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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津乐园规划方案

篇1:新天津乐园规划方案

新天津乐园规划方案

天津乐园新址位于天津市中心城区的东北部,是南淀生态度假区的核心,该度假区将成为来津游客和周边地区的一个重要的旅游和休闲开发项目。新建的天津乐园将重点打造世界一流的游乐设备、游乐项目、餐饮和零售,与天津这个大都市相匹配。主题乐园包括四大区域:入口广场、儿童区、家庭区和青少年区。从乐园的入口广场开始,游客就能领略到乐园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在广场上还有主题售卖、餐饮、出口、休息室和乐园运营办公室。中心的湖面和广场邻接,能看到主题区的漂亮景色。在白天,湖面可以开展水上游乐项目,在晚上,以假山和瀑布为背景绽放烟花。从主干道上下来,一条景观大道(车行道)通往主入口下客处、大巴停车场和主停车场。这条车行道还通往养生社区和历史区,隔开了周边的交通噪音,由着这条道游客也能看到通往整个园区的主入口区域的`所有内容:酒店、家庭娱乐中心、娱乐街、主题乐园和水上乐园的入口。从停车场有一条通往优美的主入口广场的无障碍步行道。广场毗邻家庭娱乐中心(FEC)和娱乐街(通往主题乐园和水上乐园的主入口)。娱乐街的位置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游客步行通过、使曝光率最大化的优势。在家庭娱乐中心旁边,有一个大型的节庆展览区,拥有一个多功能舞台、食品零卖、野餐区、私人用途空间和一个处理拥挤日人流的区域。另外一个到达这个广场的途径是水上乐园酒店的主入口。娱乐街拥有夜总会、主题餐厅、特色商店等,为酒店的客人以及整个生态度假区和天津的游客提供丰富多彩的夜生活场所。儿童区位于广场旁边,对于小孩和父母来说可以不必很累地走很远。在这个区有各种各样的儿童设备、一个室内黑暗探险项目和一个户外剧场、餐饮和零售商铺以及一个水陆滑管项目。这里也是一个引入品牌的绝佳地方。家庭区包含各种游乐项目。有几个游乐设备,比如位于湖滨的标志性橡皮船。两个大型室内项目--一个大型表演剧场供大型现场舞台表演用、一个过山车黑暗探险-提供升级的全家享受的惊险欢乐。乐园的最远端是青少年区,为喜欢冒险的游客提供刺激性设备。设备包括跳楼机、几台过山车、旋转设备、水陆设备、及一个大型室内刺激性设备。一个大容量的室外露天剧场为音乐会和演出提供绝佳场所。紧邻这个区域的是后勤设施、维修、运营和园区管理。青少年露天剧场以及节庆展览区的制作区也在这里。天津乐园将在中国引领把家庭式酒店和室内水上乐园及SPA结合在一起的潮流--这个组合模式在欧洲和北美证明非常成功。水上乐园酒店紧邻着养生社区和滨水散步道,对于当地游客和酒店的客人(享受免费入场)来说是非常受欢迎的目的地。天津乐园将成为蓬勃发展的生态度假区和天津市的游客和家庭的目的地。辅以精彩的景观、主题包装和世界级的游乐项目,它将成为中国北方一个不得不去的目的地。 给力啊离玫瑰湾很近呢嘿嘿期待早日建成啊肿么呢不就是建的有点慢么开始建了么。这个规划买房前就有了吧,好早的规划好晚的动工额.早晚得建吧看新的帖子我以为是新的规划了

篇2:天津水上乐园

天津水上乐园 天津水上乐园 津门十景之一,景名“龙谭浮翠”。坐落在天津市区西南的南开区,总面积164.57公顷,其中水域面积89.2公顷,是天津市最大的以水景为特色,以水上活动为内容的综合性公园。

