不吸烟,不耽误功夫。”第一次,女人们挣到了10个工分,和男人一样多。
就这样,男女同工同酬,在这个中国太行山脚下的小山村里率先实现。申纪兰也因此当上了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回想过去,申纪兰用无比坚定的话表达了自己的决心:“我带领妇女争同工同酬,就是这个决心,为妇女争口气!人家都说妇女是半边天,我们就要为‘半边天’争光,争气!要是妇女不给妇女争光,你代表什么妇女!”
篇14: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申纪兰先进事迹观后感心得体会精选
1968年,850名英国福特汽车公司位于达根纳姆的工厂女工走上街头,抗议因性别歧视而产生的不公平的工作待遇,这场罢工很快席卷全英国,最终使英国实现了男女员工的同工同酬。
如果不是《达根纳姆》这部电影,谁也不会想到,在英国这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仅仅是在49年前,才将“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一个合理的诉求摆出来。
而在中国,“男女同工同酬”却早已于1953年就被写入宪法。
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现已九十高龄的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便是这一大事件的推动者。
申纪兰是谁,相信大多数国民并不陌生,她的人生履历里这些亮点足以让人过目不忘:全国唯一一名连任13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道德模范……
申纪兰17岁嫁到山西平顺县西沟村时,可是一把干农活的好手,可是,村里的风气却让她有些沮丧,“好男走到县,好女走到院”、“男人上户,女人不上户”就是当年的农村现实,女人在家不是带娃,就是煮饭,几乎没什么话语权。
虽然现状让申纪兰有些愤懑,但她心里也暗暗地较着劲,在农业生产中,申纪兰跟男人一样撸起袖子拼命干,22岁那年,由于她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她被村民们选为西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副社长。申纪兰意识到,现在终于能说上话了,得为妇女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
第一步,是想办法让妇女们下田,好多妇女们在家呆了半辈子,不愿意出来。村里有个胆子小又保守的李二妞,申纪兰也不嫌烦,直接跟到她家劝她:“你在家窝着,穿的破、吃的差、还常受气,到合作社劳动,给家里多分粮,增加了收入,你男人肯定对你好。”终于有一天,李二妞跟着申纪兰扛着农具下田了,慢慢地,那些天天围着灶台转的女人都逐渐跟着申纪兰走上了地头。
虽然大多数妇女已经跟男人一样干起了农活,但在劳动中得到应有的尊重才是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有一天,撒粪劳作之后,记分员给干同样活儿的男劳力都记了10分,女劳力却只记了4分,申纪兰当场提出质疑,记分员说,“男的就是比女的强嘛,地里的哪项技术活儿不是男人干的呢?”于是就有妇女开始抱怨:“男人一天记10公分,妇女只记5公分,还不如在家里纳鞋底呢!”
怄了一口气的申纪兰在接下来的“耙地”活儿中,一定坚持要去做男人们的踩耙工作,显然,她要跟他们比个高低。整整一天劳作下来,无论男女,都对她耙的地赞不绝口,就这样,申纪兰为妇女们赢得了第一个10分!
有了成功的经验,申纪兰顿时有了干劲,她趁热打铁,与村里几位妇女积极份子一起向社里提出“男女干一样的活儿,应记一样的工分”,且真刀实枪地跟男人们来了一场实力大比拼,比赛科目有放羊、耙地、站耙、下地间苗等等,不仅在工作强度上不输男人,而且她们动作更麻利更灵巧,男人们终于服了气,社务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确定了男女同工同酬这套新的分配方法。
申纪兰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事迹很快就在百姓间传开了,1953年,《人民日报》以《劳动就是解放,斗争才有地位》为题报道了西沟村妇女争取权益的事迹,在全国引起轰动,申纪兰所在的西沟村,以“中国最早实现同工同酬”被载入史册,“男女同工同酬”也逐渐在全国普及,并在1954年被写入新中国《宪法》。
1953年,申纪兰第一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被毛主席接见,毛主席高兴地握着申纪兰的手说:“很好,你是农村妇女的带头人,妇女是半边天,你这个头带得好。”
当年申纪兰嫁到西沟村时,那里的山是石头山,河是乱石滩,在申纪兰的影响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西沟村这片贫瘠的土地,现在已经拥有了1.5万亩的成材林,12万株经济林,农村人均收入9800元。
在劳动中获得解放,在解放中获得尊严。申纪兰一生都未曾离开劳动,她用自己的一生向中国妇女们传递和验证了劳动的价值。作为唯一一位连续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的代表,申纪兰不愧为中国人大制度的“见证人”和“活化石”。
篇15:人社部正在制定工资支付法规 要求“同工同酬”
人社部正制定工资支付法规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这将首次以立法规范。
昨天上午,北京市启动劳动关系管理实务培训系列课程,首期解读工资支付的法律规范。记者获悉,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同工同酬将是重点之一。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各地制定实施了本地工资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北京现行的是发布的工资支付规定。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人社部正在制定工资支付法规 要求“同工同酬”]
篇16:山东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城镇工同工同酬
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我省将在彻底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统一的免费求职登记制度,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据介绍,目前我省农村仍有1000万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而且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各地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之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将给就业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同时,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依然滞后;城镇公共职