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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篇1:浅析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浅析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从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的内涵,说明了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作 者:孙秀云 刘丽华  作者单位:孙秀云(一重股份公司水锻厂助理政工师)

刘丽华(一重股份公司水锻厂馆员)

刊 名:一重技术 英文刊名:CFHI TECHNOLOGY 年,卷(期): “”(4) 分类号:F2 关键词:职业道德   一般规范   市场经济  

篇2:简论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简论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诚实守信是符合市场经济内在的.逻辑和发展规律的规范和美德.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内在地需要并且产生出诚信.加强诚信建设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 者:张增良 祁麟  作者单位:张增良(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建工系,河北,邢台,054035)

祁麟(邢台学院,马列部,河北,邢台,054001)

刊 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GTA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21(6)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诚信   美德   规范  

篇3:浅谈职业道德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浅析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浅谈职业道德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职业道德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企业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企业战胜困难,实现阶段性发展目标.

作 者:郜德胜  作者单位:中共长治市委党校,山西,长治,046000 刊 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年,卷(期): 26(3)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职业道德   企业发展   市场竞争  

篇4:药学职业道德在药房工作中的作用论文

药学职业道德在药房工作中的作用论文

在中西文化冲撞中开掘人性——评李安的“父亲从《木兰辞》和动画片《花木兰》看中西文化关于大学英语教学中的中西文化导向失衡分析试析陈独秀的中西文化评判及其价值取向特点李安电影在中西文化契合下的美学特点探析中国思想与美国精神——中西文化形态论陈独秀的中西文化评判及其价值取向特点中西文化差异与中西小提琴作品演奏风格中西文化张力下的王国维美学浅析谦虚的中西文化差异

1.药学社会法规和药学职业道德的关系

药学职业活动涉及公众的健康和生命,社会对药学职业活动有很高的期望与要求,并由此逐步成为广泛的各种控制与制约。这些控制与制约一部分形成法律和法规,一部分形成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前者属国家对药学人员、药学职业、药品的强制规定,违反了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惩罚。后者是道德责任,主要是通过职业教育和自我道德修养,使之融入药学人员的个人道德意识,成为这个群体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这种遵守主要是自觉的以及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来实现的,而其强制性仅反映在公众舆论和良心的谴责方面。从区别上来讲,药学社会法规带有强制性,只有到了药学人员的从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时候才适用,其代价也是很大的;而药学职业道德则是药学人员内心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具有长久的.约束力。

2.药学职业道德的定义

药学职业道德是调整药学工作人员与患者等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药学工作人员与社会之间关系和药学工作人员同仁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

药学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职业道德在医药领域中的特殊表现,是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等的药学工作人员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

3.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提高药品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这条基本原则贯穿于药学职业道德发展过程的始终,是评价与衡量药学领域内所有人员的个人行为和思想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旨在为人民防病治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优质药品和药学服务。

4.药学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随着现代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药学工作模式由单纯供应型逐渐向技术服务型转变,面向物转而面向患者,我院逐渐开展了以患者合理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保证病人在用药过程中的安全、有效、经济是药学人员的基本工作责任,也是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

4.1药学职业道德表现在外树形象,提供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上。

药房是窗口行业,是一个医院的脸面。药房的服务态度直接影响患者对医院的评价。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医院就诊的患者越来越多,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患者夹杂其中,给医院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患者到医院看病,通常情况下,药房是最后一站。很多患者往往会把进医院排队、挂号、看病、检查、付费等等所花费的时间全部累在取药这个环节。中药的调剂相对成药耗时更多,中医院的中药房常会出现排队等拿药的情况。患者等急了,常会把气撒在药剂人员身上。有时,在药剂人员审方的过程中,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退回请医生更改处方,还要重新交费,这更加重了患者的急躁情绪。稍不注意,就会引发医患、药患纠纷。涉及到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站在药学职业道德的高度来理解、容忍患者。首先,要换位思考,不要跟患者发生正面的语言冲突,更不能对患者发脾气。其次,在药房等候区域,可以多设置凳子,有条件的还可以布置点花木,放一些轻松、柔缓的曲子,减少患者等待的劳累,缓解急躁情绪。再次,对待患者要和声细语,有礼有节,举止要大方轻缓。如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老年人优先拿药窗口,尽量减少这些年老体衰患者的等待时间。