目录简介出游地图景点图片参考资料相临景点天津水上乐园 - 简介

天津水上乐园景点名称:天津水上乐园

联系方式:地址:位于天津市区西南部

景区门票:25元

景区荣誉:AAAA景点

历史上这里原是烧砖取土后废弃的窑坑,其中最深最大的一处叫青龙潭,洼淀塘坑内芦苇丛生,水禽栖息,颇富自然野趣。1950年天津市政府决定在此修建水上公园,并于1951年7月对外开放,之后,公园按规划逐年建设,至今已成为具有南国水乡风韵的大型城市园林公园。

园中南、北部分为大块陆地,中间是广阔的.水面,水中有11个小岛,分别由拱桥、曲桥、平桥和桃柳堤连接,湖水 映着朱红楼阁,湖中碧波荡漾,游人可划船漫游湖上。构成这座公园独具特色的水上世界。位于水上公园南部的动物园,面积50.5公顷。园内有动物兽舍31 处,如:大象馆、熊猫馆、百鸟笼及海兽馆、狮虎山等。还有鹿、羊等温顺动物的放养区。全园内共有野生动物近147种,1400余只。到,计划动 物类种发展到220个,总数量接近3000只。

天津水上乐园水上公园以水面为主,分东西两湖。湖中留岛,并以拱桥、曲桥、涵洞和陆路把东湖、西湖、南部水湾、湖中岛屿连接成一个整体。园内绿化疏密有致沿湖以垂柳为主,水中栽藕植莲;岛上林荫道多种植白蜡、国槐、合欢、法桐等树木。

全园以翠亭洲上的眺远亭为中心,亭高26.5米,是公园最高点,随地势设有3层平台,可在不同的高度观览园景。园内还建了神户园、盆景园、碧波庄、儿童乐园等园中园。

随地势设有三层平台,可在不同的高度观览园景。湖水映衬着朱红楼阁,再加上划船、游艇等各种水上活动,构成了天津水上公园的独特风格。园内还建了神户园、盆景园、碧波庄、儿童乐园等园中园。

1988年,天津市政府在水上公园附近兴建起了一座电视发射塔,塔高415.2米,天津人称之为“天塔”。它在17公顷的湖水中突兀而起,直刺蓝天,景观极为壮丽。在266米处建有一个飞碟式旋转餐厅,向外悬达13.5米,在此可饱览津城景色。与水上公园相通的还有天津动物园。

天津水上乐园 - 出游地图

篇3:天津水上乐园

天津水上乐园 - 景点图片 天津水上乐园 - 参考资料

mychina.lvren.cn/scenic_0/intro110.html

www.17u.com/destination/s_detail_7922.html

天津水上乐园 - 相临景点天津大学南开大学静园法国公议大楼梁启超故居与饮冰室天津自然博物馆动物园玉皇阁聂士成殉难纪念碑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李纯祠堂利华大楼张作相宅吉鸿昌旧居西开教堂大悲禅院汤玉麟宅望海楼教堂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英国乡谊俱乐部主楼红桥区烈士陵园河滨公园天津历史博物馆天津三宗宝北运河水利风景区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天津天塔湖风景区鼓楼天津热带植物观光园天津艺术博物馆馆李吉甫故居袁氏宅邸张勋宅文庙四烈士纪念碑天后宫天津图书馆水上公园庆王府顾维钧宅开滦矿务局大楼章瑞庭宅李叔同故居天津海河喷泉游乐场觉悟社旧址天津科学技术馆吕祖堂三条石纪念馆平津战役纪念馆河西公园中华医圣文化苑东丽湖风景区天津劝业场大楼隽祯博物馆华蕴博物馆天津水上乐园王襄故居张学良宅李烛尘故居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中心古文化街南开区烈士陵园广东会馆天津广播电视塔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天津旧城孙传芳宅海河水上运动俱乐部天津劝业场中心公园北宁公园王占元宅中山公园王仲山宅清真大寺西沽公园南市食品街、旅馆街中环线宝成奇石园天津市历史博物馆中华石园古雅博物馆南湖游乐园八仙洞鲜于璜墓

篇4:天津规划馆观后感

新天津乐园规划方案(合集11篇)

