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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尼采和韦伯思想的比较研究
尼采和韦伯思想的比较研究
马克斯・韦伯和弗里德里希・尼采是几乎同时代的两位德国伟大的思想家,对他们两人思想的相似性和联系的研究是当代社会科学中的一项令人感兴趣的主题.有关尼采哲学对韦伯思想的影响,或韦伯在哪些方面与尼采直接对立,研究者已多有论及,而关于他们所面对的哲学和文化问题的`相似性,以及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之间的差别的研究,则显得更有意义.
作 者:顾志龙 GU Zhi-long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刊 名: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3(6) 分类号:B516.47 关键词:尼采 韦伯 语言和真理篇2: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六章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六章

第六章 罗马法与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
在马克斯・韦伯生活的时代,德国法学仍然处于“潘德克顿学派”(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为主要理论资源的德国法律学派)的影响之下。在大学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中,与罗马法有关的课程仍然占据主要地位。马克斯・韦伯在哥廷根大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就读期间选修了大量罗马法课程,他的老师中包括当时最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依曼纽尔・贝克尔(Immanuel Bekker)、祁克(Gierke)和泰奥多・蒙森(Theodor Mommsen)。1891年,在奥古斯特・梅茨恩(August Meitzen)的指导下,韦伯完成了他的大学授课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Die ro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u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这不是一篇传统意义上的罗马法论文,甚至不是一篇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法律史”论文。从这篇论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此后贯穿于韦伯一生的治学方法:把历史研究置于一个社会理论框架之中。他没有考察罗马农业法的内部结构和条文含义,而是从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现实出发来探讨法律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正象罗维茨(Lowith)所指出的那样:在韦伯那里,“历史研究不负责确定过去的意义(象Ranke所主张的那样),也不试图发现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必然性,而是要试图理解我们的社会如何一步一步转变到当下这种状态,我们现在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正是属于这样一段历史的。”[1]韦伯对罗马农业制度的研究也正是这一总体性历史研究战略的.第一步。此后,在“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学》(1897)、“城市”(1921)、《世界经济通史》(1919)和《经济与社会》中,韦伯继续对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尚未得到充分理解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了解罗马法与罗马社会的关系、乃至了解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独特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公法和私法在罗马农业史中的重要作用
“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是韦伯早年的重要著作,也是长期遭受冷落的一部作品。考虑到韦伯的其它重要著作、特别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英语世界产生的巨大影响,“罗马农业史”至今仍然没有一部英译本便成为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著名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休斯(Alfred Heuss)在1965年为“罗马农业史”所写的一篇书评中写到
韦伯是第一个认真阅读古罗马农业研究者(卡多、法罗、克鲁姆拉)作品的人,他对古代学者的论述作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并从技术细节上揭示了罗马农业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讲,本书虽然遭到历史学家的普遍忽视,但它仍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开创性的作品,后面的研究不得不沿着它所开拓出来的道路前进……。还有哪一个历史学家有能力把握这些法律资料和土地调查员的技术用语?而韦伯则用他大师般的娴熟技巧做到了这一点。[2]
在这篇文章中,韦伯着重探讨了古罗马种植农业体系的起源,并试图通过考察古罗马的宪法结构和市民法来说明这一经济发展过程。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韦伯分析了古罗马不同时期进行土地调查的形式,并试图找出这与当时的国家税收制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第二部分中,他解释了各种农业制度创新在整个罗马经济史中的意义。许多韦伯研究者已经指出:马克斯・韦伯在这篇文章中表现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立场,即把法律和权力结构看成是由某种生产方式决定的。实际上,韦伯虽然受到马克思的很大影响,但他并没有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而是秉承着历史法学派的传统,把整个社会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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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五章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与宗教
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但是,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特意志和思想的存在,其行为必定有着精神上的根源。因此,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马克斯・韦伯研究社会规则的理论体系中,对宗教的研究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与他的“法律社会学”之间更有着某种“有择亲和性”(elective affinity),[1]两者对于阐释西方社会的独特性都是不可或缺的。
1905年4月2日,在写给李凯尔特(Rickert)的一封信中,韦伯提到他研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设想:
在六月或七月间,你将会收到一篇关于文化史研究的论文,其论述主旨将会吸引你:基督新教的禁欲主义作为现代职业文明的基础,这是对现代经济的某种“精神决定论的”(spiritualistic)理论建构。[2]
这里所指的论文就是于1904年和1905年分两次发表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篇著名的论文拉开了韦伯规模庞大的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序幕。这项研究一直持续到1919年,占据了韦伯学术生涯顶峰时代的大部分时间。在韦伯去世之后,他关于宗教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被辑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出版,[3]这些论著至今仍是研究宗教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参考文献。
韦伯整个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东西方各大宗教的对比研究,来突出展示基督教文明的特性及其与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关联。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集中探讨了理性资本主义如何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兴起的论题。韦伯在这里力图论证:人类的精神世界并非总是物质环境的反映,它可以成为引发社会经济变迁的真正独立而又自发的动力。具体地说,西方民族在宗教改革以后所形成的新教,对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不仅和资本主义精神有着一种内在的亲和力,而且是导致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一个活跃的、决定的力量。韦伯以新教中加尔文派的教义为范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加尔文派信奉上帝预选说,认为人的生死是由上帝永恒的天命所决定的,“按照上帝的旨意,为了体现上帝的荣耀,一部分人与天使被预先赐予永恒的生命,另一部分则预先注定了永恒的死亡。”[4]因此,加尔文教徒为了避免遭到上帝的惩罚,争取获救,便开始无休止地进行劳作和有条有理地进行俗世活动。这种建立在“天职”基础上的合理的经济行为,导致了物质财富的大量积累,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此外,加尔文教徒的天职概念,还造就了一种与众不同的“劳动精神”。韦伯指出,传统型的工人,他们的劳作只限于为挣到“习惯工资”所必须的长度。而信奉加尔文教的工人,由于渴望获得救赎,把劳动视为一种天职,为了雇主的利益倾出自己的全力,来确立受到神宠的证据。或许,资本家从他的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越多,他在适当程度上完成其天职的标记就越清晰。总之,新教伦理创造出了勤勉敬业的资本家,使他们安于节俭的生活,而把已有的财富用于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以尘世上的成功来证明自己属于“蒙主恩召”的那一类人;同时,它又创造出了清醒、谨慎而又循规蹈矩的工人,来取代传统社会中行动迟缓的和无精打采的劳动阶级,从而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提供了一支充满精神力量的劳动大军。总之,新教伦理导致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发生和发展。
这种观点在韦伯后期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宗教对人类行为的导向(orientation)着眼,韦伯逐渐揭示出宗教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作用,并阐明了西方宗教的理性化过程以及宗教理性化与法律理性化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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