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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孙建华、秦拓
一
随着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各缔约国双边贸易谈判的临近尾声(目前尚余下墨西哥一国没有结束),预示着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然而,加入WTO谈判成功只是我国加入WTO进程的第一步,关键在于WTO规则体系在我国的执行和实施。WTO实质上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其核心----WTO协议所构筑的一系列法律框架无不反映和遵循这一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加入WTO,既可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享受其中135个成员国提供的相对自由开放的贸易市场,同时也可以使我国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与其他国家因为贸易问题发生冲突和对抗,促进经济贸易非政治化,进一步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更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和经济全球化进程。-这些都是与我国国内二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利用WTO的规则,也许还可以促进国内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中本已存在的诸如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自律体制不发达、市场行为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复杂问题的解决,从而加快国内的市场化进程。但是,加入WTO就必须信守开放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和与缔约国的双边贸易协议。由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才20余年,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一些长期在政府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庇护下的产业和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如垄断行业)伴随着加入WTO带来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步失去政府荫护,面临国外资本日趋激烈的竞争。在这一进程中,如何转变观念,发挥地域及比 较优势,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学会利用市场规则和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保护贸易利益,是摆在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面前的迫切的问题。
就海南省而言,我省作为南中国海上的宝岛,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也是海洋面积最大的省份,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经济市场化程度高,工业化程度低。我们认为,加入WTO对我省的经济冲击力相对较小,相反机遇大于挑战。我省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工业、自然资源开采及加工工业等都有市场比较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受到冲击较大的是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业。这两个产业我省本来就没有规模优势,这几年已经陷入低谷,不能充当支柱产业。生态省建设的英明决策将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因为旅游资源是不可替代的,只要我们把整个海南岛当一个大花园建设,保护优先,物以稀为贵,海南的旅游业将随着我国加入WTO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我们认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经济市场化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才是我省应对WTO挑战的首要任务。
二
下面我们谈一谈加入WTO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目前,还不能下什么具体的结论。但加入WTO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会带来不少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
1、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和案件总量将增加,面临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首先,各类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迅速增加。内外交往增多,人员和商品跨国界流动更加频繁,必然导致各类涉外案件如涉外侵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买卖、涉外犯罪、涉外婚姻家庭及海事海商案件的增加;其次,进一步对外开放,将促使民商事流转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更趋活跃。因而,各种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旧矛盾进一步显露和激化,纠纷将层出不穷,当事人肯定会更多地借助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各类国内破产、合同、债务、劳务、知识产权、继承、婚姻家庭等国内案件数量也会不断上升。再次,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将进一步扩大。如加入WTO后,政府的干预手段会减少,司法解决的途径要拓宽,有关反垄断、反倾销等新类型案件将出现。
2、国际条约和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和执行问题更为迫切。
尽管各国法律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较多(如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与转致、识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则较为积极,这一方面是因为遵守和履行对本国生效之国际条约是国家的一项国际法义务,而国际法义务优先于国内法义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国际条约是缔约国意志协调的结果,能够较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国的意志,而非单纯某一国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参与制定和缔结国际条约,实际上也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方式之一。对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构成 国家法律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是国内法院裁判案件的有效法律根据。但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方式有两种:(1)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性规范或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得条约或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通过司法解释达到形式予以明确和补充,然后适用于案件的审理;(2)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和协定,则一经生效,直接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体系而予以适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的不足和缺陷:
(1)未从宪法高度明确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即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程序。尽管《民法通则》第142条及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了“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但这些都是在个别的法律领域,表明的只是一种立法的倾向。?不仅如此,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也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加入WTO后,WTO框架下的规则、协议,应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角度加以明确。
(2)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相矛盾和脱节的地方尚有不少,急需修改和补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16条(4)明确规定:“每一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可以认为是WTO规则体系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影响”的原则要求。尚需解决的立法问题主要有:具体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不一致。主要涉及外贸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法、外资法等领域;-某些方面缺乏与WTO规则体系所需要的立法,这表现为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前者与我国加入WTO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并很可能使其他WTO成员国与我国争端纷起;而后者则在某些方面缺乏法律制度框架,不利于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解决途径是:一方面主动修改WTO规则体系不相符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并在空白领域加快立法。可以考虑的方式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调整国内各种法规与WTO规则体系相冲突之处,会同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修改草案,交由全国人大“一揽子”或分批批准。另一方面,则是被动修改国内法规,即涉及到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裁决报告的执行问题,这与主动修改存在着差别,尤其是将面临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强调的时间压力。
3、需要更新审判观念
WTO规则体系对成员国的执法程序提出了公平、公正、简便的要求。这不仅是对成员国的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的要求,更是对该国司法程序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平等的
主体观念,加入WTO后,各缔约方企业将依照国际经贸规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他们在经贸活动或参与诉讼中,都应一律与我国企业平等对待。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从实体到程序,都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革除各类保护主义思想。
(2)平等的法律适用观念。各级法院审判人员既要立足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内法律适用,学会正确运用冲突法规则,扩大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要有国际化、全球化的观念和长远眼光,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在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领域,积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外国法。
(3)辨证的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公正,包含了在特定法律体系中对受法律保护和管辖的所有主体平等对待的内涵。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公正辨证地统一于保护我国国家、组织、公民权益和尊重国际义务、尊重外国人权益的具体活动之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和适用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在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作为解决争议最后途径的功能。
总之,加入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声誉。
4、各类精通WTO规则和熟悉涉外诉讼程序的审判人员更为奇缺。
WTO文件是一个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的规则体系,既涉及一般的货物贸易,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既有复杂的原则性和强行性条款,如商品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的规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如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和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产品或行业的补贴。并且越来越有将贸易与环保、人权、劳工保护等非贸易因素相联系的倾向,新的课题和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文件》这样的基础性文件(WTO的规则总计达一千多页),也包括在WTO框架内 各缔约国达成的数量庞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因而掌握和运用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在我国WTO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各界的重视,但与WTO有关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法院系统要及早准备,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人才,以满足将来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