今日缠绵小雨,北安桥的天津规划展览馆具体位置不清,但还是坚持去了,本次活动由天大的管院组织MBA参加,LIYU大哥报了2个名额,为了遵守对组织的承诺,下刀子我们也得去,因为我深刻体会作为组织者的艰辛,呵呵,上午冒雨驱车1个小时终于抵达展览馆,原来就在北安桥边,展览馆占地面积真大,里边的内容也非常得不错,虽然路途远了点、地下存车费贵了点,但确实不虚此行,我看到一个这样的展览馆:高科技、人性化、现代化,令人不可思议。

天津市规划展览馆有效布展面积约10000平方米,共分为16个展区,一层设历史展区、总体规划展区、交通规划展区、中心城区规划模型展区、临展区(公示区),二层设滨海新区规划展区、海河规划展区、名城规划展区、旅游规划展区、海河之旅4D影厅,三层设住房、公共设施展区、生态城市展区、环境整治展区、重点地区规划展区、区县展区、城市映像影厅、公众互动参与区。

规划展馆在采用展板、模型等传统展示手段基础上,大量采用了高科技手段,将激光成像、发光地图、电子翻书、多通道投影等现代声光电技术融入多项展示环节,全面展示了天津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同时注重参观者的参与互动,专门设置了数字多媒体和4D动感影厅、多款互动游戏等,让参观者在轻松的心情下认识规划、了解规划、参与规划。展览极具专业性、知识性、互动性、趣味性、艺术性,具备城市规划宣传、科普教育、展览的功能,成为天津的一张靓丽城市名片。

感触一:因为整个活动是我一手操办,所以老同志们见到我格外的亲切。老同志们年龄多在70岁左右,有的已经80多岁了。看到他们精神矍铄,我很高兴。其中3位80岁左右的是骑自行车来的 ,一位是开着本田CAV来的,呵呵,震撼!

感触二:天津的变化真大!小的时候,天津的马路很窄,到处是自行车,“坐车没有走的快”,如今宽阔的'交通网四通八达,观后感《天津规划馆观后感》。我一次放学回家,雨后泥泞的小路把车轮子粘住,没办法只好扛着车回家。如今,上下班开着私家车在平坦的马路上,心里非常的愉悦;过去天津的水很难喝,“海河水腌咸菜”,如今甜甜的水滋润了每个人的心,记得在上大学的时候写过一个短文《十五年前的那一天》,记载了滦河水到达天津市民家庭的欢动场景,在《天津日报》上发表;过去,低矮的房子拥挤的人群,电影《张大民的快乐生活》反应了那段历史,我们每个市民都有亲身感受。还记得当年唐山大地震,天津被毁的非常严重,但是天津还是拿出大量的物力人力去支援唐山的建设,而当时的天津南京路、水上公园几乎成了临建棚的天下。如今 ,高楼大厦遍地都是。天津克服了老工业城市改造的困难,实现了古人居者有其屋的理想。

天津规划展览记载了天津的变迁。

老同志们边看边聊,说着自己过去的故事和现在的变化。站在2楼,俯瞰城市规划沙盘,一种震撼和城市自豪感油然而生。

我是土生土长的天津人,天津所有的变化都铭刻在心。

很喜欢走在海河岸边,看鸥翔蓝天、鱼潜水底、游人戏水,游轮划开美妙的弧线;津湾广场漂亮的建筑,新意街那充满欧罗巴情调的街道和美食;津塔高耸入云,津门巍然傲立。

很喜欢抚摸海河上的桥,倾听他们的历史。北安桥飞翔的乐女和青龙、白虎、朱雀、玄武,解放桥的铮铮铁骨,被誉为“在桥梁工程界取得了杰出的成就,并成为了当地标志性建筑。”的大沽桥

天津,我的故乡。

天津的历史是悠久的,变化是伟大的,规划是宏伟的。但是要实现宏伟的规划,还要格外的努力。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天津市民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码头文化和市民文化中的一些糟粕要剔除;天津的某些部门要真正的执政为民,而不是推诿搪塞;天津的领导人要解放思想,利用好国家的政策大踏步的前行。只有做到这些,那些规划才能实现,我们要牢牢的记住,沙盘上的规划永远是空洞飘渺的,而落实实现的规划才是深入人心的。

篇5:天津水上乐园导游词精选

各位团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欢迎来到天津水上公园,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水上公园的概况:

水上公园是天津最大的综合性公园,位于市区西南,面积150多公顷,1950年兴建?1989年新评为“津门十景“之一,景名“龙潭浮翠”,是天津市民和中外游客游乐?休息的好场所?

