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来的和尚”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9篇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书,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书
市金融办:
本人XX(姓名),申请成为XX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全称)XX(职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报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三、本人未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四、本人最近五年未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人未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未曾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
六、本人未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被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
七、本人及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八、本人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以上承诺事项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2: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篇3: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篇4: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篇5: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篇6: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篇7: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篇8: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篇9:高管公司承诺书
高管公司承诺书模板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法人代表 兼董事长拟任人。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 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勤勉、规范履行职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不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不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自觉接受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挪用资金,不利用职权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八、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做到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诺人:
年
月
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
全体股东郑重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全体出资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家小型贷款公司,议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松原市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备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正式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为准。
二、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拟设立在松原市乌兰大街3155号,注册人民币3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三、公司股东共9人。均为自然人,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的具体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所记载的事项为准。
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一定及时到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股东在公司验资账户开设后规定的时间内,将认缴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一次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
五、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股份,应向已足额缴纳股份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小贷公司出资承诺书
本公司(本人)已认真学习《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清晰知晓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自愿出资1200万元,入股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的10%。本公司(本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按时足额缴纳。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
二、本公司(本人)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筹建、开业申报材料;本公司(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作为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从事骗贷、偏离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活动。
四、本公司(本人)对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愿意在法定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篇10:高管履职承诺书
XXXX公司:
鉴于,公司正处于全面建设现代化企业的关键性阶段,公司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转型和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公司规模与日俱增,公司发展日新月异。为进一步规范经营决策、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司活力,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当发挥更关键的作用和充当更重要的角色。作为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我将更加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遵纪守法,敬业奉献,忠于职守,恪守以下承诺:
一、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已全部知悉并将严格遵守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生效或将来发布生效的制度、规定、通知。
三、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已认真学习并将严格遵守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忠于职守,勤勉敬业,服从和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将妥善保管公司交付的财产、物品、证照,绝不侵占、外借、复制、仿冒、丢失、损毁、私自使用;绝不滥用职权;绝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遵守公司规定,绝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绝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绝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岗后,将严守公司商业秘密,绝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绝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绝不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七、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将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接受公司监督,维护公司的荣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一名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员工。
八、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绝不从事或者参与公司工作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绝不在其他企业中兼任职务。
……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中之一条或多条,即视为本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之一条或多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人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承诺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11:高管履职承诺书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董事长兼总经理拟任人。本人承诺:
1、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坚持原则、公道办事,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自觉遵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明确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成为红安县大别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5、无个人大额负债;
6、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7、能公正履职;
8、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9、能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10、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其他情形。
承诺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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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承诺书
在我未获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前,对以下事项做出个人承诺:
1.有无故意犯罪记录( );
2.有无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
3.有无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
4.有无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5.有无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
6.有无与拟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
7.有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
8.有无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行为( );
9.有无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有无在其他企业兼职或投资入股情况( ).
填写说明:如没有上述行为的,请在括号内填写“无”;
凡有上述行为的,除在括号内填写“有”字外,还须另附书面说明材料,如实报告相关问题和处理结论。
承诺人签字:年 月 日
篇13:设执行董事、监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适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 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xxx0年3月制定经xxx0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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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篇16:高管干部家庭助廉承诺书
为了充分发挥家庭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家庭廉洁文化建设,促进唐山海港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维护好配偶的形象和家庭幸福,创建廉洁家庭,我愿积极参与我区“廉洁文化进家庭”活动,尽心尽责,争做一名反腐倡廉的宣传员、拒腐防变的监督员、清正廉洁的守门员。现在我谨以个人家庭的名义,郑重做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廉洁自律,不收受钱物。不利用自身职权和配偶的职权收取他人的好处费和礼品礼金,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其它支付凭证等,以对党对人民对工作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堵住“后门”,不给他人提供贿赂的机会。