面对我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根本的就是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市场化进程,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中。这一过程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十分必要。而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进这一进程,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1、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司法体制。(1)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一是审判权的独立,使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断案时,不受外界的干涉;二是保证审判主体的中立。即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的中立,避免法官既是证据调取者,又是审判指挥者和案件仲裁者,寻求控、辩、审三方力量的平衡。(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改革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3)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目前行政权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司法,行政的权威大大高于司法,这与法治的目的是冲突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提高法院的地位,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讼案的最彻底、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法院应成为处理国内和涉外纠纷的主要的和终极的机关。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依赖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成为督促行政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承担起保护弱者,制约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2、完善审判方式,促进司法公正。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选任工作,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解决好“判而不审,审者不判”这一用行政手段管理案件审判工作的老问题;(2)加强公开审判力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认真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配合政府上网工程,向社会公开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便接受群众监督;(3)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限制度的规定,清理积案,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4)改革庭前准备制度,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提高审判质量;(5)改革和完善人民群众来院来访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制,正确处理与党委人大的关系,强化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当舆论监督等等;(6)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加强审判业务力量。
3、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建立职业化制度,培养能运用WTO要求的涉外法官。
为此,我们将着手进行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和独立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将一批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高的年轻干部选拔 出来,担当审判中坚力量。(2)结合法官培训体制改革,加强对现有干部的培训,由过去的学历教育转化到业务培训为主,对各基层法院的领导及中高级法院的干部进行一次轮训。(3)要进行和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目前,省高院已有两人参加武汉大学涉外经济法、国际私法专业博士课程的学习,多人次参加出国人员的培训。请有关WTO专家来院进行专题讲座。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4)要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也涉及到“吸收”和“借鉴”的问题。我们将在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指导下,积极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交流活动。(5)加强法院电子网络建设,设立电子阅览室,培养广大干警利用internet等先进资讯手段的能力,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一定会抓住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挑战,以高效公正为核心,树立审判工作的新形象。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篇2:加入WTO对海事审判的影响与对策
加入WTO对海事审判的影响与对策
一、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予海事法院体制性的革新
WTO的重要协议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第2款规定:“(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b),(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GATS附件中涉及到自然人流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海运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其中有关海运服务的详细规定,将对我国海事审判产生直接影响。另外,《装船前检验协议》第4条“独立审议程序”也规定:“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商议双方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按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出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一个独立的审议机构。”
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WTO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海运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其核心是要求成员方建立独立于海运服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机构,且应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须客观、公正,该机构的裁决应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建立行政救济机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一个条件。但在WTO规则中,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某一成员方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合理,或行政诉讼机构不独立、不具可信赖性,或成员方以前的国内救济机制作出了国际公认的明显不公正的裁决,则可不受“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直接将有关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
我国“入世”后,海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在海运服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就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进行公正处理,以便将其解决在国内,否则,行政争议可能因没有国内适当的救济途径而被直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使国内行政争议国际化,从而导致我国在世贸组织活动中不必要的被动。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英、美等国的普通法院是行政救济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独立的裁判所为行政救济工作;在法国等国家,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行政救济;其他国家则成立独立的裁判所进行救济。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我国目前的宪法结构、国家体制及海运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而言,海运行政纠纷应以司法机关即海事法院进行最终审查为最佳选择。但是,海事法院原本是没有行政审判权的,这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证实,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应加入WTO的现实,针对海事行政纠纷的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有必要突破专门法院不能审理行政案件的旧规定,赋予海事法院行政审判权。
最高法院于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根据加入WTO的现实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司法举措。该文件第40条、第41条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第60条规定,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执行。上述规定使海事法院平添了行政审判权,因而是对专业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旧规定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将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体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预见的是,该文件颁布施行,使海事法院专业审判舞台在千年交替的新世纪更为广阔,使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涉外审判窗口的极端重要地位较之从前更为凸显。如前所述,WTO的有关规则已明确要求成员方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故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对外运输的增多,海事行政诉讼无疑将会逐年增加并越来越普遍。
海事法院属中级法院建制,但不同于地方中级法院的是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都享有跨所在地市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权,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高管一级”,即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院长、庭长和法官,省级财政保障法院的经费,从而保证了海事法院较少受所在地市行政机关的制约,使其能真正以国家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的身份公正处理案件,基本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院的这一特点符合WTO规则关于行政救济机构必须真正独立的要求。事实上,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同样也是行政诉讼案件所必须的。我们知道,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下称海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服该机关的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由海事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中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海洋运输、渔业生产、海岸带开发等经营活动,与海洋行政机关发生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时,都拥有作为海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海事行政诉讼的被告则具有恒定性,即被告只能是海洋行政机关。在我国,海洋行政机关主要有海事局、渔监、渔政、海洋局、通海水域人民政府下设的水利局、水产局或其他水行政主管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等等。被告恒定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倘若处理行政纠纷的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于该行政机关,那么案件的公正处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海事法院的独立性特征是公正行使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力保障。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自209月18日起,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即成为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且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机关并非有关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而是审理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上诉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对海事法官而言,“入世”后的海事行政审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从头学起,因而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学习的问题。一方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大多涉及国家的对外贸易和海运政策,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家法治形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WTO协议又极为复杂,与国内法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其中还有大量的例外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故而海事法官不加强学习就难以胜任全新的行政审判工作。对海事法院而言,由哪一个审判庭行使行政审判权,即在海事法院内部是否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对此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以目前海事行政案件的比例,以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为妥,可在海商庭或海事庭内设立一个人员较为固定且行政法律素养较高的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专司海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待该类案件大幅上升时再考虑设立专门的海事行政审判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对法院的体制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赋予行政审判权后对海事法院的现行体制将会有较大突破,它也许会成为将来赋予海事法院海事刑事审判权的一个突破口,毕竟,海事法院的跨区域管辖权和相对于所在地市的`独立性是普通法院所不具备的,而这一特点又正是今后法院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另外,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与WTO关于司法审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规定是抵触的。为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及避免与WTO规则的冲突,我国很可能会在近期将地方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确立司法权威,并实现从“行政化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轨。届时,海事行政审判的要求将更高,责任将更大,海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将更微妙,而进一步加强海事法院的独立性将更显重要,为此,法院人、财、物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独立审判体制也须相应进行必要的革新和调整。