既叫水上公园,当然以水取胜?它的同约为陆地的1.2倍?从公园东门进园,放眼一望,顿觉视野宽阔,大处湖光水色之间,环绕着13座小岛?岛上翠槐绿柳,红亭朱阁倒映水中?岛间有造型优美的拱桥?曲桥?长廊?回栏相通,更有柳岸?桃堤相连,把水面分成了东湖?西湖?南湖三大水域?游艇载着游客来往于水上,小船载着情侣荡漾于湖心?近岸水面则浮着荷花?睡莲?

沿堤漫步游览园中景点,进门北侧有近两百米长廊横卧?长廊以北是儿童运动场?沿桃柳堤西行,可到公园中心的文化广场?隔水可望芙蓉水榭和湖滨轩?穿过五曲桥,在一座土山上有一座高27米?建筑别致的眺园亭?它是全园的制高点?登亭一望,整个水上公园的风光尽收眼底?西湖的湖心岛?玉桥?琵琶岛与对岸的登瀛楼遥遥相望?从眺园亭下来,向南过双曲拱桥,经登瀛楼?寥廓天,就可游览公园最南部主要景点动物园?动物园中展出着异兽珍禽100多种,最为精彩诱人?猴园里,大猴?小猴攀援戏耍,争吃游客投给的苹果?猩猩馆里,大猩猩有时对人怒吼 ?凶猛的山魈也许对人作一个难看的咧嘴笑脸?非洲大象,用长鼻子卷起青草送进嘴里吃着?长颈鹿高昂着头,在栏院中给游人投来友善的目光?非洲河马俯卧池中只露出难看的鼻子眼睛?狮虎山中的非洲狮?东北虎在笼中走来走去,偶尔怒吼一声,似乎震得山摇地动?熊院里,笨头笨脚的大熊直立身体,张开大嘴接食着游客丢下的面包块儿?熊猫馆里,大熊猎捧着竹枝叶嚼食着?珍禽园里,大孔雀见到穿着花衣裙的少女,便要展开羽屏与之比美,祝君吉祥?在这珍稀动物的王国里,人们将忘疲倦和烦恼?

离开动物园往回走的时候,人们也许会想,水上公园的景名为什么叫“龙潭浮翠“?原来这片湖水名叫青龙潭?当地民间神话传说是主管大青河的青龙因为给干旱的天津卫南一带耕去播雨,拯救百姓而触犯了龙王,被龙王在李七庄上空斩掉龙头,青龙的一腔清泉倾泻在这里,形成一个碧蓝的大水潭?从此人们叫它青龙潭,青龙潭建成公园后,水上诸岛堆蓝叠绿,水面荷叶浮翠飘香,因此景名“龙潭浮翠”不仅恰当,而且优美生动?

龙潭里有龙舟作为游览船.当看完动物园出来时,乘坐龙舟,观赏湖景,那是很愉快的?龙舟有两条,长15.4米,宽3.66米,船壳高1.05米?龙头?龙尾与船壳为一体,玻璃钢材料制成,龙背上有一座木结构仿古建筑亭廊?亭廊两端是两个楼亭65377;亭顶涂着黄漆,仿琉璃瓦?廊内顶围彩绘各种民间故事?神话传说?中间有一幅四龙戏珠图,亭和廊的建筑风格像宫阙一样,金碧辉煌?船头是两根金龙盘绕的柱子?龙角?龙须?龙眼十分生动?船中有60个座椅?船以电瓶为动力,无污染和噪音,游客坐在椅上,一边听音乐,一边凭栏观赏拱桥?红莲岛?碧波庄?神户园诸景?七分钟便驶完航程.乘龙舟舒适安全,令人领略了水上风光特色,快乐地度过美好时刻?

