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答辩状提交时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答辩状提交时间,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1:答辩状提交时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答辩状的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篇2:提交答辩状时间
提交答辩状时间
提交答辩状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15日内提交答辩状;但是,被告不答辩不影响开庭,且你仍有权利当庭提交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
鉴于诉讼具有一定的策略或法律技巧,建议由律师出庭代理。
没有提交答辩状是不影响案子开庭的,但你要提供相关证据,还要看一下对方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有哪些,你必须要积极的应诉才可以,不然结果可能要对你不利。
建议还是找个律师处理吧
民事答辩状的格式和范文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二)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三)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1.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诉讼提出答辩用。
2.“答辩人”栏,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
、住址等。
3.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民事答辩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号
经营范围和方武
开户银行 账号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1.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辩人月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接原告的人数提交。
【范例】田x信、田x兰诉田x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5月11日
篇3:民诉提交答辩状时间
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价值解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
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才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原则。
作为文书往来的体现,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 “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提交答辩状的立法较为笼统。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当事人基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答辩状做了规定。
第167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答辩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答辩状应“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以上几个条文基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全部框架。
(二)司法现状。
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
提交答辩状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帮助审判人员提前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行。
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迟延,审前准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
三、提交答辩状制度的改善
提交答辩状作为审前准备阶段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对提交答辩状进行明确、合理的架构。
(一)答辩状的形式。
由于我国尚未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对于当事人必须进行书面答辩实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答辩状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个缺陷。
因此,就答辩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形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
(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关于答辩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
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行了限缩。
所以,笔者认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
与此同时,对于被告或被上诉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法律应允许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
(三)引入答辩失权制度。
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方面出发可以证成我国引入答辩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
但问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模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答辩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答辩失权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答辩规则及不及时答辩的后果规则组成,但是在具体进路上则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答辩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美则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答辩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接判定被告败诉,但允许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
①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答辩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行失权审查。
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行要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
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所以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行阶段性结案。
大陆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虽然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
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大陆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
虽然我国诉讼模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但这样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
因此,大陆法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借鉴何种答辩制度尚需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衡量当事人利益。
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会做出不应诉判决,原告获得胜诉,虽然通过此种惩罚手段实现了诉讼效率,但无疑会牺牲当事人实体性权利。
为此,英美法也确立了异议制度,旨在恢复当事人丧失的陈述机会。
大陆法对于逾期提出的防御方法,经审查不符合失权要件的,仍会被作为裁判基础,甚至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也并不必然导致在此后的程序中丧失提出抗辩的机会。
在我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大陆法对答辩失权的立法例应作为我们借鉴的不二选择。
(四)强化法官释明制度。
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
②我国《证据规定》第3条仅从原告的举证方面解释了法官的释明制度,无论从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从我国司法现状及现实状况来看,与其把法官释明当做一项权利不如将其视为一项义务更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因为法官释明制度体现了法官审判权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通过法院中立的协助可以弥补当事人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能力的欠缺。
尽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处分可能因为知识的缺乏、能力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可能未声明、声明不清楚或者声明不当,或者所主张并经过证明的事实与其所声明的权利不一致时,若法院判其败诉,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残酷,诉讼的正当性无法体现”。
③因此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提交答辩状制度。
四、结语
诉讼进程的整体推进需要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合乎法理和实践。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答辩状作为举证期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顺利运行的指南,当事人是否提交就会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而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作为常态存在在此时就会显得殊不合理。
既然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之中,那么,在此契机下重塑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将会对我国诉讼模式的完善大有裨益。
篇4:行政答辩状提交时间
行政答辩状提交时间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包括: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行政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
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
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