二、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立法、行政、审判等部门应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及政策,且应保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并进而保证社会成员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而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该原则又称为“阳光原则”。透明度原则早在1947的关贸总协定中就有所规定,只是在世贸组织规则中,这一原则所涉及的透明方式与程序更加完善。比如,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为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有关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或者影响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等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能熟悉它们”,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现有政策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新的规则,如其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更大障碍者,未经公布,不得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亦规定,成员方与该协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行政裁决、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政策、法规应迅速或立即公布,自公布时起至实施时止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间以便其他成员方了解和适应该新规定,除非这有损于新规定的施行(如利率、汇率的调整)。
海事审判是否应贯彻透明度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WTO规则要求成员方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根据民诉法、海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在海事审判中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开和透明,但与WTO规则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仍有许多改进之处。我们认为,透明度原则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影响海事审判工作的传统程序,并将给审判工作以改革的动力:
(一)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解释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被称作“动态的法” 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道十分独特的风景。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主要是关于成文法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规定,是成文法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对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而成文法又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的相应规定,如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并非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争夺立法权,而是填补法律空白。对中国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的过于原则、不完善甚至于空白,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法律具体化以便于审判操作,这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5号]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解释”、“规定”、“批复”三种,都具有法律效力,当其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但是,该文件第11条关于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显然与透明度原则是不符的。为便于消化理解、或就疑问处提出咨询和进行答复,新司法解释应提前公布,公布之日就是生效施行之日的做法是搞突然袭击,既不利于法院司法,也不利于当事人遵行。另外,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始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且应有高度的主体意识,切不可迁就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或迁就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否则司法解释就可能变味为行政部门的内部文件,其后果是很恶劣的。如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海商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法理,该时效可推定为远洋运输的时效期间即1年,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2年。但最高法院1988年12月8日《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该时效认定为180天。很明显,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就连交通部水运司也承认:180天索赔期间“没有上位法的相应条款作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不仅形同虚设,更是对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误导” 。当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取消180天的索赔期间后,最高法院才于同年5月22日以批复的形式认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的时效期间为1年。这实在是司法解释迁就行政规章的一种尴尬,其实质是解释法律者主体意识的失落或者说是没有自己的思想。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入世”前后要对原有的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与法律相抵触、与WTO规则相矛盾的都要坚决废止。另外,法院判案时内部掌握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红头文件”等,都与透明度原则相悖,应予清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由最高法院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其余的则予废除,以此实现判案根据的公开、透明,为“阳光下的审判”创造条件。
(二)透明度原则要求海事审判的庭审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目前,海事案件除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外,都实行了庭审公开制度,允许任何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经特别许可,甚至还准许对庭审情况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但根据透明度原则,我国海事审判的庭审公开与法治国家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人、行政机关几乎就没有出庭作证的记录,从而使得“质证在法庭”的庭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并进而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合理的怀疑。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强的特点,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外国人,它们对国际社会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习以为常的,相反,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做法却持反对态度,对证人不出庭就作出的判决难以信服,哪怕有关的判决在实体上是公正的。“入世”后,我们应以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海事审判深化庭审公开程序的一个突破口,以此实现WTO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的制度,但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执行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要求普通自然人出庭作证,问题不大,但要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要求其以官方身份出庭作证,则在目前的中国会有相当难度。我们知道,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要求应该是:倘若一个案件首先经过了公安、边防、武警的调查,则参与调查的警官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盘问;行政官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对案件进行过调查处理的,亦应出庭作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显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风气,这与法院在社会上没有足够的权威有一定关系,而更主要的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要求。鉴于海事案件的涉外性以及一方当事人熟悉国际通行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今后的海事审判中,应将警官、行政官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制度化,以使海事审判庭审程序实现实质意义的和全面的公开与透明。
(三)透明度原则要求以“看得见”的形式体现判决过程的公开
庭审工作的公开只解决了审判程序中“审”的环节的公开,而“判”的环节根据透明度原则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然而,我们很难乐观地说我国“判”的环节是公开、透明的。我国法院素来有“审”、“判”分离的传统,即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不正常现象源于审判权的行政化,是官本位思想对
审判权的异化,同时也与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客观上需要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领导把关有密切关联。海事法院相对于地方法院而言,其人员素质普遍较高,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这一不正常现象在个别案件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判案者躲在审案者的背后,判案的过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当事人不知道决定其命运的是何许人,如若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则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判案者因为没有亲聆庭审情况,总不如审案者了解案情,尽管有案情汇报制度,但汇报难免会挂一漏万,因而其判案的公正性是可质疑的。这种判案方式违反了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原则,同时也与透明度原则背道而驰。解决“审”、“判”分离,最关键的是提高审案法官的素质,使其不仅有审案的资格,而且有判案的水平。若一个法官总判错案件,院长、庭长又如何放心让其继续“判”案?201月1日生效的新《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提高,并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被任命为法官。无疑,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最终解决“审”、“判”分离不正常现象的有效路径。此外,在短期难以整体提高法官业务水平的情况下,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弱化或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可以遏止一部分“审”、“判”分离现象。院长、庭长是行政领导,不是审判职务,我们应该还院长、庭长行政长官的本来面目,将行政事务管理者与法官的界限明确区别开来。当然,院长、庭长同时也是法官,他们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到合议庭中来担任审判长,以法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履行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以期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审”的环节的公开是直接摆在法庭上的,而“判”的环节的公开和透明则必须有一个载体,这一载体就是判决书或其他司法文书。自年1月1日起,海事法院的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开始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上向全世界公开,初步实现了“判”的过程的公开。现在的问题是,“判”的过程应该公开到何种程度?合议庭对判决结果意见一致,直接公布判决结果,这是没有问题的。倘若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歧义法官的意见应否在判决书中公开?即歧义法官的意见是否仍应属于审判机密?如果案件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做出的判决,是否应在判决书中公开合议庭的意见和审委会的决定?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要列明歧义法官意见,其好处是当事人可比较正反两种意见,使官司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减少上诉率,促进司法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大多不公布歧义法官意见。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则一律公布歧义法官意见。广州海事法院已率先在其判决书中列明少数法官意见,此举被认为“揭开了合议过程中的神秘面纱,打开了海事审判过程中的最后一道暗箱” 。在判决书中公开歧义法官个人意见,其利弊得失尚需仔细权衡,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是将判案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虽不能肯定阳光普照之处就没有了罪恶,但阳光下的操作是透明的、看得见的――透明本身就是透明度原则的目的――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也能促使法官尽快提高个人素质,实现司法公正,因而是可以考虑的一个改革方向。