好了朋友们,今天的游览就全部结束了。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了我的工作更加完善,有什么服务不周到的地方请您留下宝贵意见,祝您万事如意!

篇6:天津水上乐园导游词精选

我们上午坐了一辆的士来到水上公园。我最喜欢还是娱乐区,这里有很多好玩的游戏,有我最喜欢的碰碰车。妈妈给我和曾柳霖每人买了8张票。我选了一辆蓝色的就系上安全带就等叔叔一摁闸,过了一会叔叔检查了每个小朋友记得安全带对不对,就按了一下闸门我们的车就可以开起来了。我开着车车子到处撞,我的车子趁机就飞快的逃跑,逃了一会我的心非常紧张怕被撞到,我想着想着突然回过神来不好了,我前面出了交通事故,我要赶紧调头离开,要不然我也会跟他们混乱一起的。可是还没等我跑就被后面的车子撞了过来,我的天呀,真是前后夹击呀!我使劲转动方向盘,终于把车子开出了事故点,这时我就开始寻找下一个目标,当看到刚刚撞我的车子时,我高兴的心想,这下看我的利害了,我直直的向那辆车撞了一下,我被撞的晕乎乎的,可是我还是坚持着把车调头离开这个事故点。他们正想反击的'时候这场游戏就结束了,我带着胜利的心情离开了游乐场。

告诉你们天津水上公园公园很大呀,有娱乐区,有水上运动区,有休闲区,有动物园区。这里的动物园比深圳的动物园还要大,还有动物园可以跟老虎拍照、骑骆驼、马,还可以自己开一辆小车到处跑,下次我就给你介绍一下其他的好玩的。希望大家也来天津水上公园玩,更不要错过晚上海河的美景。

篇7:志愿者招新规划活动方案

招募目的:

新的学期,新的义教。为保证这学期义教服务的质量,义教负责小组总结上学期的义教活动的收获和不足,重修新改了关于志愿者的招募方式。期待本学期的义教志愿者能够以更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本学期的义教。提高经济青协的形象,给校方留下良好的印象,争取与校方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志愿者招募要求:

1、应为本院学生(也可跨院组队参加,两人一队)

2、有爱心、工作负责任、态度认真

3、性格开朗,有耐心,善于与学生相处、沟通

4、知识面广,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5、讲课思路清晰、敢于表达,熟悉课本知识

招募流程:

1、幼儿园:接受报名→收缴教案→筛选教案→参加面试→进行培训

2、小学组、初中组:接受报名→参加面试→收缴教案→完善教案→进行培训

招募开展:

1、3月4日晚给各班的志愿者委员开一次动员大会,主要介绍本学期义教的进展和志愿者招募的细节,并派发招募宣传单和报名表格。

2、3月5日青协干事早读时到各班级进行宣传,各派两名干事到饭堂门口派发传单。

3、3月5、6日各班志愿者委员向班里通知(至少两次),并接受报名(幼儿园组报名的同时上交一份教案)。

4、3月7、8日收缴各班志愿者委员的报名表格,并进行幼儿园组的教案筛选,通知教案入围者参加面试。

5、3月9日晚进行面试,分两组(幼儿园组和小学、初中组)进行面试。面试时,由干事根据针对义教的开展提出相关问题,再根据面试者的表现择优录取。

6、负责干事对通过面试的志愿者进行分组(小学组、初中组),随后根据志愿者的意愿和其它各方面考量,将志愿者分为两人一队,并由本批志愿者负责本学期的所有义教活动。

7、通知已入选为小学组、初中组的志愿者每队上交一份义教教案供义教干事审核,最迟13日收齐所有教案。

8、14、15日由干事针对收缴教案的不足进行修改,并联系志愿者,发回教案,准备各项义教事宜。

培训开展:

