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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关系
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附: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0月22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篇2: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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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会法工会经费
工会法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摘选: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标准与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及标准。
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有利于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增强阶级友爱和阶级团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
第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这里所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作为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的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五,其他收入。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60%留在企业工会,40%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
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缴2%的经费给工会,并允许从成本中列支,主要体现着国家财政对工会的扶助。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已作出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同的规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工会法规定了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即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列入成本,由此减少了相应的税收,体现着国家的支持。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并规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的开支标准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和县以上工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执行。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体现了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工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原则。制定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有关开支标准。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保证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
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全国的'经费收缴率大约为55%左右。主要原因有:第一,1992年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对私营企业的工会经费问题未涉及,这些企业是否应当拨缴工会经费尚无法可依。第二,法律对缴纳工会经费无强制性规定,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故意少缴,或者拒缴工会经费。第三,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实际困难。
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工会法既然规定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均要按照2%拨缴经费,就应当有相应的手段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就要保证经费的收缴。因此,工会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令。如果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则进入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办理。
这里应当指出,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拨缴工会经费,在采取强制拨缴措施时应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因此,工会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对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予以特殊考虑。人民法院对工会申请的强制执行也可以进行审查,经审查,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免予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是历史形成的,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在旧中国,工会筹集经费并独立进行管理是工人阶级开展斗争的需要,也是工会赖以生存的需要。建国以后,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地位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工会经费独立原则,主要表现为工会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制定,建立自己独立的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预算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工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通过经费预算,可以把资金的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促使工会工作和事业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工会经费预算由三部分组成,即基层工会经费预算,它是工会经费预算的基本环节;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的县、(市)以上各级工会的预算;单位经费预算,是指有经费留成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和县以上工会机关的经费预算;工会财务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工会决算是工会预算执行的总结,它反映着年度工会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工会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反映。通过编制工会决算,可以从财务上总结一年来的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经验和问题,为工会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信息。因此,在年终认真及时编制决算,是整个工会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工会决算的组成与预算的组成相一致。工会决算的编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进行年终清理,要检查收入,核实支出,以确保数字完整、准确。
工会经费审查制度是指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它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审查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各项财务制度是否坚持;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工会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该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是:第一,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第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在进行经费审查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追究有关责任。第五,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第七,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会财务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八,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三、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工会外部的监督,这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要给予补助和企业必须拨缴经费,就应当规定对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外部审计监督,不能自己审计自己,建议增加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这一款中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应当说,国家监督的形式是多种的,其中对经费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是国家审计监督。依照审计法的规定,除了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还规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审计的也在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因此,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的审计监督,当然也还应当包括其他的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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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1993-10-30
执行日期:1993-10-30
总则
第一章 会员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八章 会徽
第九章 附则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和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成立和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商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篇5:中学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县教育工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努力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及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谋求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1、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工会设主席1名,委员若干名
4、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会员群众和职工代表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清正廉洁敬业。
5、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本校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组织。同时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后,由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或因工作调动自调离本校起,其会籍自动终止。
基本权利:
1、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监督工会委员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爱岗敬业,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请县教育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3、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会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5、在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泾阳县教育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1、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2、本章程自xx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6:中学工会章程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xx中学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学校,构成学校权力机构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xx中学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的各项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一章
第一条 凡是xx中学正式在岗教师和职工,承认xx中学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全校教职工内部的团结与统一,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
篇7:学校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学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学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基层群众组织。它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会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我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六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和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或批评、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实行的各种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和工会基本知识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扬互助精神,参加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规章,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九条 会员转会、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校工会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教代会换届同步。 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额10%推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工会委员3名,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有关评优评先工作。
五、对教职工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组织会员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侵犯教职工会员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处理、予以纠正。
三、学校行政辞退、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四、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等,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改进、新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
六、如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就某种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并可要求仲裁。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经费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处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经审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名,由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进行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工会工作者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工作者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经审委员会成员,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等。工会工作者均为义务兼职。
第十八条 工会工作者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者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经济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愿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由学校党总支向教代会主席团召开当选工会委员会议,产生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选举结果应报市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作者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学校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在确保完成规定的经费上缴任务的基础上,采取工会相对独立支配的方式:
一、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应由学校行政提出支配方案,经工会同意予以支配。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产指学校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它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xx学校工会委
篇8:学校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市xx区公有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xx实验学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xx区教育工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委员4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篇9:企业工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工会是公司全体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公司劳资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司全体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本公司工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工会是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公司工会的主要职能是:
第五条:
第一章、工会会员
第六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种、职务、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本公司工会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条:会员有加入工会和退出工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本公司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第十三条:本公司工会设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本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主席任期均为 (三或五)年,期满由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上款人员在任职期间被罢免、开除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章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十九条:本公司为工会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支持。
第二十一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成立或撤销本公司工会组织,必须经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书面议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方可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全体会员员工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公司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总人数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10:中学工会章程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泾干中学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学校,构成学校权力机构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泾干中学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的各项任务;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一章
第一条 凡是泾干中学正式在岗教师和职工,承认泾干中学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全校教职工内部的团结与统一,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员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泾干中学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有: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组成人员。
(四)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工会委员会经常听取会员或会员代表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向校党委或者上级工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由以备课组组为工会小组提出30%的教职工为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以教研组为工会小组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会员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
第十条 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或撤换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泾干中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或二次,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工会委员会主席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议,做好工会日常服务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动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教研处开展教学竞赛、教学革新和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参与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注重关心老职工的生活,关爱职工子女的成长。组织开展好重大节日活动。
(十一)组织职工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好条件。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六条 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依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服务至上。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组织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培训。选派工会干部参加各种培训班。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做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会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学校预算外收入的比例拨交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按照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合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