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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士税收思想
亚当士是19世纪末美国著名的财政学者。18他出版了《财政学原理》。在该书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英国和德国财政学思想。该书的体系是继承了英国的经济学说,同时亦受德国瓦格纳财政思想的影响,融英国财政学和德国财政学为一炉。亚当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1)关于税收的性质。亚当士指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以私有制为前提。现代国家的税收一般都依法律课征,具有强制性。他认为税收具有三种性质:一是所征税款,必须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事务;二是国家向人民征税应当公平,不应畸重畸轻;三是在刚性宪法的国家,税法以不违背宪法为前提。亚当士评价了关于税收本质的三种学说。对“交换说”和“利益说”,认为现代国家不宜采用这种理论,而赞同“义务说”。(2)关于课税权。亚当士认为,税收权是国家强迫人民纳税的权力,它构成一国主权的重要部分。(3)关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亚当士认为,依据税收义务说,应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并在征税方法上多采用累进税率。(4)关于税源的选择。他赞同瓦格纳的理论,对利润、利息、租金等属于不劳而获的产业收入征重税;相反,对劳动收入,应当征轻税。除此之外,亚当士还对税收转嫁学归宿等理论作了一定的研究。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穆勒税收思想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是19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其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解决的问题》(1844 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他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一书中。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课税依据。穆勒认为,过去经济学家用“交换说”和“保险说”来解释征税的依据是错误的见解。因为,“保护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谋取一切福利,排除一切灾害而成立的……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10倍于人,所受的保护亦10倍于人”(《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若干对社会哲学的应用》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744页)。在他看来应当用“国家职能说”来解释课税依据。他从经济自由主义出发,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国家职能论,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行使职能不是对立的。他列举了教育事业、保护劳动者、公共事业、殖民地开发事业以及救济事业等领域,应当列入国家的“选择职能”。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就必须课税。“政府没有税收是不能存在的”(同上,第 740页)。(2)税收原则。穆勒在论述税收原则时,引用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但他提出的平等原则与斯密的原有含义有些出入。他认为,平等原则“还必须有更充分的考察。人们对它的了解不完全。且在民众心中,尚缺乏确定的判断原理,他的基准有许多错误的概念,在一定程度内,为人民所信任”(同上,第743页)。他主张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保税公平与最小牺牲。他指出:“关于课税问题,必须按公平原则,其理由是,一切政府的业务,必须采用公平原则。政府是广大人民和阶级的政府,强烈要求对人民和阶级无差别地同等看待,政府则对彼等要求牺牲,该项牺牲必须对一切人尽量用同等的力负担。同时,必须注意用对全体人民均等而牺牲最小的方法。假如某人负担较其公平负担应得的份额小,则他以外的其他人的负担必然要大于他所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对某些人的减轻,在其他事情相同情况下,对另一方人民的压迫增大成为灾害,比他所得的福利不是同样的大。课税的公平作为政治格言,意味着牺牲的公平。因而,各人对所支付的赋税感到痛苦,其他一切人对他那一份的体验是不大也不小,意味着对政府的经费按各自名分的成数筹集”(同上,第 223页)。(3)税率制度的选择。穆勒把按照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税收的理论,即所谓的“能力说”,引入均等牺牲的税收原则中,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问题。他不赞同累进税率,而主张采用比例税率。他批评累进税率说:“对较高的所得额比对较低的所得额,按较高的税率课税,这是对勤勉与节约课税,有人比其邻人更多地劳动,更多地储蓄,这是对他课以罚金”(同上,第747页)。穆勒之所以反对累进税率,在于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即私有财产是靠劳动与节欲形成的,赋税侵犯这种私有权虽是不得已的事,但某些人多,某此人少,就不合理了。穆勒虽然赞同比例税率,但他附有如下条件:第一,“由于供应生活必需品的必要,要把不课税的一定最”低限所得除外”(同上,第746页)。他认为从所得中扣除这种最低生活费所剩的余额征收比例税,仍符合均等牺牲。第二,“保留对贫民消费的奢侈品课税”(同上,第746~747页)。