1、每次义教活动只开一次会议,但带队干事必须保持与志愿者联系,以便帮助志愿者做好义教准备。

2、初定于16日晚,由带队干事负责,根据义教的分组,分三组同时进行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介绍义教活动进程、简述本学期义教活动的目标和计划、介绍义教学校基本概况、提醒志愿者相关注意事项、重新熟悉教案等等。

注意事项:

1、每组要有一名干事负责联系通过面试的志愿者,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其它事务。

2、面试时,有义教经验者优先考虑。

3、3月4日前制作好宣传单,并分配干事进行宣传工作;并准备好报名表,内容包括:报名者的姓名、班级、宿舍号、联系方式、爱好或特长等。

4、9日前申请到教室,作为面试志愿者的场所:一间小教室作为等候室,再由两间小教室或者一间大教室作为面试区(具体情况视报名者数量而定)。

5、教案要求:相当于备课;内容包括:义教主题、活动流程、讲授内容、注意事项等等。

6、各组所需要招募的志愿者的人数,须经过面谈后,按照向学校申请到的班级的数量而定。

7、准备好面试的问题,具体问题根据学校的情况而定;制定面试评选等级。

8、鼓励两人组队参加(也可跨学院、跨年级),只需在报名时注明,并且需要一起参加面试。

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既可以帮助孩子们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也可以使自己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找到快乐,也可以使自己受到教育。我们的国家虽然经济在大发展,可是我们周围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儿童,他们需要我们的无私帮助。

希望大家能够积极的参与,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们不计报酬,也是为了我们祖国的下一代,做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真的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欢迎你的加入!

篇8:天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八条 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宽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各类建筑物,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退让内容和要求。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一侧无规划路的,规划方案应当预留公共通道。

第三十九条 总平面设计方案参照本章规定。其中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成果包括图纸以及电子文件,图纸应当参照第三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比例为1:500至1:。

第八章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十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以及人口规模,提出居住点集中建设布局与措施;

(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

(三)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协调建设区,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四)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布局,明确防灾减灾设施的具体安排,确定工程管网走向以及相应设施的布点;

(五)确定对外交通、内部道路等级以及相应交通设施布局;

(六)安排畜禽养殖场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为其配套的各项设施;

(七)提出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地方传统特色风貌的规划措施;

(八)确定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项目;

(九)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四十一条 村庄一般分为中心村、基层村。

中心村为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规模较大、且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村庄。

基层村为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庄。

第四十二条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二)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四十三条 乡、村庄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类别。

乡、村庄商业服务性设施包括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和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第四十四条 乡、村庄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四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第四十六条 乡、村庄的道路系统应当根据乡、村庄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确定。

乡、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按照下表确定:

乡、村庄道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四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

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布局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图纸比例为1:1000至1:10000。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章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人口规模(人) 50000~75000 10000~15000 2500~3500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二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第五十八条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办公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节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四节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第六十二条 文化娱乐设施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等设施。

城市规划确定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不足的,应当提出预留用地的面积以及范围。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指标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各分项,占文化娱乐设施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节 体育设施用地

第六十三条 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体育设施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体育场、体育馆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

第六十八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

第六十九条 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床位数(床)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规划占地面积(ha) 1~3 3~6 6~9 ≥10

第七节 教育设施用地

第七十条 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设施。

第七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第七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护理院、老年大学、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等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2~0,3 0,3~0,4 0,3~0,5 0,3~0,5

人均用地(㎡/人) 0,2~0,3 0,2~0,4 0,2~0,4 0,2~0,4

第七十三条 残疾人康复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规模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规划用地(ha) 0,5~1,0 1,0~1,8 3,5~5 ≥5,

第七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设施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标准

较高标准

高标准

单个用地(ha) 0,8~1,2 1,2~2 ﹥2,

第十一章 工业用地

第七十五条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容积率

一类工业用地 ≥1

二类工业用地 ≥0,7

三类工业用地 ≥0,5

第七十六条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

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七十八条 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分类

容积率

普通仓库用地 单层, ≥0,5

多层 ≥0,8

危险品仓库用地 ≥0,5

第七十九条 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

第八十一条 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条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