篇3:加入WTO对公证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加入WTO对公证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中国加入WTO,象征着我国来的改革开放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更好的国际大环境。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WTO规则的适用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碰撞与磨合,必然给我国公证工作带来较大影响。
公证作为一种为国家、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一般由一国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或认可的组织、职业人士来进行。由于它是行使一国的证明权,因此公证具有地域性特点,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加入WTO后,我国的公证行业不会“走向世界”,外国也不可能在我国设立独立的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业务。我国对WTO做出了9项承诺,其中一项承诺是“逐步开放服务业的市场”,这里的“服务业”是广义上的服务,法律服务业也是需要开放的领域之一,而且排在100多个具体服务项目之首。但是,承诺表中的“法律服务”仅提出了律师服务,而未提出公证等其他法律服务。当然,也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存在律师兼任公证人的情况。因此,我国加入WTO后,公证行业不会像机电、轻工、纺织、化工、医药、商业、外贸等行业那样受到很大的冲击。但公证作为一种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受到深刻影响,只是这种影响将会由于公证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一是间接性。这种间接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通过WTO规则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来影响司法制度,从而影响公证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是通过对公证证明对象(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环境的影响来体现的。二是渐进性。即 WTO对我国公证的影响将是一个由小到大、由浅到深、循序渐进的能动过程。这种渐进性是由一国公证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和 WTO 规则对公证影响力的间接性所决定的。三是广泛性。无论是在业务上、体制上,还是在管理上、人员素质上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入WTO对我国公证行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入WTO将为我国公证服务业的拓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历史舞台。由于WTO和市场经济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经济信用制度的需求,客观上将使公证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一方面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分工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更多的中国企业将走出国门开展出口贸易,甚至在国外投资经营,需要公证部门为其提供验资、验证等相关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和资本不断涌入,参与国内市场竞争,也需要我们按照加入WTO协议的有关承诺,特别是国民待遇原则为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因此,涉外公证业务必将大幅上升。同时由于人流、物流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并购,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等因素,国内公证业务也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
加入WTO将极大地推进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公证体制仍未摆脱行政体制的束缚和影响,不少地区的公证机构仍然类似“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编制;也有的公证机构虽然名义上进行了事业体制的改革,但实际上仍未摆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束缚,形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没有在人、财 物上实现独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以及“行政体制色彩”的公证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公证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对WTO的有关承诺,客观上要求我们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干预。公证管理制度也必须改革,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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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经过的艰苦谈判,12月11日,我国终于重返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加入WTO,将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尽快研究应对之策,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新挑战,已成为政府和各部门的迫切任务。本文拟就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讨。一、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WTO及其规则的产生,是经济、竞争、资源配置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一系列的协议、宣言、决定、谅解和裁决,规定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形成了较为广泛有效的纪律约束机制。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经济贸易活动已经纳入了世界性的“游戏规则”。这必然引起我国在思想观念、经济政策、社会管理和国内立法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和调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必将大量涌现。由于我国所作的承诺没有涉及检察机关,因此加入WTO对检察工作将不会有特别直接、特别重大的影响,但由于社会思想观念、经济社会形势、犯罪形势、法律监督客体发生了变化,检察工作的内容、方式也需作一定的调整。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行政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将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我国必须自觉接受WTO协议、原则(规则)、机制和所作承诺的约束。WTO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核心和宗旨是实现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原则,就是要求成员间进行平等的、没有区别的非歧视性贸易。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各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享受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另一个成员境内后,享受不低于后者国内产品或者服务享受的待遇。市场开放原则,是指主要通过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大市场开放水平,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允许各成员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造成对成员利益的损害。WTO主要有两大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其职能是保障WTO原则和规则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按照WTO原则、规则和机制的要求,我国的经济、行政管理观念、方式必须作出重大调整。一是管理的.观念要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一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观念。二是保证管理的统一性,即有关的经济、行政管理内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与WTO规则一致。三是保证管理的透明度,即有关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在正式施行前公开发布。四是保证管理的公开性,即对有关的行政行为要进行独立的司法审议等。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上与WTO相适应,而且要从司法、法律监督上确保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加入WTO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会面临新的任务,其它各项检察工作也会因经济、行政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而受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对法制环境要求的提高将对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由于更多外来产品、服务、投资、人员的进入,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对依法管理、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增强政策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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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加入WTO对中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中国农业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业将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加入WTO后的契机,充分利用积极因素,尽力消除负面影响,进一步增强我国农业同世界农业的关联度,尽最大努力维护我国的`利益.
作 者:王莹 王瑶 作者单位:王莹(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90)王瑶(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审计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70)
刊 名:北方经贸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年,卷(期): “”(4) 分类号:F320.2 关键词:WTO 农业 影响 对策篇6: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方面将对吉林省现有的经济规模及格局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另一方面,也为吉林省的区域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促进经济总量扩大和结构优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财政作为经济的综合反映,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冲击和发展同在的影响,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财政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上来。应对“入世”的挑战,探讨相应的财政对策是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财政运行的基本走向及可能出现的局面,作初步预测和逻辑判断,并就应对策略作初步的探讨。一、加入世贸组织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将全面降低关税税率,拆除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我国的产品、服务和资本可以自由地进入国际市场,相应地我们也要开放自己的市场,允许外国的产品、服务和资本进入,使我国经济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的大循环。这意味着我国由东部沿海开放向内地梯度推进的.发展战略,转入跨越式全面推进的发展阶段,通过开放带动全局突破。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经济是改革推着开放走,改革决定发展,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呈现开放拉着改革走,开放推动发展的态势。因此,加入世贸组织是新一轮改革与发展的杠杆和推进器。由于我国这种经济发展动力的改变,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全面介入国际经济事务和国际产业分工,在空间上很难区分沿海与内地的差别,这就为吉林省这个市场经济欠发达省份,提供了难得的产业升级、财源优化、体制转轨、实现经济增长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的新契机。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阶段性、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加入世贸组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会带来极不相同的影响。对于吉林省来说,由于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国有经济比重大,计划经济影响深,市场发育缓慢,经济发展滞后于东部发达地区。多年来,虽然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还为国家承担了相当大的改革成本,但历史欠账较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老化,不适应市场需要,经济效益低下,财政困难,改革和发展步履艰难。加入世贸组织,作为吉林省支柱财源的汽车和化工以及基础财源的农业,由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下调,市场开放,财政补贴逐渐削减而失去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冲击,在一定的税制下,这种冲击要给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同时,由于入世带来的外资涌入,也会提升和优化吉林省的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生长点和财政收益点,呈现经济主体多元化、财源结构多样化的变化。这些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与变化,都会随着世贸组织保护过渡期的逐渐解除,而充分显现在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和财政支出规模的变化上。
