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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
最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 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
(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见证业务。
篇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总结
20xx年是全市每个法律服务所为实现法律服务工作跨世纪发展目标,紧紧围绕全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全乡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做了超多的工作,现就本年度大河北乡法律服务所的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普法宣传工作
一年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普法办的统一要求,我们着重在普及法律知识入手,重点普及了《宪法》、《物权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同时从普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展了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全乡群众生产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加大了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企业改制等知识培训,预防和减少了社会矛盾。
一年来本人注重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分别开展了“法律进村”、“法律进校园”“法律进站办”等措施,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全年举办培训班4期,培训法律骨干60人,树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村、依法治办典型3个,在搞好普法工作的同时,用心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市场经济、公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开发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法律为武器,深入开展邪教斗争,为严打整治创造强烈的法制舆论氛围。透过办班、讲座、出版、橱窗、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下乡、下企业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全乡的依法治理水平。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年来,本人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把重点转移到用心参与配合党委、政府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上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用心推动调解工作,在组织上向“两个普遍”迈进,在领域上向“两个延伸”。20xx年调整调委会2个,健全调委会1个,构成了更加完备的调解网络,培训调解工作人员42人,使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认真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在全乡范围内四次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活动中,对村、组逐一排查,对特殊人进行重点走访,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和群体性纠纷、越级访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疏导调处,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工作中,本人注重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农业和农村工作这个重点,努力调解出现各种纠纷,确保稳定和经济发展;二是突出企业和下岗职工的这个重点,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维稳工。一年里本人共调解纠纷32件,成功32件,调解成功率100%,防止群体性上访3起25人次。
三、法律服务工作
在法律服务工作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研究分析我乡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全乡招商引资进程和农业产业化步伐,拓展服务领域不等不靠,全年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家、民事诉讼替理6件、经济诉讼替理2件、非诉讼法律服务5件、见证10件、解答法律咨询50人次、替写各类法律文书17份、主持调解纠纷30件、协办公证5件,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带给了法律保障。
四、法律援助工作
今年,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安排部署,我站进行了超多的法律援助工作,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8件,结案率100%。受援人员71人。透过法律援助的开展,为贫困家庭、低收入群体解决了很大的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年过去了,按局党组和党委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今后要在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有一个飞跃,在精神状态上有一个新振奋,在局党组和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完成法律服务所各项工作,为本乡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篇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度镇赉县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守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现将20xx年上半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的“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我县已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并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全省法律服务系统服务“五大发展”及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五大工程”活动。继续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政府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法律顾问的覆盖面,截止目前,共担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共14家。
二、为扎实做好服务民生工作,我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社区、村屯、学校、机关、企业、单位进行法律宣传。将法律服务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延伸,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结对子,共参与乡村、社区结对子11对;参与矛盾纠纷39起。截止目前,共发放便民服务卡980张,法律宣传26次。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积极为困难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半年来共接受当事人来人来电咨询152余人次,其中诉讼代理5余件,非诉讼调解201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06万元。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我们经常深入基层,义务解答法律咨询,调处民事纠纷,送法到田间地头。
四、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中,组织律师上街开展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民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为群众答疑解惑,开展法律援助进村,进社区等法律服务公益活动,树立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好形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件。
五、各法律服务所切实做到了“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统一”(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登记结案、统一收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工作纪律上墙、服务承诺一律面向社会公开。严格案卷管理制度,严格建档、存档、清档,杜绝案卷内容不全、丢失等现象的发生。加强执业监督,实行投诉倒查制度。对群众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受理并进行调查,做到违法必究的落实情况。
六、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制订完善了办理法律事务内部工作流程,对收案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委派、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同时实行“五公开”制度,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开通投诉电话、发放法律服务情况反馈表、法庭旁听等方式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执业纪律。健全和规范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法律工作者诚信档案,指定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七、现有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注册后,全部备案归档。
篇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总结
一是实现了我区村(居)法律服务全覆盖。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圆满完成“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辖区内律师和经与市司法局协调,为我区派遣的18名律师已分别和村(居)委员会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颁发了法律顾问聘书,制做了法律顾问公示牌,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全区,五办一乡35个社区24个村,全部与律师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