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十五条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

第十三章 城市绿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十七条 城市绿地标准,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特殊情况,依据详细规划。

第二节 公园绿地

第八十八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第八十九条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条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

(二)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

(三)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

第九十一条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二条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第九十三条 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二)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三)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四)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第九十四条 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4%;

(二)综合性植物园,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三)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四)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

第九十五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

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第九十六条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四)园内不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七条 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八条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第三节 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第一百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

第一百零三条 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零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第四节 附属绿地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

(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第五节 城市道路绿带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需要设置绿带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

(二)环城四区以内其他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三)环城四区以外地区的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四) 滨河道路的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交桥周围绿带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现状互通立交桥,以匝道外边线水平投影线为基线,引桥段从立交起坡点计算,后退50米;

(二)规划互通立交桥,以立交用地控制线为基线后退50米;

(三)分离式立交桥,按照道路等级确定。

第十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依据日转运量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大于5千米,距离新城、建制镇建成区大于2千米,距离居民点大于0.5千米;

(二)用地面积指标根据设计处理量,依照规范计算执行;

(三)四周应当设置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在城镇以外地区。

(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

加油站、公交首末站、地铁出入口以及大型公建等设施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底层,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第十五章 防灾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2平方千米,其他地区为7.0至8.0平方千米。

(二)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四)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

(五)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200米。

(六)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人防设施,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方便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第四编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第一百二十五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二)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

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一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第十七章 建筑退让

第一百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十八章 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五)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一)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一般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部分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前款第(五)、(六)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篇9:天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 规划编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

(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

(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

(七)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红线、绿线、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

(八)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

第十四条 辖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

(二)制定服务于本辖区整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

(三)确定本辖区发展方向、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制定总体布局方案,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确定本辖区内重点发展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按一、二、三产业分别确定城乡产业发展模式和空间布局;

(六)提出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确定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

(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

(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城区或者镇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二)确定人口规模,并对人口的素质与结构优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导等方面内容提出指导性原则;

(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

(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九)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

(十)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

(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

(十二)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保护措施;

(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

(十四)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控制范围;

(十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六)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确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十七)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八)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九)制定总体城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镇风貌定位,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

(二十)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八)城镇空间增长边界;

(九)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发展分析图、综合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空间结构图(城乡结构图)、城镇体系规划图、空间管制区划图、工程地质评价图、用地布局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各类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环卫设施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自然保护区规划图、水源保护规划图等。

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0;重点地区规划图纸根据规划层次的不同,比例为1︰至1︰10000。

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三章 专业规划

第十八条 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

(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海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专业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业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分为市近期建设规划、滨海新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县近期建设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二)确定近期空间组团发展引导措施,确定近期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和引导发展等内容;

(三)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规模、选址和实施时序;

(四)确定城市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选址和实施时序;

(五)确定近期各类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近期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

(六)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地、环境等方面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实施时序和措施;

(七)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

第二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分析图、城市发展分析图、现状图、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图、近期规划图、近期空间组团发展引导图、近期建设土地投放规划图、近期居住用地规划图、近期城市重大项目规划图、近期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近期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近期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近期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图、近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图等。

近期建设规划图纸的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五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

(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指标及要求,确定主要公共停车场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分区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位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总体布局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图、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分图等。

分区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编制单元为单位分别编制。编制单元的划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道路红线16米以上的规划道路、铁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为边界;

(二)围合成一定规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区域,尽可能与社区行政管理分区相一致;

(三)编制单元规模一般为2平方公里,并兼顾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资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区域除外;

(四)编制单元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划分为若干街坊。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编制单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各类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的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控制高度;

(二)确定公共绿地面积、位置,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规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具体要求;

(三)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

(四)根据规划建设规模,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相关要求;

(五)确定规划控制线,提出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六)重点地区应当提出城市设计要求;

(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主要用地性质、绿地率、总建筑面积;

(二)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要求;

(三)重点地区还应当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

第三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号索引由区号、单元号或者区号、单元号、街坊号组成,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附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文本提出各项控制指标要求。