1.提升经济增长速度,带来财政收入的增长。据有关资料测算,从―间,我国年均GDP增长率,将比不入世条件下提高1%。目前,我国经济占全球经济的份额为3%,5年后将达4.5%,如果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比重将增加到6%。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报告:中国到完成各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GDP和社会福利收入将分别提高1955亿元人民币和1595亿元人民币(1995年价格),占当年GDP的1.5%和1.2%。尽管吉林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制约着财政收入的质量和规模,近些年来,财政收入增长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吉林省财政收入(可比)增长8.2%,比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5.2%低7个百分点,但入世后,随着经济速度以及经济质量的提升,也会较大幅度拉动财政收入增长。
2.外资企业的涌入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要给予其成员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这样对外商投资的一些地域和产业上的限制将要被取消,现行的外商投资的一些超国民待遇也会被取消,全国各地对引进外资的政策将趋于一致,这就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发达国家在发展信息服务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同时,加快传统产业向投资环境好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由于受到高地价、高工资、高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迫切需要向内地转移,吉林省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又是老工业基地,劳动力素质较好,具有较强比较优势,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
3.个人所得税收入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入世后,由于我们的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在吸引一些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同时,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以及金融、保险、零售、电信等服务部门的外资企业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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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方面将对吉林省现有的经济规模及格局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另一方面,也为吉林省的区域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促进经济总量扩大和结构优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财政作为经济的综合反映,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冲击和发展同在的影响,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财政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上来。应对“入世”的挑战,探讨相应的财政对策是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财政运行的基本走向及可能出现的局面,作初步预测和逻辑判断,并就应对策略作初步的探讨。一、加入世贸组织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将全面降低关税税率,拆除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我国的产品、服务和资本可以自由地进入国际市场,相应地我们也要开放自己的市场,允许外国的产品、服务和资本进入,使我国经济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的大循环。这意味着我国由东部沿海开放向内地梯度推进的发展战略,转入跨越式全面推进的发展阶段,通过开放带动全局突破。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经济是改革推着开放走,改革决定发展,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呈现开放拉着改革走,开放推动发展的态势。因此,加入世贸组织是新一轮改革与发展的杠杆和推进器。由于我国这种经济发展动力的改变,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全面介入国际经济事务和国际产业分工,在空间上很难区分沿海与内地的差别,这就为吉林省这个市场经济欠发达省份,提供了难得的产业升级、财源优化、体制转轨、实现经济增长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的新契机。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阶段性、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加入世贸组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会带来极不相同的影响。对于吉林省来说,由于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国有经济比重大,计划经济影响深,市场发育缓慢,经济发展滞后于东部发达地区。多年来,虽然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还为国家承担了相当大的改革成本,但历史欠账较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老化,不适应市场需要,经济效益低下,财政困难,改革和发展步履艰难。加入世贸组织,作为吉林省支柱财源的汽车和化工以及基础财源的农业,由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下调,市场开放,财政补贴逐渐削减而失去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冲击,在一定的税制下,这种冲击要给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同时,由于入世带来的外资涌入,也会提升和优化吉林省的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生长点和财政收益点,呈现经济主体多元化、财源结构多样化的变化。这些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与变化,都会随着世贸组织保护过渡期的逐渐解除,而充分显现在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和财政支出规模的变化上。
1.提升经济增长速度,带来财政收入的增长。据有关资料测算,从1998―20间,我国年均GDP增长率,将比不入世条件下提高1%。目前,我国经济占全球经济的份额为3%,5年后将达4.5%,如果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比重将增加到6%。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报告:中国到20完成各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GDP和社会福利收入将分别提高1955亿元人民币和1595亿元人民币(1995年价格),占当年GDP的1.5%和1.2%。尽管吉林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制约着财政收入的质量和规模,近些年来,财政收入增长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吉林省财政收入(可比)增长8.2%,比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5.2%低7个百分点,但入世后,随着经济速度以及经济质量的提升,也会较大幅度拉动财政收入增长。
2.外资企业的涌入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要给予其成员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这样对外商投资的一些地域和产业上的限制将要被取消,现行的外商投资的一些超国民待遇也会被取消,全国各地对引进外资的政策将趋于一致,这就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发达国家在发展信息服务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同时,加快传统产业向投资环境好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由于受到高地价、高工资、高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迫切需要向内地转移,吉林省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又是老工业基地,劳动力素质较好,具有较强比较优势,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
3.个人所得税收入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入世后,由于我们的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在吸引一些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同时,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以及金融、保险、零售、电信等服务部门的外资企业也将介入吉林省市场。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吉林省整体经济财源结构会不断得到优化和提升。根据广州、上海市的经验,外商投资企业的大规模增加,会使当地的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因而个人所得税也相应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将日益提高。
4.出口的增长将带动财政收入的增长。由于吉林省出口产品中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加入世贸组织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这些传统产业的产品,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拓展市场空间来扩大销售。随着入世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管理理念和营销技术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示范效应的发挥,以及外商投资对吉林省企业的直接收购与兼并,会优化吉林省产业和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对吉林省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将会转化为发挥老工业基地技术、人才以及各方面优势与潜力的强大动力,加快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与发展步伐,全面提高吉林省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不断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随着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吉林省的外贸规模会不断扩大,财政收入中来自出口产品的收入也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5.农业税收将会有所下降。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但由于土地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力较低,粮食生产成本较高,且品种单一,粮食产量一直靠政府的粮食保护价和国家收购以及出口财政补贴来支撑。特别是粮食中的主要品种玉米已失去竞争优势,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要高出20%―30%,因此,入世后吉林省玉米将受到国外产品的强烈冲击,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都将趋于萎缩。相应地,以玉米为主要农产品课税对象的农业税收,可能会发生较大滑坡。特别是对一些以农业税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县,乡镇统筹资金和其他非税收入也主要依靠大宗农产品销售,入世对农业的冲击,有可能使有些县乡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
6.传统产业中倒闭、破产企业的增加将减少企业税收。由于吉林省是老工业基地,大量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但是仍未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历史包袱沉重,设备更新缓慢,债务过重,企业办社会难以卸载,退休人员比重大,下岗职工多,传统产业和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需要,生产能力闲置,经济效益低下等,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起来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凸显出来。加入世贸组织,吉林省企业要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竞争,不仅历史问题难以解决,而且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问题也仍悬而未决。在与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方面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展开实战的过程中,吉林省企业会经受前所未有的锻炼,进而成长为能够与国外跨国公司真正抗衡的市场主体,但也有相当多
的传统产业中的企业难以生存,将会倒闭和破产。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经受不住公平竞争的冲击而难以为继。各级地方财政也会相应减少来自这些企业的收入。
7.各项财政补贴支出会进一步减少。按照世贸组织的运行规则,国有企业将逐步失去长期享有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优惠待遇,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行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5年内取消国有企业补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理论与框架,财政也应从一般性竞争领域中退出来,减少甚至取消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这将相应减少财政补贴支出,再加上粮食等农副产品方面补贴的逐步削减,财政补贴支出压力将大为减轻。