其理由是课税最低限度是要保证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能力,贫民要购买必需品以外的奢侈品,也应当负担奢侈品税。第三,“限制大财产在不劳而获者手中的积蓄,那就是限制各个人”(同上,第748页)。他在这里区分了劳动所得与不劳动所得,承认对不劳而获的所得——遗产、赠与财产——征收累进税。(4)关于税收的作用。穆勒修正了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是强加于经济之上的额外负担、国家和税收是经济不可逃避的祸害的观点,认为国家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是经济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维持国家存在的税收是一种经济必然。同时,他认为,税收具有调节作用。他提出国家可以利用税收重新分配社会的财富和收入,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原则;并提出对最低生活费实行免税,对劳动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劳动所得课以重视。(5)税种的选择。穆勒明确地把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他给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确实由这个人支付的赋税是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给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要使这个人牺牲别人来补偿自己的赋税,是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说,一般以所得为对象的课税是直接税,由地租税、利润税和工资税组成;以支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间接税,如国产税和关税等。但有些直接课自消费者的,如房屋税、马车税等,属于直接税。穆勒关于地租税理论、利润税理论以及工资税理论,基本上与李嘉图的论述相同。他认为,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应课以重税,地主因投资改良土地而增加的地租,属于平均利润,不应课税;对某一生产部门课征的利润税,因其成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会提高商品的价格,由消费者负担,而一般的利润税,则由企业家来负担;工资税暂时由劳动者负担,长期地缴纳工资税,将使劳动人口减少,工资上涨,最终资本家要负担工资税。穆勒认为,对必需品征收的间接税,最终将由资本家负担。“以劳动阶级的消费品为对象的课税,一般说,会全部或最大部分由利润负担”(同上,第780 页)。关于关税,穆勒从自由贸易理论出发,认为无论是入口税还是出口税,都将使商品价格提高,增加消费者负担,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在他看来,间接税中的奢侈品税是最佳税种,其理由是:“第一,以全部所得消费在必需品上的人,丝毫不受侵犯,转移其必需品所需的钱来购买享乐品的人,却不能避免它;第二,在若干场合,成为一种有力的奢侈禁止法,这是一种唯一有用的作用”(同上,第805页)。通过对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比较,穆勒提出了他的税种选择主张:直接税(除房屋税、地租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由于得不到纳税者的诚心合作,因而不是完美的税种,倘若不是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就不要开征这种税;间接税中的关税、对必需品和生产资料课征的消费税等不宜开征,主要对奢侈品征税。穆勒最后提出,征收间接税要遵循如下几条原则:第一,应尽可能对奢侈品征收巨额赋税;第二,应向消费者直接课征奢侈品税,因为如果向生产者课征,物价提高的程度会多于课税额;第三,应按所得多少的比例以及物品本身所提供的一般享乐程度课税,如向低所得者课征有逆进作用,应只向高级品课税;第四,应集中于少数商品课征间接税,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费用;第五,应从重课征酒税,以此来抑制饮酒的弊害;第六,对任何商品不应课税过重,以免养成一种以犯法为职业的人。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重商主义税收思想
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家利益要求的税收学说和政策主张体系。重商主义出现于15世纪初,流行于16、7世纪。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和晚期两个阶段。其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只局限于流通领域。早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实行高关税率限制商品进口,防止金银外流,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促进国内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晚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发展工业,扩大商品出口,限制商品进口,通过贸易顺差换回大量金银货币。重商主义者在提出和阐述各自的税收政策措施时,广泛涉及国家税收理论的许多基本问题。重商主义者对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选择,曾发生过较长时间的争论。尽管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还比较零乱,不成体系,有的还较为肤浅,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闪光的思想。对后来资本主义古典学派税收理论体系的建立,产生一定影响。重商主义学派的税收思想主要是在阐述国家保护商业资本的政策和措施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种零乱的理论与政策主张。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萨伊税收思想