业介绍、培训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进城就业需要;一些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坑骗农民工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部分行业和企业工资过低,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下一步我省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在彻底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统一的免费求职登记制度,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充分落实对初次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制度,力争5年内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00万人次。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为每一个有外出务工愿望的农民建立档案,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点,实现外出务工人员的动态监控。今后,我省将坚持每年开展以完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为主题的“春风行动”,使“春风行动”制度化。
篇17:简短辞职申请
尊敬的Z主任:
您好!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一切职务,敬请批准。在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请公司领导给予支持和理解,准予我的辞职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18:入党申请
敬爱的党组织: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大三下学期已经过去一大半了,在这学期学期里,自己学到了很多,也懂得了很多,现在我将自己这学期的思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如下。
首先,我认为大三是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因为这个时候我们的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半多,当初很迷茫的东西现在已经慢慢变清晰,比如说关于考研、关于工作等等。想想当时大一大二的时候,迷茫总是当时的一个问题,而现在,对于我们来说,毕业以后的出路基本已经规划好,所以,大三,是一个有目标的努力过程。
而努力不是挂在嘴头上的,是自己做出来的,所以,在这学期,我一直努力学习,尽量独立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做好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工作。同时,在学习工作搞好的同时,我还注意关注就业的问题,常常与同学参加学校里举行的招聘会,尽早的了解关于就业的一些信息,好为自己以后找工作做好准备。
同时,我也一刻未曾忘记自己对党建知识的学习,在完成学习任务之余,尽可能多的了解关于党的一些知识。作为一名大学生,只是从报纸网络等途径了解党,了解党员。而现在社会上也有很多人正“积极”地学习党,争取早日入党,可是他们的目的并不纯,他们只是希望在应聘中或者走入社会以后党员的身份能作为一个响亮的招牌,让自己更显价值而已。
所以我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单薄的思想,党员是公民,但不是一般的公民,他们好像总能享受到比常人优厚的待遇,他们比普通人有权利,有优势,有地位,而入党只是一种能让自己过上好生活的捷径。但是通过这学期思想认识的提高,我改变了我的看法。我了解到国家队党员是有很高的要求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当上党员。即使当上党员了,但是没有按照党的纪律行事,还是会被开除党籍的。首先,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最先进最坚决“的部分,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共产主义是一种思想意识、思想境界。只有树立了共产主义信念,才有坚强的革命意志,无论在任何艰难困苦的环境下,都能扞卫自己的信仰和事业,为共产主义奋斗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在战争年代共产党员们抛头颅,洒热血,为了共产主义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江姐在共产党_残酷摧残下,仍坚守信念,不交代地下党组织的情况,最终被杀害。这种大无畏的献身精神至今都还使我们为之动容。其次,共产党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并不是降低党员的标准,也不是说党员可以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而是要求党员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反对搞特殊化,这也是党不脱离群众、不改变颜色、兴旺发达且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党和群众是鱼肉相连的,是鱼水关系,没有群众这个水,鱼儿就活不成。共产党要永远把自己置身于劳动人民之中,和劳动人民平等相处,打成一片。要倾听广大群众的呼声,身先士卒,为人民事业而奋斗。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这半学期的生活和学习受益匪浅,我深刻认识到了,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有多么不易。而共产党员是以为人民谋福利为自己的首要职责的,他们身上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担。正因为如此,我更坚定了加入这个神圣的共产党的决心,我坚信,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在思想和实践方面的觉悟,不断学习党的优良传统,争取早日成为其中的一员。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汇报人:_x
x月x日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开学一个多月又过去了,大三的日子也要过去四分之一了。面对新的一个学期,面对新的学习任务,面对即将毕业的现实,就知道自己的大学生活已经开始进入倒计时了,心中便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