8.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将逐步扩大。公开开放的政府采购是世界贸易组织四个多边协定之一,美国、欧盟及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都要求中国加入这一协定。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就必须遵守公开开放的政府采购这一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在吉林省,政府采购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年,吉林省除了省级只有12个市县实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吉林省采购金额2.2亿元,采购范围包括十几大类的几十种商品,积累了初步经验。目前政府采购保护和采购地产品的基本原则,将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受到挑战,国内市场不可能被长期分割,政府采购将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规模和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是未来几年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
9.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将会有所增加。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进入主要是凭借其技术研究与开发、管理组织和销售网络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更希望在税收、市场准入和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获得国民待遇。对跨国公司而言,区域性、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一种不平等的市场环境,并不利于其全球的长期战略性投资,也不符合世贸组织公平的贸易原则。因此,改善投资的软硬环境将成为各级政府吸引外资的主要措施。各级地方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以及治安、环保、社会保障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支出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也是财政转变职能,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内容。
二、加入世贸组织的财政对策选择
1.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创建市场经济发展良好的外部环境。构建公共财政新框架,实现财政职能的转换,满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是市场经济下财政的基本职级。目前,财政职能转换还不到位,财政仍然是“越位”与“缺位”并存,包揽了许多应由企业或个人负担的事项,特别是向一般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延伸过多,同时,一些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需要的事项,又由于财力紧张而无法保障。按照“公共财政”导向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财政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生产建设性领域退出来,全力搞好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搞好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保证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等维护政权运转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断改善吸引投资、发展经济的软硬环境。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财政管理,依法理财。还要充分发挥财政稳定经济、调节分配、维护公平竞争等宏观调控职能作用,创造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2.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要改革和创新。财政职能转换要有一个过程,要与市场发育水平相适应,与各阶段、各地区改革战略要求相配合,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特点。由于吉林省市场经济发展缓慢,财政不可能一下子完全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但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支持经济发展的方法也要有所创新。在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挖潜改造资金时,要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对加快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带动作用强的骨干项目。同时,要更多地运用政策扶持、财政贴息、垫息、通过担保公司等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杠杆形式,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及其他资金流向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予以倾斜的建设项目中,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做到“四两拨千斤”。
3.加快费改税改革,规范分配秩序。目前,地方政府收支格局是一种“弱干强枝”的格局,即“税少”“费多”。收费过多、过乱、过散,严重扭曲了社会分配秩序,企业负担重问题、农民利益问题、粮食巨额亏损问题,无不与费多、费滥有关。过乱、过滥的收费破坏了政府规范的收支体系,造成政府财权的过度分散,这不仅容易造成地区间企业负担的不平衡,而且也违背世贸组织公平、透明的原则。因此,要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把具有税收“三性”特点的收费还其税收的本来面目,用课税来代替收费,把不规范的收费坚决取缔,对继续留存下来的收费也应从立项到征收严格把关,费款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为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规范的分配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4.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使其尽快成为市场主体。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吉林省市场上,国外商品和服务有力竞争的背后,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与吉林省企业的直接较量。问题是吉林省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这个首要的、也是核心的问题,至今尚未根本解决,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在理论上、改革上和实践中脱节。因此,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就是进入了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的倒计时阶段。由此而言,衡量国有企业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只能以企业是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为依据,而不能仅以企业扭亏为盈的数量作标志。片面追求企业盈利面的扩大,会导致各级政府部门制造“假盈利”,而不把功夫下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企业把竞争力建立在享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上。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持续的时间越长,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就越大。因此,面向市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务之急。财政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改革,缩短国有企业战线,加快国有资产重组步伐,加大企业兼并破产和增资减债、债转股、剥离企业办社会负担以及股份制改造的力度,能够上市的企业要尽快上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到海外上市。在国有企业的调整和改革中,要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使企业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尽快成为市场主体。
5.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的民营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其规模和效益状况横向比较还是相对滞后,对财政的贡献率也不高。面对入世的挑战,我们更需要花大力气,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迅速培养出一大批竞争力强的新型民营企业。在国有经济收缩战线、调整结构和布局中,民营经济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关键是要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包括政策法制环境、市场开拓、中介服务体系、专业化协作环境等。特别是将来对境外企业开放的市场待遇,应当首先让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得以享受,这实际上是先期提高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当前要在融资、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实现公开竞标的政府采购制度等方面,加大对民营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并在信息服务、贷款担保、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更为优惠的政策条件,鼓励其迅速发展。
6.加快老工业基地和传统产业的改造步伐,提升和优化财源结构。实施分税制以来,吉林省的财源
结构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和优化,培植了电子、医药、食品等新型产业和产品。但是作为老工业基地和国家商品粮基地,改造和调整老化的传统财源结构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要在国家宏观产业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新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并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对该淘汰的企业要下决心淘汰。对新开发的资源型工业企业,在开发之日就应对其资源确定价格,有偿使用,在资源开采成本中设立补偿基金科目,为以后枯竭停产、遣散职工提供补偿。在对传统产业的调整和改造中,吉林省要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用吉林省老工业基地的基础,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个支撑点,并在参与西部开发中得到提升和发展。还要用高新技术改造吉林省的传统农业,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发展效益农业。利用好吉林省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创出农业的绿色名牌产品和“新、优、特”农产品,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财政在对农业的支持中,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绿箱”措施范围,调整财政支农的政策重点,增加市场信息网络和营销组织建设的投入,加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科研及科技推广支出的力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农民转业补助、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以及困难农民生产补助制度等。
7.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健全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是为吉林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参与市场竞争创造的基本条件。加入世贸组织对吉林省传统产业的冲击会造成大批的职工下岗,同时入世也给吉林省带来大量新的就业机会,问题是下岗职工并不能够全部适应入世所提供的新的就业岗位,因此,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地方社会保障支出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与完善。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框架,一是要拓宽筹资渠道,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是要将企业与单位社会保障支出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三是要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地方社会保障支出管理;四是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入世贸组织,外资企业也要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国民待遇,也要承担国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8.结合机构改革,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吉林省财政供养人口多、负担重,按照全国地方万人财政供养人口平均水平计算,多出近三十万人。这对吉林省健全与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提出了极为迫切的要求。据有关研究表明,在劳动力市场中,高素质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尤其是政府雇员、科研人员的市场化程度近乎于零,这在吉林省这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表现得尤为突出,形成越是财政困难,越是财政供养人口负担重的恶性循环。有关专家预测,进入WTO过渡期后,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将不再是资金问题,而是人才和市场问题,跨国公司与国有部门争夺最为激烈的就是管理、科技型中、高级人才。市场对高素质劳动力需求程度的提高,为吉林省人才流动、减少财政供养人口提供了新的契机。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建立人才流动的动力机制及成长机制,结合机构改革,使财政供养人口中的各类人才,能够尽快向经济一线流动,科技型事业单位要直接面向市场,或者以各种形式加盟企业集团。通过机构改革,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财政供养人口多的问题
篇8:加入WTO对畜牧业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畜牧业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即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大家庭的'一员.正确认识加入WTO后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研究制订相应措施,对于指导畜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山东省畜牧业的实际作一探索和分析.