萨伊(1767~1832)是法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也是其他西欧各国庸俗经济学的主要奠基者。他出生于法国里昂市的一个商人家庭,早年经商,后去英国留学。1794~17间,他在自己主编的《哲学、文艺和政治旬刊》杂志发表过许多经济论文。18,他的重要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出版,由于萨伊特别推崇亚当·斯密,所以该书以通俗形式解释斯密的经济学说,是最早把古典经济学庸俗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后又出版了《政治经济学问答》(1817)和《政治经济学教程》等书。18后一直在大学任教。萨伊与李嘉图是同一时代的人,但他们的学说截然不同,李嘉图吸取并发展了斯密学说中的科学因素,而萨伊则扩大了斯密学说中的庸俗成分。萨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等书中阐述了他的赋税理论。主要包括这几项内容:(1)赋税定义。他认为,“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公共消费”。并进一步解释说,课税是纳税人缴纳的货物的价值,“纳税人付出赋税就是损失了货币。赋税一经被政府或其官员消费,对整个社会来说,价值便消失了”(这两段话均出自《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 501~502页)。因此,萨伊认为,政治经济学应该研究赋税的性质、赋税的来源及赋税对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影响。萨伊不同意租税的负担会促进生产的观点,认为课税是向私人提取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充作公用,这些公共支出不用于社会的再生产。(2)课税原则。萨伊认为国家“最好的财政计划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赋税是最轻的赋税”(同上书,第504页)。并同意亚当·斯密关于限制国家职能和缩减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观点,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坏事。萨伊提出的赋税五原则是①税率最适度的赋税。②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情况达到最小程度。③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④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⑤有利于国民道德。就是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习惯。萨伊德赋税五原则,基本上继承了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又增加了有利于“国民道德”这一原则。在公平原则中,他主张对奢侈品课重税,对必需品课轻税。由于对这两者区分非常困难,他认为唯一公平的是对收入“需要以累进税率课税”。他主张实行累进税率,区别于亚当•斯密的比例税率。(3)税负转嫁与归宿。萨伊用“供需弹性”的理论来分析税负的转嫁与归宿问题。认为课税客体的负税比例与该课税客体的供给与弹性成比例,课税客体的需求弹性越大,租税的归宿越趋向于卖方;课税客体的供给弹性越大,租税的归宿越趋向于买方。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道尔顿税收思想
道尔顿(1887~1962)是英国近代经济学派的财政学者,本世纪初代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是《财政学原理》(1922)。道尔顿在该书第二篇“公共收入论”中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概括起来可表述为五个方面:(1)税收是社会购买力的转移。道尔顿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最大社会利益原则”基础之上的。他认为,财政上的大部分活动,表现为一部分社会购买力的转移,既可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将购买力由个人转移到国家手中,也可以公共经费的方式,把购买力由国家转回到个人手中。他还认为,斯密所提出的一切公共经费为非生产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他指出,无论何种经费都可以带来生产性。凡是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就是生产性的。他批评了“赋税只以收入为目的”的观点,认为所有的赋税都有其他影响。因此他提出研究各种税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2)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这是道尔顿对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即他分析了税收对人民工作及储蓄欲望的影响;税收对经济资源的各种用途及地域分配的影响;税收对分配的影响等。(3)纳税能力的测定。道尔顿提出了“服务成本原则”、“服务利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并提出了测定“纳税能力”的四种牺牲说:任意牺牲说、平等牺牲说、比例牺牲说和最小牺牲说。(4)税收分类。道尔顿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税收种类的几种分类方法:①按税收转嫁性质,分直接税和间接税。②按物品用途的持久性,分财产税和货物税。③按国家课税意图,分暂时税和永久税。④按课征客体,分对人税和对物税。⑤按税种构成数量,分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5)税收归宿。道尔顿的关于税收归宿的一般理论对后世的经济学者影响很大。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马尔萨斯税收思想
