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baki”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消防产品管理工作总结,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消防产品管理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精选
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进场安
装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进场安装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进场安装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进场安装申请表
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
兹有遵义县第七中学的四号学生宿舍楼建设工程(地址:遵义县
龙坑镇)安装的下列消防产品系潍坊福泰机械有限公司 生产: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注:1、生产单位直接提供时,应填制本流向证明书并直接印章;
2、生产单位委托他人提供时,被委托人可在本流向证明书上签字或印章,同时须附生产单位的委托函(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3、生产单位拒不确认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可通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系统查证确认,由查证人填制本流向证明书,并需附消防产品身份证标签照片(拍摄人、见证人签字)、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系统显示该标签信息的照片(拍摄人、见证人签字)等。
4、本流向证明书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资料之一一一并报销消防机构。
篇2: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精选
消防产品流向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一、企业信息注册
(一)登陆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在最左边找到消防产品流向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右侧“消防产业化监督管理系统”。
进去后点击“消防产品流向管理系统”
(二)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系统”登录界面最下面有
一行下载链接,包括企业客户端程序下载(登陆系统用)、加密锁升级程序下载(旧系统用户需要下载此程序升级原有加密锁)
(三)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系统”登录界面用户名和密码下面的先选择消防产品流向管理系统,再点击“企业注册”按钮进入企业注册界面,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网上注册。也可以直接点击下面的链接进行注册。
(四)企业注册完成后,即生成一个注册号和密码,需将该注册号和密码记录下来。
(五)企业注册成功后再次登录系统时,应通过双击电脑桌面上的“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系统”图标进入系统,用上述生成的注册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修改。
备注:信息注册时,需上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扫描件,销售企业还需要上传委托销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扫描图片格式必须为jpg格式,并不大于2M。
二、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一)企业注册成功后,应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新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注册登记。
1、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需提供材料:
(1)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加盖注册单位行政章,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5)销售企业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2、阻燃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需提供材料:
(1)阻燃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加盖注册单位行政章,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4)阻燃材料的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国家或自治区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5)销售企业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二)消防质检站承办人当日完成注册企业提交资料的初审,并将有关原件退回注册企业经办人。企业网上注册信息及产品审核情况,可到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左边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新版)”中进行查询。
篇3: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精选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供货编号: 工程名称:
下列消防产品已经建设(使用)、供货、施工、监理单位核查,有关单位共同对其产品来源负责
该供货证明可通过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cp.gdfire.gov.cn)使用供货编号进行查询
篇4: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精选
关于启用《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办事,有效防止假冒消防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提高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我总队研究开发了《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并定于1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打印出《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经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或使用单位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的依据。 二、注册使用方法和程序 1、生产企业:可在广东消防网(www.gdfire.gov.cn)的右边“便民服务”中的“消防产品监督”栏目进入服务平台,在网上完成企业注册和消防产品有关信息的录入,签订服务平台使用协议,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到我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进行核对,领取电子认证服务用的数字证书后即可使用,具体操作方法可查阅操作指南。 2、销售企业:在完成网上注册后,须经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确认是否为该 企业的销售单位,并由第一个确认的生产、销售企业代为领取数字证书后即可使用,具体操作方法可查阅操作指南。
三、企业提交核对的相关资料
(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工商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效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协议(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销售企业在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工商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协议(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报送,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
四、电子认证服务有关事项
为了保证服务平台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服务平台采用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企业使用服务平台需使用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提供,广州创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子密钥与证书维护服务,按照省物价局给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649号),需要收取每家企业每年数字证书服务费400元和一次性收取电子密钥工本费150元。我总队不收取任何费用。
服务平台运行期间,如有意见、建议或疑问,请与我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马参谋、郑参谋联系,联系电话:020-87119079,传真:020-87119089。如有需要参加服务平台操作培训的企业,请于1月10日前将名单报我总队防火监督部检测站,联系人李参谋,联系电话:020-87119176,传真:020-87119174。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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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消防产品宣传标语
1. 生死时速,在于点点星火
2. 消防安全多下及时雨,消防教育少放马后炮
3. 不要因为隐患小就不整改,也不要因为利润大就冒险
4. 别用鲜血换教训应借教训免血泪
5. 保安全首先得过“消防关”
6. 多一分防火准备,可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7. 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害三代
8. 勿忘防火须时时警钟长鸣,珍惜生命当头脑清醒
9. 防火思想松一松,火灾事故攻一攻
10. 工作将要结束之际,常是火魔“偷营劫寨”之时
11. 做好安全防范,幸福伴你同行
12. 一定要把火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3. 治病要早,防火要细
14. 消防安全和减灾关系到全民的幸福和安宁
15. 报警早,损失少,火警电话要记牢
篇6:消防产品宣传标语
1. 消防官兵为人民,望君遵守《消防法》
2. 对消防的无知,就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
3. 参加灭火工作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应尽义务
4. 清醒于事前,防范干未然
5. 消防安全,防患未然
6. 安全检查是火患的“扫描仪”
7. 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8. 消防保平安,千金及不上
9. 消防安全教育,要从孩子抓起
10. 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11. 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观念
12. 出门在外,安全第一
13. 一人惹火,众人遭殃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15. 人人知防火,户户齐欢乐