4.2药学职业道德表现在内强素质,加强对药学知识的学习,保证调剂的准确、安全上。中药房工作看似简单、粗糙,照方拿药,没什么技术含量。若从中药领药、加药、调剂、复核、发药这几个环节细挖,要把工作做好,职业道德责任也深深地贯穿其中。首先,从药品仓库领药到药房,领药者要严把质量关,霉变、虫蛀、灰粉过大、等外品、饮片不合要求等,要坚决拒领,不让上一道的不合格品流入到这一关口。加药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不能放错格子,特别是外观相似的药品。要合理统筹,用量大者常加、多加,保证供给。其次,在调剂过程中,要做到审方仔细认真,调配准确无误。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缺少药剂知识,往往会导致药学事故。审方时,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超时间用药、服用方法有误、毒麻药使用违反规定等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向患者说明,不予调配。如确属需要超常规使用的,应经处方医师在该味药旁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3]。有时会遇到违反“十八反’、“十九畏”的情况。如方中既有甘草也有海藻,既有贝母也有川乌,这些方子就应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若坚持使用请医生双签名,以示其必须合用。在配方过程中,常会出现剂量不准确的现象,按照中药调剂常规,每剂药调剂的剂量误差应小于±5%。有的还会出现漏配,即少药。有的会出现错配,一是外观相似的药误配,如:羌活和前胡,泽兰和佩兰。一是药名相近的药误配,如:山茱萸(枣皮)和吴茱萸,生龙骨和煅龙骨。再次,在复核和发药过程中要注意检查药味是否正确,有无错味、漏味、多味,剂量是否准确,有无配伍禁忌等。发药时应核对取药凭证,要仔细交代方药的用法、用量、禁忌、煎煮方法、需特殊处理中药的用法及注意事项,给病人提供合理用药的正确指导,并耐心做好患者的咨询服务,不可马虎了事。

总之,药学职业道德无不贯穿于药房工作的始终。它以制度、管理规定、标准操作规程、服务承诺等形式出现,更是长久地存在于每个药学工作人员心中的一种道德责任和道德力量,是我们做好药学工作的基础。

篇5: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兼论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

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兼论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

“任何有权发布命令的权力机构,看来都不可能发展出法官所发展出的那种法律,因为法官所发展的那种法律乃是一些能够适用于任何一个发现自己处于可用抽象方式加以界定的位置上的人的规则。”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判决形成了。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决定了谁将获得再生产的权利。”  -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一、进化的规则与制定的规则

当我们提到规则或制度的“演进”的时候,本身就隐含了这样一种判断:在指导我们行为的众多规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演化而来的。对很多法律学者来说,这也许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为我们的思维已经习惯了另外一类规则-甚至倾向于把这类规则看作是规则的全体,这类规则是由某些人或机构依靠自己的理性制定,并依靠特定组织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在制度经济学中,那种在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被称为“内在制度”;而那种由外在地设计并靠政治行动强加于社会的规则被称为“外在制度”。[1]

就制度产生的逻辑顺序而言,内在制度显然是先于外在制度的。正如梅因曾经指出的,“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于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2]制定的规则,只是在政府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事物,而“早在政府被发明出来以前,许多左右我们行为的规则就已经以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为基础了。”[3]即便在国家主权立法不断扩张的现代社会,规则的自发演化仍然对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历史法学派告诉我们,法律必须以习俗和人民的信仰为基础,而绝非立方者的专断意志所能决定。[4]这即是说,任何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以群体之中自发形成的进化的规则为基础,所谓的制定,只是用一种系统化的方式对其进行重述而已。我们看到,即便是作为人类立法辉煌顶点的法国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对法国各地习惯的整理为基础的。

谈到“内在制度”或者“自生自发的秩序”这样的概念,不能不提到哈耶克。因为,这些概念之所以在当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哈耶克的反复论述有着直接的关系。哈耶克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展开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它就有助于这些目的的实现;一种制度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人们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设计了它;为了使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受已知目的指导,重新设计制度总是必要的。[5]而哈耶克指出,作为传统或“工具”的规则系统并不是经由人们的设计而创造出来的,因为人们自己并不拥有足够的智识去做这样的创造;它毋宁是一种集无数个人经验的大规模的“文化进化”过程的产物。[6]这一论断涉及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就规则的起源而言,哈耶克认为规则是在长期的人类生活中逐步演化而来的,而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设计出来的。关于这一点,哈耶克指出,“毋庸质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的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7]其次,就理性的运用而言,哈耶克认为人类的智识不可能就社会制度进行整体的建构。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建构理性主义的一个潜在前提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万能的,因此对社会秩序进行大规模的建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哈耶克看来,这完全是荒谬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8]而且,正是这种致命的自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那种根本不知道有意识的理性之适用有限度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导致了对理性的反叛”;而这是毫不足怪的,因为“对理性力量的高估,会经由人们幻想破灭而导使他们对抽象理性指导作用作出强烈的反抗,进而导使他们对特定意志的力量给予盲目的吹捧。”[9]哈耶克并不是反理性主义者,他只是告诉我们应该理性并非万能,只有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理性才能获得发展并发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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