t.r. 马尔萨斯(1766~1834)是英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出身于土地贵族的一个牧师家庭。17为了反对法国革命和葛德义的学说,对产业革命后出现的失业和贫困现象进行分析。他最著名的理论是人口论,著有《人口原理》。他认为人口以几何级数增加,生活资料以算术级增加,前者的增加超过后者的增加,造成人口绝对过剩,如不加以抑制,必然引起失业、贫困、饥饿和其他灾难。这条“人口自然规律”后来被称为马尔萨斯主义。马尔萨斯还著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书。他没有专门的财政税收论著,他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在论述财富的增长时,对若干税收理论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他认为,促进财富增长即生产发展有三个重大因素:资本的积累、土地的肥力和节约劳动的新发明,但是在这些因素刺激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增加后,这些产品由谁来购买呢?没有购买者就会出现生产过剩危机。为了使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持足够的有效需求。政府支出的消费是保持产品与消费平衡的重要因素,由国家税收维持的非生产性消费,其特殊作用在于保持生产和消费的平衡,促进生产的增长。马尔萨斯不赞成李嘉图的征税会给资本带来损害、应力求少征税的观点。他认为要把征税带给私有财产的损失与征税带来税收有效需求,从而维持和刺激生产增长的好处加以比较,他主张牺牲前者,换取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促进财富的增长。他主张增税,不赞成减税。理由是减税对依赖固定收入生活的人们是一种好事;对商人阶级,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但是对劳动阶级,减税则是不利的,因为不管是取消赋税,还是谷物价格十分低廉,都不能补偿缺乏对劳动的需求所带来的损失。假如对劳动的一般需求减少,特别是突然地减少,劳动阶级就将在经济停滞和物价低廉中过悲惨的生活。假如对劳动的需求很大,他们就会在物价昂贵中富裕起来。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李斯特税收思想
费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是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1827)、《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德国政治经济的国民统一》(1846),其中《政治经济学大纲》是其代表作。李斯特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于他对保护关税的论述中。他认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采取保护主义。李斯特抨击了英国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和“世界主义”政策,认为它忽视了国家的作用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因而竭力反对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向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为了培养德国的生产力,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关税政策。他说:“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由此使国家不但在物质财富的量上获得无限增进,而且一旦发生战争,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工业独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内发展,使国家获得了力量,可以顺利经营国外贸易,可以扩张航运事业,由此变化可以提高,国内制造业可以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8~129页)。为了发展德国的制造业,李斯特建议征收进口关税来建立保护制度。不过,他认为,在采用这种制度时要逐渐进行,以免不正当地损失现有利益。而且,当受到保护的工业建立起来以后,应将进口税率降低。他提出,最初的保护税率可以定为40~60%,待到新工业建立以后,继续课征的保护关税税率为20~30%,而当这种发展完成之后,应终止执行保护关税政策。
篇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威廉·配第税收思想
威廉·配第(1623~1667)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也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他的代表著作有《赋税论》、《政治算术》、《货币略论》等。基本理论观点有:(1)关于赋税的来源。配第的经济思想就是所谓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他认为社会财富的真正来源是土地和劳动,而课税的最终对象也只能是土地的地租及其派生收入。他把地租看成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从而也是赋税的最终源泉。(2)关于税收的经济影响。威廉·配第在《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深刻分析了税收与国民财富、税收与国家经济实力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国民财富的增减是赋税经济效果的主要标志。