二是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申请法律援助案件121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119件,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91件,审批的93件,提供法律咨询334件。
三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业务股室全部实行公开操作,各股室的业务范围、工作制度、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已挂网上墙。6月份,我局全体人员在火车站开展了“以阳光行政、服务百姓”为主题的执法公开宣传活动。现场发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600余份,公民用法手册400余份,三位一体调解明白页500余份以及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节选。门户网站登记文章及图片70篇,访问量17335次。信访网接受案件1件。
四是全面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对雪松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的全体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全年开展了两次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查处了3起投诉案件。
五是深入拓展公证工作。全年共办理公证事项62件(民事62件,经济0件),公证收费46750万元,义务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无出现假证错证的现象,为我区市场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篇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20xx年XX号、XX号令和《XX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积极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农村、社区,在为广大农村群众、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在推进农村、社区依法治理,维护全市的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基本情况
20xx年,我市共注册基层法律服务所X家,X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彭山县X所X人,XX区X所32人,X县1所7人,X县1所4人,X县X所XX人,X县17所66人,市直管4所13人。执业人数比20xx年减少28名,减少15.5%。
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及其管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
(一)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反映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市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自20xx年成立以来,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业务知识;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理论研讨,总结交流、推广基层法律服务典型经验,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近三年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12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报2份;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3起;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出期刊1期,发表理论文章2篇、信息简报9篇,为全体会员提供了理论交流的平台。
(二)发挥优势,切实为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便利的法律服务。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开展法律服务,调解群体性纠纷,办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积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服务“三农”成效显著。据统计,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层政府和村(社区)、各类经济组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xxx家,调解纠纷xx件,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xx件(次),办理法律援助xx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xx亿元。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制定规定性文件xx件,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建议xx条,被采纳xx条。
(三)加强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近三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开展各级各类培训XX人次,开展专题培训XX场次,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跨区、县相互观摩XX场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XX余人,到省司法警察学院参加培训,考核考试合格率达XX%以上。
(四)强化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59、60号令和《XX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要求,一是严把准入关。近几年来,凡是要求申请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执业条件,并通过XX省基层法律服务资格考试合格,确保了人员的执业素质。其次是把好了规范执业行为和执业纪律关。市司法局先后制定了《XX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纪律》、《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收案制度、文档管理制度。每年年检注册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法律服务所使用名称不规范、收费不上墙公示、形象较差、服务质量差的所和个人,采取延缓年检注册、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取得了好的效果,目前,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本做到规范有序。
(五)加强学习交流,加强区域合作。为探索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管理的有效模式,每年初,市司法局都要召开一次管理工作会议,由各区、县交流管理工作经验。同时,为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市州的有益经验,20xx年由分管副局长带领各区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基层股长,到XX等市学习考察,扩大视野,同时,省内XX等3市、州来我市参观学习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六)认真抓好来信来访投诉案件的查处,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每一件投诉案件,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在查处来信来访投诉中,对于当事人投诉经查证不实的,给予耐心解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进行了认真严肃查处。3年来,我们共收到来信来访投诉共X件,直接答复X件,立案调查X件X19件全部办结,有X个法律服务所、X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处罚。
三、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法律服务者在思想、信念、道德和执业纪律上存在偏差。在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存在片面强调自身经济利益的现象,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自我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不强。长期以来,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存在偏差,对基层法律服务去留问题也争论不断,再加之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偏
低,生存艰难,有不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发展上存在短期行为,在法律服务所的办公改善和规范化建设上投入不足。
四、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为重点,以“党政支持、社会需求、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为全市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一)加强教育管理,提升队伍的素质。结合政法系统集中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的过程中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者中深入开展以“公正执法、优质服务、诚信执业”为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大力开展
诚信教育,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下决心坚决治理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信誉度,塑造XX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业务素质。基层法律服务由于起点较低,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市司法局将围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热点、难点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机制,改进培训方式,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者的业务水平。
(四)完善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按照司法部令和《XX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要求,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人事、财务、业务、收费、档案、考评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管理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