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叙永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繁荣经济,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叙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叙永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招牌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为广告设置服务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者)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场地、空间及交通(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设施,采用张贴、悬挂、绘制等方法设立,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等为形式的广告。
本办法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称招牌,是指在经营门市店面、单位办公场所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记或内容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第四条 叙永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形式应注重风貌塑造,与街景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二)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与街道、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城市风貌特色;
(三)户外广告内容应健康、合法,广告设置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出现破损、陈旧、脱色等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四)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屋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
(六)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由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应牢固、安全。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设置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设置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提交广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申请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对于单立柱广告以及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山体、水岸、绿地、广场等)、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影响城市风貌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置点位及方案进行审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益广告位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置点位及方案进行审定。
确定的公益广告位不得进行商业性宣传。发布或更换公益广告,内容必须经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内容核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专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广告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告位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公益广告画面的完好、清洁卫生、安全事项和画面设置费用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包括灯光)。逾期未完成设置工作的,审批手续失效。确需进行设置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为两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为一年,电子显示屏可延长至六年。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的文号及设置期限。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户外广告,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工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约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沿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牵挂宣传布幅广告,须经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招牌的设置,设置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设计图纸资料和效果图;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牌设置。
第十七条 招牌的设置有效期为二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1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的,2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应在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及设置期限;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应到原批准设置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招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安全要求。招牌设置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第二十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统一规划,实行一街一景,塑造城市风貌;
第二十一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或擅自改变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施工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造成其它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叙永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2: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划分为:
(一)禁止设置区域:市行政中心区、灵山寺风景区、三岩寺风景区、南明山风景区、白云山森林公园、塔下名胜公园、酱园弄谭宅、中共浙江省委机关旧址、南明门、古城墙等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建筑控制地带。
(二)控制设置区域:各类广场、文教园区、江滨公园、万象山公园、处州公园、中心公园、丽阳门公园、古城岛公园、枇杷屿旅游公园、植物园、省道国道入口等区域及建设控制地带。
(三)一般设置区域:除禁止、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
今后,随着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经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篇3: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一)城区出入口地域:户外广告设置要与城市入口景观元素有机结合,综合考虑城市户外广告的社会效应,注重户外广告景观设计布局的艺术化、风格化。
(二)瓯江两岸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注重整体效果,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相处、相得益彰。鼓励使用霓虹灯、电气招牌广告。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等达到和谐统一,展示城市的安定、康乐、繁荣。
(三)文教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文教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
(四)重点商业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要充分考虑现代商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户外广告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要求标准统一,形式新颖,品质精良,内容健康。鼓励使用霓虹灯、内显灯箱、橱窗等广告形式,以发挥户外广告塑造与丰富城市景观的独特作用。
(五)水阁、天宁工业园区、富岭规划工业用地和绕城公路:该区域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形式上以双面高炮广告为主,以塑造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
第五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标志标牌;
(三)交通信号设施;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车行道隔栏;
(六)人行道隔栏;
(七)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八)人行天桥护栏;
(九)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十)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之内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
(三)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四)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五)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的;
(六)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宽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重点商业区块且二、三楼为商业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筑物上附设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损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八)在十八层或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
(九)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的;
(十)在骑楼的立柱上设置的;
(十一)在店门及店门外的立柱上张贴的;
(十二)利用空气动力伞、滑翔机进行广告宣传的;
(十三)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八条 禁止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户外广告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禁止设置规划的情形:
(一)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道路、桥梁、绿化带、建筑工地等处悬挂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讯、电力设施设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三)设置、发布铁皮油漆广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桥设置的;
(五)在未规划设计广告位的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上设置的;
(七)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广告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广场,或面积较大的绿地。
第十二条 在已制定街景规划的路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对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同时间内和同等质量上,其公益广告的面积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十四条 大型展销展示活动、文体活动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活动结束后,按谁组织主办、谁负责拆除的原则,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原经过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限内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经审批同意的同等质量公益广告或予以拆除;期满后必须重新经过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和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4: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篇5: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篇6: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篇7: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第九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门店转让后,门店所有权人负责完全责任。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新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
篇8: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