他说,如果对从事生产和贸易活动给社会增加物质财富的人征税,社会的财富就会减少;相反,如果对不生产任何一种物质财富或对社会有实际价值的物品的人征税,并将税收收入转移给前一类人,将资金用于生产领域,社会财富就会增加。他指出,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指导人们去创办新的生产事业,增加社会财富。“如果一个国家迫使那些还没有得到完全就业的人民从事生产那些一向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者通过对这些人征税的办法迫使这些人从事这些商品的生产,我认为,这种赋税同样会使公共财富增加” (《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5~36页)。(3)关于税收的原则。配第针对当时英国税收制度的种种弊端提出了税收“公平”、“确实”、“便利”和“节省”四原则。他指出:“这些税收并不是依据一种公平而无所偏袒的标准来课征的,而是听凭某些政党或是派系的一时掌权来决定的。不仅如此,这些赋税的征收手续既不简便、费用也不节省,它是包给捐税承包人征收的、而捐税承包人又不确切知道怎样做才算合理,就把收税的权力层层转包下去,以致到了最后,贫民所被课征的金额,竟达到国王实际拿到的2倍”(同上,第72页)。配第认为,包税制违背了公平和确实原则;人头税不能按能力纳税,有失公平;在缴纳方式上,只准用货币形式缴纳税款是不便利的,还会带来消费。(4)关于租税各论。配第在《赋税论》中,分别论述了关税、人头税、什一税、国内消费税等主要税种。他认为,人头税是一种课于人身的税制,越穷的人,税负越重,危害性最大。关于什一税,他认为这是圣德者对生产的果实征收的薪俸。由于无能的圣职人员越来越多,什一税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应逐步减轻它。关于关税,他指出:“这种关税,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的货物运输免遭海盗劫掠而送给君主的报酬”(同上,第52页),所以,他认为关税是一种保险费。同时,他认为对半成品征税,需要增加很多官吏,容易通过行贿等走私商品以及对英国自 产而用来和外国货交换的少数商品征税等是关税的四大缺点。关于国内消费税,配第认为,最好的课税方法就是施行国内消费税。他提倡面向全民的国内消费税,认为国内消费税可以增加向有产阶级征收的直接比例税,而且它在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
篇9: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大卫·李嘉图税收思想
大卫·李嘉图(1772~1823)是英国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杰出代表和集大成者,其代表著作是《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他的财政经济思想集中反映在这部著作之中,该书被誉为继斯密《国富论》之后的又一经济学巨著。李嘉图的财政税收理论虽不像斯密那样完整和系统,但他对税收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虽与斯密是一脉相承,却也有其独到之处。他在税收理论上有很多独树一帜的见解,其基本内容可概括如下:(1)赋税的性质和来源。李嘉图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把税收看作是被国家占有运用的一定数量的劳动产品,认为赋税是劳动产品价值的一部分,是一种转来收入,从而说明了税收与经济的本质联系。他指出:“赋税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产品中由政府支配的部分,它最后总是由该国家的资本中或是由该国的收入中支付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7页)。(2)赋税的经济影响。①赋税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影响。李嘉图认为,税收不是来自资本,就是来自收入,因而从总体上看,税收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他说:“如果没有赋税,资本这种增加还会更多得多。凡属赋税都有减少积累能力的趋势。赋税不是落在资本上面,就是落在收入上面。如果它侵占资本,它就必然会相应地减少一笔基金,而国家的生产性劳动的多寡总是取决于这笔基金的大小的。如果它落在收入上面,就一定会减少积累,或迫使纳税人相应地减少以前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的非生产性消费,以便把税款节省下来。但是,赋税的巨大危害倒不在课税的目的的选择,而在于整个来说的总效果”(同上,第128—129页)。李嘉图还进一步指出,来自资本的赋税比来自收入的赋税对生产更有害。如果赋税落在资本上,人民原来决定用在生产性消费上的基金将会因此受到损失。李嘉图在阐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时,还指出赋税会造成利润率下降,从而导致资本转移的倾向。他说:“如果谷物的价格不能按课税总额提高,农业利润就会低于一般利润水平,资本就会寻找更为有利的用途”(同上,第140页)。他还认为,如果征税不具有普遍性,对某些行业征收某种税。而对另一些行业不征税,同样会引起资本的转移。他认为,为了减轻赋税对生产的不利影响,就要避免对资本课税,而尽量征收弊病最小的均等收入税和奢侈品税。②赋税对价格的影响。李嘉图认为课税往往使商品价格呈上升趋势。“任何课加在农业经营者身上的赋税,无论是采取土地税的形式,什一税的形式还是产品税的形式,都将增加生产成本,因之也就会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同上,第132页)。“每一种新税都会成为生产的一种新负担,并使自然价格提高”。(同上,第156页)李嘉图还认为,赋税可以改变商品间原来的价格比例关系。“我们已经看到,谷物和农产品的直接税在货币也在本国生产的情况下,必须会按照农产品加入商品构成的比例而提高一切商品的价格,因而破坏各商品之间原有的自然关系”(同上,第204页)。③赋税对经济的其他影响。