16. 消防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17. 防火比救火更重要
18. 减灾找规律,防患保平安
19. 安全中求高产一顺百顺,火患里冒进一挫再挫
20. 防止火灾,消除隐患
篇7:消防产品宣传标语
1. 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2. 过年过节乐融融,防火工作莫放松
3. 发现小孩玩火,应即制止
4. 火起于幽微,灾缘于疏忽
5. 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抓起
6. 贼偷一半,火烧精光
7. 绳子断在细处,火灾出在松处
8. 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规是火灾的预兆
9. 火灾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
10. 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人人讲安全
11. 齐心筑牢防火墙壁,携手打造平安家园
12. 绿叶底下防虫害,平安之中防火患
13. 依法防火,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14. 不绷紧消肪的弦,就弹不出安全的调
15. 生活奔小康,消防要安全
篇8: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9: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版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机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结果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消防产品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消防产品使用、维护维修的监督检查;
(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封样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负责本省消防产品的研发指导工作。
第六条 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行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等管理制度;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
第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的结果一致。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明示产品的贮运、安装、使用要求以及失效、报废时间。
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标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阻燃制品应粘贴阻燃制品标识。
第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保存所销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进货检查验收、产品流向登记等制度。
第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产品完好和消防系统运行可靠。
第十条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对其维护、维修质量负责。维护、维修后应当张贴标识,标明维护、维修单位以及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消防产品,禁止销售、使用因运输、仓储、保管等原因不能实现设计要求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专项检查;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消防产品随机性监督检查。
抽查样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时,应当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及阻燃制品标识;
(二)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四)消防产品的性能;
(五)施工安装记录等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或者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现场无法判定是否合格的消防产品,可以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
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和个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应当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和产品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 从事消防产品检测、维修、质量认证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
灭火器维修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 检验不合格和废弃消防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消防产品维护、维修单位未在其维护、维修的产品上张贴标识,或者标识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篇10: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专项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及时公布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消防产品管理信息化。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免费提供。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消防产品实行社会监督,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中发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互相通报,实现部门之间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源的共享。
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生产者应当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消防产品的质量,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购买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消防产品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消防产品前,应当现场核查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供货来源等内容,消防产品经现场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不得施工、安装。核查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查验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
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安装。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消防产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产品维修的技术标准,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条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灭火药剂等。
第十九条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成立行业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维护行业诚信,履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接受有关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查处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省消防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安全预警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需要抽样检验的消防产品种类、型号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产品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四)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实施现场检查判定。
消防产品质量能够现场检查判定的,应当现场检查判定,并将检查判定结论送达被检验人。
被检验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判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检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验人。
第三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不能现场检查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抽查的样品由被检验人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样品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被检验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产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消防产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人承担。
消防产品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实行消防产品诚信分类管理。对于没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因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消防产品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产品诚信管理信息纳入行政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监控和防范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诚信经营,没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未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合格证明文件,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消防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五)其他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使用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的消防产品的;
(二)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施工单位未现场核对消防产品,或者经现场核对发现与实际不符后仍然施工、安装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同意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
