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loo异格鲁”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

篇1: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办事对象: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职工。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人员。

所需材料:

1.《潮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收费凭据;

3.工伤情况书面报告(由用人单位出具);

4.《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交通事故造成时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

6.《伤残等级评定书》(可享受伤残待遇而又自愿放弃评残的,本人书面放弃伤残待遇申请,加附单位意见及盖章);

7.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门诊病历(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时需提供);

9.医疗资料(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10.转院需提供《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医疗终结期满需要延长、康复、安装、更换辅助器具、老工伤、评定伤残后仍需治疗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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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参保证明(可在省社保局网站www.gdsi.gov.cn/查询申请员工近期缴费记录,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属机动车事故的需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员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员工因工死亡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对帐单》;

(5)《死亡证明》;

(6)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8)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2、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7)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9)《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10)《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3、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5)下落不明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5、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工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因工下落不明员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9、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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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流程

篇3: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大致如下:

1、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2、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3、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4、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1、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4、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6、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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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东莞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申领程序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事项内容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申领程序申请材料(一)1-10级、未达级或放弃评残的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工伤保险待遇银行账户信息确认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若银行开户名称为非工伤职工本人的,需提交载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工伤待遇内容的委托公证书;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表》及表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提供);

6、由监护人申领的,提供监护人证明资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由近亲属申领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其他人申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因工死亡: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申领工伤保险补偿待遇应准备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办事程序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并办结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手续后,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领取《受理回执》;

2、领取结果: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签收《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办理时限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办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表格下载《工伤保险待遇银行账户信息确认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表》业务类别待遇申领温馨提示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篇5:在东莞如何申领工伤保险补偿待遇?

工伤保险补偿待遇是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康复费用等。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各地工伤保险补偿待遇标准、申领待遇程序不同。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东莞工伤职员申领工伤保险补偿待遇条件、资料、流程等相关事项。

在东莞如何申领工伤保险补偿待遇?

【受理机构】:东莞社保局工伤保险科

【申领时间】:医疗终结并办结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手续后

【申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769-12333

工伤保险补偿申领条件:

1、经过工伤认定且被确认为工伤;

2、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工伤等级。

工伤保险补偿申领资料:

1、工伤补偿待遇档案表;

2、《工伤认定书》;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1至10级和未达级的需提供);

4、《放弃伤残评定声明》(放弃评残的需提供);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及1张1寸照片;

6、4R残情彩照(放弃评残的无需提供);

7、待遇领取人银行账号资料;

8、其它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补偿申领程序:提出申请――审核资料――得出结果――领取结果。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者其直系亲属携带上述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3、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得出结果,下发通知;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签收《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

篇6:成都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流程

成都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包括很多内容,下面是节选的几种常见工伤报销案例: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原鉴定结论做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1910 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1、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本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所需费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社保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2、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其所需费用: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3、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医函[]51号)不再执行。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的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是否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问题: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已按政策规定按月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在受聘期间因工负伤(伤残l一6级)不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若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由用工方补足其差额部分。其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标准进行调整。

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除上述定期伤残抚恤金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川劳险〔1993〕94号文件和现行规定处理。

更多成都市工伤报销流程相关介绍,可以登录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工伤保险报销相关办事指南或者工伤保险政策。

篇7: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次月起享受。

女职工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男职工申请享受生育看护津贴。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社保局办理: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上环证或结扎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或银行账号复印件。

社保局在受理材料后次月将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本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上。

篇8:工伤保险待遇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4、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6、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8、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确良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1、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2、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3、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4、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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