进入大三以后,正式转入专业课的学习,课程比以前增加了许多,学习的任务繁重了。这就需要重新调整学习方法和学习时间的分配。以前更多地是按照老师的步骤去学习和分配学习时间,而现在,课程多了,自由支配的时间少了,学习的挑战性更大。这要求大三的学生更加合理地分配时间,同时要调整好学习方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此忙碌的生活,也算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敦促我珍惜每一秒时间,它使我大学三年级的生活变得更充实,它带给了我更大的学习和奋斗的动力。压力与挑战并存,也更加令我体会到时间的可贵。我相信,只要好好利用每一秒时间,便不会有做不完的事情。
最近,同学们都比较关心的话题是考研的问题。我也一直在是否选择考研这个矛盾中徘徊。我觉得,这是一个人生的选择,也是一个必须明白自己人生目标的阶段。跨入大三的门槛,需要更加认真地考虑自己日后所需要的是怎样的生活,自己要追求的到底是什么。身边的同学,有的打算继续读研,有的计划到职场拼搏,也有的考虑到国外进修。第一次如此严肃地面对自己的人生路,真的有点难以适应。虽然选择是一个困难的考验过程,可是它也是一个成熟的过程。
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认识和思考,我对自己的未来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对自己的人生目标有了更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不管怎样,最重要的是清楚自己的追求与目标,并为之努力。虽然我们可能可以为一些比较表面的东西兴奋一时,但如果失去了充实自己的机会,我们便失去了自尊自信和展现自己的底气和理由。我们的现实当中,因为境况,机遇的不同,每一个人所能实现的价值也不尽然相同。
所以,当我们远望鸿鹄高飞之时,我们也可以放言,汝鸿鹄焉知燕雀之志哉!古人云,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无论我们限于多大的能力,我们也不能妄自菲薄,是故,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即便是常人已有如此的心念,即使是普通一人亦有为理想而奋斗的决心。因而,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一员,更应当有远大的目标,厚积薄发,超越自我,提升自身的素质。
大三是一个新的人生阶段,而开学的日子则是一个新的开始。一年之计在于春,我必须尽早规划好自己的人生。我觉得,不管以前的成绩如何,到了大三,便是一个新的开始。以前的成绩不能代表以后,而未来的好坏则是掌握在自己现在的手中。我相信,天道酬勤,只要我继续勤奋耕耘,必定会有好的结果。
此致
敬礼!
汇报人:_x
20x月x日
篇19:入团申请
尊敬的团支部:
我是xxx中学一名即将读高二的学生,本人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争取成为这一先进组织的成员之一。
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在红色革命的风暴中自然而然诞生的,在艰苦的漫长的战斗历程中成长的组织,它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建设的一直红色突击队,是培养建设新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大熔炉。它具有一段漫长的.历史,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先进指导思想,是用共产主义知识教育青年的,是中国先进青年团体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国际共产主义的一所大学校。我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深刻的感受到加入这个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在新的长征中,共青团紧紧团结在教育了广大进步青年,成为进步青年的组织核心,协助党加强对青年一代的培养教育,使广大青年加强了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从 1922 年中国共青团在广州正式成立至今,共青团组织一直领导着广大青年靠拢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光荣传统,在团中央的领导下,在新的长征中书写更加灿烂的新篇章。 今后要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青年。
今天,我向组织上提出正式申请,请组织上对我今后的工作进行考验。
申请人:xxx
xx年 x月 x日
篇20:离职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由于自己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使得自己无法再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在这个时候向学校正式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也已经大半年了,在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学校各位同事和领导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各位同事和领导。正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学校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以及吴老师、朱老师的关心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不久之前我还在庆幸自己被这个集体接受,并认为能在这里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但是现实是讽刺的,由于自身与家庭种种原因我不得不选择离开。
我是一个独在异乡的女孩子,身边没有亲人使得父母很是放心不下,所以父母一直想让我回家,在家里给我找了个文职的工作,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虽然工资待遇都没办法跟小院士相比,但毕竟家在那里。在外面待久了我也很羡慕那些一回到家就有热腾腾的晚餐吃、能看见家人宠溺的笑的同事。
我想家也很舍不得陪伴我一起成长的你们,所以我很矛盾,因为选择离开,无疑是辜负了您和学校对我的期望.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和慎重考虑,今天我终于鼓起勇气写了这封辞职信,就像我鼓起勇气选择的人生道路。希望您原谅我。我是怀念这三尺讲台的,能为小院士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这里我只能对你们说句对不起。
我希望公司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受理我的离职事项。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小院士越来越好。所以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辞职日期:20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