(二)指定消防产品品牌或者销售单位;
(三)利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职权干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六)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1:消防产品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论文
消防产品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论文
消防产品属于特殊类安全产品,是在发生火灾与预防火灾蔓延的重要防范武器,主要的用途就是预防火灾发生、避免火灾的扩大化,或者是在火灾现场救生所需要使用的硬件产品。对于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监督法》赋予公安部门的执法权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消防产品市场制度的改善,原有的监督体系与监督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建立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体制。
一、建筑工程防火产品现状。
1、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实际质量不符。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防火安全的检查重点,在许多建筑中的消防安全设备都不符合相关的标准,消防部门在对建筑进行消防监督与检查工作中经常都会发生消防水枪掉在地上就发生破裂。室内消防用水压力不符合消防所应该达到的水压,室内消防栓的铁皮厚度达不到标准,火灾应急照明设备、电池寿命短。我们都知道消防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书都是国家相关质量监督委员认证以后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消防产品的质量认证只是产品有资格进入到市场中进行流通,而无法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有效的加以保证。
例如:消防产品的认证许可书,报告的有效期是三年,在三年中如果没有对产品进行质量的检查,在这几年中产品的质量都需要相关的质量认证报告负责,也就是说产品的质量好坏都可以作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进行流通。许多厂家,都在取得了相关的检验合格证书以后进行产品的批量生产擅自更改生产的流程与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降低质量,获取更高的利润,产品的质量达不到标准。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在检验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是实际上在市场流通的产品却与检验的产品质量不同,质量达不到标准。大多数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的质量往往都是送检的一批质量最好,在市场流通中的产品质量却不符合标准。
2、消防产品的监督力度不严。
对于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在执法力度与监督办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与建筑工程室内消防设施的检查过程中只重视对前期的质量检查,缺乏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消防产品的监督机构,需要制定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制度,合理的做好监督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过分的看重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着相关规定配备了需要配备的消防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质量达到了要求却难以做实验。
在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查,都是需要凭借产品的合格证书以及质量许可证书作为检查的依据。这些监督的方法往往都造成了对于产品的监督取决于产品的外观以及相关的认证平局,对于产品的实际质量却无法真正的进行检查。其次,对于消防产品的宣传责任意识不够。消防安全的监督部门对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往往都是停留在如何防范与发生火灾及时扑灭的方法,对于消防产品的宣传却局限于商家自己的宣传。导致了许多工程中对于所使用的消防设施没有什么认识,在使用上更是没头绪,产品质量的好坏没有意识。许多企业对于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不了解,只能选择一些性价比高的产品,这种做法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让消防产品的市场更加混乱。
二、如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1、做好市场监督工作。
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需要定去做好对消防产品的市场流通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在家的过程中采取资料抽查、随机检测、现场试验等等不同的形式,重点对消防产品的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道、消防栓、自动感应喷头以及消防应急照明灯、干粉灭火器等等设备的检查与抽查。对于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对其进行取缔,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将日常的检查工作与专项的整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对消防安全产品管理与监督的严格控制的态势,方式出现不合格产品再一次流通到市场,规范市场产品的流通,提高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做好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着国家规定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处理办法,对于没有经过维修或者达不到食用标准的灭火器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对于没有取得相关灭火器维修许可书的企业不允许开展灭火器的维修业务,严格监督,依法进行控制。
2、市场设立消防产品专栏。
提高群众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选择质量好的消防产品,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在市场中要设立专门的消防产品经营专栏,在专栏中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着消防部门对于已经查处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记录,包括着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的产地与生产商。有效的协助群众以及消防监督人员找到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第二部分,如何识别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方法与流程,重点介绍《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办法》以及相关的产品检查程序。第三部分,重点对《阻燃产品认证证书以及企业产品信息公告》等等相关的消防产品的公告以及法律性的文件,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掌握消防产品的动态资料,为群众对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有所了解。
3、严格控制企业生产工作。
一方面要做好正规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部门、消防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做好配合工作,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加大管理力度,对于国家明确指出不合格产品要严格禁止生产,按着相关法律依法取缔。凡是生产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需要加大处罚的力度,要对市场的产品进行回收,停业整顿。不合格产品流入到市场以后会对发生火灾以后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相关的负责人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小作坊的生产要严格处理,依法取缔。按着危害公众安全的相关罪状,将相关的负责人送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正规企业生产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4、做好产品经营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市场流通。
相关的部门需要提高对消防产品经营的准入门槛,控制好经营数量,严格按着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消防产品的经营商需要取得当地相关消防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资格证书。做好对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一旦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对产品的销售权。经营者要严格按着法律进行销售,实行“三包”政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经营者有义务进行举报,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在火灾发生以后的控制以及日常的预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只要严格做好监督工作,才能让消防产品市场有序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超。浅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及如何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J]。消防界(电子版),(01):74~77。
[2]赖星宇。公共安全视角下完善消防产品监管法律体系的探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5(09):120~121+150。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4]周哩平。我国消防产品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律完善[D]。湘潭大学,。
篇12:我国消防产品科技创新发展的探讨
我国消防产品科技创新发展的探讨
摘要:就中国消防产品科技创新发展的`问题,从建立完善新机制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作 者:高波 张金敏 刘福存 GAO Bo ZHANG Jin-min LIU Fu-cun 作者单位:高波,GAO Bo(莱芜市消防支队,山东,莱芜,271100)张金敏,ZHANG Jin-min(泰安市消防支队,山东,泰安,271000)
刘福存,LIU Fu-cun(泰安市商业局,山东,泰安,271000)
期 刊:物流工程与管理 Journal:LOGISTICS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2010, 32(4) 分类号:X923 关键词:消防产品 科技创新 完善机制 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