作 者:赵洪山 作者单位:山东省畜牧局 刊 名:合作经济与科技 英文刊名:CO-OERATIVECONOMY & SCIENCE 年,卷(期): “”(4) 分类号:F3 关键词:篇9:加入WTO后对天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加入WTO后对天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加入WTO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无疑会给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就天津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跨越发展,必须在应对上作文章,施以在WTO法律框架下的对策,以适应入世后国际新环境的`需要,并与国际水平接轨,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天津经济全球化,实现天津经济增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
作 者:刘辉群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天津,300222 刊 名:商业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COMMERCIAL RESEARCH EDITORIAL DEPARTMENT 年,卷(期): “”(15) 分类号:F740.4 关键词:WTO 机遇与挑战 对策篇10: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1.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机遇
2.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挑战
3.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
4.中国保险业开放面的问题
三.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对策
1.加快培育和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体系
2.优化内部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
3.优化外部环境,实现公平竞争
4.建立健全保险修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5.保险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
一、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业务持继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 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式;
3. 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险市场的微观运行机制与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
4. 保险法律规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险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
5. 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剧;
6. 保险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
二、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可能影响
1、 机遇。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增加保险资金供应量,进而提高了金融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高级化。其次,外贸保险公司的进入势必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中华民族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场结构、组织要素、中介系统、经营管理等方面不断发展、改进,促使和引导中国保险业向高水平运行目标迈进,实现中国保险产业升级;同时,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对中国同行会产生良好的示范和启迪作用。再次,开放可使大量保险从业人员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从而提高中华民族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类保险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提高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最后,为中国保险商走出国门,到国际市场信息上一展身手,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2、 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其次,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从已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看,近年来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但前基本未保利信仰偏有账面利润,究其原因,主要是自留保费比较少,部分保费通过再保险渠道流出境外。支出成本高,因而承保利偏低。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再次,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
3.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
(1) 中国保险市场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存在进一步开放的空间。中国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从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支出)和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两个指标来衡量,都可以看出中华民族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据统计,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4%,人均保费一般超过200美元,发达国家如美国为9%,而中国目前的保险深度仅为1.486%,人均保费为1.08美元,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了中国保险业落后的现状,另一方面说明该产业在中国仍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2) 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已经具有了雄厚的竞争和经营手段上开始逐步同国际市场接轨。首先,从保险公司的实力来看,中保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都已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大型保险集团公司。据统计,19全国的保费收入中,中保集团占69.2%的份额,平安保险公司占到15.8%,太平洋占11.9%,这三家公司在保险业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以中保集团为例,在完成产、寿分业经营的必改组以后,其注册资本达到20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共设有6000个分支机构,年、寿险保费收入为769亿元。根据标准普尔公司按保费净收入排列的世界最大保险公司年度统计表中,中保集团列第十七位。这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具有了与外资相抗衡的实力。其次,中国保险业的基本做法逐步按照国际惯例来运行。
3、 中国保险业开放面临的问题。
( 1 )保险市场结构失衡。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够均衡,存在着社会保险后于商业保险,寿险业务滞后于产险业务,再保险滞后于直接保险,国际业务滞后于国内业务的不均衡发展状况。首先,从中国保险业的总体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寿险市场的发展要低于中国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例如:1994年中国保费收入为630亿元,其中寿险收入占31.5%。又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杂志19第4期公布的1994年世界统计资料研究报告表明明,在69个费收入大于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中,人均寿险保费(即寿险密度)320美元,中国的寿险密度仅为2美元,在69个国家中位居第66位。这69个国家的平均寿险深度为2.07%,中国仅为0.2%,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低于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甚至还远远落后于某些发展中国家。而外资保险公司要求打开中国市场,首先瞄准了中国的寿险市场,在向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申报材料中大多要求经营寿险业务。因此,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寿险市场后,必将会对中华民族保险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其次,再保险市场发育不完全。再保险是保险企业分散、控制风险责任,增加承保力量,扩大经营能力的重要手段。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再保险,再保险成本和市场容量也制约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但是,中国保险业仍未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市场化的`再保险体系。因此,中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从总量和结构上并不容人乐观。 ( 2 )保险费率不够合理。首先,保费的总体水平偏高。其
次,保费的厘定和调节机制有着根本的缺陷。目前,中国保险业保费的调整不依市场供求而变化,保费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保公司所规定的统一费率来进行有限的变动,而且,保险费率也不论地区差别,实行全国统一费率。因此,这种费率的形成和调节机制不仅没有起到调节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杠杆作用,而且还促使企业采取给予不合理的佣金、回扣等形式进行不良的市场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3)保险基金的运用范围和方式受到种种限制。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只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银行储蓄、金融债券和有限制入市。这种资金投向虽然在一定程序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但是这些投资收益率低,很难保证保险基金的增值,而且还导致其在高速增长的通货膨胀中被动地贬值。而英美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司股票、债券、抵押、放款、政府公债、房地产投资等项目,这就保证了基金在高收益投资中得以不断增值。这种不平等的经营条件导致原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外资保险公司更加自由,它们可以用吸引广大客户。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将会使民族保险业在本国保险市场的竞争中进一步处于劣势。
(4)总准备金的提留不够科学。中国总准备金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这就使总准备金积累的起点低、速度慢,如果某些年份公司出现了亏损,那么这些年份的提存数就会出现负数。因此,中国现行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加大了中国保险业的经营风险。
(5)保险税率结构严重失衡。保险税率结构可以分为保险主体税率结构和险种税率结构。保险税率结构可以分为保险之一:从叫体上看,中国保险业的税赋水平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同类行业。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有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扶持其发展,如美国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4%,加拿大税率为15%~30%,并且根据规模不同实行累进税率。但中国的保险业,如人保所得税率高达55%。表现之二:内资保险企业税赋不统一。目前人保缴纳55%的所得税,而太平洋保险公司是33%;在深圳成立的平安保险公司则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仅为15%。这种不公平的税赋致使各个企业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造成竞争条件的不公平。表现之三“内外资企业税赋不统一。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内资企业要缴纳55%或是33%的所得税(当然少数处于特区的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税后留利的巨大差异。险种税率结构是指分险种设置不同的税率,这也是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反映了风险不同,风险转嫁成本也不同的客观要求。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杂志1994年第1期的统计,对于火险,荷兰的税率为7%,意大利为17%,最高的法国为30%,而涉外险只有5个国家超过10%。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不但保险的整体税率高于其他国家,而且没有分险种设置税率,这在世界上是不多见的。由此看来,保险税率结构不合理将严重削弱中华民族保险业在放环境中的竞争能力。