二、厉行节约,不奢侈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利用自身职权和配偶的职权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外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借婚丧嫁娶、生日、迁居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个人重大事项如实申报,不请客,不收礼。
三、淡泊名利,不跑官和要官。不为名利所困,扎扎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干预配偶的干部人事工作。与配偶共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坚守本份,不假公济私。不介绍工程、不在服务对象、企业报销医疗费、招待费、电话费和其它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在自己和配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并从中谋利。
六、爱岗敬业,不庸庸碌碌。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为建设廉洁和谐环保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承诺家庭、海港开发区妇工委各存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家庭承诺人:(签字)
篇17:高管干部家庭助廉承诺书
为营造健康清廉的良好家风,自觉提高家庭成员的.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响应正家风教育活动的倡议,建设平安温馨、幸福廉洁的家庭,我们共同承诺:
一、自觉遵守廉政法律法规,做家庭助廉的支持者和参与者,远离腐败,牢固树立起家庭助廉、倡廉、护廉意识,共同构筑反腐倡廉家庭防线。
二、经常关注配偶的思想动态,及时提醒配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帮助配偶把好“廉政关”,发现配偶有违规违纪苗头,要坚决劝阻和制止。
三、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诱惑,当好廉内助,发挥好亲情的监督预防作用。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陋习,不参与黄、赌、毒,管好“八小时以外”生活。
四、不接受、不帮助配偶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决不干扰插手配偶工作,不利用配偶的职权、不以配偶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自觉接受监督。
五、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美德,以廉教人,以德育人,严格管教子女,不纵容子女以自己的名义拉关系,搞特殊,共同营造和谐、幸福、廉洁、文明的家庭。 承诺人签名: 配偶签名:
篇18:设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19: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融合
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融合
我国《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监督机制。这两种监督机制虽然各有优点,在现实公司各项活动中起到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同时规定这两者纯属机构的重复设置,容易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一、监事会制度的缺憾与完善
在百年公司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监事会作为公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为我国公司法确定下来。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机关。它被出资者授予监督权,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是公司正确经营的保障。设立监事会有利于保证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同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大的有限公司也应设立监事会。由此可见,监事会在我国公司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
但单就法律本身来说,仍然存在许多考虑不周,不利于其职权的真正发挥的地方:第一,《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为:(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其中多数为事后的检查工作,并不能充分将自己的能力应用于决策过程,纵使以后监事会对错误抉择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也往往为时晚矣。第二,监事会人事任免体制存在缺陷。《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多是对其能力的限定,而对其身份的限定并不完全,属消极性条款,即除其中规定的七种情形外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监事会成员。这样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除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这样,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处于同一单位,另外,法律没有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排除在外,这样就使原本保留的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和亲友关系的监事很难从事,法律对于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保障时,监督权的行使不可能有效实现。
因此,一定要保证监事会在人事任免上是独立的。这一点要求监事会成员与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牵连关系,这是保证监事会人事任免独立的根本要求。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的消极规定虽然能够对该含义有所阐述,但仍不够清晰明了。为了防止出现原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对监事行使职权的制约,应规定监事会主席或重要领导人员不得与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出于同一股东单位。为了增强职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且该比例不宜过低。最重要的是,由于公司业务涉及广泛,包含经济、法律、财务、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监事会为有效地对公司各方面事务给予监督,有必要吸纳一部分具有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专长的人士加入,其中非常有必要含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员,这一点德国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得比较成功。如前所述,银行工作人员进入监事会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既可以方便银行对款项的监督,也可以避免公司内部关系对监事会较大程度的影响,应该是完善监事会制度的一个必要选择。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与废除
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其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的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其设立背景是这些国家公司机关的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因而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
我国之所以引进该制度,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日益增多,证券市场已逐步建立,广大的城乡居民纷纷入市购买股票,但鉴于中国普遍收入水平不高,他们只能购入数量极小的股份,并且缺乏企业经营的知识和经验,因此绝大部分小股东对股份的经营管理既不关心也无法关心,他们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在股市中获利而并不期望成为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是否应不予考虑呢?当然不是。为防止大股东的任意行为造成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这种独立董事可以起到维护其利益不受损害的作用。再加之我国加入WTO以后要求与世界经济模式接轨,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也是经济发展的一种选择。
一方面,独立董事又并不真正地独立。虽然独立董事来自企业外部,能够有效避免被高层管理人员腐蚀的危险,但正由于这种特殊的身份,他们往往是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或因为其在某方面的造诣而在多家公司同时提供服务,往往没有时间完全了解他们所供职的产业及公司的情况,只是一个举手表决的工具而已。因而,要想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独立,摆脱其受到的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对内部人士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做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而且对于公司来说却常常无效率。而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如前所述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中国强加一种独立董事制度纯属一种资金的浪费。我们不宜强制在法律制度上对独立董事的设立做硬性规定,完全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设立。如公司结构为“一元制”,则设立独立董事;如公司是“二元制”,则完全可以不设立独立董事,而只设立监事会即可。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指导意见》中有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基本上包括监事会的职权。而且其中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规定,如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出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充分体现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监督和提议作用,是监事会职权中所不包括的,也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很显然在公司内部,这两种机构的职责出现了雷同,属于机构的重叠设置,是对公司资源的一种无端浪费。同时这种“双轨制”可能导致的后果必然是互相推诿,最终必然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严重影响,这是与当前机构精简的趋势相违背的,不应予以倡导。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监事会之外另设独立董事制度。不如将二者融合为一,在作用互补的同时也避免了资金的流失,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应当如何融合才更有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二者融合的监事会应采用独立董事的一些先进的
管理经验,如:鉴于独立董事人事任免的完全独立,在选拔监事会成员时不仅要排除没有能力的自然人,而且应将与公司经营者和决策者有任何上下级关系和亲友关系等密切关系的人排除在外。同时,完全可以在监事会内部成员中聘任具有相应身份的外部人士加入,增强外部监督机制,成为内部制衡的有益补充。第二,鉴于独立董事资金的独立支持,不妨将监事会的资金设为自有,由法律规定公司定期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给监事会,作为其监督的经费,在经济上与公司脱钩。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应定期向监事会拨付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其自由使用,自主支配,自行发放监事会成员的薪金、待遇。同时,为保证公司整体利益,监事会做出的薪金发放和费用支出决定应报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董事会对合理的要求不得予以否决。经济上独立的监事会能够更有效地对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第三,将独立董事优越于监事会的职权,尤其是可独立发表意见的几种权利纳入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扩大监事会的活动范围,增强其监督制衡和决策参与的能力等等。
总之,对于独立董事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打破我国原有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势必在职能、权利等方面与原有监事会产生冲突,应注意对此问题引起充分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石少侠.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范健.商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本文转载自《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