李嘉图认为,税收可以通过改变利润水平影响产品供求;税收还可以通过改变国民的收入投向,变个人所得为政府收入,引导资源配置;税收可以通过减少资本,减少劳动的实际需求,从而减少工人的就业机会;税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进口课税,发展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3)赋税的转嫁问题。李嘉图是从研究资本主义分配的角度来研究税收的,他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任何一种税都能够转嫁,而且转嫁的方式是提高课税商品的价格,最终主要由地主、资本家和消费者负担。李嘉图认为,劣等土地没有地租,而劣等土地的农产品的生产价格决定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国家对地租征税与农产品价格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地租税只是影响地租,全部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转嫁到任何消费阶级身上”(同上,第146页)。李嘉图从工资与利润呈反比例变化和劳动的自然价格随必需品价格上升这两个收入分配原理出发,认为工人缴纳的工资税和必需品税,都是以减少利润的形式由资本家负担的。他说:“任何税如果有提高工资的效果,便都要靠减少利润来支付。所以工资税事实上就是利润税”(同上,第192页)。最后,李嘉图认为,农产品税、什一税、利润税和纯地租以外的地租税,都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可以看出,李嘉图总以为税收基本能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是“绝对转嫁论”者。李嘉图在财政税收理论体系上,是与斯密一脉相承的,但在税收源泉和税负转嫁与归宿等问题的认识上又有所不同。李嘉图提出与斯密三个收入源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税收总的来看不是来源于资本就是来源于收入。税收最终是落在资本上还是收入上要依情况而定,当赋税是由民增加生产或减少消费来偿付的,这时税收落在收入上,否则就要落在资本上。他认为,如果税收来源于资本,它就会减少现有的资本;如果来源于收入,就会减少资本的积累即减少未来的资本。总之,税收总是对资本有害的。因此他主张为维持资本的积累和促进生产的扩大,政府应尽量减少征税。在税种的选择上,李嘉图继承斯密的主要观点,主张征收地租税,反对征收利润税和工资税。但在具体分析这些税的税负转嫁和归宿的问题上,李嘉图与斯密有不同的见解。比如在地租税的分析上,李嘉图也同样认为地租税不能转嫁,但其理由不一样,斯密把地租税不能转嫁的原因说成是地租不是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而是上涨的结果。而李嘉图则把地租税不能转嫁的原因归之于土地所有者不会改变级差地租。由于他们都没有认识到绝对地租的存在,所以得出了地租税无法转嫁的错误结论。在利润税的转嫁上,和斯密一样,李嘉图也认为利润税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不同的是,斯密认为能够这样转嫁的只是工商业资本家,而农业资本家则是通过减少地租将利润税转嫁给土地所有者。李嘉图则认为,农业资本家转嫁利润税的办法同工商业资本家没有区别。李嘉图的税收思想具有更鲜明的资产阶级立场,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
篇10: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魁奈税收思想
魁奈(1694~1774)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之一,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人。主要经济著作有:《佃户论》(1756)、《谷物论》(1757)、《经济表》(1758)、《赋税论》(1760)等。他的税收理论内容包括有:(1)关于课税依据。魁奈认为,国家课税的依据是所有权。他反对在课税依据上的交换说和保险说。他认为,国家征收农业税的基本前提是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土地所有者专有,国家即君主和私人一样,对土地也有所有权。既然国家也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国家也应获得土地纯产品的一部分。(2)关于税收的来源。魁奈认为,农业生产是社会物质财富增加的唯一源泉,只有土地才出产“纯产品”。这种“纯产品”才是税收的唯一源泉。他说:“应当把赋税看作是由农业国家的土地所产的纯产品所派生的收入……不应对租地农场主的财富(农业资本)征税,因为一个国家在农业上的预付,应当看作是不可动用的基金,是为赋税的收入和所有市民阶级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所必需的。不这样做,赋税就会变成掠夺,就会很快地使国家趋于衰落破灭”(《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3页)。(3)关于税收负担问题。魁奈认为,从税收与国民收入的关系上看,不应当加重赋税的负担,税收的增收部分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应成正比例课征。也就是说,“赋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4)关于土地单一税制论。魁奈根据其只有土地能够增加国民收入,创造剩余价值,或提供纯收益的理论,主张实行土地单一税制。他说:“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元体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的”(同上,第202页)。 “所以,赋税应该直接从土地上的纯产品来征收。”在他看来,无论对工资、生活用品征收,还是对租地农场主的财富征税,都是建立在农业“纯产品”基础之上的,莫不如直接对土地收益征收单一税。这样,税收负担最轻,而且征收费用也少得多。(5)关于税收管理。魁奈认为,对国家造成巨大危害的不是征税本身,而是征税的方式。他主张实行土地单一税和废除包税制,他认为这种税收制度能使国家的负担最轻。他认为,“如果有良好的行政,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使租税大为增加”(同上,第363页)。