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128号信访卡)。
20**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1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篇5:提交答辩状的时间
最佳答案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当事人另有规定),可以提出答辩状,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辩状是针对起诉状的写的,包括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反驳。目的在于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事实,公正审判。
一、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二、答辩状的写作要领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3、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篇6:怎么提交答辩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的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因此,如果中间有法定节假日,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如果第十五天是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答辩状简介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篇7:提交答辩状
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可是在我国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并且开始影响到诉讼效率和原告的诉讼利益。
结合美英日德四国关于提交答辩状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的这种状况是因为缺少完善的审前程序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缘故。
在对我国审前程序重新构造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行为进行一些限制。
最后笔者详细分析了这些限制,认为这些限制只是提交答辩状在新的诉讼构造中的表现形式而已,提交答辩状依然是一种诉讼权利。
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
面对原告的攻击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为自己进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前提下有准备地进行活动,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受诉人民法院来讲,则有助于了解、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于正确的指挥庭审活动,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第113条和第二审程序中的第150条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的规定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同时学术界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上也模棱两可。
立法上的法律漏洞使得实践中的司法是去了根基,因而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上出现了各种偏颇。
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以期借此消除诉讼理论在这一问题的混沌状态,完善现行立法和正确地解决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学说认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被告自己决定。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原告,使原告及时了解被告的主张和理由,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通过提交答辩状与原告进行对抗。
并且,法院在对被告答辩状的审查中也会及时了解案件的争点,从而提高庭审中的诉讼效率。
可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学术理论中,我们却都发现不出学术界、司法界对提交答辩状的重视程度——提交答辩状几乎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那么,我国为什么长期不重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呢?笔者以为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大致有以下原因:(1) 基于心理和感情上的缘由。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民的厌诉心理,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尤其是作为被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很丢脸的行为。
因此,原告的起诉行为,通常使被告在感情上认为是受到了伤害,因而拒绝提交答辩状。
另外这种心理,又常常会导致被告不想或是不愿接近法院,从而不提交答辩状。
(2)没有时间准备答辩状。
这大概与我国的传统习惯有关,在进行诉讼时,被告会考虑是否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考虑如何进行答辩。
这些都会占用被告的'很多时间,没有时间提交答辩状也是理所当然。
(3)被告也许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而不提交答辩状。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答辩状,被告可以利用这一点与原告进行周旋,使原告不了解自己的详情,从而在法庭上可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达到胜诉的目的。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辩论权权利性的绝对化认识,是导致在实践中被告不提交答辩权的直接原因。
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实体方面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辩论权在我国理论界的鼎力支持下成为当事人的手中最强有力的武器。
提交答辩状的权利来自于辩论权,既然辩论权被告可以自由行使,那么当然被告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了。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才会默认被告绝对化的答辩权,从而也推导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结论。
我国法院审理中存在的职权主义模式是这种情形的最根本原因。
我国法院因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开示和展示方面处于一种被动和消极的地位。
因此在我国审前程序极其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或者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这种审判模式下,审前程序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官没有必要从审前程序中了解案情,它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作中做出公正的裁决。
至于原告是否在审前了解被告的诉讼证据,那根本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原告在这种模式的诉讼中仅只是作为一种起诉者存在的,他(或她)存在的目的只是把案件导入法院。
法官会做好除了起诉之外的任何事情,至于原告是否了解到被告对起诉的反应那到是次要的了。
篇8:提交答辩状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性质 对于任何事物的准确把握在于对于其本质属性的正确认识,这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同样适用。
我国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被告的答辩行为没有确切的认识,以下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进行简单分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权利说
理论界传统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是被告行使答辩权一种的形式。
答辩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享有的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是辩论权的延伸,辩论并不仅仅存在于开庭审理过程,审前准备阶段的起诉与答辩以及证据交换等行为亦是辩论权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的起诉状与被告的答辩状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次书面辩论。
对被告来讲,答辩权是辩论中最基本的权利,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的提交答辩状的行为的性质理所当然是被告的权利,这也是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150条所确定的,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权利是可以处分的,所以法院不得加以干涉。
(二)义务说
义务说是在纠正传统的权利说的弊端上产生的,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诸多弊端是将被告答辩视为其权利的结果,所以义务说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发,论证其是被告的一种义务,即证据规定用了“应当”一词,所以应是被告的一种义务。
有学者主张为避免权利说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应采取强制被告答辩的义务说。
即虽然答辩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将提交答辩状定位为被告的一项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而且将提交答辩状定位为被告的义务即如同将被告应诉定位为义务一样,并不意味着被告的答辩权被剥夺。
义务说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权利说的批判,该说认为权利说会造成审理突袭和诉讼迟延,违背程序经济性及程序正义。
义务说提出的理论依据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张被告享有获得起诉状副本权利的同时应履行提交答辩状的义务,这样才能保持双方攻防力量的平衡。
(三)责任说
有学者在义务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说,即认为提交答辩状既是被告的权利又是被告的责任。
虽然主张责任说的学者仅为少数,但似乎有将责任说与义务说等同之嫌,因此本文特将其单独列出以突出其与义务说的区别。
德国有学者认为,被告没有辩论义务,但具有辩论负担或称辩论责任。
当事人进行自己的诉讼,并自己承担疏忽实施诉讼的责任,如果他们想试图避免这种坏处,则他们必须行动。
因此责任说与义务说存在区别,负有答辩责任的被告提出答辩状,是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利益,避免自己承受不答辩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负有答辩义务的被告提出答辩状,主要出自于外在的强制,而无论如何都不是把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