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gjzj”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供大家阅读参考。

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篇1: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

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

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

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

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

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

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

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

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

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

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

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

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

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

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

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

篇2: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计算所得税。

核定征收申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篇3:核定征收企业鉴定表

核定征收企业鉴定表

核定征收企业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应按照《鉴定表》中的项目如实填报,不得错填漏填,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一)“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中注明的内容填写。

(二)“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三)“所属行业”应由纳税人根据其主营项目收入按《应税所得率表》中列明的行业填写(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其他企业)。企业经营多业并且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的,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行业,其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全部收入的.30%;企业经营多业但各经营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或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但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低于全部收入30%的,由纳税人根据各经营项目从高确定适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各项收入中最高的收入。

(四)“上年收入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收入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做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五)“上年成本费用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成本费用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成本费用额做为年成本费用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六)“上年征收方式”按纳税人上年实行的征收方式填写,分别填写“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新办企业此栏填“无”。

三、鉴定内容的填写:

(一)“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能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的,填“能”;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填“不能”。

(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能做到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能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做到真实、合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求的,填“能”;对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合法,相关凭证残缺不全,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不完备,计量、计价不准确,不进行纳税调整的,填“不能”。

(三)“账簿设置情况”栏的填写:

对账簿的设置情况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能”;对没能按规定建立账簿或虽有账簿,但设置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能”。

(四)“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填“能”;对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能”。

(五)“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能”;对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不能”。

篇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8号)同时废止。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文2016

3.201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4.20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全文】

5.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6.重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9.2017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

篇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财务管理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对于财务管理、账证设置、纳税资料保存、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纳税人年终实行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方式。纳税人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所得税预缴额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视为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可以核定该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办法:一、金融企业;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企业;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企业。第五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基本要求:一、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二、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确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四、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第六条 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所得税预缴额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一、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由纳税人按规定分期进行申报,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办法。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期进行申报,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办法。第七条 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办法的实行。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预缴额或应税所得率。

篇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1.书面申请报告;(修改上面)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

3. 新版《企业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国税企业 一式二份)

4.回函(地税企业,一式二份)

5.上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上年中介报告。

或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篇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XX市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兼营XXX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申请单位:XX公司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篇8: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所得税征收方式 鉴定

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十分重要。目前江苏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主要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江苏省国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这些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当前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

1、《办法》实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鉴定的方式容易产生征纳矛盾。

核定征收的权限在税务机关。但《办法》规定,企业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要先提出申请。这样就带来两大问题,首先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其次是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意见和纳税人的申请不一致,纳税人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对企业来说,申请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从少缴税款的角度考虑的,而税务机关则是以《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进行鉴定的,二者出发点不同,这样就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2、《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的5项条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规定,纳税人账簿设置齐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账簿、凭证保存完好,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可以实行查账征收,但并没有对这些条件给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基层税务干部由于业务水平及个人理解上的不同,具体执行时就会产生差别,造成纳税人税负上的不一致。

3、《试行》的部分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矛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而《试行》中设定了“新办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的量化指标。而新办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者很多,这样就造成企业查账征收面过大。

例如,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征管户数3978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3144户,核率征收企业834户,而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一共只有38人。面对查账征收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减免税优惠审批、备案资料审核等大量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出现“都要管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

二、完善现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对策

1、统一各地执法标准,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在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往往制定不同的具体标准,宽严程度的掌握也不同,因此执法分歧时有发生,同地区、同一行业、同等规模、同样税收财务核算水平的两个企业就会出现查账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存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为此,应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

2、对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分类鉴定。

鉴于目前大多数小企业核算混乱、成本费用不易查实等现状,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分行业按照销售收入、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指标进行分类。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鉴定查账征收的方式;对未达到标准的,实行税务机关鉴定核率征收,企业若要申请查账征收必须采取让纳税人举证、税务机关集体审议的方式。

3、征、管、查相结合,实行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

对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实行征、管、查相结合以及定期年检的方式,对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以及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所得税征收方式。这样既有利于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也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制化建设,实现查账征收的标准和日常征管的统一。

4、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未达一定标准、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了由纳税人举证外,也可以实行中介机构先行查证制。同时,在日常征管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也可以作为鉴定企业征收方式的依据。这样可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合理性,共享社会中介机构资源,提高征管效率

篇9: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