(二)图则规格为A3图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图则。比例尺为1︰2000,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分布图和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环境设计导引图。

2.规划单元控制一览表。包括单元编码、人口规模、主导功能、主要用地性质以及规模、总建筑面积、开发控制容积率、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控制要求、历史街区保护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

3.用地现状图后附主要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等。

第七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期限为2年。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新建高层建筑对处于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

(五)市政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第三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

第三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二)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5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

(三)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置;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六)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七)绿地规划图。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第三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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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天津物业管理新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业主计息。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五十九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

(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五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七)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篇11:天津新曲种天津快板

天津快板是50年代出现的一个新曲种,是由群众自发创造并发展起来的。这种快板完全以天津方言来表演,在形式上采用了数来宝的数唱方式及快板书所用的节子板,同时配以天津时调中“数子”的曲调,用三弦伴奏,别具一格。

“竹板这么一打呀,别的咱不夸……”,上下翻飞的七块竹板,叮叮当当清亮的声音,再加上那浓重的天津乡音,滋润出土生土长的“天津快板”……天津快板是由天津时调演变而来。去掉了“大数子”的前两句“靠山调”慢板,丰富了伴奏音乐。演出时,演员手持节子板数叙,唱调几言皆可,上、下句子要求对仗,对尾字的要求押韵即可,全篇既可一辙到底,也可用花辙。

天津快板句式灵活,几言皆可,但要求上下句对仗,尾字押韵,可通篇一韵到底,也可中途换韵,创造性地使用了“赋、比、兴”,其最高境界可用“平如无风湖面,爆如炸雷闪电,脆如珠落玉盘,美如酒醉心田。”中的“平、爆、脆、美”四个字来概括。天津快板是由一人或多人表演的一种曲艺形式。也可以化妆表演。

主要特征

1、天津快板的语言特点及格式

天津快板是用天津方言演唱,分慢板、中板、快板。节奏轻快、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合辙押韵。常巧妙的使用天津土语制造俏皮的包袱儿。

天津快板的基本格式是:五五八五,每两句分四小节唱完。其它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演变唱法,但节奏不变。

2、天津快板的编写

天津快板一般是一辙到底,也有个别中间换辙的。但它与快板和快板书不相同,天津快板本身有个固定的曲牌,等于是往曲牌中填词。所以,创作时要特别注意它的结构。另外,天津快板也可以在演唱中加数板儿。数板儿就是将乐队伴奏停下来,单独用竹板敲击节奏数唱。这种数板儿可以按照写快板的格式写词。在一般天津快板中,加上一两处数板儿也很有色彩。

3、板的打法及伴奏

天津快板一般是演员本人不拿板。打板的人在乐队中是伴奏的一员。板的打法与快板及快板书中的单、双点与大板配合相同,只是在伴奏时要随着演员的情绪需要而有轻有重,有快有慢,但节奏要稳,节拍要准。基本打法是:这是基本的点子,也可以在这基础上,加上一些变奏和加一些花点。

天津快板要有乐队伴奏。主乐器是三弦,还要有扬琴、四胡、中阮等。琵琶、月琴、低胡也可以。基本乐谱是以三弦为主的几件乐器,伴奏时可以齐奏。当然,搞好配器更好,而且也可以搞些小的变奏。

“包袱”、“夸张”、“铺陈”是天津快板常用的艺术手段,但也并非是天津快板所独有而在其他艺术形式里绝无的,这些艺术手段,对天津快板艺术特色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代表曲目有《千锤百炼》、《劫刑车》、《巧劫狱》、《熔炉炼金刚》和《三打白骨精》、《火焰山》等。

风格粗犷、爽朗、明快、幽默的天津快板,曾经带着浓厚的生活气息和地方风味,席卷了天津人的感观,也为很多外地人所喜爱。不过,现在很多年轻人都追求流行时尚,少有人研习曲艺文化,很多传统艺术门类正在消亡,希望天津快板这一传统文化艺术能永远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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