(6)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乏力。由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历史不长,在某种程度上存着管理水平落后,管理人员缺乏的状况,从而导致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时有出现。因为监管乏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发生。 三、 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对策
1、 加快培育和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体系。
① 重视保险机构的建设。一是要优先发展中资保险机构,严格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这是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二是要优先发展人寿保险机构。
② 建立并规范保险中介人体系。就目前来说,中国保险中介人市场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保险经纪人为
辅。在代理人组织形式上,主要发展专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作为补充。在寿险业务中,尤其是个人寿险业务是要以代理人为主要的展业形式。此外,在保险中还将发展一些专门从事保险公估、检验、精算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并把保险中介人体系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 ③ 建立和完善再保险市场以消除发展直接保险业务的风险转移障碍。结合中国国情,借鉴香港与日本、德国的经验,中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世介贸易组织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中国保险业。可考虑尽快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承担法定分保业务;组建由各家中资保险公司共同参股的分保集团;有计划、有选择性地成立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有条件地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公司,并逐步建立自已的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以此增大境内再保险容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直接保险市场相匹配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为整个保险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目前,中国于1999年3月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市场化的再保险体系已初步启动。
2、 优化内部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
(1) 加强人才培育,重视人才的使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 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提高设备档次,尽快实现电子联网和办公自动化。
( 3 )要加强险种核算,不断开发效益高符合市场需要的险种。
3、 优化外部环境,实现公平竞争。
(1) 尽快取消外资保险公司15%的优惠税率,使内外资企业税赋均等。
(2) 普遍降低国内保险业税赋水平。
(3) 要区分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风险收益对比的原则。
(4) 调整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建议对产寿险公司区别对待,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提高其增值能力。
4、 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除了已有的《保险法》作为基本的法律,还应该尽快制定〈保险合同法〉、〈保险中介管理规定〉、再保险条例〉以及有关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法规,使其成为一套保险业的健全的法规体系,使中国保险业的经营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5、 保险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要按照政府监管与同业公会自律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塑造中国保险的监管体制。政府的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主要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如保险业的发展计划、机构的审批、市场的限定、资金的运用等等。在政府监管方面,监管人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增强监管透明度,运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资源。(1)打破现有监管体制,变按行政区域监管为按经济区域监管,按区域保险密度和保险机构设置密度的不同,下设不同人员规模的监管机构,延伸保险监管的触角,扩大保险监管网络覆盖面,及时了解各保险主体的市场动向,判断其经营行为与否。(2)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尽量避免监管指标与手段的
不一致,造成监管标准两重化。(3)逐步取消对险种费率的管制,让保险商品价格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现供求平衡。同业公会则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它主要调控市场的微观基础即调控企业的市场行为如费率变动的标准、险种的技术保护及修订、成员间竞争行为规范,公司的协作与交流等。这种两位一体的机制可以使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各司其职,既降低了监管成本又提高了监管效率。
篇11:加入WTO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WTO对我国汽车工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关税方面,在短期内 和局部领域会给我国汽车工业带来阵痛,但加入WTO将引起我国汽车产业政策、规则方面的调整,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是深刻、长期和全面的。如果我们因势 利导,加大调整和改革力度,在有限的保护期内,尽快融入世界汽车市场的大格 局中去,可以使我国汽车工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一、WTO有关汽车方面的主要条款与我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比较
1、WTO有关汽车方面的主要条款
货物贸易方面的条款:国内税和其他费用在汽车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 使用诸环节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一视同仁;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以近三年实际平均进口量作为过渡期,以第一年发放的配额量为基础,年增长15%,直至 年取消配额,汽车贸易量的进口基数是60亿美元;从起关税每年下调10%, 前整车进口关税平均降至25%,零部件进口关税平均降至10%。
贸易技术壁垒方面的条款:《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规定推行强制 性技术规格、非强制性技术规格和产品认证制度,但该协议在“在各方同意的国 际标准中,对旨在保护发展中国家使用的特有技术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 规定、标准和测试方法存在根本差异的,不应予以使用”。
投资与技术转让方面的条款:WTO从开始执行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协议(TRIMS),该协议规定:不得规定国产化比例;进口与出口不得挂钩; 不得限制进口部件总成装车;不得以外汇平衡为理由限制进口;不得规定出口数 量;可拒绝执行强加上述要求的合同。
服务贸易方面的条款:必须提供市场准入渠道,允许跨国资本自由流动;不 得采用数量配额和垄断专营方式限制国外供应商数量;不得进行服务贸易总额或 资产总额的限制;不得实施股比与投资总额的限制;不得对法人形态进行限制; 禁止向本国服务商提供补贴;必须实行国民待遇;必须给予最惠国待遇等。
2、我国汽车产业现行主要政策或规定
货物贸易方面:对进口汽车有数量限制,并征收10%的消费税,15%的车辆 购置费;整车进口平均关税为55%,其中,轿车、轻型车整车进口征收80~100% 的进口关税,零部件进口平均关税为35%。
进口车价主要由整车到岸价、消费税(5%至8%)、增值税(17%)、关税(80% 至100%)构成。
服务贸易方面:外资不得进入中国汽车服务领域,如进出口、融资、保险、租赁等;生产汽车、摩托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的外方股权比例不得 高于50%;规定法人形态,在整车与发动机领域不得以独资形态出现;外商不得 独资在我国建立客运和货运运输公司。
投资与技术引进方面:规定国产化率,并根据国产化率制定进口关税的优惠 政策;鼓励出口政策;引进技术的审批必须考虑国产化要求,否则不予批准。 可以看出,WTO中的主要条款与我国现行汽车政策之间矛盾的焦点在于市场 准入方面,我国现行的汽车产业政策或规定在投资、技术、服务、贸易等领域限 制国外企业的进入,恰恰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对立。
二、加入WTO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
1、关税调整的影响
关税调整包括整车和零部件两个方面。
整车方面:目前我国进口轿车价格是由到岸价、消费税(5%~8%)、增值 税(17%%)、关税(80%~L00%)所构成。以上综合税率按车辆档次(排气量) 的不同,从121.68%至154.35%不等。另外,还包括商检费用、运输费用、金融 费用以及选装件价格、经销商费用和诸如许可证转购等其他的费用。以进口一辆 排气量为2.2升、到岸价约为15万元人民币的丰田佳美轿车为例,其消费税为8%、增值税为17%、关税为80%,那么综合税率应为129%。以15万元乘以129%等于 19.5万元。再加上金融、商检、经销等其他环节的费用约8至10万元,这辆车的 实际价格至少在42万元以上,至少比到岸价高出27万元人民币。
过渡期后汽车整体关税可能下降至25%,但不会所有车型税率都为25%。轿 车关税有可能会比其他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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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1.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机遇
2.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挑战
3.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
4.中国保险业开放面的问题
三.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对策
1.加快培育和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体系
2.优化内部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
3.优化外部环境,实现公平竞争
4.建立健全保险修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5.保险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
一、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业务持继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 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式;
3. 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险市场的微观运行机制与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
4. 保险法律规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险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
5. 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剧;
6. 保险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
二、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可能影响
1、 机遇。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增加保险资金供应量,进而提高了金融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高级化。其次,外贸保险公司的进入势必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中华民族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场结构、组织要素、中介系统、经营管理等方面不断发展、改进,促使和引导中国保险业向高水平运行目标迈进,实现中国保险产业升级;同时,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对中国同行会产生良好的示范和启迪作用。再次,开放可使大量保险从业人员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从而提高中华民族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类保险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提高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最后,为中国保险商走出国门,到国际市场信息上一展身手,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2、 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其次,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从已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看,近年来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但1997年前基本未保利信仰偏有账面利润,究其原因,主要是自留保费比较少,部分保费通过再保险渠道流出境外。支出成本高,因而承保利偏低。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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